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本期介绍: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借钱是很常见的事,如果借钱给朋友若朋友不还,向朋友追讨却又显得不讲情义,若是朋友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朋友间借钱应该怎么定性?出借人和借款人间是属于什么关系?朋友间的借钱属于民间借贷吗?借钱给朋友应该写借条还是写欠条?除了借钱不还,民间借贷还可能会陷入哪些风险中?为了清楚了解民间借贷,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浙江债权债务专家——张婷婷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民间借贷的专访,以下欢迎张婷婷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张婷婷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张婷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凭借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准确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业务专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咨询热线:188-5883-7218(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张婷婷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朋友之间借钱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平常的事,朋友之间借钱是属于民间借贷吗?对于民间借贷是怎么定性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张婷婷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一般的朋友之间的借钱属于民间借贷。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2、法律快车网:
很多网友都不清楚借钱给朋友应该写借条还是写欠条,张婷婷律师可以为我们讲一下借条和欠条之间的区别吗?
张婷婷律师: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法院审判确定的案由
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3、法律快车网: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避免借贷纠纷的重要途径就是写好借款凭证,可是借钱给朋友,可能更偏重形式感,就不太重视借款凭证的实质内容。请问张婷婷律师,借款凭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书写借款凭证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张婷婷律师:
一般完整的借款凭证应当包括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借款的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的约定,如果有担保人,还应当由担保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担保期限。
其中借款利息如果本身是无息的朋友借贷,则这项可不必书写,在借款凭证的落款处,一定要由借款人本人亲笔签署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最好按上其指印,我们就遇到过有些人用假名签字导致诉讼失败的事情。因此务必核对好其身份。
如果借款凭证约定了借款期限,那诉讼时效为2年。担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大家起诉的话要把握这个时效问题,免得因为时效过期而丧失诉讼利益。
4、法律快车网:
如果借钱给朋友,当时并没有写借款凭证,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呢?
张婷婷律师:
如果事先没有书写借款凭证,可以事后要求对方补借款凭证也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配合,则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把借款事实固定下来。还要保存当时打款的银行凭证,对方支付的利息凭证,这些都是证明借款事实有利的证据。
5、法律快车网:
朋友借钱去赌球或者进行其他不法行为,出借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借款吗?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吗?
张婷婷律师:
如果出借人明知朋友借款系用于赌博或不法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则其借款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支持提供赌资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借贷,该部分将会作为非法财产予以收缴。但该非法用途需由借款人证明。
6、法律快车网:
类似于借钱不还,民间借贷还存在哪些风险?对于民间借贷的风险,应该怎么避免呢?
张婷婷律师:
除了我们上述提到的借据风险,用途风险外,民间借贷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利息风险与控制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期内利息不计算。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担保风险与控制
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三、违约风险与控制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四、期限风险与控制
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总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间借贷也是如此,风险很多,但是防范风险的方法也很多,其中由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就是其中一个有效手段。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投资融资服务以赚取服务费为目的,同时也为降低借贷双方的风险做出了有力贡献。假设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最大的风险则来自于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之所以依赖中介机构,其中让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便是它们的风险控制能力。
7、法律快车网: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张婷婷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张婷婷律师:
在这里我再提醒一下各位网友,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方,不要一味贪图高利,应注意审查对方的资信及还款能力,是否有可以偿债的财产,并保留其个人身份信息、房产信息、婚姻信息以备日后发生纠纷做准备。
而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要为了企业或者个人资金一时周转而向社会不分利率大量借款,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偿债能力,否则就是“饮鸩止渴”,资金链断裂就可能涉嫌非吸、集资诈骗等犯罪。
访谈总结: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也为有多余资金的个人提供了一条理财之路。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来源:法律快车网 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article/2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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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
本期介绍: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借钱是很常见的事,如果借钱给朋友若朋友不还,向朋友追讨却又显得不讲情义,若是朋友借钱不还应该怎么办?朋友间借钱应该怎么定性?出借人和借款人间是属于什么关系?朋友间的借钱属于民间借贷吗?借钱给朋友应该写借条还是写欠条?除了借钱不还,民间借贷还可能会陷入哪些风险中?为了清楚了解民间借贷,我们有幸地邀请到了浙江债权债务专家——张婷婷律师参加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关于民间借贷的专访,以下欢迎张婷婷律师为我们专业解答“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等相关问题。
访谈嘉宾:
张婷婷律师,汉族,中共党员,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在职研究生。张婷婷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理论功底、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与诉讼技巧。凭借踏实、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准确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好评。业务专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等。咨询热线:188-5883-7218(来电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网)
访谈内容:
1、法律快车网:
张婷婷律师,您好!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抽身接受法律快车专访组的访谈。朋友之间借钱在日常生活中是很平常的事,朋友之间借钱是属于民间借贷吗?对于民间借贷是怎么定性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吗?
张婷婷律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一般的朋友之间的借钱属于民间借贷。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2、法律快车网:
很多网友都不清楚借钱给朋友应该写借条还是写欠条,张婷婷律师可以为我们讲一下借条和欠条之间的区别吗?
张婷婷律师: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还是有一定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法院审判确定的案由
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3、法律快车网: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避免借贷纠纷的重要途径就是写好借款凭证,可是借钱给朋友,可能更偏重形式感,就不太重视借款凭证的实质内容。请问张婷婷律师,借款凭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在书写借款凭证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张婷婷律师:
一般完整的借款凭证应当包括借款人,出借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借款的金额,利息,借款期限的约定,如果有担保人,还应当由担保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担保期限。
其中借款利息如果本身是无息的朋友借贷,则这项可不必书写,在借款凭证的落款处,一定要由借款人本人亲笔签署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最好按上其指印,我们就遇到过有些人用假名签字导致诉讼失败的事情。因此务必核对好其身份。
如果借款凭证约定了借款期限,那诉讼时效为2年。担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大家起诉的话要把握这个时效问题,免得因为时效过期而丧失诉讼利益。
4、法律快车网:
如果借钱给朋友,当时并没有写借款凭证,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呢?
张婷婷律师:
如果事先没有书写借款凭证,可以事后要求对方补借款凭证也是有效的。如果对方不配合,则可以通过电话录音把借款事实固定下来。还要保存当时打款的银行凭证,对方支付的利息凭证,这些都是证明借款事实有利的证据。
5、法律快车网:
朋友借钱去赌球或者进行其他不法行为,出借人还可以要求返还借款吗?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请求吗?
张婷婷律师:
如果出借人明知朋友借款系用于赌博或不法行为而为其提供资金,则其借款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支持提供赌资或其他不法行为的借贷,该部分将会作为非法财产予以收缴。但该非法用途需由借款人证明。
6、法律快车网:
类似于借钱不还,民间借贷还存在哪些风险?对于民间借贷的风险,应该怎么避免呢?
张婷婷律师:
除了我们上述提到的借据风险,用途风险外,民间借贷还存在以下风险:
一、利息风险与控制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如果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期内利息不计算。如果利息太高,法院只能支持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二、担保风险与控制
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三、违约风险与控制
所谓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义务。违约是对约定义务的违反。违约的实质是侵害合同债权,或者说违约是侵害相对人的履行利益。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借款人违反合同中约定的返还本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有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经贷款人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仍未履行还债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四、期限风险与控制
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总之,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间借贷也是如此,风险很多,但是防范风险的方法也很多,其中由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中介机构就是其中一个有效手段。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借贷双方的信息以及交易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投资融资服务以赚取服务费为目的,同时也为降低借贷双方的风险做出了有力贡献。假设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最大的风险则来自于债务人不能按时还钱。之所以依赖中介机构,其中让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便是它们的风险控制能力。
7、法律快车网:
本期的访谈即将结束了,我们非常感谢张婷婷律师接受法律快车《律师零距离》的专访,同时也感谢广大网友们对我们访谈栏目的支持与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张婷婷律师:
在这里我再提醒一下各位网友,作为民间借贷的出借方,不要一味贪图高利,应注意审查对方的资信及还款能力,是否有可以偿债的财产,并保留其个人身份信息、房产信息、婚姻信息以备日后发生纠纷做准备。
而作为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不要为了企业或者个人资金一时周转而向社会不分利率大量借款,要充分考虑自己的偿债能力,否则就是“饮鸩止渴”,资金链断裂就可能涉嫌非吸、集资诈骗等犯罪。
访谈总结: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不足,也为有多余资金的个人提供了一条理财之路。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容易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向私人借钱,大多是半公开甚至秘密进行资金交易,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一旦遇到情况变化,极易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由此看来,民间借贷也必须规范运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来源:法律快车网 http://www.lawtime.cn/interview/article/2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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