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日协会第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条件应符合《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入会及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凡自愿参加并经批准的本协会会员应填写会员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入会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申请被接受后,由协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五条 会员一经批准,由协会颁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如有丢失必须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六条 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会员退会
第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八条 退会会员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会员承担。
第九条 协会对劝退或除名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在协会内部通报,并责成其交回会员证书注销。
第四章 会费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是
(一)理事: 1000-5000元
(二)个人会员: 100 元/年
第十一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从接到本协会批准通知后的一月内,缴纳第一次会费,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半年的会费。
第十二条 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即视为自行退会,
并通报全体会员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要修改,需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日协会第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条件应符合《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入会及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凡自愿参加并经批准的本协会会员应填写会员登记表(表格样式见附件)。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重庆市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入会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理事会讨论。申请被接受后,由协会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五条 会员一经批准,由协会颁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如有丢失必须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六条 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会员退会
第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第八条 退会会员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会员承担。
第九条 协会对劝退或除名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在协会内部通报,并责成其交回会员证书注销。
第四章 会费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是
(一)理事: 1000-5000元
(二)个人会员: 100 元/年
第十一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从接到本协会批准通知后的一月内,缴纳第一次会费,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半年的会费。
第十二条 一年内不缴纳会费的会员,即视为自行退会,
并通报全体会员和主管部门。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要修改,需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