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报告审查要点

勘察报告审查要点

总工室在收到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报告后,应对勘察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以保证勘察报告的基本质量,并满足合同要求和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一、勘察报告的编制要求

勘察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和《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规范规定要求。

二、勘察报告的审查要点

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是否严格执行。

2、 相关责任及签章:勘察单位的资格是否具备;勘察文件《包括勘察报告、独立完成的专题报告及试验报告等)公章是否有效,勘察文件单位责任人、勘察项目责任人以及各类图表、原始记录人签章是否齐全、有效。

3、 勘察依据

3.1 工程建设标准:选用的规范、规程是否有效、完备,是否适用于本工程。工程勘察主要相关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膨胀地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

其他相关标准

当标准更新时,应及时更换新标准。

3.2 勘察任务委托书:委托的勘察任务是否明确; 勘察文件是否满足任务委托要求。

3.3 勘察文件深度:是否满足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4、 拟建工程概述:拟建工程概况,如位置、拟建建筑物高度、层数(地上、地下)、结构与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是否明确;勘探点高程及座标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5 、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是否明确 。

6 、勘探与取样

6.1 勘探孔数量、间距与深度: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间距、深度)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要求;控制性勘探点、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布置的比例是否适当(其中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边坡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要求;桩基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当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勘察时,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当须进行液化判别时,应审查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基数量及分布是否合理; 当拟建场地可能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时,尚应审查是否符合相关专用标准的要求; 市政工程是否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及《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6.2 勘探方法:勘探手段、方法及工艺是否适当。

6.3 取样:取样(土样、岩样、水样)的质量、数量、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7、 测试

7.1 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方法是否适当,测试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标准要求;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求;测试内容是否满足规范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7.2 室内试验:室内试验的指标种类、试验方法、试验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规范、标准要求;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

8、 地层划分与描述:地层划分是否合理; 地层描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 地表水与地下水

9.1 水位:地表水及地下水位的量测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勘察期间水位、一下水类型等阐述是否明确、合理。

9.2 地下水参数:提供的地下水参数是否合理。

9.3 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判别方法是否符合拟建场地环境条件; 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10、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0.1 抗震设防: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正确。

10.2 场地类别划分: 场地类别划分的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场地类别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10.3 场地液化判别: 液化判别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效,液化判别所选取的参数是否可靠、正确; 液化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计算的液化指数是否正确; 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结论是否合理。

11 、不良地质作用: 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2 、特殊土: 特殊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3、 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定: 岩土参数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数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14 、地基与基础评价与建议: 采用的公式是否可靠,依据是否明确,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14.1 地基基础方案: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14.2 天然地基: 建议的开然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是否合理。

14.3 桩基础: 建议的桩基础方案(包括桩端持力层的选择)是否可靠、合理; 提供的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4 地基处理: 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地基处理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5 基坑支护: 基坑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基坑支护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6 降水: 建议的降水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参数是否合理

15 、环境影响: 是否指出了施工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得影响; 提出的相关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合理。

16、 图表

16.1 试验、测试图表: 是否提供了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试验、测试图表; 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吻合。 16.2 平面图: 平面图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6.3 剖面图: 剖面图比例尺是否合理; 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6.4 其他图件: 其他图件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三、勘察报告的签章要求

1、封面应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

2、封面或扉页应有报告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3、扉页应附相应的勘察证书副本影印件;

4、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5、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6、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7、其他签章管理要求。

勘察报告审查要点

总工室在收到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报告后,应对勘察报告进行初步审查,以保证勘察报告的基本质量,并满足合同要求和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一、勘察报告的编制要求

勘察报告的编制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9:98和《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规范规定要求。

二、勘察报告的审查要点

1、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有关勘察和地基基础方面的强制性条文是否严格执行。

2、 相关责任及签章:勘察单位的资格是否具备;勘察文件《包括勘察报告、独立完成的专题报告及试验报告等)公章是否有效,勘察文件单位责任人、勘察项目责任人以及各类图表、原始记录人签章是否齐全、有效。

3、 勘察依据

3.1 工程建设标准:选用的规范、规程是否有效、完备,是否适用于本工程。工程勘察主要相关标准: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85)

《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膨胀地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程》(GB50086-200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抗震规范》(GB50011-2001)

其他相关标准

当标准更新时,应及时更换新标准。

3.2 勘察任务委托书:委托的勘察任务是否明确; 勘察文件是否满足任务委托要求。

3.3 勘察文件深度:是否满足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4、 拟建工程概述:拟建工程概况,如位置、拟建建筑物高度、层数(地上、地下)、结构与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是否明确;勘探点高程及座标引测依据是否明确。

5 、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与要求: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务、要求是否明确 。

6 、勘探与取样

6.1 勘探孔数量、间距与深度:勘探点的布置原则(数量、间距、深度)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要求;控制性勘探点、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布置的比例是否适当(其中采取试样及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

边坡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要求;桩基工程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要求;当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地区勘察时,尚应审查是否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当须进行液化判别时,应审查为判别液化布置的勘探点基数量及分布是否合理; 当拟建场地可能存在不良地质作用、特殊岩土时,尚应审查是否符合相关专用标准的要求; 市政工程是否满足《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及《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等规范的相关要求。

6.2 勘探方法:勘探手段、方法及工艺是否适当。

6.3 取样:取样(土样、岩样、水样)的质量、数量、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7、 测试

7.1 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方法是否适当,测试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等规范、标准要求;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求;测试内容是否满足规范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7.2 室内试验:室内试验的指标种类、试验方法、试验数量是否满足《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等规范、标准要求;市政工程是否符合《市政工程勘察规范》(JTJ56-94)等规范、标准要。

8、 地层划分与描述:地层划分是否合理; 地层描述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 地表水与地下水

9.1 水位:地表水及地下水位的量测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勘察期间水位、一下水类型等阐述是否明确、合理。

9.2 地下水参数:提供的地下水参数是否合理。

9.3 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水的腐蚀性测试与判别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判别方法是否符合拟建场地环境条件; 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10、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10.1 抗震设防:提供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基本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是否正确。

10.2 场地类别划分: 场地类别划分的依据是否充分,资料是否真实、可靠; 场地类别划分结果是否正确。 10.3 场地液化判别: 液化判别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效,液化判别所选取的参数是否可靠、正确; 液化判别结果是否正确; 计算的液化指数是否正确; 场地液化综合判别结论是否合理。

11 、不良地质作用: 不良地质作用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现行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2 、特殊土: 特殊土的评价方法、结论及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相关专用标准及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3、 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定: 岩土参数分析与选用的范围、数量、数值的取舍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提供的岩土参数是否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14 、地基与基础评价与建议: 采用的公式是否可靠,依据是否明确,分析结果是否正确。

14.1 地基基础方案: 建议的地基基础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14.2 天然地基: 建议的开然地基承载力及变形参数是否合理。

14.3 桩基础: 建议的桩基础方案(包括桩端持力层的选择)是否可靠、合理; 提供的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4 地基处理: 建议的地基处理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地基处理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5 基坑支护: 基坑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基坑支护岩土参数是否全面、合理。

14.6 降水: 建议的降水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提供的参数是否合理

15 、环境影响: 是否指出了施工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得影响; 提出的相关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合理。

16、 图表

16.1 试验、测试图表: 是否提供了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的试验、测试图表; 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是否吻合。 16.2 平面图: 平面图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6.3 剖面图: 剖面图比例尺是否合理; 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16.4 其他图件: 其他图件是否满足规范、勘察文件深度规定的要求。

三、勘察报告的签章要求

1、封面应标识勘察报告名称、勘察阶段、单位资质等级及编号、编写单位、提交日期等;

2、封面或扉页应有报告完成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项目负责人、审核人等相关责任人姓名(打印)及签章,并根据注册执业规定加盖注册章;

3、扉页应附相应的勘察证书副本影印件;

4、图表应有完成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5、各种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其成果应有试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签字;

6、当测试、试验项目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时,受托单位提交的成果还应有该单位印章及责任人签章;

7、其他签章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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