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及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一、 我国流转税简介
(一) 营改增前,我国流转税体系:
{增值税(含消费税)}、{营业税}
(二) 营改增后,我国流转税体系:
{增值税(含消费税)、营改增}、{营业税}
二、 营改增的原因
重复征税严重,税负重。
三、 营改增的好处
(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
(2) 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
根据《经济日报》刊登的数据,上海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资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3)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纳税人:运费、咨询等服务、广告、会展
四、 营改增政策实施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 71号)
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敬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 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五、税收征管问题的衔接
纳税人在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事项仍有地方税务局负责。
(一)试点纳税人自试点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欠税。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解
第一讲 征税范围
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
问题: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快递业务书屋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支持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业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186号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时应是有偿的.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往意: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逄运输业和嚣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其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注意:
1)对员工的界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2)员工提供的岗位性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范畴.
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自己的货车为单位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则属于营业活动。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只针对在境内捏供的砬税服务征税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如:法国本地的旅行社为在法国旅游的中国团队提供的运输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如:在德国的某汽车租赁公司为中国游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
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贵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例:2012年10月,北京通达运输公司与河北宏图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宏图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通达运输公司拥有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北京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通达运输公司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试点地区A公司从事货物生产并兼营运输业务,试点前,A公司已被认定是货物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后其是否还需要被认定为从事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年营运额只有10万元.
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试点前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如果其兼营应税服务,则不需重新申请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碱税销售额.
问题;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因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尽相同,因此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也不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江苏省规定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题:试点地区甲税务师事务所按当地试点政策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额为51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构成试点地区一股纳税人标准?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100000÷( 1+3%) =4951456. 31元
(2)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是按差额计算还是全额计算?
要按束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56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80万元.
税改前应纳营业税=(560-80)×3%-14.4(万元)
税改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 1+3%)=543. 69(万元)>500(万元)
该纳税人符台—般纳税人条件。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注意;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时纳税人
问题: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 2011) 111号附件2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
(四)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申请:《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受理:《文书受理回执单》
审批
告知:《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内纳税人税务处理:
(1)抵扣一一交叉稽核;
例:A运输公司为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因逃避增值税等违反税法行为,而被纳入辅导期管理对象,2012年11月3日,其购进3500元的轮胎(含税)。请对A运输公司的购进行为为进行账务处理
借:轮胎 2991.45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508.55
贷:银行存款 3500 收到《稽核通知书》后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进项税额 508.55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508.55 如果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508.55
贷:轮胎 508.55
(2)发票领购限额限量;
数量≤25份
(3)预缴增值税;
预缴比例3%。
例:假设A输公司上一期领用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20万元,请计算2012年11月A运输公司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的增值税=20×3%=6000元
(4)预缴的税款可以冲抵当期应纳税额,
例:假设A运输公司当期按销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为10万元,请计算2012年11月实际应纳的增值税.
实际应纳的增值税=100000-6000=94000(元)
三、汇总纳税
问题:A运输公司(总机构)为试点地区的一股纳税人,其运输业务按增值税一般的计税方法征税,而其分支机构B公司不在试点地区,其运输业务仍计征营业税.请问总机构A运输公司应如何汇总纳税?
思路如下:
●首先各自在所在地纳税;
●其次汇总纳税信息;
●最后抵减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
(一)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
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问题:总机构需要汇总计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但分支机构缴纳的是营业税,怎样把营业税额变为增值税额.
如:A}公司是试点地区的总机构,其当期应纳增值税为540万元,B公司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非试点地区,当期应纳的营业税为170万元,在汇总纳税时,170万元的营业税应核定为多少增值税税额.
(二)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旋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例: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简称“东航”且在试点地区)为例,假设2012年2月,东航山东分公司(在非试点地区)航运业务收入1000万元,上海航空公司(为东航的分公司且在试点地区)航运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中国东方航空 公司总机构收入17000万元,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00万元.请问东航应怎样汇总纳税?
1.各自分别在所在地缴纳税款
东航当期应纳增值税=17000÷(1+11%)×11%-400=12846846.85(元)
上海航空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2000÷(1+11%)×11%-10=1881981.98(元)
山东分公司当期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0000(元)
2.汇总信息
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以《营业税传递单》、《增值税传递单》的形式,传递至总机构确认纳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东航当期销售额=17000÷( 1+11%) =15315 3153. 15(元)
上海航空公司当期销售额= 2000÷(1+11%) =18018.02(元)
山东分公司当期销售额= 1000÷(1+11%) =9009009(元)
汇总销售额=15315 3153.15+18018018. 02+9009009=180180180. 17(元)
3.抵减计算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缴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敌后,解缴人库.
总机构应缴增值税=180180180. 17×11%-4000000-100000- 300000=1541. 98(万元)。
(三)发应税服务行为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l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每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汝月10日前传遍给总机构
(四)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注意: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上述办法。
第三讲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纳税人如何解决成为试点纳税人后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关注当地的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申请政策扶持,减少税负.
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 2149号
(1)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此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财政扶持资金
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
(3)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拔、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
(1)过渡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
(2)过渡扶持期限
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
(3)过渡扶持资金
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
(4)过渡扶持方式
财政部门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
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
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第四讲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概述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一上期末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真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旋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轶、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上述所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为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
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07年11月购人,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应纳税额=27000/( 1+4%)×4%×0.5=519. 27元
例: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含税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10年10月购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则该项销售行为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销项税额=27000/( 1+17%)×17%=3923. 08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入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12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应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收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212万÷(1+6%)×6%=12万元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上期冒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20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5万元(不含税),购人运输车辆30万元(不含税),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以上支出均取得了税法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2年7月应纳税额=120÷(1+11%)×11%-15×17%-30×17*- 50×l1%=-1. 26万元。
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26万元。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北京大成广告公司为一股纳税人.2012年1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于12月2日发布
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缴税费一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0
3.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台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又从事运输业务.2012年12月其修理和运输业务的全部收入为100万元,未分开核算。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5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例:某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运输业务又从事建筑业.
6.纳税人蒹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9.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
务开具的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例: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从农户手中购买粮食20000公斤,开出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为10万元,请计算粮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13%=l.3(万元)
(4)接受运输服务进行税额抵扣的情形
1)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意;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赁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执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
①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具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例:某水果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外购水果一批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 600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1000千克。请计算该水果加工厂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腐烂变质的1000千克水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案】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600×(9000÷10000)=2340元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例:某水果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外购水果一批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 600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1 000千克。运回后加工成果酱3 000千克,其中2 500千克用于直接销售,500千克因管理不善被盗。请计算该水果加工厂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腐烂变质的1000千克水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管理不善被盗的500千克果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其耗用的原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案】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500×(9000÷10000)×(2500÷3000) =1950元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得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例:北京通达公司,2012年9月为试点地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具经营范围主要货物运输和汽车修理修配.当月,北京通达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修理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输收入为120万元,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为28万 元,已通过认证并在当期抵扣。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本期已通过认证.请计算北京通达公司9月应纳的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120×11%=13.2(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8(万元)
期留抵税额=10(万元)
{ (17+13. 2) -28] -10,这里的万元是否可以这样抵减?
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2)7l号):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 538号)的舰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摸的比例捌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1.计算原则
(1)当期应纳税额>0时,才涉及上述方式的计算.
(2)按此例划分是应纳税额,不是进项额的划分,所以要算出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再去划分。
2.计算步骤
(1)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计算企业整体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17%+120×11%- 28=30. 2- 28=2.2(万元)
注意:试点以后企业存在的上期留抵税额,不是“留抵税额”;
(2)计算销项税额比例;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销项税额此重=100×17%÷(100×17%+120×11%)=56%
(3)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按照此例计算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应纳税额=2.2×56%=1. 232(万元)
(4)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计算可抵减的挂账留抵税额。比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取小值;
1. 232
(5)整体计算应纳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实际应纳税额=100×17%+120×11%- 28-1. 232=0. 968(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0-1. 232=8. 768(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问题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交到地方税务局.
(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题:试点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营业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否还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
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羡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信息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1)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撒费登记.
(2)本公告发市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先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1)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2)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3)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第五讲 增值税差额征税办法
问题:试点前可以的差额计税的营业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否还可以差额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有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增值税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允许扣除价款项目的具体规定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交通运输业服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1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3代理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代理业务范围如下:
1)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服务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一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妆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经营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上述业务的营业额就变成了增值税的含税的应税销售额.
二、计税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
售货物取得12万元(含税),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 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 1+ 11%)×11%+12÷(1+17%)×17%=15. 42(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三、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
(一)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触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二)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三)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舍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继续扣除。
四、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的核算管理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的,应根据适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货物代理、报关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的应税服务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五、管理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六讲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斯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七讲 税收减免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提烘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未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八讲 出口退税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其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萁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段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九讲 发票管理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钧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台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炭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台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第十讲 应税服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 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起初留抵挂账税额”四个明细科目。
(一)“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下设专栏
上述专栏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段纳税人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 “期初留抵挂帐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
二、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及进口应税项目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一般纳税人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援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改增试点前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股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例: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最近,国税局通知该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经营的所有项目部应当缴纳增值税,担截至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有15万元,不得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费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012年9月该申报提供印刷劳务100万元(不含税),提供设备租赁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当期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请计算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100+10)×17%=18. 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5(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i7÷(17+1_7)×100%-91%
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 (18. 7-5)×91%=12. 467(万元)
12. 467
实际应纳税额=18. 7-5-12. 467=1. 233(万元)
增值税留抵税额=15—12. 467=2. 533(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330
假设10月经计算,2. 533万元可全额抵扣,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03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0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北京某纳税人为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获取货运运费为111万元.
销项税额=111÷(1+11%)x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
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帕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数、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人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最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数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出口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退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七)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道运输业服务,以及购进货铀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
(九)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信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来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变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一)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惜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十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北京某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份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价款11700元(含税).请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1700
贷:递延收益 11700
(3)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假设企业按照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则每月计提折旧11700÷(4×12) =243. 75(元),11月份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243. 75
贷;累计折旧 243.75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43.75
贷;管理费用 243.75
(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试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份缴纳技术维护费600元(含税),则: 借:管理费用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受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北京某试点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9月份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价款1170元(含税)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70
贷;递延收益 1170
假设企业按照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则每月计提折旧1170/(4×12)=24.40元,11月份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24. 40
贷:累计折旧 24.4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4. 40
贷:管理费用 24.40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北京某试点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月份缴纳技术维护费600元(含税),则 借:管理费用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持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碱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法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甲运输公司销售额=(185+3-50)÷( 1+11%)+12÷(1+17%) =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 (186+3-50)÷(1+11%)×11%+12÷(1+17%)×17%=15. 42(万元).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人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数 2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185+3)/(1+11%)+12/(1+17%)x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50/(1+11%)x11%] 贷:银行存款 50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碱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数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假设上述例题中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1+3%)×3%+12÷( 1+3%)x 3%=4.37(万元)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赘一一应交增值税 5.83[(185+3)/(1+3%)+12/(1+3%)x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赘一一应交增值税 1.46[50÷(1+3%)x3%]
贷:银行存款 50
四.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第十一讲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科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科(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科。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台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及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一、 我国流转税简介
(一) 营改增前,我国流转税体系:
{增值税(含消费税)}、{营业税}
(二) 营改增后,我国流转税体系:
{增值税(含消费税)、营改增}、{营业税}
二、 营改增的原因
重复征税严重,税负重。
三、 营改增的好处
(1)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
(2) 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
根据《经济日报》刊登的数据,上海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资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3)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
纳税人:运费、咨询等服务、广告、会展
四、 营改增政策实施
实施思路:从经济发达大城市试点,然后再辐射到全国。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 71号)
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试点日期: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江苏省、安敬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1日税制转换。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 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
五、税收征管问题的衔接
纳税人在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事项仍有地方税务局负责。
(一)试点纳税人自试点起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报地税机关核准后退还已缴纳营业税.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前欠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国税机关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协助地税机关追缴欠税。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试点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之前发生少缴税款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地税机关负责追缴处理;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开具地税发票.
第二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讲解
第一讲 征税范围
一、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营改增政策实施前的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加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1.交通运输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
问题:快递业务是否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快递业务书屋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范围,不属于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2.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具体征税范围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支持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业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186号
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 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
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广告促销费属于会展服务。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系统服务”征收增值税;
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时应是有偿的.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往意: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逄运输业和嚣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其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注意:
1)对员工的界定: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
2)员工提供的岗位性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范畴.
如: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利用自己的货车为单位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则属于营业活动。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只针对在境内捏供的砬税服务征税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如:法国本地的旅行社为在法国旅游的中国团队提供的运输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如:在德国的某汽车租赁公司为中国游客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上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注意: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
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贵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例:2012年10月,北京通达运输公司与河北宏图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宏图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通达运输公司拥有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北京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按照规定通达运输公司应办理税务登记,并确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关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1、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试点地区A公司从事货物生产并兼营运输业务,试点前,A公司已被认定是货物生产的一般纳税人,试点后其是否还需要被认定为从事运输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假设其年营运额只有10万元.
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分别按各自标准判断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试点前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如果其兼营应税服务,则不需重新申请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碱税销售额.
问题;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因各省市营改增试点的时间不尽相同,因此连续12个月的起始计算时间也不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计算应税服务营业额的具体起、止时间由试点地区省级国家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如:江苏省规定试点开始前,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问题:试点地区甲税务师事务所按当地试点政策计算,在连续12个月内应税服务额为510万元。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构成试点地区一股纳税人标准?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
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100000÷( 1+3%) =4951456. 31元
(2)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是按差额计算还是全额计算?
要按束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某纳税人税改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交通运输业应税全部收入为560万元,支付给合作运输方的运费为80万元.
税改前应纳营业税=(560-80)×3%-14.4(万元)
税改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60÷( 1+3%)=543. 69(万元)>500(万元)
该纳税人符台—般纳税人条件。
2.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注意;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原一般纳税人混业经营应税服务时纳税人
问题: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财税( 2011) 111号附件2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其中:年应税服务营业额无论是否超过小规模规定标准)
(四)不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属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
(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程序
申请:《增值税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受理:《文书受理回执单》
审批
告知:《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内纳税人税务处理:
(1)抵扣一一交叉稽核;
例:A运输公司为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因逃避增值税等违反税法行为,而被纳入辅导期管理对象,2012年11月3日,其购进3500元的轮胎(含税)。请对A运输公司的购进行为为进行账务处理
借:轮胎 2991.45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508.55
贷:银行存款 3500 收到《稽核通知书》后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进项税额 508.55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508.55 如果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一一待抵扣进项税额 508.55
贷:轮胎 508.55
(2)发票领购限额限量;
数量≤25份
(3)预缴增值税;
预缴比例3%。
例:假设A输公司上一期领用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为20万元,请计算2012年11月A运输公司应预缴的增值税。
应预缴的增值税=20×3%=6000元
(4)预缴的税款可以冲抵当期应纳税额,
例:假设A运输公司当期按销项税额冲、减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为10万元,请计算2012年11月实际应纳的增值税.
实际应纳的增值税=100000-6000=94000(元)
三、汇总纳税
问题:A运输公司(总机构)为试点地区的一股纳税人,其运输业务按增值税一般的计税方法征税,而其分支机构B公司不在试点地区,其运输业务仍计征营业税.请问总机构A运输公司应如何汇总纳税?
思路如下:
●首先各自在所在地纳税;
●其次汇总纳税信息;
●最后抵减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
(一)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
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
问题:总机构需要汇总计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但分支机构缴纳的是营业税,怎样把营业税额变为增值税额.
如:A}公司是试点地区的总机构,其当期应纳增值税为540万元,B公司为A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在非试点地区,当期应纳的营业税为170万元,在汇总纳税时,170万元的营业税应核定为多少增值税税额.
(二)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2.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旋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例: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简称“东航”且在试点地区)为例,假设2012年2月,东航山东分公司(在非试点地区)航运业务收入1000万元,上海航空公司(为东航的分公司且在试点地区)航运业务收入2000万元,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中国东方航空 公司总机构收入17000万元,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400万元.请问东航应怎样汇总纳税?
1.各自分别在所在地缴纳税款
东航当期应纳增值税=17000÷(1+11%)×11%-400=12846846.85(元)
上海航空公司当期应纳增值税= 2000÷(1+11%)×11%-10=1881981.98(元)
山东分公司当期应缴纳营业税=1000×3%=300000(元)
2.汇总信息
分支机构在各自所在地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以《营业税传递单》、《增值税传递单》的形式,传递至总机构确认纳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东航当期销售额=17000÷( 1+11%) =15315 3153. 15(元)
上海航空公司当期销售额= 2000÷(1+11%) =18018.02(元)
山东分公司当期销售额= 1000÷(1+11%) =9009009(元)
汇总销售额=15315 3153.15+18018018. 02+9009009=180180180. 17(元)
3.抵减计算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缴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敌后,解缴人库.
总机构应缴增值税=180180180. 17×11%-4000000-100000- 300000=1541. 98(万元)。
(三)发应税服务行为的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营业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l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每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总,填写《增值税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汝月10日前传遍给总机构
(四)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终了后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注意:只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上述办法。
第三讲税率和征收率
问题:纳税人如何解决成为试点纳税人后带来的税负增加问题?
关注当地的过渡性扶持政策,通过申请政策扶持,减少税负.
1.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 2149号
(1)财政扶持对象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此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财政扶持资金
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资金”
(3)财政资金管理
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拔、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
(1)过渡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不包含核定征收企业)
(2)过渡扶持期限
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
(3)过渡扶持资金
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专项扶持资金”.
(4)过渡扶持方式
财政部门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
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
二、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台湾、香港、澳门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当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等。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第四讲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概述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一上期末留抵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真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旋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轶、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上述所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例:某运输企业为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销售收
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07年11月购人,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应纳税额=27000/( 1+4%)×4%×0.5=519. 27元
例:某服装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销售一台使用过的设备,取得含税收入27000元,该设备为2010年10月购入,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则该项销售行为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销项税额=27000/( 1+17%)×17%=3923. 08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为某纳税入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212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应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收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212万÷(1+6%)×6%=12万元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上期冒留抵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例: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20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5万元(不含税),购人运输车辆30万元(不含税),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以上支出均取得了税法认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2年7月应纳税额=120÷(1+11%)×11%-15×17%-30×17*- 50×l1%=-1. 26万元。
留抵下期继续抵扣税额为1.26万元。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例:北京大成广告公司为一股纳税人.2012年11月10日,其与客户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合同含税总价为1060万元,该广告于12月2日发布
合同的不含税价=1060÷(1+6%)=1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6%=60(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缴税费一一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0
3.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台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又从事运输业务.2012年12月其修理和运输业务的全部收入为100万元,未分开核算。请问该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5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例:某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从事运输业务又从事建筑业.
6.纳税人蒹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8.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9.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
务开具的发票.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例: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从农户手中购买粮食20000公斤,开出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买价为10万元,请计算粮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13%=l.3(万元)
(4)接受运输服务进行税额抵扣的情形
1)接受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注意;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赁证.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缴款书包括如下两种方式: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执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
①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具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上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例:某水果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外购水果一批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 600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1000千克。请计算该水果加工厂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腐烂变质的1000千克水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案】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600×(9000÷10000)=2340元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例:某水果加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4月份外购水果一批10000千克,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2 600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腐烂变质1 000千克。运回后加工成果酱3 000千克,其中2 500千克用于直接销售,500千克因管理不善被盗。请计算该水果加工厂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解析】腐烂变质的1000千克水果属于非正常损失,其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管理不善被盗的500千克果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其耗用的原材料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答案】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500×(9000÷10000)×(2500÷3000) =1950元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5)自用得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例:北京通达公司,2012年9月为试点地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具经营范围主要货物运输和汽车修理修配.当月,北京通达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修理业务收入为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输收入为120万元,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为28万 元,已通过认证并在当期抵扣。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本期已通过认证.请计算北京通达公司9月应纳的增值税.
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120×11%=13.2(万元)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8(万元)
期留抵税额=10(万元)
{ (17+13. 2) -28] -10,这里的万元是否可以这样抵减?
注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2)7l号):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 538号)的舰定: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摸的比例捌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1.计算原则
(1)当期应纳税额>0时,才涉及上述方式的计算.
(2)按此例划分是应纳税额,不是进项额的划分,所以要算出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再去划分。
2.计算步骤
(1)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计算企业整体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17%+120×11%- 28=30. 2- 28=2.2(万元)
注意:试点以后企业存在的上期留抵税额,不是“留抵税额”;
(2)计算销项税额比例;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销项税额此重=100×17%÷(100×17%+120×11%)=56%
(3)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按照此例计算应税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应纳税额=2.2×56%=1. 232(万元)
(4)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条件下,计算可抵减的挂账留抵税额。比较未抵减挂账留抵税额时货物和劳务的应纳税额与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取小值;
1. 232
(5)整体计算应纳税额及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实际应纳税额=100×17%+120×11%- 28-1. 232=0. 968(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0-1. 232=8. 768(万元)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问题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适用税率
(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3%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仍交到地方税务局.
(三)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问题:试点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营业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否还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1)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
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羡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信息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1)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撒费登记.
(2)本公告发市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缴费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先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缴费登记。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费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在首次应费行为发生后,办理缴费登记.
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1)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在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数据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其纸介质申报表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
(2)缴纳义务人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允许从其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3)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缴纳义务人应将合法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加盖财务印章后编号并装订成册,作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由缴纳义务人留存并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第五讲 增值税差额征税办法
问题:试点前可以的差额计税的营业税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是否还可以差额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 111号)有关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增值税差额征税应税服务项目及允许扣除价款项目的具体规定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等
(一)交通运输业服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1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3代理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代理业务范围如下:
1)知识产权代理
2)广告代理
3)货物运输代理
4)船舶代理服务
5)无船承运业务
6)包机业务
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一一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妆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7)代理报关业务
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经营上述业务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上述业务的营业额就变成了增值税的含税的应税销售额.
二、计税销售额的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含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1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
售货物取得12万元(含税),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 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
由于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税率为17%.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 1+ 11%)×11%+12÷(1+17%)×17%=15. 42(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计税的规定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征收率)
三、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
(一)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触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二)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三)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舍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继续扣除。
四、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的核算管理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的,应根据适用的差额征税政策按具体应税服务项目、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 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货物代理、报关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的应税服务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五、管理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六讲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斯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七讲 税收减免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提烘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未具备相关的经营许可.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第八讲 出口退税
一、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其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萁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段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
三、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九讲 发票管理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钧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四)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五)纳税人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台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炭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二、关于货运专用发票开具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货物运输服务使用货运专用发票,提供其他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使用货运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台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第十讲 应税服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一、 会计科目设置
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起初留抵挂账税额”四个明细科目。
(一)“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下设专栏
上述专栏
(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段纳税人月终时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 “期初留抵挂帐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
二、一般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采购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及进口应税项目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二)一般纳税人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税法规定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援的账务处理
借:原材科、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后,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三)营改增试点前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股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例:北京市一家印务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提供印刷品印刷、排版、装订,同时兼营广告设计、制作、设备租赁等。最近,国税局通知该公司从2012年9月1日起,经营的所有项目部应当缴纳增值税,担截至2012年8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有15万元,不得从广告设计、制作和设备租费的销项税额中抵扣.2012年9月该申报提供印刷劳务100万元(不含税),提供设备租赁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当期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万元.请计算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当期销项税额=(100+10)×17%=18. 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5(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5(万元)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i7÷(17+1_7)×100%-91%
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 (18. 7-5)×91%=12. 467(万元)
12. 467
实际应纳税额=18. 7-5-12. 467=1. 233(万元)
增值税留抵税额=15—12. 467=2. 533(万元)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330
假设10月经计算,2. 533万元可全额抵扣,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03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5330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北京某纳税人为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2月1日获取货运运费为111万元.
销项税额=111÷(1+11%)x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000
一般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应提取的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付利润”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帕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数、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人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最务,不计算营业收入应数纳的增值税.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出口的免抵退税
1.按税务机关批准的免抵退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2.收到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增值税”科目。
3.办理退税后发生服务终止补交已退回税款的,用红字或负数登记。
(七)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道运输业服务,以及购进货铀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八)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按税法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等科目.
(九)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的,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信税”科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税服务,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科目。
(十)月份终了,一般纳税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来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上变本月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一)一般纳税人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小规模享受限额扣减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扣减的增值税额,惜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十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北京某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2012年9月份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价款11700元(含税).请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2)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1700
贷:递延收益 11700
(3)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假设企业按照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则每月计提折旧11700÷(4×12) =243. 75(元),11月份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243. 75
贷;累计折旧 243.75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43.75
贷;管理费用 243.75
(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试点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份缴纳技术维护费600元(含税),则: 借:管理费用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受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北京某试点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9月份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价款1170元(含税)
借:固定资产——税控设备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70
贷;递延收益 1170
假设企业按照4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则每月计提折旧1170/(4×12)=24.40元,11月份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24. 40
贷:累计折旧 24.40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4. 40
贷:管理费用 24.40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例:北京某试点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3年1月份缴纳技术维护费600元(含税),则 借:管理费用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
贷;管理费用 600
三、适用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
企业持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碱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接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科目。
例: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其中,国内客运收入185万元,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支票12万元,运送法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甲运输公司销售额=(185+3-50)÷( 1+11%)+12÷(1+17%) =104.85(万元).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 (186+3-50)÷(1+11%)×11%+12÷(1+17%)×17%=15. 42(万元).
甲运输公司取得收人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数 2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179.6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7[(185+3)/(1+11%)+12/(1+17%)x17%]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4.95[50/(1+11%)x11%] 贷:银行存款 50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碱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数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假设上述例题中北京甲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他条件不变。
甲运输公司应交增值税额=(185+3-50)÷(1+3%)×3%+12÷( 1+3%)x 3%=4.37(万元) 甲运输公司提供服务取得收入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
应交税赘一一应交增值税 5.83[(185+3)/(1+3%)+12/(1+3%)x3%]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
应交税赘一一应交增值税 1.46[50÷(1+3%)x3%]
贷:银行存款 50
四.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第十一讲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科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科(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科。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台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