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法〉的决定》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

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此外,对本实施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

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

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

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税部

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

顾的,应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辖市、县(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

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有关证件),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变化的,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地税部门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从今年10月份起,在郑州

方米每年要多交10元钱。 市区盖楼的开发商要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一级地段每平

今年6月,省地税局出台了河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将郑州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范围从原来的0.5元~8元调整至1.5元~30元。

近日,郑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郑州市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和适用税额。与郑州市2003年最近一次调整相比,新标准整体提高了1倍多。

郑州市区土地等级类别

一级 农业路—农业东路—七里河—郑汴路—东明路—陇海路—嵩山路—建设路—金水路—南阳路—农业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级 东风路—东风东路—七里河—航海路—桐柏路—建设路—嵩山北路—翠花路—沙口路—东风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外的土地。

连霍高速—新107国道—南环路—西环路—化工路—绕城公路—连霍高速的环形区域内除一、二级外的土地;

三级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四级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土地。

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外的土地,均为四级地段。

土地使用税新标准确定

郑州市内5区(不含上街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土地由原来6个等级调整为4个等级。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最高和最低等级地段的税额,分别比以前增加了10元和2元,是原来的2倍多。

郑州市各县(市)及上街区土地设为三级,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由原来的0.3~3元调整为2~12元。

10月起按新标准缴税

郑州市地税局直属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新标准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但该项目是按季度征税,今年10月才会开始按照新标准征税。以一级地段占地5000平方米的小区为例,原来每年要缴纳4万元税款,现在每年要缴纳9万元。

工作人员分析,土地使用税提高后,那些土地的开发商建设速度越慢,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越多,尤其是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楼盘。而写字楼受到的影响要大于小区,因为住宅建成出售后,就不需要缴土地使用税了。写字楼等商业地产,开发商要长期持有,纳税成本必然大增。

有业内人士认为,土地使用税占房地产开发商投入成本的比例很小,即使大幅提升也不会影响到房价。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

法〉的决定》修订)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

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

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删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此外,对本实施办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

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

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地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1.2元至

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上款所列税额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根据《条例》确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省辖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税局批准;县(市)确定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经批准确定的贫困县,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审批程序按上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经地税部

门核实确定,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条例》第六条所列土地;

(二)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

顾的,应向当地地税部门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省辖市、县(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土

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后30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有关证件),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变化的,纳税人应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地税部门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

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办法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征收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从今年10月份起,在郑州

方米每年要多交10元钱。 市区盖楼的开发商要按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税,一级地段每平

今年6月,省地税局出台了河南省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将郑州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范围从原来的0.5元~8元调整至1.5元~30元。

近日,郑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郑州市新调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区域和适用税额。与郑州市2003年最近一次调整相比,新标准整体提高了1倍多。

郑州市区土地等级类别

一级 农业路—农业东路—七里河—郑汴路—东明路—陇海路—嵩山路—建设路—金水路—南阳路—农业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级 东风路—东风东路—七里河—航海路—桐柏路—建设路—嵩山北路—翠花路—沙口路—东风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外的土地。

连霍高速—新107国道—南环路—西环路—化工路—绕城公路—连霍高速的环形区域内除一、二级外的土地;

三级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的“二七星火技术密集区(马寨工业园区)”内的土地; 四级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范围内的土地。

郑州市区内除一、二、三级外的土地,均为四级地段。

土地使用税新标准确定

郑州市内5区(不含上街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的土地由原来6个等级调整为4个等级。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18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8元,四级地段3元。最高和最低等级地段的税额,分别比以前增加了10元和2元,是原来的2倍多。

郑州市各县(市)及上街区土地设为三级,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由原来的0.3~3元调整为2~12元。

10月起按新标准缴税

郑州市地税局直属局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新标准已于7月1日开始实施,但该项目是按季度征税,今年10月才会开始按照新标准征税。以一级地段占地5000平方米的小区为例,原来每年要缴纳4万元税款,现在每年要缴纳9万元。

工作人员分析,土地使用税提高后,那些土地的开发商建设速度越慢,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越多,尤其是1万平方米左右的大楼盘。而写字楼受到的影响要大于小区,因为住宅建成出售后,就不需要缴土地使用税了。写字楼等商业地产,开发商要长期持有,纳税成本必然大增。

有业内人士认为,土地使用税占房地产开发商投入成本的比例很小,即使大幅提升也不会影响到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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