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集团企业影响初探
2007年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新一轮税制改革拉开序幕,也是国内外、各行业万众瞩目的焦点。
新法出台之后,国务院财税部门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来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在汇总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新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无论在税收政策层面上,还是在税收管理规定上,都有不少新的变化。笔者在学习新法的过程中,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总结新税法的一些变化导致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引入法人所得税的概念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纳税人,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时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不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独立核算企业”变成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原来在各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底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如今都必须按照新的税收分配办法全部汇总到总部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二、独立核算过渡至统一核算
新法确定了由法人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与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确定的独立核算原则存在本质区别。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纳税人的变化,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的确认方式。旧税法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强调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下设多个独立核算单位,应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核算的实质是计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时,不考虑法人内部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由法人统一核算对外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各类事项一并计算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变化及区域经济的平衡分配问题,针对法人制中存在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等情况,国家先后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等多个文件,强调在法人统一核算的基础上,对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在总分机构间分配入库的规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集团企业影响初探
2007年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新一轮税制改革拉开序幕,也是国内外、各行业万众瞩目的焦点。
新法出台之后,国务院财税部门先后出台了很多政策来逐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在汇总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新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体系无论在税收政策层面上,还是在税收管理规定上,都有不少新的变化。笔者在学习新法的过程中,从企业集团的角度总结新税法的一些变化导致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引入法人所得税的概念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纳税人,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时企业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就不是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的“独立核算企业”变成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原来在各地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在年底汇算清缴的分支机构,如今都必须按照新的税收分配办法全部汇总到总部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二、独立核算过渡至统一核算
新法确定了由法人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与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确定的独立核算原则存在本质区别。新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纳税人的变化,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不同的确认方式。旧税法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强调以法人作为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下设多个独立核算单位,应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核算的实质是计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及损失时,不考虑法人内部独立核算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由法人统一核算对外形成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各类事项一并计算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带来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变化及区域经济的平衡分配问题,针对法人制中存在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等情况,国家先后出台《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等多个文件,强调在法人统一核算的基础上,对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在总分机构间分配入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