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承担者浅探
作者:李慧 别晓彬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20期
一、引言
2011年4月,由恒丰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海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额4亿元、期限1年、票面利率5.8%”的短期融资券“11海龙CP01”。当时,证券评级机构联合资信对山东海龙的主体评级为A+级,对“11海龙CP01”的债券评级为A-1。当月,山东海龙即相继发布了2010年报业绩预亏、违规担保等公告;接下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山东海龙濒临破产。
联合资信将其信用评级频频降级以警示风险,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公司的主体评级由A+被降至CCC 级,债券评级也被降至C 级。一时间,山东海龙能否在2012年4月15日到期兑付其短期融资券成为债券市场关注的焦点。
2012年4月9日,山东海龙发布公告称,“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兑付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山东海龙未在兑付公告中披露偿付细节,但据《新闻晚报》2012年4月27日的报道“山东海龙本期短期融资券最终兑付的资金,来自于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恒丰银行。由公司控股股东潍坊市国资委进行担保,恒丰银行提供了山东海龙短融此次兑付的资金。” 从而,“11海龙CP01”最终免于违约。
但山东海龙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末,该公司总资产为58.95亿元,总负债为约67亿元,股东权益为-8.55亿元;2011年营业总收入38.13亿元,净亏损10.13亿元;经营净现金流量为-5.20亿元。同日发布的公告还显示,由于2010、2011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数,自4月23日起,“山东海龙”将正式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当“山东海龙”出现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危机时,恒丰银行作为承销商和包销商,为其提供了专项贷款作为兑付资金。为一个如此严重资不抵债、严重亏损的公司提供垫付资金、解除其债券违约风险,恒丰银行是为了自己未来的业务开展,主动将风险承担了吗?显然不是,恒丰银行提供垫付资金的前提是由潍坊市国资委进行担保才为山东海龙提供了兑付债券的专项贷款,即最终的结果将是:如果山东海龙不能归还该专项贷款(从其2011年报看,将基本不可能归还),作为担保方的潍坊市国资委将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企业发行债券的违约风险最后转嫁给了地方政府,中国债券市场仍保持着未发生一例事实违约的记录。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债券市场无事实违约并不表示没有违约风险,只是在当前的环境中这风险还没有让投资者承担而已。
二、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理应由投资者承担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主要有: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公司债和可转债等。这些企业债券的发行方是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发行债券是其融资方式之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而发生违约,这也是债券市场运行中的正常经济现象,应由市场来解决。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特殊发展历程,出现了由政府承担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怪现象”。
(一)由政府承担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历史原因 由政府最终承担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有其历史渊源:在政府的扶持下,我国企业债券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具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实行审批制,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利率等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对当时刚刚起步的企业债券市场来说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作用。
但是,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严格审批制的结果是:投资者会认为债券的发行是经过了政府部门审批的,隐含着政府信用担保,一旦发生企业债券违约危机,政府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由于我国早期的发债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很多是为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具有“市政债券”的属性,最终的债务人是地方政府,所以,出现违约时由地方政府清偿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后,有些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了注册制并加强了市场自律管理,但由审批制转化而来的核准制还在很大范围内继续实行,审批部门要对其批准的企业债券承担一定责任的误解也就继续存在。
(二)政府承担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危害 由政府来最终承担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对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原因如下:
(1)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到目前为止,我国债券市场上尚未出现过一例事实违约。上世纪90年代的大规模的地方企业不能到期兑付事件、2006年的“06福禧CP01”事件、此次“山东海龙”短期融资券兑付事件,最后都由政府出面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造成了中国企业债券市场“表面健康”的假象,但实际上会降低债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会让投资者误以为投资有政府关联的企业债券风险为零,投资者在投资企业债券时也会更加注重政府信誉而非发债企业本身的资质。
随着近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向低资质发行人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未来出现实质性违约事件的风险正在逐步积累。但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仍然不强,必然会引致企业债券市场上违约风险的放大效应,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引起社会性的事件发生。
(2)不利于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能完全了解发债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就需要某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帮助投资者掌握这些信息,信用评级机构即可
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承担者浅探
作者:李慧 别晓彬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20期
一、引言
2011年4月,由恒丰银行担任主承销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海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额4亿元、期限1年、票面利率5.8%”的短期融资券“11海龙CP01”。当时,证券评级机构联合资信对山东海龙的主体评级为A+级,对“11海龙CP01”的债券评级为A-1。当月,山东海龙即相继发布了2010年报业绩预亏、违规担保等公告;接下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山东海龙濒临破产。
联合资信将其信用评级频频降级以警示风险,在不到1年的时间内,公司的主体评级由A+被降至CCC 级,债券评级也被降至C 级。一时间,山东海龙能否在2012年4月15日到期兑付其短期融资券成为债券市场关注的焦点。
2012年4月9日,山东海龙发布公告称,“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兑付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山东海龙未在兑付公告中披露偿付细节,但据《新闻晚报》2012年4月27日的报道“山东海龙本期短期融资券最终兑付的资金,来自于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恒丰银行。由公司控股股东潍坊市国资委进行担保,恒丰银行提供了山东海龙短融此次兑付的资金。” 从而,“11海龙CP01”最终免于违约。
但山东海龙2012年4月20日发布的2011年年报显示,2011年末,该公司总资产为58.95亿元,总负债为约67亿元,股东权益为-8.55亿元;2011年营业总收入38.13亿元,净亏损10.13亿元;经营净现金流量为-5.20亿元。同日发布的公告还显示,由于2010、2011年度连续两年经审计的年度净利润为负数,自4月23日起,“山东海龙”将正式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
当“山东海龙”出现短期融资券的兑付危机时,恒丰银行作为承销商和包销商,为其提供了专项贷款作为兑付资金。为一个如此严重资不抵债、严重亏损的公司提供垫付资金、解除其债券违约风险,恒丰银行是为了自己未来的业务开展,主动将风险承担了吗?显然不是,恒丰银行提供垫付资金的前提是由潍坊市国资委进行担保才为山东海龙提供了兑付债券的专项贷款,即最终的结果将是:如果山东海龙不能归还该专项贷款(从其2011年报看,将基本不可能归还),作为担保方的潍坊市国资委将承担连带责任。就是说,企业发行债券的违约风险最后转嫁给了地方政府,中国债券市场仍保持着未发生一例事实违约的记录。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债券市场无事实违约并不表示没有违约风险,只是在当前的环境中这风险还没有让投资者承担而已。
二、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理应由投资者承担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由企业发行的债券主要有: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公司债和可转债等。这些企业债券的发行方是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发行债券是其融资方式之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归还到期的本金和利息而发生违约,这也是债券市场运行中的正常经济现象,应由市场来解决。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特殊发展历程,出现了由政府承担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怪现象”。
(一)由政府承担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历史原因 由政府最终承担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有其历史渊源:在政府的扶持下,我国企业债券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因此企业债券的发行也具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实行审批制,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发行利率等作了严格的限制。这对当时刚刚起步的企业债券市场来说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作用。
但是,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严格审批制的结果是:投资者会认为债券的发行是经过了政府部门审批的,隐含着政府信用担保,一旦发生企业债券违约危机,政府理所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由于我国早期的发债企业都是国有企业,很多是为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具有“市政债券”的属性,最终的债务人是地方政府,所以,出现违约时由地方政府清偿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后,有些企业债券的发行采取了注册制并加强了市场自律管理,但由审批制转化而来的核准制还在很大范围内继续实行,审批部门要对其批准的企业债券承担一定责任的误解也就继续存在。
(二)政府承担企业债券违约风险的危害 由政府来最终承担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对中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原因如下:
(1)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到目前为止,我国债券市场上尚未出现过一例事实违约。上世纪90年代的大规模的地方企业不能到期兑付事件、2006年的“06福禧CP01”事件、此次“山东海龙”短期融资券兑付事件,最后都由政府出面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造成了中国企业债券市场“表面健康”的假象,但实际上会降低债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会让投资者误以为投资有政府关联的企业债券风险为零,投资者在投资企业债券时也会更加注重政府信誉而非发债企业本身的资质。
随着近年来企业债券市场向低资质发行人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未来出现实质性违约事件的风险正在逐步积累。但如果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仍然不强,必然会引致企业债券市场上违约风险的放大效应,甚至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引起社会性的事件发生。
(2)不利于中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健康发展。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能完全了解发债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就需要某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帮助投资者掌握这些信息,信用评级机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