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1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7‟248号),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皖办发„2010‟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紧紧围绕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的主线,进一步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1、实行对口扶持制度。省民委委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省民委委员单位对口扶持民族乡村方案》,帮助民族乡、村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加大资金和项目支持力度,帮助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培育特色经济,发展公共事业。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实行分类指导。建立市、县(市、区)直相关部门对口扶持民族乡村制度,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援助工作,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编制专项规划。要把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省发改委和省民委要认真编制《安徽省“十二五”少数民族和民族聚
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辖有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市、县(市、区)也要把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和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纳入当地“十二五”规划之中。同时,结合实际编制民族乡村发展专项规划,并与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相衔接。
3、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及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少数民族人口总数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立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4、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办发„2009‟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带头进行民族团结宣讲。中小学要开设民族团结教育相关课程,高校要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与政策课中充实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要面向基层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以民族团结为主题的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活动,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成就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舆论氛围。
5、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要在全省城乡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和谐民族乡、村”、“和谐民族社区”创建等活动。开展创建活动要与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与排查化解不安定因素结合起来。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6、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群众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对实行土葬民族的非经营性公墓用地,要本着节约够用的原则,实行划拨供地。
7、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对涉及民族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问题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同时,要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
8、完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两
级都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进一步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民族工作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9、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发„2005‟16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工作。加强民族乡村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好“一把手”。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采取各种途径,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力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跟党走、群众中有威望、工作上有实绩的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
10、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要适应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需要,注重选拔优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充实民族工作部门。继续执行《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7‟248号),充实基层工作力量,改善基层工作条件,帮助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广大民族工作者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能力、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维护团结稳定的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