摘要:本文从基层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规定义务的对策建议。主要是: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意义,解开“开展反洗钱影响业务工作”的思想包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制度;增强工作主动性;严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细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关键词:反洗钱;法律义务履行;大额交易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2-0066-03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反洗钱法》的颁布,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反洗钱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洗钱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份,也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明确,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金融系统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改进。 一、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成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大都成立了反洗钱领导组织,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单位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领导组织,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从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记录登记簿调阅情况来看,反洗钱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次数占全部业务检查次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没有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和培训作用。 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虽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了反洗钱的措施和要求,明确了岗位工作职责,但内容还不够完善。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制度应该囊括与洗钱行为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客户身份认定、业务办理,到异常交易发现、洗钱信息内部报告、洗钱信息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内部稽查监督等金融工作的各个方面。实际上大部分金融机构仅仅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没有形成系统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体系。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也不尽如人意,一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按照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如大额交易报告制度规定,对单笔交易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取的个人账户都要及时登记上报,但检查中发现很少有金融机构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入进行登记上报,大部分只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支取进行登记上报。 三是缺乏反洗钱技术,真正落实“三大制度”存在困难。金融机构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从人民银行2003年下发“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后开始的,在《反洗钱法》颁布后,该项工作内容才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时间比较短。在实际工作中,金融从业人员落实“三大制度”,仅能依靠相关的法律、规章,缺少必要的技术。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完全分析出交易行为是否可疑,并非易事。首先是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识别难。科技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这进一步增加了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解决的难度。 四是反洗钱部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当前其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吸收存款等方面,使得一线人员只考虑到眼前利益,对资金来源、性质不闻不问,疏于分析。同时由于制假身份证件犯罪技术先进,临柜人员不一定能识别出证件真伪,最终使得反洗钱工作流于形式。 五是学习培训不够,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起步较晚,大部分金融机构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从人民银行组织的对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兼职人员进行的反洗钱知识测试结果来看,及格率不到35%,成绩优异者更是凤毛麟角。由于临柜人员缺乏反洗钱专业知识,对大额现金交易异常现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致使金融机构不能彻底杜绝“黑钱”合法化。 二、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缺少反洗钱方法和技术。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在对待反洗钱工作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普遍认为开展反洗钱是一种负担,是出力不讨好、无利可图,弄不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情,缺乏工作主动性。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反洗钱领导机构不知道有哪些反洗钱工作需要做。或者是知道有哪些工作,而不去做。甚至有一些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同志,居然不知道《反洗钱法》已经颁布,更不要说让其去履行反洗钱义务了。同时,反洗钱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业务,虽然我们经常提到这个概念,但真正开展起工作来,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经验不多,反洗钱工作技术欠缺,这也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是对洗钱行为的严重性和普遍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各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进行洗钱的条件,不可能有洗钱行为的发生,洗钱犯罪活动主要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及一些大中城市,离我们还很遥远。这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麻痹大意,说不定洗钱行为在你大意的时候,已经从你手下经过。 三是过分顾及工作业绩,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部分金融机构为完成经营任务,较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对洗钱犯罪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认识不清。当前,金融机构业务竞争比较激烈,一线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地拉客户,怕因开展反洗钱工作失去客户从而影响工作业绩,忽视了了解客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备等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四是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大,影响一线人员开展必要的反洗钱工作。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各金融机构根据改革的需要,普遍收缩营业网点,每个营业机构的一线柜员的业务量较大。根据对辖区某金融机构的统计,每个柜员每天的业务量平均达300笔之多。由于业务量大,并且要保证每笔业务准确无误,一
线员工的主要精力放在基础工作上,没有时间对客户身份进行仔细辨别、无暇顾及对一些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统计。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上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业务检查。 三、完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规定义务的建议 结合当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我认为金融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好反洗钱法律义务。 一是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应该解开“开展反洗钱影响业务工作”的思想包袱。工作态度决定着成败。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来说不完全是一种负担,也是有利可为的。首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在《证券法》、《贷款通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制化、系统规定了这几项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其一,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其三,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制度。《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八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这些都对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制度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包括完善的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三是明确反洗钱机构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是借鉴了发达国家做法。为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发达国家一般要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如英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任命一名专司反洗钱任务的“洗钱督察官”,主要任务就是接受各下属机关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正式报告。无论从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还是从提高本身经营能力,金融机构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专门承担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包括进行反洗钱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报告;负责对反洗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就个案实施调查;负责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的审定;研究提高反洗钱技术方法形式;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等。 四是严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行为极其重要的第一步。《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用了将近400字,对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看出,“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是多么的重要。如果说金融机构是国家整个反洗钱工作流程中一道重要防线的话,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就是这道防线中的第一个堡垒。该项原则如果能够有效落实的话,完全可以吓退一批洗钱行为。 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首先,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准登记。当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核对或者登记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果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了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应当同时核对并登记受益人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同时有义务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客户履行必要的持续身份识别义务。 其次,要不断完善技术手段,提高客户识别的实际效果。了解客户的手段比较落后,技能欠缺,造成客户身份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识别,是影响了解客户效果的主要原因。只有不断提高反洗钱技术,完善客户身份审查程序和手段,才能有效提高客户识别效果。 五是细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国家反洗钱信息中心收集金融信息的主要途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牵涉到大量数据的分析、统计,尤其需要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工作量比较大,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数据的分析、报告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大额交易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金额标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各种形式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组织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或者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符合以上情况的,金融机构应该报告。作为例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十种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行为。参照该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哪种大额交易该报告,哪种不需要报告。 可疑本身就不是一个确定的词语,可疑交易只是在没有确定之前对交易行为的一个推断。如何认定可疑交易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要求反洗钱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主观分析判断能力。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认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提供了一些指引。结合不同机构交易行为的不同特点,该办法列举了十八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的情况;列举了十三种证券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的情况;列举了十七种保险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的情况。这些可以看作对可疑交易行为如何认定的情况指引。当然,法律列举的情况不可能包含所有可疑交易行为,单纯依据这些情况指引,不一定能完全分析出可疑交易行为。就像国家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人所讲的,可疑交易行为情况指引只是参照客观反洗钱模式,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列举,要实现对可疑交易的准确认定,还应该参照欧洲国家的主观反洗钱模式,认真分析交易行为的合情、合理性,坚持合理性审查原则。需要分析交易行为的整个过程,考虑客户的身份、交易标的的数量、特征、交易的缘由,甚至当地的经济环境状况等。只有系统地分析了交易行为的各个环节特征,结合法律、法规对可疑交易行为列举的情况,才能做好可疑交易行为的认定、报告工作。 责任编辑 贾 伟
摘要:本文从基层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出发,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规定义务的对策建议。主要是: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意义,解开“开展反洗钱影响业务工作”的思想包袱;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制度;增强工作主动性;严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细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关键词:反洗钱;法律义务履行;大额交易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2-0066-03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反洗钱法》的颁布,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反洗钱工作无法可依的局面,它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洗钱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扩大了洗钱罪的外延。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管理部门的身份,也第一次从法律的角度予以明确,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为金融系统开展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行为,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需加以改进。 一、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成立了反洗钱组织机构,但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大都成立了反洗钱领导组织,指定了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单位的反洗钱领导组织、机构还局限在设立这一层面,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领导组织,甚至不清楚自己有哪些反洗钱职责,很少主动去开展反洗钱工作。从对部分金融机构的业务检查记录登记簿调阅情况来看,反洗钱领导组织对本单位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次数占全部业务检查次数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没有充分发挥组织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指导、监督和培训作用。 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虽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了反洗钱的措施和要求,明确了岗位工作职责,但内容还不够完善。金融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制度应该囊括与洗钱行为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客户身份认定、业务办理,到异常交易发现、洗钱信息内部报告、洗钱信息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内部稽查监督等金融工作的各个方面。实际上大部分金融机构仅仅笼统规定了与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大制度有关的点,没有形成系统的反洗钱制度和管理体系。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也不尽如人意,一线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按照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如大额交易报告制度规定,对单笔交易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取的个人账户都要及时登记上报,但检查中发现很少有金融机构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存入进行登记上报,大部分只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支取进行登记上报。 三是缺乏反洗钱技术,真正落实“三大制度”存在困难。金融机构真正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从人民银行2003年下发“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后开始的,在《反洗钱法》颁布后,该项工作内容才逐步丰富和完善起来,时间比较短。在实际工作中,金融从业人员落实“三大制度”,仅能依靠相关的法律、规章,缺少必要的技术。做到真正了解你的客户、完全分析出交易行为是否可疑,并非易事。首先是对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识别难。科技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给不法分子的造假活动提供了技术支持。一些假的证件、资料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不借助技术手段及识别系统,根本无法要求一线员工进行准确识别。其次是对客户交易目的及性质了解难。随着金融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客户就是上帝的时代,各金融机构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对客户进行过多的询问、调查,势必会影响其日常业务的经营。另外,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交易呈快速上升趋势,这进一步增加了对客户的交易目的及性质进行解决的难度。 四是反洗钱部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当前其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吸收存款等方面,使得一线人员只考虑到眼前利益,对资金来源、性质不闻不问,疏于分析。同时由于制假身份证件犯罪技术先进,临柜人员不一定能识别出证件真伪,最终使得反洗钱工作流于形式。 五是学习培训不够,反洗钱专业人员欠缺。反洗钱工作需要一批反洗钱专业人员,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判断。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起步较晚,大部分金融机构只是象征性地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学习,而一线临柜人员对反洗钱知识了解甚少,反洗钱概念比较模糊,甚至不能说出大额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类型中的任何一项情形,无法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从人民银行组织的对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兼职人员进行的反洗钱知识测试结果来看,及格率不到35%,成绩优异者更是凤毛麟角。由于临柜人员缺乏反洗钱专业知识,对大额现金交易异常现象不能准确分析、判断,致使金融机构不能彻底杜绝“黑钱”合法化。 二、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主观上不重视,客观上缺少反洗钱方法和技术。当前,基层金融机构在对待反洗钱工作上存在一种错误认识,普遍认为开展反洗钱是一种负担,是出力不讨好、无利可图,弄不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情,缺乏工作主动性。检查中发现,大部分反洗钱领导机构不知道有哪些反洗钱工作需要做。或者是知道有哪些工作,而不去做。甚至有一些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同志,居然不知道《反洗钱法》已经颁布,更不要说让其去履行反洗钱义务了。同时,反洗钱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业务,虽然我们经常提到这个概念,但真正开展起工作来,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经验不多,反洗钱工作技术欠缺,这也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是对洗钱行为的严重性和普遍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各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缺乏进行洗钱的条件,不可能有洗钱行为的发生,洗钱犯罪活动主要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及一些大中城市,离我们还很遥远。这容易造成工作上的麻痹大意,说不定洗钱行为在你大意的时候,已经从你手下经过。 三是过分顾及工作业绩,影响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部分金融机构为完成经营任务,较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而对洗钱犯罪给国民经济发展造成的危害认识不清。当前,金融机构业务竞争比较激烈,一线工作人员千方百计地拉客户,怕因开展反洗钱工作失去客户从而影响工作业绩,忽视了了解客户、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备等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四是业务繁忙,工作压力大,影响一线人员开展必要的反洗钱工作。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各金融机构根据改革的需要,普遍收缩营业网点,每个营业机构的一线柜员的业务量较大。根据对辖区某金融机构的统计,每个柜员每天的业务量平均达300笔之多。由于业务量大,并且要保证每笔业务准确无误,一
线员工的主要精力放在基础工作上,没有时间对客户身份进行仔细辨别、无暇顾及对一些可疑交易的分析与统计。反洗钱工作开展,基本上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业务检查。 三、完善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法》规定义务的建议 结合当前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我认为金融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好反洗钱法律义务。 一是正确认识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应该解开“开展反洗钱影响业务工作”的思想包袱。工作态度决定着成败。开展反洗钱工作,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对金融机构来说不完全是一种负担,也是有利可为的。首先,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不会影响其正常经营。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不是新创设的,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部分内容早就在《证券法》、《贷款通则》、《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会计制度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中有所体现,这些制度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制度,《反洗钱法》只是从反洗钱的角度将这些制度法制化、系统规定了这几项制度的内容。 同时,金融机构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还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良性发展。其一,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其二,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其三,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二是健全和完善反洗钱制度。《反洗钱法》第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八条也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这些都对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制度提出了要求。商业银行应该结合涉及洗钱的各个流通环节,围绕“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该包括完善的反洗钱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等。 三是明确反洗钱机构职责,增强工作主动性。《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是借鉴了发达国家做法。为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洗钱活动,发达国家一般要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备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设备。如英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任命一名专司反洗钱任务的“洗钱督察官”,主要任务就是接受各下属机关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正式报告。无论从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还是从提高本身经营能力,金融机构都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专门承担反洗钱工作。 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应包括进行反洗钱问题的调研并提出报告;负责对反洗钱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就个案实施调查;负责制定反洗钱培训计划和培训课程的审定;研究提高反洗钱技术方法形式;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等。 四是严格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预防洗钱行为极其重要的第一步。《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用了将近400字,对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可以看出,“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过程中是多么的重要。如果说金融机构是国家整个反洗钱工作流程中一道重要防线的话,那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就是这道防线中的第一个堡垒。该项原则如果能够有效落实的话,完全可以吓退一批洗钱行为。 履行“了解你的客户”义务,首先,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准登记。当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时,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核对或者登记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如果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了人身保险、信托等业务关系,应当同时核对并登记受益人的身份信息。金融机构不得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同时有义务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客户履行必要的持续身份识别义务。 其次,要不断完善技术手段,提高客户识别的实际效果。了解客户的手段比较落后,技能欠缺,造成客户身份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识别,是影响了解客户效果的主要原因。只有不断提高反洗钱技术,完善客户身份审查程序和手段,才能有效提高客户识别效果。 五是细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行为,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国家反洗钱信息中心收集金融信息的主要途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牵涉到大量数据的分析、统计,尤其需要对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认定,工作量比较大,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难点。《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数据的分析、报告都有详细的规定。对于大额交易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金额标准: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各种形式现金收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组织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或者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符合以上情况的,金融机构应该报告。作为例外,《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十种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行为。参照该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分析哪种大额交易该报告,哪种不需要报告。 可疑本身就不是一个确定的词语,可疑交易只是在没有确定之前对交易行为的一个推断。如何认定可疑交易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要求反洗钱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主观分析判断能力。对可疑交易行为的认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提供了一些指引。结合不同机构交易行为的不同特点,该办法列举了十八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的情况;列举了十三种证券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的情况;列举了十七种保险业金融机构应该报告的情况。这些可以看作对可疑交易行为如何认定的情况指引。当然,法律列举的情况不可能包含所有可疑交易行为,单纯依据这些情况指引,不一定能完全分析出可疑交易行为。就像国家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人所讲的,可疑交易行为情况指引只是参照客观反洗钱模式,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列举,要实现对可疑交易的准确认定,还应该参照欧洲国家的主观反洗钱模式,认真分析交易行为的合情、合理性,坚持合理性审查原则。需要分析交易行为的整个过程,考虑客户的身份、交易标的的数量、特征、交易的缘由,甚至当地的经济环境状况等。只有系统地分析了交易行为的各个环节特征,结合法律、法规对可疑交易行为列举的情况,才能做好可疑交易行为的认定、报告工作。 责任编辑 贾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