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1999〕8号

【主题词】 劳动 社会保障 退休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 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 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 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 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 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 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 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 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 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 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 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 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 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 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 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 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 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 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 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 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 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 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 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 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1年0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5月11日 (中央法规)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发〔1999〕8号

【主题词】 劳动 社会保障 退休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

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 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 (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 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 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 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 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 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 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 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 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 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 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 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 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 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 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 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 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 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 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 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 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 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 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 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 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 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 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1年0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1年05月11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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