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的开放性和网民的多元性,使得诸如“彭宇案”、“许霆案”、“宝马撞人案”等涉法网络舆情时有发生,给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文试从分析涉法网络舆情的特点及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入手,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策略。 关键词涉法网络舆情 博客 网络论坛 作者简介:吴伟,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6-02 一、涉法网络舆情的特点及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涉法网络舆情的特点 涉法网络舆情是指民众基于有关法院案件审理、执行等各项工作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涉法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言论自由性。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民可以通过BBS、新闻点评、博客网站等,随时对涉法事件发表意见。在这些言论里,有正面宣传的,有反面抹黑的;有客观讲法、说理的,也有发发牢骚和怪论的;有持续关注的,也有“路过”的,等等。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中可谓是得以充分体现。 2.突发性、互动性。与传统形式的舆情相比,涉法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①当一个涉法事件发生时,网民可以立即在网络中进行意见表达,并通过网络论坛(BBS)、聊天室(Chatroom)、即时网络寻呼(MSN、QQ、ICQ、OICQ等)、电子邮件(E-mail)、留言板(Messageboard)等方式随意进行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等多种模式的互动讨论,迅速形成强大的意见声势。 3.言论的感染性、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一些网民基于对司法工作的片面认识和对一些社会问题的不满等原因,会借涉法事件的发生发表一些情绪化的言论,以发泄心中的怨气和不满。而这些情绪化的言论多半与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偏离,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但却容易在有同感的网民中产生共鸣,相互感染,形成有害的舆论。 4.主流观点的道德性。网络中鱼龙混杂,形形色色的观点充斥其中,但最终形成主流的往往是符合中国社会道德的观点,它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价值观、人生观,故能得到多数民众的认同。如在“许霆盗窃案”、“邓玉娇杀人案”中,虽然许多法学学者在网上发表了从法学层次上研讨许霆、邓玉娇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文章,但是在非法律专业网民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依然是依据道德的认识。② (二)涉法网络舆情的影响 1.正面影响。一是有利于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截至2010年11月,我国互联网网民人数已达到4.5亿,网络舆情的力量不可小觑。加之引发网络舆情的事件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使得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小心谨慎,程序更到位,态度更亲和,从而促进司法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二是有利于促进法官廉洁自律。网络媒体对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关注和监督,使得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的言行,严格遵守廉洁司法的规定,成为遏制司法腐败的一剂新药。 2.负面影响。一是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在现阶段缺乏法律规则和有效监管的背景下,网络舆情很容易突破法院独立审判的警戒线,形成网络“媒体审判”,进而影响司法公正。二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当前,网络传媒普遍存在一种把法院和法官群体“妖魔化”的倾向:为了迎合部分网民的需要,过分关注涉及法院的负面新闻,热衷于揭露、夸大和炒作司法审判领域中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过度的负面报道严重丑化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三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通过在网上广发网帖,借助网络舆情,引起有关权力部门的关注,进而引起法院反复启动再审程序,使得终审不终。加上网络传媒的过分渲染和对法院“妖魔化”的报道,使得社会公众逐渐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涉法网络舆情形成的原因分析 1.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由于传统的救济渠道有限,一些当事人在自身权利得不到法律维护时,只能寄希望于网络,通过将案件公布于网上,引起网民关注,进而形成涉法网络舆情,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最终实现司法程序的再启动,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2.法官自身的原因。实践中有不少涉法网络舆情是由于法官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有的是因为法官办案中存在司法腐败、枉法裁判而引起;有的是因为法官工作不细致、程序不到位、作风粗暴,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产生;还有的是因为法官办案拖沓,案件久拖不决引起的,等等。 3.网络世界的不规范。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一些网民在发帖时,为了追求轰动效应、点击率、网络人气等,会取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对某些案件或法律事件断章取义,对一些容易引起网民关注和共鸣的情节大肆渲染、炒作或妄加评论,并通过自我跟帖、将帖子“置顶”、“加精”等形式引起关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起其他网民的发散性猜测、跟帖,进而引起网络舆情。 4.“网络推手”及“网络水军”的兴起。一些个人和团体利用自身对网络舆论的形成、演变规律的娴熟把握,通过商业运作的模式,有组织地在网上发布谣言、炒作热点,甚至对司法机关、司法制度进行漫骂、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形成有利于雇佣者的舆论氛围和宣传效果。还有的故意制造舆论泡沫和假象形成舆论压力,以“舆论要挟”向政府、司法机关施压,以达到自身目的。③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网络水军危害社会、影响正常的网络秩序,已经引起中央领导人的关注。④ 三、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 1.建立涉法网络舆情监控机制,第一时间发现涉法网络舆情。笔者认为,为确保涉法网络舆情及时被发现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建立网络阅评队伍。由办公室确定一名专职网评员,各个庭室确定一名干警为兼职网评员,形成专兼结合的网评员队伍,负责浏览网络信息,重点关注主流门户网站及全国和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等,及时发现涉及本院的网络舆情。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公安网监部门帮助发现涉法网络舆情。三是借助专业网络监控公司或软件,通过与专业网监公司签订协议或购买安装专业软件,监控涉法网络舆情。 2.健全涉法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法网络舆情。一是建立舆情分析研判机制。设立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重点关注社会敏感案件以及可能引起新闻炒作的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掌握和研判舆情发展态势,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制定应对预案。二是妥善处理涉法网络舆情。舆情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处理公开的原则,做到“三早”:早查实,涉及人员须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对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处理;早引导,根据传播学规律,公众在表达意见时,很容易受到网络“舆论领袖”的影响,有必要设立网络首席评论员或者主动邀请权威法学家、专业法律媒体人等,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进行合理的、正面的舆论引导;早回应,及时对网络舆情报道做出正面回应,公开事实真相或处理结果,以端正的态度接受社会监督,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和联系,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和媒体的配合,有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三是建立网络舆情“每周一报”和“每月通告”制度。“每周一报”,是由舆情管理办公室负责把每周各网站上网民对法院发展的建议、社情民意等,加以分类整理,编印成《每周一报》,印发给院领导,并对相关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或责成职能部门处理。“每月通告”,就是把《每周一报》的处理情况,按月在网站上向网民告知。
3.强化法官队伍建设,从根源上降低涉法网络舆情发生的可能性。一是进一步加大法官执业能力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执业能力,尤其是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法官舆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二是强化监督,抓好廉洁司法,有力查处司法腐败。公正廉洁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而司法腐败则是网络舆情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作为法院自身来讲,必须加强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对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零容忍”,做到“有报必查,查必从严”。三是加强宣传,树立先进典型,着力提升法院公正形象。在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各级法院自身的外部门户网站等加强司法宣传的同时,要善于利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网络媒体宣传法院工作、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件,树立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4.加强网络立法,严厉惩处故意制造涉法网络舆情者,防止干扰司法公正。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监管,完善网络监督的立法。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监督还不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⑤。对此,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通信道德条例》、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加强网络舆情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网络舆情。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故意制造涉法网络舆情试图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当前涉法网络舆情已经蔓延到立案、审理、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增加了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难度和压力。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有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雇佣“网络水军”、“网络推手”不断发帖或者花钱邀请报刊记者作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在法院未作出判决或执行前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如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以后,湖北一无业人员熊忠俊即于第二天网上发布“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并在随后几天内连发8篇帖子,捏造各种“证据”,持续炒作替身谣言,并不断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后经公安机关查证,熊忠俊的行为纯属造谣,误导公众舆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熊忠俊被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行政拘留10日。⑥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要坚决予以打击,并选取典型案例在各大媒体广泛宣传,揭露、批判这一不法现象。在为法院自身正名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分辨能力,防止被别有用心者误导。 注释: ①②王军,崔四星.论网络舆论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影响与良性互动的策略.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5页,第304-305页. ③程娟.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价值认同和良性互动.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7页. ④网络水军危害大中央领导很关注.新闻晚报.2010年12月31日. ⑤柳洪强.网络监督,一柄不能回避的双刃剑――法院审判与网络监督关系刍议.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 ⑥江作苏,梁锋.加强网络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276页.
摘要网络的开放性和网民的多元性,使得诸如“彭宇案”、“许霆案”、“宝马撞人案”等涉法网络舆情时有发生,给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本文试从分析涉法网络舆情的特点及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入手,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法院应对网络舆情的策略。 关键词涉法网络舆情 博客 网络论坛 作者简介:吴伟,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136-02 一、涉法网络舆情的特点及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一)涉法网络舆情的特点 涉法网络舆情是指民众基于有关法院案件审理、执行等各项工作以及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刺激而产生的,并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对于该事件的所有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合。涉法网络舆情具有以下特点: 1.言论自由性。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民可以通过BBS、新闻点评、博客网站等,随时对涉法事件发表意见。在这些言论里,有正面宣传的,有反面抹黑的;有客观讲法、说理的,也有发发牢骚和怪论的;有持续关注的,也有“路过”的,等等。公民言论自由在网络中可谓是得以充分体现。 2.突发性、互动性。与传统形式的舆情相比,涉法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①当一个涉法事件发生时,网民可以立即在网络中进行意见表达,并通过网络论坛(BBS)、聊天室(Chatroom)、即时网络寻呼(MSN、QQ、ICQ、OICQ等)、电子邮件(E-mail)、留言板(Messageboard)等方式随意进行点对点、点对面、面对面等多种模式的互动讨论,迅速形成强大的意见声势。 3.言论的感染性、偏差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网络自然成为一些网民发泄情绪的空间。一些网民基于对司法工作的片面认识和对一些社会问题的不满等原因,会借涉法事件的发生发表一些情绪化的言论,以发泄心中的怨气和不满。而这些情绪化的言论多半与客观事实有一定的偏离,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但却容易在有同感的网民中产生共鸣,相互感染,形成有害的舆论。 4.主流观点的道德性。网络中鱼龙混杂,形形色色的观点充斥其中,但最终形成主流的往往是符合中国社会道德的观点,它符合绝大多数民众的价值观、人生观,故能得到多数民众的认同。如在“许霆盗窃案”、“邓玉娇杀人案”中,虽然许多法学学者在网上发表了从法学层次上研讨许霆、邓玉娇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文章,但是在非法律专业网民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依然是依据道德的认识。② (二)涉法网络舆情的影响 1.正面影响。一是有利于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截至2010年11月,我国互联网网民人数已达到4.5亿,网络舆情的力量不可小觑。加之引发网络舆情的事件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使得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小心谨慎,程序更到位,态度更亲和,从而促进司法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二是有利于促进法官廉洁自律。网络媒体对于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关注和监督,使得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自身的言行,严格遵守廉洁司法的规定,成为遏制司法腐败的一剂新药。 2.负面影响。一是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在现阶段缺乏法律规则和有效监管的背景下,网络舆情很容易突破法院独立审判的警戒线,形成网络“媒体审判”,进而影响司法公正。二是损害了法院的形象。当前,网络传媒普遍存在一种把法院和法官群体“妖魔化”的倾向:为了迎合部分网民的需要,过分关注涉及法院的负面新闻,热衷于揭露、夸大和炒作司法审判领域中少数法官的腐败现象。过度的负面报道严重丑化了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三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法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其诉讼目的,通过在网上广发网帖,借助网络舆情,引起有关权力部门的关注,进而引起法院反复启动再审程序,使得终审不终。加上网络传媒的过分渲染和对法院“妖魔化”的报道,使得社会公众逐渐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仰,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涉法网络舆情形成的原因分析 1.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由于传统的救济渠道有限,一些当事人在自身权利得不到法律维护时,只能寄希望于网络,通过将案件公布于网上,引起网民关注,进而形成涉法网络舆情,以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最终实现司法程序的再启动,最终实现自己的权利。 2.法官自身的原因。实践中有不少涉法网络舆情是由于法官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有的是因为法官办案中存在司法腐败、枉法裁判而引起;有的是因为法官工作不细致、程序不到位、作风粗暴,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产生;还有的是因为法官办案拖沓,案件久拖不决引起的,等等。 3.网络世界的不规范。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点,一些网民在发帖时,为了追求轰动效应、点击率、网络人气等,会取一个吸引眼球的标题,对某些案件或法律事件断章取义,对一些容易引起网民关注和共鸣的情节大肆渲染、炒作或妄加评论,并通过自我跟帖、将帖子“置顶”、“加精”等形式引起关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容易引起其他网民的发散性猜测、跟帖,进而引起网络舆情。 4.“网络推手”及“网络水军”的兴起。一些个人和团体利用自身对网络舆论的形成、演变规律的娴熟把握,通过商业运作的模式,有组织地在网上发布谣言、炒作热点,甚至对司法机关、司法制度进行漫骂、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形成有利于雇佣者的舆论氛围和宣传效果。还有的故意制造舆论泡沫和假象形成舆论压力,以“舆论要挟”向政府、司法机关施压,以达到自身目的。③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网络水军危害社会、影响正常的网络秩序,已经引起中央领导人的关注。④ 三、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策略 1.建立涉法网络舆情监控机制,第一时间发现涉法网络舆情。笔者认为,为确保涉法网络舆情及时被发现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建立网络阅评队伍。由办公室确定一名专职网评员,各个庭室确定一名干警为兼职网评员,形成专兼结合的网评员队伍,负责浏览网络信息,重点关注主流门户网站及全国和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力的论坛等,及时发现涉及本院的网络舆情。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公安网监部门帮助发现涉法网络舆情。三是借助专业网络监控公司或软件,通过与专业网监公司签订协议或购买安装专业软件,监控涉法网络舆情。 2.健全涉法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法网络舆情。一是建立舆情分析研判机制。设立网络舆情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重点关注社会敏感案件以及可能引起新闻炒作的涉诉信访案件,切实掌握和研判舆情发展态势,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制定应对预案。二是妥善处理涉法网络舆情。舆情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处理公开的原则,做到“三早”:早查实,涉及人员须在24小时内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对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一经查证属实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处理;早引导,根据传播学规律,公众在表达意见时,很容易受到网络“舆论领袖”的影响,有必要设立网络首席评论员或者主动邀请权威法学家、专业法律媒体人等,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进行合理的、正面的舆论引导;早回应,及时对网络舆情报道做出正面回应,公开事实真相或处理结果,以端正的态度接受社会监督,赢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和联系,积极争取宣传部门的支持和媒体的配合,有效控制舆情的进一步扩散。三是建立网络舆情“每周一报”和“每月通告”制度。“每周一报”,是由舆情管理办公室负责把每周各网站上网民对法院发展的建议、社情民意等,加以分类整理,编印成《每周一报》,印发给院领导,并对相关问题及时研究处理或责成职能部门处理。“每月通告”,就是把《每周一报》的处理情况,按月在网站上向网民告知。
3.强化法官队伍建设,从根源上降低涉法网络舆情发生的可能性。一是进一步加大法官执业能力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执业能力,尤其是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要注意培养法官舆情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二是强化监督,抓好廉洁司法,有力查处司法腐败。公正廉洁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而司法腐败则是网络舆情关注的重点和热点。作为法院自身来讲,必须加强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对于司法中的腐败现象“零容忍”,做到“有报必查,查必从严”。三是加强宣传,树立先进典型,着力提升法院公正形象。在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各级法院自身的外部门户网站等加强司法宣传的同时,要善于利用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网络媒体宣传法院工作、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件,树立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 4.加强网络立法,严厉惩处故意制造涉法网络舆情者,防止干扰司法公正。一方面,要加强网络监管,完善网络监督的立法。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监督还不能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⑤。对此,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通信道德条例》、德国的《信息与通信服务法》,加强网络舆情的相关立法,进一步规范网络舆情。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故意制造涉法网络舆情试图干扰司法公正的现象。当前涉法网络舆情已经蔓延到立案、审理、宣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增加了涉法网络舆情的应对难度和压力。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有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雇佣“网络水军”、“网络推手”不断发帖或者花钱邀请报刊记者作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在法院未作出判决或执行前给法院施加舆论压力。如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以后,湖北一无业人员熊忠俊即于第二天网上发布“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文,并在随后几天内连发8篇帖子,捏造各种“证据”,持续炒作替身谣言,并不断污蔑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后经公安机关查证,熊忠俊的行为纯属造谣,误导公众舆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熊忠俊被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以行政拘留10日。⑥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形要坚决予以打击,并选取典型案例在各大媒体广泛宣传,揭露、批判这一不法现象。在为法院自身正名的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分辨能力,防止被别有用心者误导。 注释: ①②王军,崔四星.论网络舆论对法院公正审判的影响与良性互动的策略.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05页,第304-305页. ③程娟.论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价值认同和良性互动.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27页. ④网络水军危害大中央领导很关注.新闻晚报.2010年12月31日. ⑤柳洪强.网络监督,一柄不能回避的双刃剑――法院审判与网络监督关系刍议.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2页. ⑥江作苏,梁锋.加强网络舆论引导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5-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