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师德高尚、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调动广大教师潜心教学、深化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十佳教师”评选与表彰活动。为规范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教师”评选与表彰活动每三学年举行一次;于第三学年上学期启动评,下学期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十佳教师”实行差额评选,每次不超过 10 名。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三条 评选“十佳教师”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结果须公开、公平、公正。
(二)全面考核原则。全面考核候选者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学术研究、公共服务等各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过程考核原则。考查候选者三学年的表现和教学情况。
第三章 参评范围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评范围:
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校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含教学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先进、有效,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突出。
(二)在校连续从事教学工作(主讲)满 2 学年(不含参评当学年),且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三)前两学年(4 个学期)内,有 2 个学期在本单位专职教师学生评教中排名前 20%(本单位负责人不参加排名);学年考核均在 B 等及以上,且有 1 次为 A 等。
(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前两学年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核心期刊或 2 篇一般期刊的教研论文、学术论文;
2.作为主持、主研(排前 2 名)完成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科研项目;
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 1 项专利授权。
第六条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第三学年工作量不足;
(二)第三学年考核等级为 C 等及以下;
(三)第三学年请假总天数 10 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因个人原因请假(病假除外)调课 3 次及以上;
(四)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五)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四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十佳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人事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力资源部、教学督导组组长和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牵头落实,人力资源部配合,负责评选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第三学年 11 月上旬,由评选办公室下发通知,确定各教学单位推荐名额。各教学单位推荐名额为本单位当学年专职教师总人数的 5%(小数部分只入不舍)。
(二)11 月底前,各教学单位完成本单位参评人员的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填写《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候选人推荐表》(附件 1),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初审后统一将材料交评选办公室。
(三)12 月上旬,评选办公室复审参评人员的材料,按照《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评选指标》(附件 2)组织评分、排序。
(四)12 月中旬,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参评人员的材料和评分,择优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 15 名。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学校于第三学年下学期安排考察。
(五)第三学年下学期,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为期一学期的课堂教学跟踪、听课、评价和教学档案检查。
(六)5 月,评选办公室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投票。
(七) 6 月中旬,相关单位按照《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评选指标》完成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评选办公室。
(八) 6 月下旬,评选办公室汇总候选人的得分,并按总分高低排序。
(九)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候选人的综合表现和得分。
总分排在前 10 位且原则上大于等于 75 分的候选人列入“十佳教师”的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十)7 月放假前,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十佳教师”名单。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教师节学校发文表彰“十佳教师”获得者,并颁发荣誉证书。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十佳教师”获得者予以宣传,同时,各教学单位通过教学观摩、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向“十佳教师”学习的活动。
第十一条 教师节学校向每位“十佳教师”获得者一次性发放奖金 2 万元;向其他候选人一次性发放入围奖金,每位 2 千元。
第十二条 “十佳教师”获奖材料存入获奖者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评选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师德高尚、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调动广大教师潜心教学、深化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学校决定开展“十佳教师”评选与表彰活动。为规范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佳教师”评选与表彰活动每三学年举行一次;于第三学年上学期启动评,下学期对候选人进行考察;“十佳教师”实行差额评选,每次不超过 10 名。
第二章 评选原则
第三条 评选“十佳教师”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选结果须公开、公平、公正。
(二)全面考核原则。全面考核候选者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学术研究、公共服务等各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过程考核原则。考查候选者三学年的表现和教学情况。
第三章 参评范围及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评范围:
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全职在校工作的专职教师(不含教学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教学工作,治学严谨,教书育人;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先进、有效,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突出。
(二)在校连续从事教学工作(主讲)满 2 学年(不含参评当学年),且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
(三)前两学年(4 个学期)内,有 2 个学期在本单位专职教师学生评教中排名前 20%(本单位负责人不参加排名);学年考核均在 B 等及以上,且有 1 次为 A 等。
(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前两学年内,须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1.以第一作者发表 1 篇核心期刊或 2 篇一般期刊的教研论文、学术论文;
2.作为主持、主研(排前 2 名)完成省级及以上教改项目、科研项目;
3.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科研成果奖;
4.以第一完成人获得 1 项专利授权。
第六条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第三学年工作量不足;
(二)第三学年考核等级为 C 等及以下;
(三)第三学年请假总天数 10 个工作日及以上,或因个人原因请假(病假除外)调课 3 次及以上;
(四)对教学工作不负责,或不服从工作安排;
(五)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
第四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十佳教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选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人事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力资源部、教学督导组组长和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牵头落实,人力资源部配合,负责评选工作日常事务。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第三学年 11 月上旬,由评选办公室下发通知,确定各教学单位推荐名额。各教学单位推荐名额为本单位当学年专职教师总人数的 5%(小数部分只入不舍)。
(二)11 月底前,各教学单位完成本单位参评人员的推荐工作。被推荐人填写《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候选人推荐表》(附件 1),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初审后统一将材料交评选办公室。
(三)12 月上旬,评选办公室复审参评人员的材料,按照《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评选指标》(附件 2)组织评分、排序。
(四)12 月中旬,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参评人员的材料和评分,择优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原则上不超过 15 名。候选人名单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学校于第三学年下学期安排考察。
(五)第三学年下学期,评选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人进行为期一学期的课堂教学跟踪、听课、评价和教学档案检查。
(六)5 月,评选办公室组织全校学生进行投票。
(七) 6 月中旬,相关单位按照《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十佳教师”评选指标》完成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评选办公室。
(八) 6 月下旬,评选办公室汇总候选人的得分,并按总分高低排序。
(九)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候选人的综合表现和得分。
总分排在前 10 位且原则上大于等于 75 分的候选人列入“十佳教师”的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十)7 月放假前,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十佳教师”名单。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教师节学校发文表彰“十佳教师”获得者,并颁发荣誉证书。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对“十佳教师”获得者予以宣传,同时,各教学单位通过教学观摩、报告会、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向“十佳教师”学习的活动。
第十一条 教师节学校向每位“十佳教师”获得者一次性发放奖金 2 万元;向其他候选人一次性发放入围奖金,每位 2 千元。
第十二条 “十佳教师”获奖材料存入获奖者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