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2天; 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600元。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5所示)并获批准。
根据图5-5所示的计划安排,工作A 、K 、Q 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人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台。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及设计图纸原因,致使C 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天; 由于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原因使N 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2天。在该工程竣工前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问题:
1.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规定,简述承包人索赔的提出与发包人对其处理的程序。
2. 承包人可得到的合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3. 假设该种机械闲置台班费用补偿标准为280元/天,则承包人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追加额为多少元?
分析要点:
关于承包人的索赔处理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都有规定,其总体内容大体一致,但不尽相同。本案例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的规定回答问题1。
承包人对C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所引起的工期变化有权要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但承包人对N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承担完全责任,无权要求由此造成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在本案例中,有些概念需要澄清,索赔和补偿的概念应视为一致,费用追加额应理解为费用索赔与工期拖延罚款的差额。
答案:
问题1:
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规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问题2:
答:通过对该工程的网络进度计划进行时间参数计算,关键线路为图5-6中双箭线所示。 关键工作为A 、D 、G 、L ,工期为22天。由于工作ANK 、Q 要使用同一台机械(在图中将工作A 、K 用虚工作连接起来),而工作A 的ES =0,工作Q 的EF =21,因此,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为21天。其中,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4 +7 +3 =14(天),闲置时间为21 -14=7(天)。
将C 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8天,重新计算如图5-7所示。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7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 、F 、Q ,工期为24天,比原计划工期拖长24 - 22=2(天)。因此,合理的工期索赔为2天,合同工期总计22 +2=24(天)。
问题3:
答:承包人可得到的费用索赔计算如下:
将N 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4天,重新计算时间参数如图5-8所示。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8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 、E 、K 、N 、Q ,工期为25天,使工期拖长25-24=1(天)。应罚款天数为1天。
因工期拖延罚款:1天×600元/天=600元
因机械闲置补偿:(24-21)天×280元/天=840元
【案例十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含税费)o 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5-9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图5-9发射塔试验基地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单位:天)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人材机费用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人工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不合格,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人材机费用为6000元。
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 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 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励(或罚款)金额为多少?
3. 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6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35元/工日; 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直接费的25%(其中:规费和税金为9.8%)。
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
该案例以实际工程网络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若干事件为背景,考核对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利用网络分析法处理工期索赔、工期奖罚的方法。除此之外,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的简化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人材机费用,然后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处理成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并给出其中的规费和税金率。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问题2:
答:
(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一④一⑥—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0 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金额为:[ 42-( 38+3)]×5000=5000(元)
问题3:
解: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
( 10×60 +40000)×(1+25%)+15 ×35×(1+9. 8%)=51326.45(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
(30×60+12000+3000)×(1+25%)=2100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1326. 45+21000=72326.45(元)
【案例二】
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留,竣工前全部扣清; 主要材料及设备费占工程款的比重按62. 5%考虑。
(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一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业主按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每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及以上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如表6-2所示。
问题:
1. 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 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月至6月以及其他各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多少?
4. 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除考核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按月结算款等知识点与案例一基本相同外,还增加了对业主提供材料的费用、对承包商未按计划完成每月工作量的惩罚性扣款的处理方法。另外,还要注意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05)7号]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解:工程预付款:2200×25%=550(万元)
问题2:
解: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
2200-550/62. 5%=1320(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1110+180 +210=1500(万元)》1320万元
问题3:
解:
(1)1月至6月份: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110×(1-3% )-90. 56 =986. 14(万元)
(2)7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200-180)/00=10%应扣留的工程款:180×5% =9(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80×(1-3%)-9-35.5=130.1(万元)
(3)8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500-1320)×62. 5%=1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210×(1-3% )-112. 5-24.4=66.8(万元)
(4)9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205×62.5%=128. 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205×(1-3%)- 128. 125-10.5=60. 225(万元)
(5)10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95×62. 5%=121.87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95×(1-3% )-121.875-21 =46. 275(万元)
(6)1 1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
(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应扣工程预付款:180 ×62. 5%=1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80×(1-3% )-112. 5-10.5=51.6(万元)
(7)1 2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20 ×62. 5% =7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20×(1-3% )-75-5.5=35.9(万元)
问题4:
答: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180 ×5% =9(万元)
【案例三】
背景: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全费用单价为180元/m3 。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3)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5%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 9(或1.1);
(4)每月支付工程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累计已完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30%以后的下1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6-3所示。
问题:
1. 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 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 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除与前两个案例有相同知识点外,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预付款的预付与扣留方法不同。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工程预付款,比按照理论计算方法处理工程预付款操作方便,实用性强。本案例还涉及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情况下,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等。
答案:
问题1:
解:估算合同总价:5300×180=95.4(万元)
问题2:
解:
(1)工程预付款:95.4×20%=19. 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已完工程款: 1800×18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19. 08÷3=6.36(万元)
问题3:
解:
(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800×180=14. 4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4. 40 ×5% =0. 72(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 40--0. 72=13.68(万元)《15万元
第1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1000×180=18. 0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8. 00 ×5% =0.9(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8. 00 -0.9- 17. 10(万元)
13.68+17. 10=30. 78(万元)》15万元
第2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30. 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1200×180 =21.6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21.60 ×5%=1.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6. 36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21.60 - 1.08 -6. 36=14.16(万元)《15万元
第3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二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1200×180=21.6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6. 36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 16万元
14.16+14.16=28.32(万元)》15万元
第4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lOO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5%,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本月工程量价款:1200×180=21.6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6. 36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 16万元《15万元
第5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6)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62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9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5%,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6200 -5300×(1+15%)=105( m3)
本月工程量价款:105×180×0.9+(800 - 105)×180 = 14. 211(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4.211×5% =0.711(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211-0. 711=13.50(万元)
第6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4. 16+13.50=27.66(万元)。
【案例七】
背景:
某工程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4项临时停工事件:
事件1: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事件2:应于5月27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9日才交给承包商;
事件3:6月1 0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4:6月1 3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 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立方米提高5元的索赔要求。该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3. 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价格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 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上述4项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试说明每项事件工期和费用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5. 试计算承包商应得到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多少(如果费用索赔成立,则业主按2万元/天补偿给承包商)?
6. 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是否应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由谁承担,要看谁的责任事件(或风险事件)发生在先,如果是业主的责任事件(或风险事件)发生在先,则共同延误期间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由业主承担,反之由承包商承担。
答案:
问题1:
答: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
因供砂距离增大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理由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
答案:
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作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 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
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因为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延误图纸交付时间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
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停电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问题5:
答:
事件2:5月27日至6月9日,工期索赔14天,费用索赔14天×2万/天= 28万元。 事件3:6月10日至6月1 2日,工期索赔3天。
事件4:6月1 3日至6月14日,工期索赔2天,费用索赔2天×2万/天=4万元。 合计:工期索赔1 9天,费用索赔32万元。
问题6:
答:
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时间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时间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六】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 0月1 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o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 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工期索赔:
a. 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 6日停工,计14天
b. 砌砖 10月7日至1 0月9日停工,计3天
c. 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 费用索赔:
a. 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860=12040(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340=476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120=840(元)
小计:17640元
b. 窝工人工费:
手L 筋 35×60×14 = 29400(元)
砌砖 30×60×3=5400(元)
抹灰 35×60×4=8400(元)
小计:43200元
c. 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0000×10%×6%/365)×21 =5178.08(元)
d. 管理费增加: ( 17640 +43200+5178.08)×15% -9902.71(元)
e. 利润损失: ( 17640+43200+5178.08+9902. 71)×5%=3796. 04(元)
费用索赔合计:79716. 83元
问题:
1.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 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0%计; 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35. 00元计; 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 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费用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与审核。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机械与人工增加费的确定方法。
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标准要视机械来源确定,如果是承包商的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标准补偿; 如果是承包商租赁来的机械,一般按台班租赁费标准补偿。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不予补偿。
确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窝工补偿标准时,可以考虑承包商应该合理安排窝工工人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其损失不予补偿。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对工期没有影响。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费用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 14×860. 00×60%=7224. 00(元)
混凝土搅拌机1台: 14×340.00×60%=2856. 00(元)
砂浆搅拌机1台: 3×120.00×60%=216. 00(元)
小计:7224. 00+2856.00+216.00=10296. 00(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 35×35.00×14=17150. 00(元)
砌砖窝工: 30×35.00×3 =3150. 00(元)
小计:17150. 00+3150.00=20300. 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0000×10%×6%÷365×14=3452. 05(元)
费用补偿合计:10296.00+20300.00+3452.05=34048.05(元)
【案例五】
背景:
某工业生产项目基础土方工程施工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进度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 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2. 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3. 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意向通知。
4. 在后续施工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根据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试问依据相关规定,承包商应就该变更做好哪些工作?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涉及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责任的划分; 索赔的内容与证据,索赔文件的种类、内容与形式,还涉及承包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一2013-----0201)(修订版)》的规定,规范化处理设计变更问题的工作内容与方法等。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导致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
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2:
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文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工程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3: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意向通知;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意向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 通知
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致使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作业方案与原方案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商:×××
×××× ×× ××日
问题4:
答:首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研究设计变更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明确变更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并就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讨; 如果变更图纸有不妥之处,应主动与业主沟通,建议进一步改进变更方案和修改图纸; 接到修改图纸之后(或确认设计变更图纸不需要修改之后),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和计划并报业主审批。
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一0201)(修订版)》的规定为14天)内,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
业主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 如不同意,双方应就有关内容进一步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案例四】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 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甲方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饰工程公司进行处理,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9. 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75万元人民币。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甲方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甲方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甲方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9.23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视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被告应当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处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 如果在装饰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如何处理?
3. 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修订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如果在装饰施工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理。乙方不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扣留的保修费用内支付。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工程虽然已投入使用2年6个月,但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至起诉前,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每次提出要求均导致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所以乙方的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而甲方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所以,甲方的反诉权利不予保护。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
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试说明理由。
2.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试说明理由。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解决该合同争议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文件,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和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以及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的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合适。因为该工程项目有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规模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1)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不妥当。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更改,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2)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处理如下:
1)在甲方承认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的前提下,甲方应对停工承担责任,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因为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乙方应当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并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和逾期交付工程的责任在乙方。
某项目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为22天; 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600元。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开工前递交了一份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如图5-5所示)并获批准。
根据图5-5所示的计划安排,工作A 、K 、Q 要使用同一种施工机械,而承包人可供使用的该种机械只有1台。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及设计图纸原因,致使C 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3天; 由于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原因使N 工作的持续时间延长了2天。在该工程竣工前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
问题:
1.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规定,简述承包人索赔的提出与发包人对其处理的程序。
2. 承包人可得到的合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3. 假设该种机械闲置台班费用补偿标准为280元/天,则承包人可得到的合理的费用追加额为多少元?
分析要点:
关于承包人的索赔处理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都有规定,其总体内容大体一致,但不尽相同。本案例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的规定回答问题1。
承包人对C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所引起的工期变化有权要求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 但承包人对N 工作持续时间延长承担完全责任,无权要求由此造成的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在本案例中,有些概念需要澄清,索赔和补偿的概念应视为一致,费用追加额应理解为费用索赔与工期拖延罚款的差额。
答案:
问题1:
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规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问题2:
答:通过对该工程的网络进度计划进行时间参数计算,关键线路为图5-6中双箭线所示。 关键工作为A 、D 、G 、L ,工期为22天。由于工作ANK 、Q 要使用同一台机械(在图中将工作A 、K 用虚工作连接起来),而工作A 的ES =0,工作Q 的EF =21,因此,该机械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为21天。其中,该机械的使用时间为4 +7 +3 =14(天),闲置时间为21 -14=7(天)。
将C 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8天,重新计算如图5-7所示。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7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 、F 、Q ,工期为24天,比原计划工期拖长24 - 22=2(天)。因此,合理的工期索赔为2天,合同工期总计22 +2=24(天)。
问题3:
答:承包人可得到的费用索赔计算如下:
将N 工作的持续时间改为4天,重新计算时间参数如图5-8所示。
通过计算得知:关键线路变为图5-8中双箭线所示,关键工作为C 、E 、K 、N 、Q ,工期为25天,使工期拖长25-24=1(天)。应罚款天数为1天。
因工期拖延罚款:1天×600元/天=600元
因机械闲置补偿:(24-21)天×280元/天=840元
【案例十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建造无线电发射试验基地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38天。由于该项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奖励(或罚款)5000元(含税费)o 乙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如图5-9所示),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准。
图5-9发射塔试验基地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单位:天)
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开挖后,发现局部有软弱下卧层,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质复查,配合用工为10个工日。地质复查后,根据经甲方代表批准的地基处理方案,增加人材机费用4万元,因地基复查和处理使房屋基础作业时间延长3天,人工窝工15个工日。 事件2:在发射塔基础施工时,因发射塔原设计尺寸不当,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础,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个工日,材料费1.2万元,机械台班费3000元,发射塔基础作业时间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体施工中,因施工机械故障,造成人工窝工8个工日,该项工作作业时间延长2天。
事件4:在房屋装修施工基本结束时,甲方代表对某项电气暗管的敷设位置是否准确有疑义,要求乙方进行剥漏检查。检查结果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规范允许范围,乙方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签字验收。该项返工及覆盖用工20个工日,材料费为1000元。因该项电气暗管的重新检验和返工处理使安装设备的开始作业时间推迟了1天。
事件5:在敷设电缆时,因乙方购买的电缆线材质量不合格,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购买合格线材。由此造成该项工作多用人工8个工日,作业时间延长4天,材料损失费8000元。 事件6:鉴于该工程工期较紧,经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装设备作业过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使该项工作作业时间缩短2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人材机费用为6000元。
各项工作实际作业时间和费用均与原计划相符。
问题:
1. 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为什么?
2. 该工程的实际施工天数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多少天?工期奖励(或罚款)金额为多少?
3. 假设工程所在地人工费标准为60元/工日,应由甲方给予补偿的窝工人工费补偿标准为35元/工日; 该工程综合取费率为直接费的25%(其中:规费和税金为9.8%)。
则在该工程结算时,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
该案例以实际工程网络计划及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若干事件为背景,考核对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利用网络分析法处理工期索赔、工期奖罚的方法。除此之外,增加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的简化方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是首先计算人材机费用,然后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根据有关规定计算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本案例为简化起见,将直接费以外的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处理成以人材机费用为基数的一个综合费率,并给出其中的规费和税金率。
答案:
问题1:
答:
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该项工作位于关键线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费用补偿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补偿要求,因为发射塔设计位置变化是甲方的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但该项工作的拖延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施工机械故障属于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甲方代表有权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分项工程剥离检查,检查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也不补偿。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因为乙方应该对自己购买的材料质量和完成的产品质量负责。
事件6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通过采取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奖罚办法处理,因赶工而发生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费应由乙方承担。
问题2:
答:
(1)通过对图5-9的分析,该工程施工网络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为①-②一④一⑥—⑦一⑧,计划工期为38天,与合同工期相同。将图5-9中所有各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均以实际持续时间代替,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实际工期为42天。
(2)将图5-9中所有由甲方负责的各项工作持续时间延长天数加到原计划相应工作的持续时间上,计算结果表明:关键线路亦不变(仍为①一②一④一⑥一⑦一⑧),工期为41天0 41-38=3(天),所以,该工程可补偿工期天数为3天。
(3)工期罚款金额为:[ 42-( 38+3)]×5000=5000(元)
问题3:
解: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赔款:
( 10×60 +40000)×(1+25%)+15 ×35×(1+9. 8%)=51326.45(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赔款:
(30×60+12000+3000)×(1+25%)=21000(元)
所以,乙方应该得到的索赔款为:51326. 45+21000=72326.45(元)
【案例二】
背景:
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
(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扣留,竣工前全部扣清; 主要材料及设备费占工程款的比重按62. 5%考虑。
(3)工程质量保证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一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业主按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每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但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及以上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业主的工程师代表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如表6-2所示。
问题:
1. 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 工程预付款从几月份开始起扣?
3.1月至6月以及其他各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多少?
4. 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是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除考核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按月结算款等知识点与案例一基本相同外,还增加了对业主提供材料的费用、对承包商未按计划完成每月工作量的惩罚性扣款的处理方法。另外,还要注意国家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2005)7号]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关规定。
答案:
问题1:
解:工程预付款:2200×25%=550(万元)
问题2:
解: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
2200-550/62. 5%=1320(万元)
开始起扣工程预付款的时间为8月份,因为8月份累计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1110+180 +210=1500(万元)》1320万元
问题3:
解:
(1)1月至6月份: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110×(1-3% )-90. 56 =986. 14(万元)
(2)7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200-180)/00=10%应扣留的工程款:180×5% =9(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80×(1-3%)-9-35.5=130.1(万元)
(3)8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500-1320)×62. 5%=1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210×(1-3% )-112. 5-24.4=66.8(万元)
(4)9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205×62.5%=128. 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205×(1-3%)- 128. 125-10.5=60. 225(万元)
(5)10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95×62. 5%=121.87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95×(1-3% )-121.875-21 =46. 275(万元)
(6)1 1月份:
该月份建安工作量实际值与计划值比较,未达到计划值,相差:
(190-180)/190=5.26%《10%,工程款不扣。
应扣工程预付款:180 ×62. 5%=112.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80×(1-3% )-112. 5-10.5=51.6(万元)
(7)1 2月份:
应扣工程预付款:120 ×62. 5% =75(万元)
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120×(1-3% )-75-5.5=35.9(万元)
问题4:
答:竣工结算时,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结算款:180 ×5% =9(万元)
【案例三】
背景:
某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全费用单价为180元/m3 。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1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
(3)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5%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 9(或1.1);
(4)每月支付工程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累计已完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30%以后的下1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如表6-3所示。
问题:
1. 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 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 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多少?
分析要点:
本案例除与前两个案例有相同知识点外,主要区别在于工程预付款的预付与扣留方法不同。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工程预付款,比按照理论计算方法处理工程预付款操作方便,实用性强。本案例还涉及采用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情况下,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等。
答案:
问题1:
解:估算合同总价:5300×180=95.4(万元)
问题2:
解:
(1)工程预付款:95.4×20%=19. 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已完工程款: 1800×180=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19. 08÷3=6.36(万元)
问题3:
解:
(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800×180=14. 4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4. 40 ×5% =0. 72(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 40--0. 72=13.68(万元)《15万元
第1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1000×180=18. 0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8. 00 ×5% =0.9(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8. 00 -0.9- 17. 10(万元)
13.68+17. 10=30. 78(万元)》15万元
第2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30. 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1200×180 =21.6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21.60 ×5%=1.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6. 36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21.60 - 1.08 -6. 36=14.16(万元)《15万元
第3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二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1200×180=21.6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6. 36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 16万元
14.16+14.16=28.32(万元)》15万元
第4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lOO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5%,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本月工程量价款:1200×180=21.60(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08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6. 36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 16万元《15万元
第5个月不予支付工程款。
(6)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62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9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5%,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6200 -5300×(1+15%)=105( m3)
本月工程量价款:105×180×0.9+(800 - 105)×180 = 14. 211(万元) 应扣留质量保证金:14.211×5% =0.711(万元)
本月应支付工程款:14.211-0. 711=13.50(万元)
第6个月业主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为14. 16+13.50=27.66(万元)。
【案例七】
背景:
某工程项目采用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公里。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公里的供砂地点采购。而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4项临时停工事件:
事件1:5月20日至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 事件2:应于5月27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直到6月9日才交给承包商;
事件3:6月1 0日到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
事件4:6月1 3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问题:
1.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2. 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天,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立方米提高5元的索赔要求。该索赔要求是否成立?为什么?
3. 若承包商对因业主原因造成窝工损失进行索赔时,要求设备窝工损失按台班价格计算,人工的窝工损失按日工资标准计算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怎样计算?
4. 承包商按规定的索赔程序针对上述4项临时停工事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试说明每项事件工期和费用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5. 试计算承包商应得到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多少(如果费用索赔成立,则业主按2万元/天补偿给承包商)?
6. 在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是否应扣除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为什么?
分析要点:
对该案例的求解首先要弄清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施工进度拖延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划分与处理原则与方法,以及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在出现共同延误情况下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由谁承担,要看谁的责任事件(或风险事件)发生在先,如果是业主的责任事件(或风险事件)发生在先,则共同延误期间的工期和(或)费用损失由业主承担,反之由承包商承担。
答案:
问题1:
答: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问题2:
答:
因供砂距离增大提出的索赔不能被批准,理由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问题3:
答案:
不合理。因窝工闲置的设备按折旧费或停滞台班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 人工费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的工人调作其他工作时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 一般用工日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的降效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而且只按成本费用计算,不包括利润。 问题4:
答:
事件1:工期和费用索赔均不成立,因为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2: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延误图纸交付时间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3: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工期索赔成立,设备和人工的窝工费用索赔不成立。
事件4:工期和费用索赔均成立,因为停电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
问题5:
答:
事件2:5月27日至6月9日,工期索赔14天,费用索赔14天×2万/天= 28万元。 事件3:6月10日至6月1 2日,工期索赔3天。
事件4:6月1 3日至6月14日,工期索赔2天,费用索赔2天×2万/天=4万元。 合计:工期索赔1 9天,费用索赔32万元。
问题6:
答:
业主不应在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竣工拖期违约损失赔偿金,因为设备故障引起的工程进度拖延不等于竣工工期的延误。如果承包商能够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时间补回,不会造成工期延误,如果承包商不能通过施工方案的调整将延误的时间补回,将会造成工期延误,所以,工期提前奖励或拖期罚款应在竣工时处理。
【案例六】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 0月1 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o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 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工期索赔:
a. 框架柱扎筋 10月3日至10月1 6日停工,计14天
b. 砌砖 10月7日至1 0月9日停工,计3天
c. 抹灰 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 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21天
2. 费用索赔:
a. 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 14×860=12040(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 14×340=476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 7×120=840(元)
小计:17640元
b. 窝工人工费:
手L 筋 35×60×14 = 29400(元)
砌砖 30×60×3=5400(元)
抹灰 35×60×4=8400(元)
小计:43200元
c. 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0000×10%×6%/365)×21 =5178.08(元)
d. 管理费增加: ( 17640 +43200+5178.08)×15% -9902.71(元)
e. 利润损失: ( 17640+43200+5178.08+9902. 71)×5%=3796. 04(元)
费用索赔合计:79716. 83元
问题:
1.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 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0%计; 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35. 00元计; 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 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试确定费用索赔额。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责任的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与审核。分析该案例时,要注意网络计划关键线路,工作的总时差的概念及其对工期的影响,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窝工的机械与人工增加费的确定方法。
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标准要视机械来源确定,如果是承包商的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标准补偿; 如果是承包商租赁来的机械,一般按台班租赁费标准补偿。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不予补偿。
确定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窝工补偿标准时,可以考虑承包商应该合理安排窝工工人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其损失不予补偿。
答案:
问题1:
答: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1)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补偿。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2)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虽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对工期没有影响。
(3)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补偿,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14+0+0=14(天)
问题2:
解:费用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1台: 14×860. 00×60%=7224. 00(元)
混凝土搅拌机1台: 14×340.00×60%=2856. 00(元)
砂浆搅拌机1台: 3×120.00×60%=216. 00(元)
小计:7224. 00+2856.00+216.00=10296. 00(元)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 35×35.00×14=17150. 00(元)
砌砖窝工: 30×35.00×3 =3150. 00(元)
小计:17150. 00+3150.00=20300. 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0000×10%×6%÷365×14=3452. 05(元)
费用补偿合计:10296.00+20300.00+3452.05=34048.05(元)
【案例五】
背景:
某工业生产项目基础土方工程施工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进度提前1个月。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由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 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的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2. 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哪些?
3. 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意向通知。
4. 在后续施工中,业主要求承包商根据设计院提出的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试问依据相关规定,承包商应就该变更做好哪些工作?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涉及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责任的划分; 索赔的内容与证据,索赔文件的种类、内容与形式,还涉及承包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一2013-----0201)(修订版)》的规定,规范化处理设计变更问题的工作内容与方法等。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导致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业主的责任范围。
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2:
答: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文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工程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量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3:
答: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1)索赔意向通知;
(2)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意向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 通知
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致使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作业方案与原方案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承包商:×××
×××× ×× ××日
问题4:
答:首先,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研究设计变更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明确变更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并就变更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讨; 如果变更图纸有不妥之处,应主动与业主沟通,建议进一步改进变更方案和修改图纸; 接到修改图纸之后(或确认设计变更图纸不需要修改之后),研究制订实施方案和计划并报业主审批。
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一0201)(修订版)》的规定为14天)内,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
业主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 如不同意,双方应就有关内容进一步协商,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若协商不一致,按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案例四】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 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甲方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元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饰工程公司进行处理,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9. 2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计75万元人民币。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呈交了甲方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甲方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甲方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9.23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视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被告应当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处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 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 如果在装饰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如何处理?
3. 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分析要点:
该案例主要考核如何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该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3---0201)(修订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如果在装饰施工过程中,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修理。乙方不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扣留的保修费用内支付。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工程虽然已投入使用2年6个月,但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至起诉前,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每次提出要求均导致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所以乙方的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而甲方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所以,甲方的反诉权利不予保护。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
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试说明理由。
2. 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试说明理由。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有如下几种: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定比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加保证最大酬金合同,工时及材料补偿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解决该合同争议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法规文件,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和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以及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的规定。
答案:
问题1:
答:合适。因为该工程项目有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规模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1)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不妥当。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是对合同的补充和更改,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2)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处理如下:
1)在甲方承认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的前提下,甲方应对停工承担责任,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因为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2年)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乙方应当承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并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和逾期交付工程的责任在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