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网络已普遍运用到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中,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此时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其中就包括恐怖分子,作为恐怖主义的一种新形式——网络恐怖主义就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刑事政策,网络恐怖主义等概念的界定,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所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 恐怖主义 网络恐怖主义

一、刑事政策解析

(一)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

刑事政策是什么?不管是从内容上、形式上还上外延上对它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一些专家学者的评论就可以有力的说明这一点。储怀植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没有任何两个学者达到完全一致共识。”,曲新久教授认为“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它的所有研究者的数目总和就是它的定义数目总和。”因此,有关刑事政策的概念表述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界定。

刑事政策概念虽没达成一致表述,但不乏典型,介绍如下:

德国学者费尔巴哈被称之为"刑事政策之父",就是因为他于1803年最早使用了"刑事政策"一词并认为:"国家打击发罪行为、犯罪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各种刑罚、各种措施的总和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不是凭空而降,它的制成需要集中制定者的思想、聪明智慧,这是它的必然要求。" 克兰斯洛认为:"世界上每个国家,因客观实际不同而对防范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所使用的不同措施就是刑事政策。"当然在今天看来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并非单一,当时制定者、研究者认为形势政策主体仅为国家显然范围缩小,此外,把刑事政策仅归结于具体措施层面把二者进行等同明显不合规律与科学。

在继费尔巴哈和克兰斯洛德之后一个世纪内的时间,关于刑事政策的观点没有更为合适的新的解释,终于时间推移到1900年左右,它的内涵与外延才得以被进一步解释,同时李斯特等人又对其内容添枝加叶。学者李斯特认为如果想更加清楚与明白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必须从以下层次来理解它。一是最广义说,即以刑事犯罪所发生的种种原因和刑事惩罚所起的巨大作用为研究对象,并因此而采取的各种符合客观事实和实际可执行的措施之和就是刑事政策。这些措施包括刑罚原则、刑罚政策、刑罚制度、刑罚体系。" 二是广义说,即国家打击发罪行为、犯罪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各种刑罚、各种措施所遵循的方针、制度、政策等所形成的体系就是刑事政策。" 三是狭义说,也即是"刑事政策所研究的对象并不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关系,而是我们社会中的单个的个人,因此它的研究对象就是每个自然人的生活之中所出现的达到刑罚标准的犯罪,除了各种刑罚之外,对个人的感化教育也应该被刑事政策所吸收和采纳。"

刑事政策三层含义的观点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时被一些学者所思考、引用。尤其是冠以刑事政策说。如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与所说的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控制有着严格的区别,它是以整个人类社会为研究体,在社会之中对所有的犯罪现象和行为各种认知的总和。"大谷实认为:"所谓的刑事政策,就是国家通过对刑事犯罪的微观及宏观的防范,缓解被害人受侵害的情绪和对损害的补偿,由此所采取的一切方法和对策总和的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实现社会的稳定。他还认为刑事政策从其内涵和外延上来说可以涵盖更多的内容如刑罚政策和刑事司法可以包括在内,对公民权权利的保护及对潜在犯罪的防范亦可以融入其中。

学者张甘妹是我国台湾地区地区的一位著名的刑事政策研究者,在其1979年出版《刑事政策》中写到:"就广义来说,刑事政策统治者所代表的国家集团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犯罪发生以后为惩处罪犯所采取的所有方法和措施。狭义的刑事政策,就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犯罪发生以后为惩处罪犯所采取刑事惩罚以及能起到刑罚作用的各类措施。"

在我国大陆学界,一些著名的专家学者对刑事政策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详尽的定义,例如马克昌教授认为中国的刑事政策"就是指为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乃至最终消灭犯罪,从中国的实际客观国情出发,并在中国共产党

得领导下,所制定的能够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对策杨春洗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带有国家和执政党或参政党的期待,希望减少犯罪的发生,或者直接把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而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的主体——罪犯所使用的种种刑罚措施。" 肖扬先生的观点是:"刑事政策和策略,简略来说就国家为了给潜在犯罪的人以警示,给受到侵害的人以补偿和公平,给社会秩序以稳定,对犯罪所提出的所有方针、决策、准则、方法等。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一书中对于刑事政策也有类似的定义和理解。当然除此之外,研究刑事政策的人还有很多,定义也各不相同,这里只阐述典型,不在穷尽。

我们通过比较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各国学者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存在分歧:第一,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主体是仅有国家或代表国家权力的各个机构和部门,还是包括统治者所在党派以及单个的社会人也涵盖其中?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围。是把其圈定在制定法律一个层面,还是包括运用、执行法律等多重层面去理解?第三,刑事政策的实施手段。是仅指刑罚的具体措施、方针、对策,还是有待填充?如果扩展应该如何扩展?如果扩展是向刑罚制度靠拢?还是想具体的惩治方法具体措施方面倾斜?第四,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扩大到多角度多层次的社会安定和公正,还是仅限于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综上观点及研究,我认为刑事政策从内涵及外延上看内容如下:第一方面是怎样才能有效果、有效率的对犯罪及行为进行及时的预防、合理的控制、适当地惩罚。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在这一点上,绝大部分学者持赞同的观点,仅仅是在措辞的运用上有细微的差别。第二个方面是对已经犯罪的的行为的实施者——罪犯,以及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如何看待。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如何适当、及时的弥补被害人,尤其对他们权利的救济和遭到侵害后生活的关注及精神的抚慰。近年来,很多国家就注意到这一点,而我国作为一个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国家,也早已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如刑诉法的修订扩大受害人的权利——直接起诉权。

同许多国家政策一样,刑事政策作为国家统治的一部分其目的当然是促进社会的和谐正义,维持公平稳定的期待局面。为了使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生产发展持续进行,人民生活稳定有序,必须要从各个方面加强突击去减少犯罪直至消

灭犯罪,以期待其给人们带来的伤害的程度降至最低,范围减少在最小的领域。事实上,在物质更加丰富的今天对应的文明程度也越来越高。人民民主意识的普遍增强和法治进程的快速发展,就充分说明了正义与公平成为我们的普遍追求。如惩罚犯罪应该罪责刑相适应,不能破坏罪责刑关系之间的一般功利性规律和公正的伦理观念.追求正义正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必然。

对于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应该是谁这一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是能够而且被法律赋予权利的国家机关。纵观各国的刑事政策,从其制定到调整乃至到最后被废除,它的决策者都是具有实际权力的国家机关。那么国家机关的外延该如何界定呢?我认为理应包括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权力机关。在我国我认为刑事政策的决策权最低级只能是县一级,而且即便在县一级,它的刑事政策决策权利也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权利具有相对性,要以范围为界限。

综上所述我对刑事政策采取广义说,它是在执政党的正确领导下,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通过对潜在犯罪的及时预防和对已经犯罪的有效惩罚,以国家及国家机关为主体而制定、实施和执行的一系列有关的准则、策略、方针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二网络恐怖主义解析

(一)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

恐怖主义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若让说出恐怖主义的定义确并不那么容易,国际上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纵观恐怖主义的研究史,恐怖主义有以下三个特征:排在首位的是是政治性特征,任何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是恐怖主义的目的比较特殊罢了,它是通过实施种种恐怖行为,恐怖活动,以达到达到一定的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 第二是暴力性特征,从字面上理解,恐怖二字彰显严重的畏惧之感,因此它的实施必然伴随暴力,而且暴力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第三是恐怖性特征,不像一般的犯罪针对少数人或者特定的个人,恐怖活动是专门在公共或公众场所制造令人极为恐惧的气息、氛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感觉到被严重的暴力恐吓,由此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恐慌和不安,以及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网络恐怖主义的界定

同样,网络恐怖主义也没有确切的定义,联合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任务实施

力量工作组用下列行为来界定网络网络恐怖主义,它们分别是:1、将网络作为信息资源使用;2、利用网络散布恐怖信息。德国刑法学研究者西伯尔认为对于“网络恐怖主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种是网络给恐怖分子带来了什么能力,另一种是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达到目的。他更加倾向于后者,认为网络网络恐怖主义就是利用网络实施恐怖组织计划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类行为,即利用网络传播非法内容、利用网络破坏计算机数据或系统、利用网络实施的恐怖活动的帮助行为。目前为止,尽管学者们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还未形成相同的意见,但取得了以下共识: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有形损害在其所有的暴力中仅仅占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在恐怖主义者造成有形损害前,都会开展一些公众性的活动。

为了更确切地说明与研究其对应的刑事政策,还应该注意到网络

恐怖主义是明显区别于传统恐怖主义的。纵观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历

史,具有如下特点1、和传统意义的恐怖主义相比来看,借助网络实

施恐怖主义经济支出极其低,压力小。因为操作工具的普及性和简单

性,极大降低了成本,比如一部价值几十元的手机就可以传播病毒来

攻击计算实施恐怖活动。2、和传统意义的恐怖主义相比来看,借用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等媒介来实施恐怖主义的方法更容易使人在毫无防

备的情况下加入进去,与传统恐怖主义相比,它隐藏的更深,危害性更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恐怖分子再利用网络时其身份同样不受限制,如

普通的微信和QQ使用者具有相同的权利,可以和任何地区的任何人

进行聊天、沟通,可以浏览一切所允许的网页网站,而且可以随意取

网名,因此一旦他们实施恐怖活动,对他们真实身份调查的难度可想

而知。3、潜在目标的数量以及种类如同海量、十分广,而它们都可以成为网络恐怖主义的袭击对象。例如国家、企事业单位区域网和局域

网以及个人的私人电脑等,乃至现在的各种电子产品包括移动电话在

内。而网络的快捷性方便性必然伴随危险性和易受攻击风险性的不足

和弱点,恐怖分子必然向这些领域进攻以达到其目的。4、网络具有多种优点,方便、快捷、远程操作,这些不仅吸引了很多人选择使用网

络,同时也吸引了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比如恐怖组织改变以

往传统的训练模式,而是选择在网上通过微信微博的关注和互动对新

的恐怖分子进行招募和培训,同样对于即将发起的袭击有推波助澜的

作用。5、与传统的恐怖手段相比,更多的社会主体——人受到网络恐怖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普及到人们的生活而

且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使用者的绝对数量给恐怖分子的袭

击带去帮助。6、与传统的恐怖手段相比,网络恐怖主义的防范难度有着急剧上升的趋势。互联网急速发展是从自1990年开始的,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涉及到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各个角落如金融、交通、卫星、飞机,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都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互联网所

涉及的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区域决定范围决定了对恐怖主义防范的不易

和艰难。

三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反对恐怖主义的刑事政策

关于反恐的刑事政策由来已久,但是在我们国家第一次提出是2002年1月,在随后的联合国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上,中国郑重阐述了“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安全观,表达了中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大国反恐的决心。之后的八年期间没有提出有影响力的反恐政策,《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议》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1年通过的。其核心思想就是对恐怖主义进行严厉打击,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冻结资产等。就在去年恐怖主义如同噩梦一样在我国接连上演,云南和新疆事件给中国带来恶劣的影响,习近平主席提出对恐怖主义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恳切要求“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并对爆恐活动加强警惕保持高压态势。从以上政策,可看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采取严厉的政策,网络恐怖主义作为恐怖主义的一个分支一种具体形式,仍然要对其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恐怖主义具有自己的种种特点,仅仅实行严打这一种刑事政策是无法完全预防和惩罚犯罪的,这里还要紧密结合另外一种刑事政策,也即是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二者的双管齐下才能更快更有效的把网络恐怖主义的危害降到最低,影响减少到最小。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

(一)理性“严打”的刑事政策

十分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就谓之为严打,它的提出是对于所有的刑事犯罪而言,当然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危害性影响性远远大于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放火罪,绑架罪等,而这几种罪显然是我国刑法中较为重大的犯罪,严打的刑事政策理所当然的可以运用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之中。此外,网络恐怖主义作为恐怖主义的一个部分,一个分支,一种新形态,使用严打的刑事政策是应有之义。此外理性一词的使用我们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与思考,理性严打之所以要重点说明,是因为这里的理性‘严打’”与过去的“严打”是有非同的区别,“严打”首次运用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典型的事件就是镇压反革命,由此达到对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民主政权巩固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严打政策必然伴随群众性,军事性、政治性、阶级性等特征,因而造成了对罪犯人权的严重忽略乃至侵犯。因为当时的严打政策并非合法,而是受认为的煽动和控制,从而严重超越了主题,制造了社会的不公,缺乏法律和科学依据,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因而笔者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并借鉴毛泽东时期的严打政策,对于恐怖主义的新形态——网络恐怖主义提出一种不同过往的的理性严打刑事政策,主要不同就是对严打进行科学的限制,使其能够与客观实际相符合争取其更加合理、合规律。因此我认为,所谓理性“严打”必须在指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双重指导下,根据犯罪的客观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厉打击的具体刑事对策。该政策内容包含两个方首先理性“严打”必须突出强调的是严谨、适当,合理;其次必须强调刑事政策要依法,任何政策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包括理性严打。

为了区别与突出理性这一思想,理性“严打”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是刑事政策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点很多学校和的观点是一致,但对于法治原则内容的看法却是截然不一致的。正如一句话所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有人认为宪法至上必然囊括法治原则之中;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

平、罪责刑相适应等应该写入法治原则中。我认为,法治原则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无论它包含的范围多么的广,它的外延有多么的宽,“遵循法律”必须要成为它的中心内容。理性”严打”刑事政策的是对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应急、迫切、准确的反应,因此它的基本的理念应是,在法治的基本原则指引之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打击,必须在程序上合法,内容合法,处理结果应然合法。

2. 尊重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为法律确认或道德承认的、不可非法剥夺和转让的权利而不论其管辖范围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人权内容包括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命、人身等,我国是一个极为重视人权的国家,为突出人权的高贵与可敬,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而且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国家和任何个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样遵循犯罪的一般要件,因此理性“严打”所遵守的尊重人权原则理应包括对恐怖分子的人身权利和受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两个方面内容。毛泽东时代的以及后来的严打政策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人权,缺乏对正当权利的应有保障,因为当时刑事政策在制定中就寻在问题,过于偏激的打击犯罪,而对罪犯的人权存在漠视和严重忽略。而且在严打之中,相伴而行的往往是错杀错判、冤假错案,违法的刑讯逼供,严重超期的羁押,缺乏物证等客观证据审判的状况,伴随而来的就公民的权利无辜受害并且产生了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甚至有人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因此在当今时代,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应该提出两个要求,首先要求对关于恐怖分子的犯罪进行依法严惩,其次必须充分高度重视和保障人权,应有的人权不能因为网络恐怖活动而非法抹杀。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防止滥用刑罚和惩处过当,导致罪责行不行适应。

3. 科学原则

任何政策的制定都必须做到科学严谨,而且必须遵循规律,合乎逻辑和实际,当然刑事政策作为刑罚方法和措施的制定的依据和准则毫无疑问必然要遵循科学原则。科学原则的指引之下要求在制定刑事政

策和行使刑事政策时必须使其体现出科学性,在程序和内容以及实施的方法上绝对倾斜和倾向于科学。理性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科学原则是要在制定前的讨论、准备中,要积极有效地听取相关人员的建议,把科学原则彰显在要在制定刑事政策过程中。除此之外,制定程序合法、合理。另一方面,实施的科学化。理性严打的刑事政策不是孤立的,它是与其他的政策相互统一、相互对应的,因此理性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过程必然要与其他政策相配合,这就要求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做到科学严谨,特别是要处理好多重矛盾。例如必须重视宗教政策及少数民族政策,从而减少矛盾的激化,推动现代化进程。

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大概在1978年左右,综合治理政策第一次被提出,但是他的出现不是治理我国范围内出现严重的犯罪,而是为了对出现错乱的社会治安进行治理。党和国家提出要用综合型的方针政策来治理社会治安,要想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产发展生活环境,必须把这个思想植入与人民的思想头脑中,从而转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来解决问题。同样根据网络恐怖主义的特点与发展趋向,我认为对它的打击与治理理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1、签订与网络恐怖主义相关的条约,完善我国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在国际司法方面密切合作。中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方面仍然严重匮乏,仅在《刑法修正案(三)》中设立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其他的有关条款均是以“恐怖主义犯罪”这样一个比较宏观和统一的概念出现,虽然说网络恐怖主义仍然属于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时可以适用以上有关条款,但网络恐怖活动毕竟手段多样,内容复杂,如果不对有关恐怖犯罪的条款进行细化,会给实践中防治网络恐怖主义带来非常大的麻烦。正如一句户所说,是世界的也是中国的,发达国家立法智慧和水平值得我们借鉴如新加坡制定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单行法《计算机滥用法》,在这部法律中,公安机关和安全机构被赋予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先予采取措施的权力。美国的《反击计算机犯罪法》则赋予了公安机关监听和监视电信和互联网的权力。《反网络恐怖主义法》于2002年10月被批准实施,在这部法律中,黑客行为被认定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我们可以取长补短、取精去糟,我借鉴国际经

验,密切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体系。 2.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每秒增加的数以亿计的互联网信息,确实给人提供了方便,而且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迅速,当然公民具有合法使用这些信息的权利,但是恐怖分子却对其进行非法盗取并使用,他们借此散布、传播恐怖信息、购买实施恐怖活动的工具,而网络就成为了他们的庇护伞,安全地。因此,必须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有效合理控制,从而达到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预防和及时打击。

3.进一步提高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技术侦查能力。网络本身就是一种新兴事物,隶属高科技,虽然它已经普及但真正尖端的技术却少为人知,因此利用网络进行恐怖主义犯罪必然要求很强的技术性。因此给我们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他们自身的网络技术必须提高。但相关人员却有很多缺乏经、专业性不强人士,所以人才问题将是制约我国侦查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一个必然因素。因此要加大力度吸引国际人才以及培养国内人才。此外,还应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发动全社会力量对网络安全进行全民防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预警,努力争取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1] 参见何秉松主编:《刑事政策学》群众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233页。

[2] 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347-348页。

[3] 李汉军著:《论犯罪观》,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版,第10页。

[4] 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5] 王友才:《试论刑罚轻与重的选择》,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2期第38页。

[6]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施克:“世界刑法改革运动概要”,载《法学译丛》1981年第1期,第18页。

[7]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89页。

[8] 转印自(美)路易丝·谢利著,何秉松译:《犯罪与现代化》,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6页。 [9]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6页。

[10] 翟中东:“中国社会转型与刑事政策调整”,载《学书论坛》2003年第1期,第50页。

[11] 马克昌.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

[12]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13]田宏杰. 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06:31-39.

[14]童伟华. 论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04:76-82.

[15]高铭暄,张杰. 关于我国刑法中“恐怖活动犯罪”定义的思考[J]. 法学杂志,2006,05:24-27.

[16]参见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一16页"

[17]参见皮勇:《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刑事程序法比较》,《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8]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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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政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整体进步,网络已普遍运用到人们的工作与生活中,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此时网络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其中就包括恐怖分子,作为恐怖主义的一种新形式——网络恐怖主义就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刑事政策,网络恐怖主义等概念的界定,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应对网络恐怖主义所应采取的对策。 关键词:刑事政策 恐怖主义 网络恐怖主义

一、刑事政策解析

(一)关于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

刑事政策是什么?不管是从内容上、形式上还上外延上对它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通过一些专家学者的评论就可以有力的说明这一点。储怀植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关于刑事政策的定义没有任何两个学者达到完全一致共识。”,曲新久教授认为“关于刑事政策的概念问题,它的所有研究者的数目总和就是它的定义数目总和。”因此,有关刑事政策的概念表述至今没有一个确切的界定。

刑事政策概念虽没达成一致表述,但不乏典型,介绍如下:

德国学者费尔巴哈被称之为"刑事政策之父",就是因为他于1803年最早使用了"刑事政策"一词并认为:"国家打击发罪行为、犯罪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各种刑罚、各种措施的总和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不是凭空而降,它的制成需要集中制定者的思想、聪明智慧,这是它的必然要求。" 克兰斯洛认为:"世界上每个国家,因客观实际不同而对防范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所使用的不同措施就是刑事政策。"当然在今天看来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主体并非单一,当时制定者、研究者认为形势政策主体仅为国家显然范围缩小,此外,把刑事政策仅归结于具体措施层面把二者进行等同明显不合规律与科学。

在继费尔巴哈和克兰斯洛德之后一个世纪内的时间,关于刑事政策的观点没有更为合适的新的解释,终于时间推移到1900年左右,它的内涵与外延才得以被进一步解释,同时李斯特等人又对其内容添枝加叶。学者李斯特认为如果想更加清楚与明白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外延,必须从以下层次来理解它。一是最广义说,即以刑事犯罪所发生的种种原因和刑事惩罚所起的巨大作用为研究对象,并因此而采取的各种符合客观事实和实际可执行的措施之和就是刑事政策。这些措施包括刑罚原则、刑罚政策、刑罚制度、刑罚体系。" 二是广义说,即国家打击发罪行为、犯罪活动所采取的各种方法、各种刑罚、各种措施所遵循的方针、制度、政策等所形成的体系就是刑事政策。" 三是狭义说,也即是"刑事政策所研究的对象并不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关系,而是我们社会中的单个的个人,因此它的研究对象就是每个自然人的生活之中所出现的达到刑罚标准的犯罪,除了各种刑罚之外,对个人的感化教育也应该被刑事政策所吸收和采纳。"

刑事政策三层含义的观点在国际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同时被一些学者所思考、引用。尤其是冠以刑事政策说。如戴尔玛斯-马蒂认为:"刑事政策无论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与所说的社会舆论、社会道德控制有着严格的区别,它是以整个人类社会为研究体,在社会之中对所有的犯罪现象和行为各种认知的总和。"大谷实认为:"所谓的刑事政策,就是国家通过对刑事犯罪的微观及宏观的防范,缓解被害人受侵害的情绪和对损害的补偿,由此所采取的一切方法和对策总和的以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实现社会的稳定。他还认为刑事政策从其内涵和外延上来说可以涵盖更多的内容如刑罚政策和刑事司法可以包括在内,对公民权权利的保护及对潜在犯罪的防范亦可以融入其中。

学者张甘妹是我国台湾地区地区的一位著名的刑事政策研究者,在其1979年出版《刑事政策》中写到:"就广义来说,刑事政策统治者所代表的国家集团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犯罪发生以后为惩处罪犯所采取的所有方法和措施。狭义的刑事政策,就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的发生,以及犯罪发生以后为惩处罪犯所采取刑事惩罚以及能起到刑罚作用的各类措施。"

在我国大陆学界,一些著名的专家学者对刑事政策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得出详尽的定义,例如马克昌教授认为中国的刑事政策"就是指为从源头上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乃至最终消灭犯罪,从中国的实际客观国情出发,并在中国共产党

得领导下,所制定的能够与犯罪进行有效斗争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对策杨春洗教授认为:"刑事政策是带有国家和执政党或参政党的期待,希望减少犯罪的发生,或者直接把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而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以及实施犯罪的主体——罪犯所使用的种种刑罚措施。" 肖扬先生的观点是:"刑事政策和策略,简略来说就国家为了给潜在犯罪的人以警示,给受到侵害的人以补偿和公平,给社会秩序以稳定,对犯罪所提出的所有方针、决策、准则、方法等。 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事政策学》一书中对于刑事政策也有类似的定义和理解。当然除此之外,研究刑事政策的人还有很多,定义也各不相同,这里只阐述典型,不在穷尽。

我们通过比较上述观点可以发现,各国学者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存在分歧:第一,刑事政策的主体。刑事政策的主体是仅有国家或代表国家权力的各个机构和部门,还是包括统治者所在党派以及单个的社会人也涵盖其中?第二,刑事政策的范围。是把其圈定在制定法律一个层面,还是包括运用、执行法律等多重层面去理解?第三,刑事政策的实施手段。是仅指刑罚的具体措施、方针、对策,还是有待填充?如果扩展应该如何扩展?如果扩展是向刑罚制度靠拢?还是想具体的惩治方法具体措施方面倾斜?第四,刑事政策的目的。刑事政策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是扩大到多角度多层次的社会安定和公正,还是仅限于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

综上观点及研究,我认为刑事政策从内涵及外延上看内容如下:第一方面是怎样才能有效果、有效率的对犯罪及行为进行及时的预防、合理的控制、适当地惩罚。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内容。在这一点上,绝大部分学者持赞同的观点,仅仅是在措辞的运用上有细微的差别。第二个方面是对已经犯罪的的行为的实施者——罪犯,以及有犯罪嫌疑的人员,如何看待。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如何适当、及时的弥补被害人,尤其对他们权利的救济和遭到侵害后生活的关注及精神的抚慰。近年来,很多国家就注意到这一点,而我国作为一个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国家,也早已对此给予更多的关注如刑诉法的修订扩大受害人的权利——直接起诉权。

同许多国家政策一样,刑事政策作为国家统治的一部分其目的当然是促进社会的和谐正义,维持公平稳定的期待局面。为了使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生产发展持续进行,人民生活稳定有序,必须要从各个方面加强突击去减少犯罪直至消

灭犯罪,以期待其给人们带来的伤害的程度降至最低,范围减少在最小的领域。事实上,在物质更加丰富的今天对应的文明程度也越来越高。人民民主意识的普遍增强和法治进程的快速发展,就充分说明了正义与公平成为我们的普遍追求。如惩罚犯罪应该罪责刑相适应,不能破坏罪责刑关系之间的一般功利性规律和公正的伦理观念.追求正义正成为现代文明国家的刑事政策的必然。

对于刑事政策的决策主体应该是谁这一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是能够而且被法律赋予权利的国家机关。纵观各国的刑事政策,从其制定到调整乃至到最后被废除,它的决策者都是具有实际权力的国家机关。那么国家机关的外延该如何界定呢?我认为理应包括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权力机关。在我国我认为刑事政策的决策权最低级只能是县一级,而且即便在县一级,它的刑事政策决策权利也是极为有限的,因为权利具有相对性,要以范围为界限。

综上所述我对刑事政策采取广义说,它是在执政党的正确领导下,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目的,通过对潜在犯罪的及时预防和对已经犯罪的有效惩罚,以国家及国家机关为主体而制定、实施和执行的一系列有关的准则、策略、方针及具体措施的总称。

二网络恐怖主义解析

(一)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

恐怖主义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若让说出恐怖主义的定义确并不那么容易,国际上对恐怖主义的界定是多种多样的,到目前为止也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纵观恐怖主义的研究史,恐怖主义有以下三个特征:排在首位的是是政治性特征,任何犯罪行为都有一定的目的,只是恐怖主义的目的比较特殊罢了,它是通过实施种种恐怖行为,恐怖活动,以达到达到一定的政治、宗教或社会目的; 第二是暴力性特征,从字面上理解,恐怖二字彰显严重的畏惧之感,因此它的实施必然伴随暴力,而且暴力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第三是恐怖性特征,不像一般的犯罪针对少数人或者特定的个人,恐怖活动是专门在公共或公众场所制造令人极为恐惧的气息、氛围,使不特定的多数人感觉到被严重的暴力恐吓,由此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恐慌和不安,以及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网络恐怖主义的界定

同样,网络恐怖主义也没有确切的定义,联合国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任务实施

力量工作组用下列行为来界定网络网络恐怖主义,它们分别是:1、将网络作为信息资源使用;2、利用网络散布恐怖信息。德国刑法学研究者西伯尔认为对于“网络恐怖主义”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种是网络给恐怖分子带来了什么能力,另一种是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达到目的。他更加倾向于后者,认为网络网络恐怖主义就是利用网络实施恐怖组织计划的行为,具体包括三类行为,即利用网络传播非法内容、利用网络破坏计算机数据或系统、利用网络实施的恐怖活动的帮助行为。目前为止,尽管学者们对网络恐怖主义的定义还未形成相同的意见,但取得了以下共识:恐怖主义行为造成的有形损害在其所有的暴力中仅仅占极其微小的一部分,在恐怖主义者造成有形损害前,都会开展一些公众性的活动。

为了更确切地说明与研究其对应的刑事政策,还应该注意到网络

恐怖主义是明显区别于传统恐怖主义的。纵观网络恐怖主义的研究历

史,具有如下特点1、和传统意义的恐怖主义相比来看,借助网络实

施恐怖主义经济支出极其低,压力小。因为操作工具的普及性和简单

性,极大降低了成本,比如一部价值几十元的手机就可以传播病毒来

攻击计算实施恐怖活动。2、和传统意义的恐怖主义相比来看,借用网络技术以及计算机等媒介来实施恐怖主义的方法更容易使人在毫无防

备的情况下加入进去,与传统恐怖主义相比,它隐藏的更深,危害性更大.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恐怖分子再利用网络时其身份同样不受限制,如

普通的微信和QQ使用者具有相同的权利,可以和任何地区的任何人

进行聊天、沟通,可以浏览一切所允许的网页网站,而且可以随意取

网名,因此一旦他们实施恐怖活动,对他们真实身份调查的难度可想

而知。3、潜在目标的数量以及种类如同海量、十分广,而它们都可以成为网络恐怖主义的袭击对象。例如国家、企事业单位区域网和局域

网以及个人的私人电脑等,乃至现在的各种电子产品包括移动电话在

内。而网络的快捷性方便性必然伴随危险性和易受攻击风险性的不足

和弱点,恐怖分子必然向这些领域进攻以达到其目的。4、网络具有多种优点,方便、快捷、远程操作,这些不仅吸引了很多人选择使用网

络,同时也吸引了恐怖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比如恐怖组织改变以

往传统的训练模式,而是选择在网上通过微信微博的关注和互动对新

的恐怖分子进行招募和培训,同样对于即将发起的袭击有推波助澜的

作用。5、与传统的恐怖手段相比,更多的社会主体——人受到网络恐怖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普及到人们的生活而

且成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互联网使用者的绝对数量给恐怖分子的袭

击带去帮助。6、与传统的恐怖手段相比,网络恐怖主义的防范难度有着急剧上升的趋势。互联网急速发展是从自1990年开始的,并且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涉及到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各个角落如金融、交通、卫星、飞机,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都越来越依赖互联网。互联网所

涉及的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区域决定范围决定了对恐怖主义防范的不易

和艰难。

三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 、我国的反对恐怖主义的刑事政策

关于反恐的刑事政策由来已久,但是在我们国家第一次提出是2002年1月,在随后的联合国安理会反恐问题外长会议上,中国郑重阐述了“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安全观,表达了中国作为世界上负责任大国反恐的决心。之后的八年期间没有提出有影响力的反恐政策,《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议》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2011年通过的。其核心思想就是对恐怖主义进行严厉打击,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冻结资产等。就在去年恐怖主义如同噩梦一样在我国接连上演,云南和新疆事件给中国带来恶劣的影响,习近平主席提出对恐怖主义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同时恳切要求“从严惩处暴恐分子”并对爆恐活动加强警惕保持高压态势。从以上政策,可看出我国打击恐怖主义采取严厉的政策,网络恐怖主义作为恐怖主义的一个分支一种具体形式,仍然要对其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恐怖主义具有自己的种种特点,仅仅实行严打这一种刑事政策是无法完全预防和惩罚犯罪的,这里还要紧密结合另外一种刑事政策,也即是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二者的双管齐下才能更快更有效的把网络恐怖主义的危害降到最低,影响减少到最小。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刑事政策

(一)理性“严打”的刑事政策

十分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就谓之为严打,它的提出是对于所有的刑事犯罪而言,当然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特别严重的刑事犯罪,其危害性影响性远远大于劫持航空器罪、爆炸罪、放火罪,绑架罪等,而这几种罪显然是我国刑法中较为重大的犯罪,严打的刑事政策理所当然的可以运用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之中。此外,网络恐怖主义作为恐怖主义的一个部分,一个分支,一种新形态,使用严打的刑事政策是应有之义。此外理性一词的使用我们还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与思考,理性严打之所以要重点说明,是因为这里的理性‘严打’”与过去的“严打”是有非同的区别,“严打”首次运用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典型的事件就是镇压反革命,由此达到对刚刚成立的新中国的民主政权巩固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严打政策必然伴随群众性,军事性、政治性、阶级性等特征,因而造成了对罪犯人权的严重忽略乃至侵犯。因为当时的严打政策并非合法,而是受认为的煽动和控制,从而严重超越了主题,制造了社会的不公,缺乏法律和科学依据,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因而笔者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并借鉴毛泽东时期的严打政策,对于恐怖主义的新形态——网络恐怖主义提出一种不同过往的的理性严打刑事政策,主要不同就是对严打进行科学的限制,使其能够与客观实际相符合争取其更加合理、合规律。因此我认为,所谓理性“严打”必须在指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科学性原则双重指导下,根据犯罪的客观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严厉打击的具体刑事对策。该政策内容包含两个方首先理性“严打”必须突出强调的是严谨、适当,合理;其次必须强调刑事政策要依法,任何政策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包括理性严打。

为了区别与突出理性这一思想,理性“严打”的刑事政策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 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刑事政策的首要的基本的原则,而且是刑事政策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点很多学校和的观点是一致,但对于法治原则内容的看法却是截然不一致的。正如一句话所说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有人认为宪法至上必然囊括法治原则之中;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

平、罪责刑相适应等应该写入法治原则中。我认为,法治原则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无论它包含的范围多么的广,它的外延有多么的宽,“遵循法律”必须要成为它的中心内容。理性”严打”刑事政策的是对当前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应急、迫切、准确的反应,因此它的基本的理念应是,在法治的基本原则指引之下,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打击,必须在程序上合法,内容合法,处理结果应然合法。

2. 尊重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为法律确认或道德承认的、不可非法剥夺和转让的权利而不论其管辖范围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人权内容包括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命、人身等,我国是一个极为重视人权的国家,为突出人权的高贵与可敬,人权被写入我国宪法,而且它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国家和任何个人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同样遵循犯罪的一般要件,因此理性“严打”所遵守的尊重人权原则理应包括对恐怖分子的人身权利和受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两个方面内容。毛泽东时代的以及后来的严打政策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人权,缺乏对正当权利的应有保障,因为当时刑事政策在制定中就寻在问题,过于偏激的打击犯罪,而对罪犯的人权存在漠视和严重忽略。而且在严打之中,相伴而行的往往是错杀错判、冤假错案,违法的刑讯逼供,严重超期的羁押,缺乏物证等客观证据审判的状况,伴随而来的就公民的权利无辜受害并且产生了严重的社会负面效应,甚至有人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因此在当今时代,对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应该提出两个要求,首先要求对关于恐怖分子的犯罪进行依法严惩,其次必须充分高度重视和保障人权,应有的人权不能因为网络恐怖活动而非法抹杀。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防止滥用刑罚和惩处过当,导致罪责行不行适应。

3. 科学原则

任何政策的制定都必须做到科学严谨,而且必须遵循规律,合乎逻辑和实际,当然刑事政策作为刑罚方法和措施的制定的依据和准则毫无疑问必然要遵循科学原则。科学原则的指引之下要求在制定刑事政

策和行使刑事政策时必须使其体现出科学性,在程序和内容以及实施的方法上绝对倾斜和倾向于科学。理性严打刑事政策的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科学原则是要在制定前的讨论、准备中,要积极有效地听取相关人员的建议,把科学原则彰显在要在制定刑事政策过程中。除此之外,制定程序合法、合理。另一方面,实施的科学化。理性严打的刑事政策不是孤立的,它是与其他的政策相互统一、相互对应的,因此理性严打刑事政策的实施过程必然要与其他政策相配合,这就要求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做到科学严谨,特别是要处理好多重矛盾。例如必须重视宗教政策及少数民族政策,从而减少矛盾的激化,推动现代化进程。

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大概在1978年左右,综合治理政策第一次被提出,但是他的出现不是治理我国范围内出现严重的犯罪,而是为了对出现错乱的社会治安进行治理。党和国家提出要用综合型的方针政策来治理社会治安,要想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生产发展生活环境,必须把这个思想植入与人民的思想头脑中,从而转变成巨大的物质力量来解决问题。同样根据网络恐怖主义的特点与发展趋向,我认为对它的打击与治理理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

1、签订与网络恐怖主义相关的条约,完善我国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在国际司法方面密切合作。中国在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方面仍然严重匮乏,仅在《刑法修正案(三)》中设立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其他的有关条款均是以“恐怖主义犯罪”这样一个比较宏观和统一的概念出现,虽然说网络恐怖主义仍然属于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时可以适用以上有关条款,但网络恐怖活动毕竟手段多样,内容复杂,如果不对有关恐怖犯罪的条款进行细化,会给实践中防治网络恐怖主义带来非常大的麻烦。正如一句户所说,是世界的也是中国的,发达国家立法智慧和水平值得我们借鉴如新加坡制定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单行法《计算机滥用法》,在这部法律中,公安机关和安全机构被赋予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先予采取措施的权力。美国的《反击计算机犯罪法》则赋予了公安机关监听和监视电信和互联网的权力。《反网络恐怖主义法》于2002年10月被批准实施,在这部法律中,黑客行为被认定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因此我们可以取长补短、取精去糟,我借鉴国际经

验,密切加强国际合作,完善我国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立法体系。 2.对互联网信息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每秒增加的数以亿计的互联网信息,确实给人提供了方便,而且信息的更新速度异常迅速,当然公民具有合法使用这些信息的权利,但是恐怖分子却对其进行非法盗取并使用,他们借此散布、传播恐怖信息、购买实施恐怖活动的工具,而网络就成为了他们的庇护伞,安全地。因此,必须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有效合理控制,从而达到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有效预防和及时打击。

3.进一步提高对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技术侦查能力。网络本身就是一种新兴事物,隶属高科技,虽然它已经普及但真正尖端的技术却少为人知,因此利用网络进行恐怖主义犯罪必然要求很强的技术性。因此给我们侦查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他们自身的网络技术必须提高。但相关人员却有很多缺乏经、专业性不强人士,所以人才问题将是制约我国侦查网络恐怖活动犯罪的一个必然因素。因此要加大力度吸引国际人才以及培养国内人才。此外,还应该提高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发动全社会力量对网络安全进行全民防御,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预警,努力争取打击网络恐怖活动的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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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见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5一16页"

[17]参见皮勇:《中的证据调查制度与我国相关刑事程序法比较》,《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

[18]皮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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