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
(一) 负责对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换发工作中的有关技术及其他问题进行技术咨询和组织协调。
(二) 负责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归档及总量登统工作,并在各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发出办证或年检预警提示。
第四条 各单位
(一) 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二) 负责保留本单位近四年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每年新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复印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对于污水共用一个排口,但不属于同一法人的单位,分别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其申请和管理程序如下:
(一)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三)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或一控双达标文件)、现
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四)由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在填报完成后交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和其他资料一并上交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当月,持许可证的副本和有效的监测报告,到当地环保局申请年度审查。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排污许可证换发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换发申请。
第十条 各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应在收到环保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规定,股份公司环境保护部对其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纳入日常环保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流程
附件
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流程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对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
(一) 负责对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换发工作中的有关技术及其他问题进行技术咨询和组织协调。
(二) 负责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归档及总量登统工作,并在各单位排污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发出办证或年检预警提示。
第四条 各单位
(一) 负责办理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二) 负责保留本单位近四年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每年新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复印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三章 排污许可证申办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对于污水共用一个排口,但不属于同一法人的单位,分别办理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式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其申请和管理程序如下:
(一)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二)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三)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或一控双达标文件)、现
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四)由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各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在填报完成后交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和其他资料一并上交当地环保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核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在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当月,持许可证的副本和有效的监测报告,到当地环保局申请年度审查。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进行排污许可证换发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换发申请。
第十条 各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新建排污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应在收到环保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15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规定,股份公司环境保护部对其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纳入日常环保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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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