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题
(注:答案比较复杂时,大家回答时可抓要点)
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概述
1、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方为公务员。
因此公务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党的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检委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以及农村村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人大组织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员;(2)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政协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等)的工作人员;(3)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八个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2、 成为一名公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色?
(一)坚持党管干部,反对“政治中立”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三)不实行“两官分途”
4、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1.政治中立;
2.分类管理;
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功绩制;
5.保障公务员权益。
5、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与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四)分类管理的原则:
1.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性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
2.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
3.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
(五)法治的原则:
1.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
2.依法保护公务员的公务行为。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1)同一性
(2)平等性
(3)法制性
(4)强制性
(5)不可放弃性
2、规定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2)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
(3)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
(4)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5)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3、国外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政治权利
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政治平等的权利
申诉控告的权利
(2)经济权利
职业保障权
退休的权利
辞职的权利
假期和健康、卫生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权利
(3)文化教育的权利
4、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 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
5、国外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
(2)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3)保持政治中立
(4)严守国家机密
(5)回避
(6)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7)申报财产
(8)对兼职的限制规定
6、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 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1、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什么是品位分类制度?我国主要实行哪种制度?
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分类对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制是以事为中心的现代人事制度,有规范化的系统分类,没有官、职分离的现象,不存在独立的官等,职等就是官等。
职位分类作为一种现代人事分类制度,具有五个特点:(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2)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具体应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每一个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5)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什么是品位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即以人为分类对象,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人事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制度则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另外一些国家实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这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设计的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主要实行哪种制度?
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行政人事分类管理的好的做法,遵循公务员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确立以职位分类为主,吸收品位分类的合理因素的职位分类制度。
2、比较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的优缺点。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这两种分类方式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互有长短:
职位分类的优点在于:(1)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现象;(2)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3)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4)可以做到职责分明,减少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解决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组织机构经常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
但是,职位分类也有其缺点:(1)灵活性差。职位分类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高级行政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用;(2)管理成本高。实施职位分类的程序繁琐复杂,考核方面过于注重公开化和量化指标,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人感到繁琐、死板、不易推行;(3)欠缺人性化。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强调“职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积极性不容易得到充分发挥。
品位分类制度则与之相反,其优点主要表现在:(1)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应用范围广,便于人事机构调整公务员的职务,所采用的级别随人走,免除了因职务变动和另有任命所带来的不安全感,能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
(2)它是建立在公务员应该是具有多面的知识的通才,而不需要很专门的知识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责任的高级公务;(3)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的意图行事,有利于集中统一地领导,树立行政权威,分配工作任务特别是临时性的任务指派也容易。
然而,现代公务员职能范围日益扩大,分工愈来愈细,许多专业性、技术性工作进入公务员的工作领域,它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缺陷来,特别成为业务类公务员管理的一大障
碍:(1)不注重对工作人员现有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进行调查分析,因人设岗,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局面;(2)在人事管理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3)过分重视学历、资历、身份等静态因素,不利于学历低、资历强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总之,品位分类在对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效率性、公正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
3、我国将公务员职位分为哪些类别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已有的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类(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专业技术类(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类(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具有司法强制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明显区别。)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设立其他的类别。
4、我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和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由哪些职务层次构成?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国家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厅局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
县处级正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县处级副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八个,八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 我国的级别制度是如何设置的?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比较多,各种类别的公务员的级别设置不尽相同。先以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级别设置为例来说明我国公务员级别制度的特点。
2006年,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的级别,将原先的15级增加到27级,并调整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见表2-2)。
表2-2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职务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关系。即“一职数级,上下交叉”。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级别与职务有一定对应关系。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的。
我国公务员级别划分“向基层倾斜”。也就是说,越是基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多;越是高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少。
其他级别制度
我国在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特殊领域还设置了公务员衔接制度。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和担任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都按照规定编制授衔。比如,部级正职授总警监;厅(局)级正职授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授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等等。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共三级;警督共三级;警司共三级;警员分两级。
海关关衔的设置也是类似。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共三级;三等、关务督察共三级;四等、关务督办 共三级;五等、关务员共两级。海关总署正职授海关总监;其他职务授相应的关衔。
法官的等级是法官的职级划分系列。十二级法官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等:(1)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大法官,大法官一共包括两级;(3)高级法官,共包括四级;(4)法官,共包括五级。检察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的规定也类似。十二级检察官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等:(1)首席大检察官,首席大检察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大检察官,大检察官一共包括两级,(3)高级检察官,共包括四级;(4)检察官,共包括五级。
第四章 录用、考核与培训
1、 为什么对公务员的录用要采用“凡录必考”制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什么意义?
公务员的录用采用“凡录必考”制度,充分贯彻和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用卷子代替了条子,不需要走任何门路,只要你有自己真才实学,凭你的真本事,凭你的能力和素质,参加考试,你能够进入到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这个行列里面来。所以这种公务员考录制度有自身的公正性和优越性,便于选拔优秀人才。
考试录用公务员有什么意义?
(1)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2)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落实;
(3)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
(4)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5)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变革。
公务员招考的生命线就是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正义。公务员招考从制度和程序设计上保证了考录政策公开、用人计划公开、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和录用结果公开,这是公务员考试最大的特点。公务员考试为大家提供了平等竞争的平台。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让所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在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打破身份、地域等方面的限制。
2、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贯彻和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我国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请分析笔试和面试的利弊。
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也就是说,考试的内容既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的内容。基础知识是指公务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包括政治、行政管理、经济和公文写作等;专业知识是指公务员从事某一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考试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分公共科目以及专业科目,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无论是笔试还是面试都由国家统一规定或授权的有关机关具体规定。一般是先笔试后面试。
笔试能较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知识、分析综合能力、文字水平、理解能力、反应和协调能力等。充分贯彻和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而且通过竞争性考试择优汰劣,
还可以激发和引导青年人才不断学习,奋发进取。但是笔试只能反映报考者当前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情况,很难反映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也难以发现其潜在的能力。将笔试作为基础,用面试考察相结合,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笔试和面试不一样,各有利弊。两种考试形式都很重要,笔试是指通过书面答题的形式对报考者水平进行测试的一种方式。
笔试合格后的面试是通过当面交谈的形式对报考者进行测试的一种方式。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面试的直观性很好,而且是招考部门用人的部门直接用这个人,要面对面进行观察。由面试考官当场来决定考生的成绩。因此主观性的东西更多一点,就是考官主观判断的性质更多一点。
4、为什么要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公务员工作实绩,能够正确引导公务员的发展方向。对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公务员,要予以重用;对那些心浮气燥、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甚至制造虚假政绩的公务员,要果断予以调整,从而形成鼓励公务员干事业、支持公务员干成事业、激发公务员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促进领导成员创造出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要求的政绩,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
5、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主要程序有三项:(1)个人总结;(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3)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公务员考核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领导考核与群众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6、公务员培训和一般培训有什么不同?其主要内涵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的目的、原则、种类、内容与形式和一般培训是不同的。
公务员的培训是指各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所任用的公务员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政治和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从性质上讲,公务员的培训是一种继续教育,是进行智力开发的重要手段。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员培训的对象一定是公务员;一般培训的对象不一定是公务员。
7、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的主要机构有哪些?
我国公务员的培训机构有三类:一类是中共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这是我国最高、最权威的国家高级公务员(或者说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机构;二是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以及若干在各地建立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三是其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各部门管理干部学院以及承担部分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这样就形成了以党校系统和行政学院系统为主体的公务员培训网络。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1、职务任免有哪几种类型?
按照我国现行的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主要包括有三种类型: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
2、职务任免的情形有哪些?
一、关于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情形
1.关于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任免情形,也称任免条件,是指实施任免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即就是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任免手续。这是任免制度的核心内容。
(1)任职情形
任职情形,即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务员予以任职。根据公务员职务管理的需要,任职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指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有三种情况:一是经考试考核被批准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免机关予以任职;二是从其他公职职位调入机关的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应予以任职;三是非公职人员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特定职位予以任职。这三种情形下的任职,具有双重含义,即正式确认这些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又正式确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指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也有三种情况:一是转换职位的,如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二是晋升或是降职的;三是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如由于机构调整、撤并使得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或者公务员因犯错误受处分被撤销职务后改任其他职务等。这三种情形下的任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需要任免机关及时予以任职,以明确新的职务。这种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
(2)免职情形
免职情形,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务员予以免职。免职情形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原任职务。如轮换、轮岗或是转任的,晋升或是降低职职务等,需要通过免职免除原职务。
第二种类型,因各种原因公务员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的、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等。其中,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情形仅指非公派学习,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这是考虑到,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公务员所担负的工作也会由组织妥善安排解决,不需要再任命其他人担任该职务。 第三种类型,自动免职,也就是不需要办理免职手续的情形。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通常采取会议公报、公告等形式,在社会上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公报、公告等一经发布,有关职务任免程序就已完成。以下从任职和免职两个方面具体阐述:
二、关于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情形
1.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这是主要的方式,最能体现选任制公务员任职的特征。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有关机关发布公报、公告,当选者及担任某职务。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一般情况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时,代表大会的常委会进行决定任命。为了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出现上述情况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对这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决定任命。
2.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免除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中。
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出现这三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被认为不称职;被撤职的,一般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公务员法也将撤职作为一种纪律处分;辞职的,从形式可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情形
1.工作需要
实行聘任制,首先要考虑的是职位的因素,是机关工作的需要,要符合机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两个方面的要求。从业务工作角度看,机关业务是机关实现其职能的主要方式和渠道,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每个机关的首要任务。从管理角度来看,主要是对人、财、物的优化组合,目的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活力,确保业务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包括聘任的职位、职数、方法、程序等,需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另外,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送同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3.在规定的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是实行聘任制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编制限额;另一个是工资限额。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为机关实行聘任制核批专门的编制,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相应的工资经费。如果这样,机关就可以在核定的专门的聘任编制限额内,实行聘任制。另一种情况是,编制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没有核批专门的聘任编制和工资经费,机关只能在原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将部分编制和工资经费,用于实行聘任制。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各机关都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
4.机关的选择
实行聘任制是机关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规范有授权型规范、义务型规范和权益复合型规范之分。授权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者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义务型规范直接规定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权益复合型规范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作用。公务员法中关于实行聘任制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机关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可以”实行聘任制,而不是“应当”实行聘任制。机关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是否实行聘任制。机关不实行聘任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职务聘任有何重要作用?
1.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公务员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这是从完善公务员制度角度看聘任制的立法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公务员管理,一方面要激发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稳定队伍,留住优秀人才,防止人才流失。委任制的特点是职务常任,队伍稳定,但是,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管理缺乏弹性。聘任制可以作为公务员任用制的补充,打破比较单一的用人方式,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保持机关与全社会各类人才的合理交流,体现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增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2.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满足机关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这是从机关工作需要来看聘任制的立法意义。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一些职位需要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的人才,但是机关短时间很难培养出来,又得也不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从机关外引进;但是,如果从机关外引进的人才仍然采取通常的做法,比如工资、福利待遇等,一方面,不容易引进来,另一方面,也不容易留住,这些人才,本来在市场上都很热门,收入很高。因此,需要机关采取聘任制,在收入等方面有更多的吸引力,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以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
3.聘任制引进人才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聘任制,一方面可以增加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既可以吸引多样化的高技术、高技能的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聘任制公务员的“鲶鱼效应”,激活公务员队伍,为机关创造有序的人才竞争环境,引导公务员合理流动和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因此,机关可以从改善人员结构,增强人员激励的需要出发,适当地使用聘任制公务员,
4.实行聘任制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职位。成本比较低,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增减,因此,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4、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持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执。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劳动人事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在机关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依法管理人事工作;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的制度,人事部1997年制定、2002年修订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发生人事争议的仲裁作了全面规定。后来在社会实践中,逐步调整为主要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根据公务员法,并结合《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的制度主要有:
(1)人事仲裁委员会
(2)仲裁程序
(3)对仲裁不服的起诉
(4)执行与监督
5、公务员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有哪些规定?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是我国选拔任用公务员的重要方式,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公务员法对“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共中央对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作了较具体规定。
(一)竞争上岗
1、适用范围。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看,竞争上岗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2、程序。(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2)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3)笔试、面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要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对考察对象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做出评价。(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6)办理任职手续。上列程序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开选拔
1、适用范围。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公务员法明确,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选拔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2、程序。(1)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
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任职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报名人员填报志愿后,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告中确定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 : l 。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职建议。(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6)办理任职手续。
6、任职前公示制与任职试用期制有哪些规定?
任职前公示制与任职试用期制是针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我国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任职前公示制是对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程序和方法的完善,任职试用期制是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工作的延伸。
(一)任职前公示制度的具体规定
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的人事管理制度。
中组部2000 年12 月下发的《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
(2)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3)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4)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5)公示时间。公示期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6)公示程序。公示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二是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三是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使干部在一定的期限内任职试用,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
中组部2001 年2 月下发的《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公务员任职试用
期作了具体规定:
(1)适用范围和试用期限。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2)试用期间的管理。党委(党组)及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试用期满的考核。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7、降职与处分有何区别?
降职制度,是机关依据法定条件、方法、程序,使公务员职务降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直至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有警示、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的目的却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效率。(2)原因不同。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是公务员不称职。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因公务员违法或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在这里,违法违纪实际也是不称职的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3)实施的后果不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某些权力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受影响。
思考题
(注:答案比较复杂时,大家回答时可抓要点)
第一章 公务员制度概述
1、 我国公务员的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方为公务员。
因此公务员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党的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纪检委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3)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机关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4)街道、乡、镇党委机关的工作人员。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以及农村村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人大组织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不设常务委员会)。人大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人员;(2)各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的工作人员;(3)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3)乡镇人民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政协机关包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政协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政协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政协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办公厅、室等)的工作人员;(3)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我国的民主党派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八个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机关中的下列人员是公务员:(1)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2)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2、 成为一名公务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色?
(一)坚持党管干部,反对“政治中立”
(二)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三)不实行“两官分途”
4、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1.政治中立;
2.分类管理;
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得保持政治中立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两官”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或称政务官和事务官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功绩制;
5.保障公务员权益。
5、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原则有哪些?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与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四)分类管理的原则:
1.根据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将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性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再根据职位类别设置不同的职务序列。
2.根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
3.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
(五)法治的原则:
1.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
2.依法保护公务员的公务行为。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1)同一性
(2)平等性
(3)法制性
(4)强制性
(5)不可放弃性
2、规定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2)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
(3)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
(4)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5)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3、国外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政治权利
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
政治平等的权利
申诉控告的权利
(2)经济权利
职业保障权
退休的权利
辞职的权利
假期和健康、卫生及生命安全等方面的权利
(3)文化教育的权利
4、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 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公民的权利,一部分是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享有的权利。
5、国外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
(2)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3)保持政治中立
(4)严守国家机密
(5)回避
(6)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7)申报财产
(8)对兼职的限制规定
6、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 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1、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什么是品位分类制度?我国主要实行哪种制度?
什么是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即以职位为分类对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制是以事为中心的现代人事制度,有规范化的系统分类,没有官、职分离的现象,不存在独立的官等,职等就是官等。
职位分类作为一种现代人事分类制度,具有五个特点:(1)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的原则,分类的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2)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所需资格条件;(3)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具体应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每一个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4)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5)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什么是品位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即以人为分类对象,通常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人事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制度则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另外一些国家实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这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设计的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主要实行哪种制度?
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国情,从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行政人事分类管理的好的做法,遵循公务员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确立以职位分类为主,吸收品位分类的合理因素的职位分类制度。
2、比较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的优缺点。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这两种分类方式依据的理论基础不同,互有长短:
职位分类的优点在于:(1)因事设人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现象;(2)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3)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4)可以做到职责分明,减少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解决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组织机构经常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
但是,职位分类也有其缺点:(1)灵活性差。职位分类较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高级行政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则不太适用;(2)管理成本高。实施职位分类的程序繁琐复杂,考核方面过于注重公开化和量化指标,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人感到繁琐、死板、不易推行;(3)欠缺人性化。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强调“职位面前人人平等”,因此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积极性不容易得到充分发挥。
品位分类制度则与之相反,其优点主要表现在:(1)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应用范围广,便于人事机构调整公务员的职务,所采用的级别随人走,免除了因职务变动和另有任命所带来的不安全感,能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
(2)它是建立在公务员应该是具有多面的知识的通才,而不需要很专门的知识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责任的高级公务;(3)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的意图行事,有利于集中统一地领导,树立行政权威,分配工作任务特别是临时性的任务指派也容易。
然而,现代公务员职能范围日益扩大,分工愈来愈细,许多专业性、技术性工作进入公务员的工作领域,它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缺陷来,特别成为业务类公务员管理的一大障
碍:(1)不注重对工作人员现有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进行调查分析,因人设岗,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局面;(2)在人事管理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3)过分重视学历、资历、身份等静态因素,不利于学历低、资历强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总之,品位分类在对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效率性、公正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
3、我国将公务员职位分为哪些类别进行管理?
目前,我国已有的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类(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专业技术类(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指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以及法官和检察官类(该类职位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与检察权,具有司法强制性和较强的专业性,与其他类别职位的性质、特点存在明显区别。)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设立其他的类别。
4、我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和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由哪些职务层次构成?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国家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省部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省部级副职:中共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厅局级正职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的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厅局级副职包括: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副职,副厅级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正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
县处级正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下属处室正职。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县处级副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的下属处室副职。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序列的职务层次是八个,八个职务层次的职务名称是确定的。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4、 我国的级别制度是如何设置的?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比较多,各种类别的公务员的级别设置不尽相同。先以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级别设置为例来说明我国公务员级别制度的特点。
2006年,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增加了公务员的级别,将原先的15级增加到27级,并调整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见表2-2)。
表2-2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由此可见,我国实行职务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关系。即“一职数级,上下交叉”。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级别与职务有一定对应关系。职务与级别相对独立,但并不是完全分离的。
我国公务员级别划分“向基层倾斜”。也就是说,越是基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多;越是高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少。
其他级别制度
我国在人民警察、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特殊领域还设置了公务员衔接制度。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和担任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都按照规定编制授衔。比如,部级正职授总警监;厅(局)级正职授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授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等等。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总警监、副总警监;警监共三级;警督共三级;警司共三级;警员分两级。
海关关衔的设置也是类似。关衔的等级设置为五等十三级,即:一等、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二等、关务监督共三级;三等、关务督察共三级;四等、关务督办 共三级;五等、关务员共两级。海关总署正职授海关总监;其他职务授相应的关衔。
法官的等级是法官的职级划分系列。十二级法官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等:(1)首席大法官,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2)大法官,大法官一共包括两级;(3)高级法官,共包括四级;(4)法官,共包括五级。检察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的规定也类似。十二级检察官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等:(1)首席大检察官,首席大检察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大检察官,大检察官一共包括两级,(3)高级检察官,共包括四级;(4)检察官,共包括五级。
第四章 录用、考核与培训
1、 为什么对公务员的录用要采用“凡录必考”制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有什么意义?
公务员的录用采用“凡录必考”制度,充分贯彻和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用卷子代替了条子,不需要走任何门路,只要你有自己真才实学,凭你的真本事,凭你的能力和素质,参加考试,你能够进入到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这个行列里面来。所以这种公务员考录制度有自身的公正性和优越性,便于选拔优秀人才。
考试录用公务员有什么意义?
(1)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建设;
(2)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德才兼备原则的贯彻落实;
(3)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用人机制;
(4)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5) 考试录用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制度的变革。
公务员招考的生命线就是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公平正义。公务员招考从制度和程序设计上保证了考录政策公开、用人计划公开、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和录用结果公开,这是公务员考试最大的特点。公务员考试为大家提供了平等竞争的平台。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让所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在考试面前人人平等,打破身份、地域等方面的限制。
2、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贯彻和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我国录用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请分析笔试和面试的利弊。
公务员考试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也就是说,考试的内容既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的内容。基础知识是指公务员必备的基础知识,包括政治、行政管理、经济和公文写作等;专业知识是指公务员从事某一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考试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笔试分公共科目以及专业科目,笔试合格者进行面试,无论是笔试还是面试都由国家统一规定或授权的有关机关具体规定。一般是先笔试后面试。
笔试能较客观地反映一个人的知识、分析综合能力、文字水平、理解能力、反应和协调能力等。充分贯彻和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而且通过竞争性考试择优汰劣,
还可以激发和引导青年人才不断学习,奋发进取。但是笔试只能反映报考者当前所具有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等素质情况,很难反映其思想素质、道德品质,也难以发现其潜在的能力。将笔试作为基础,用面试考察相结合,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笔试和面试不一样,各有利弊。两种考试形式都很重要,笔试是指通过书面答题的形式对报考者水平进行测试的一种方式。
笔试合格后的面试是通过当面交谈的形式对报考者进行测试的一种方式。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面试的直观性很好,而且是招考部门用人的部门直接用这个人,要面对面进行观察。由面试考官当场来决定考生的成绩。因此主观性的东西更多一点,就是考官主观判断的性质更多一点。
4、为什么要对公务员进行考核?
通过考核公务员工作实绩,能够正确引导公务员的发展方向。对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公务员,要予以重用;对那些心浮气燥、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甚至制造虚假政绩的公务员,要果断予以调整,从而形成鼓励公务员干事业、支持公务员干成事业、激发公务员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促进领导成员创造出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要求的政绩,创造出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政绩。
5、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考核主要程序有三项:(1)个人总结;(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3)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公务员考核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领导考核与群众相结合;
2.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3.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6、公务员培训和一般培训有什么不同?其主要内涵是什么?
公务员培训的目的、原则、种类、内容与形式和一般培训是不同的。
公务员的培训是指各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所任用的公务员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政治和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从性质上讲,公务员的培训是一种继续教育,是进行智力开发的重要手段。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员培训的对象一定是公务员;一般培训的对象不一定是公务员。
7、当前我国公务员培训的主要机构有哪些?
我国公务员的培训机构有三类:一类是中共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这是我国最高、最权威的国家高级公务员(或者说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机构;二是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以及若干在各地建立的公务员培训基地;三是其他培训机构,主要包括各部门管理干部学院以及承担部分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这样就形成了以党校系统和行政学院系统为主体的公务员培训网络。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1、职务任免有哪几种类型?
按照我国现行的任用制度,公务员职务任免主要包括有三种类型: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
2、职务任免的情形有哪些?
一、关于委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情形
1.关于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任免情形,也称任免条件,是指实施任免行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即就是在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任免手续。这是任免制度的核心内容。
(1)任职情形
任职情形,即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公务员予以任职。根据公务员职务管理的需要,任职情形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指对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需要进行任职。有三种情况:一是经考试考核被批准录用的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任免机关予以任职;二是从其他公职职位调入机关的人员,经考核确认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任免机关应予以任职;三是非公职人员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特定职位予以任职。这三种情形下的任职,具有双重含义,即正式确认这些人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又正式确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指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任免机关应及时予以任职,以确认新的职务关系。也有三种情况:一是转换职位的,如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二是晋升或是降职的;三是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如由于机构调整、撤并使得公务员到新的职位上任职,或者公务员因犯错误受处分被撤销职务后改任其他职务等。这三种情形下的任职,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需要任免机关及时予以任职,以明确新的职务。这种任职,是公务员职务关系的变更,不具有确认公务员身份的意义,只具有确认新的职务关系的意义。
(2)免职情形
免职情形,即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公务员予以免职。免职情形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公务员职位发生变化,承担了新的职责,应当免去原任职务。如轮换、轮岗或是转任的,晋升或是降低职职务等,需要通过免职免除原职务。
第二种类型,因各种原因公务员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当免去所任职务。如退休的、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等。其中,离职学习连续一年以上的情形仅指非公派学习,不包括组织选派参加学习的。这是考虑到,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公务员所担负的工作也会由组织妥善安排解决,不需要再任命其他人担任该职务。 第三种类型,自动免职,也就是不需要办理免职手续的情形。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职务自行免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任免,通常采取会议公报、公告等形式,在社会上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公报、公告等一经发布,有关职务任免程序就已完成。以下从任职和免职两个方面具体阐述:
二、关于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情形
1.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选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获得。
一是通过选举方式任职。这是主要的方式,最能体现选任制公务员任职的特征。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完成选举后,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有关机关发布公报、公告,当选者及担任某职务。
二是有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任命。一般情况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时,代表大会的常委会进行决定任命。为了维护选举的严肃性,出现上述情况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只有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对这些选举产生的职务实行决定任命。
2.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免除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也有两种情况:
一是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中。
二是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出现这三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被认为不称职;被撤职的,一般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公务员法也将撤职作为一种纪律处分;辞职的,从形式可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聘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情形
1.工作需要
实行聘任制,首先要考虑的是职位的因素,是机关工作的需要,要符合机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两个方面的要求。从业务工作角度看,机关业务是机关实现其职能的主要方式和渠道,确保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是每个机关的首要任务。从管理角度来看,主要是对人、财、物的优化组合,目的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强活力,确保业务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包括聘任的职位、职数、方法、程序等,需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实施则由用人机关承担。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聘任公务员,有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地方各级机关聘任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另外,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送同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3.在规定的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是实行聘任制的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编制限额;另一个是工资限额。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机构编制主管部门为机关实行聘任制核批专门的编制,财政主管部门核拨相应的工资经费。如果这样,机关就可以在核定的专门的聘任编制限额内,实行聘任制。另一种情况是,编制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没有核批专门的聘任编制和工资经费,机关只能在原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将部分编制和工资经费,用于实行聘任制。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各机关都不能超出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聘用人员。
4.机关的选择
实行聘任制是机关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法律规范有授权型规范、义务型规范和权益复合型规范之分。授权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者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义务型规范直接规定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权益复合型规范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作用。公务员法中关于实行聘任制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机关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是“可以”实行聘任制,而不是“应当”实行聘任制。机关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是否实行聘任制。机关不实行聘任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职务聘任有何重要作用?
1.实行聘任制有利于健全公务员用人机制、增强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这是从完善公务员制度角度看聘任制的立法意义。我国现阶段的公务员管理,一方面要激发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又要稳定队伍,留住优秀人才,防止人才流失。委任制的特点是职务常任,队伍稳定,但是,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管理缺乏弹性。聘任制可以作为公务员任用制的补充,打破比较单一的用人方式,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的优秀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保持机关与全社会各类人才的合理交流,体现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增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
2.实行聘任制有利于满足机关对多样化人才的需要、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这是从机关工作需要来看聘任制的立法意义。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发展变化,我国公共管理事务日益复杂,专业性不断增强,一些职位需要特殊技能、经验或资历的人才,但是机关短时间很难培养出来,又得也不能通过机关自身培养,只能采取从机关外引进;但是,如果从机关外引进的人才仍然采取通常的做法,比如工资、福利待遇等,一方面,不容易引进来,另一方面,也不容易留住,这些人才,本来在市场上都很热门,收入很高。因此,需要机关采取聘任制,在收入等方面有更多的吸引力,来吸引和留住人才,以适应行政管理发展的新要求。
3.聘任制引进人才也有利于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行聘任制,一方面可以增加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既可以吸引多样化的高技术、高技能的人才,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聘任制公务员的“鲶鱼效应”,激活公务员队伍,为机关创造有序的人才竞争环境,引导公务员合理流动和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因此,机关可以从改善人员结构,增强人员激励的需要出发,适当地使用聘任制公务员,
4.实行聘任制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对于一些社会通用性较强的事务性、辅助性工作,
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人员来做。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职位。成本比较低,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增减,因此,可以降低行政成本。
4、什么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也称人事纠纷,是指具有人事关系的单位与其所属工作人员之间,因执行人事政策法规,或履行聘任合同(聘用合同),持不同的主张和要求而产生的争执。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处理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人事争议,是职位聘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是一种劳动人事合同争议,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解决比较妥当。在机关引入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机关依法管理人事工作;另一方面,争议双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的制度,人事部1997年制定、2002年修订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中发生人事争议的仲裁作了全面规定。后来在社会实践中,逐步调整为主要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进行仲裁。根据公务员法,并结合《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的制度主要有:
(1)人事仲裁委员会
(2)仲裁程序
(3)对仲裁不服的起诉
(4)执行与监督
5、公务员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制度有哪些规定?
“竞争上岗、公开选拔”是我国选拔任用公务员的重要方式,也是公务员职务晋升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公务员法对“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中共中央对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作了较具体规定。
(一)竞争上岗
1、适用范围。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从职务层次看,竞争上岗适用于司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进行,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2、程序。(1)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2)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3)笔试、面试。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4)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工作要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要对考察对象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做出评价。(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
(6)办理任职手续。上列程序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公开选拔
1、适用范围。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公务员法明确,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选拔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2、程序。(1)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
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任职要求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报名人员填报志愿后,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公告中确定的资格条件等,进行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 : l 。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职建议。(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做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6)办理任职手续。
6、任职前公示制与任职试用期制有哪些规定?
任职前公示制与任职试用期制是针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一项特别规定,是我国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任职前公示制是对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程序和方法的完善,任职试用期制是选拔任用和职务晋升工作的延伸。
(一)任职前公示制度的具体规定
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提拔或调整的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的人事管理制度。
中组部2000 年12 月下发的《 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1)公示对象。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
(2)公示范围。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应向社会公示;部门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原则上在其所在的工作部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公示,也可根据岗位特点在更大范围内公示;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单位公示。
(3)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4)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一般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在部门(单位)或系统内公示的,可采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5)公示时间。公示期一般以七至十五天为宜。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6)公示程序。公示程序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以一定方式予以公示;二是以组织(人事)部门为主受理群众意见;三是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四是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公布。
(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具体规定
任职试用期制,是指对已经通过任用程序确定了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解除试任职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于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通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使干部在一定的期限内任职试用,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把不胜任工作的干部在任职初期就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
中组部2001 年2 月下发的《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公务员任职试用
期作了具体规定:
(1)适用范围和试用期限。试用期制度主要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司厅局级以下(含司厅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人大、政协工作机构(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此外,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也可以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2)试用期间的管理。党委(党组)及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试用期满的考核。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7、降职与处分有何区别?
降职制度,是机关依据法定条件、方法、程序,使公务员职务降低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它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1)目的不同。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直至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有警示、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的目的却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效率。(2)原因不同。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的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是公务员不称职。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因公务员违法或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在这里,违法违纪实际也是不称职的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3)实施的后果不同。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某些权力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