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防止和纠正教帅违反帅德规范,促使教师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j教育工作者,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要求

第一条 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组织或参加罢课及违背法律法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参加非法的募捐,、演讲、签名等活动,印制、散发和张贴非法的宣传品。

3、散布或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沦。 4、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参入邪救活动。

第二条 要爱岗敬,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办理私事。

2、在备课、上课、批改作时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3、违抗上级或学校工作安排,怠慢工作。

4、课堂上抽烟、用手机、呼机,影响课堂效率。 5、考试弄虚作假。

第三条 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有下列行为: 1、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2、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

3、以学习成绩将学分成几等,以成绩作为排座位的依据。 4、辱骂、体罚或变相刚体罚学生。 5、与女生交往行为不检点。 6、猥亵、引诱、奸污女学生。

第四条 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得有下列行为: 1、穿薄、露、透服装,戴奇异首饰,染红、黄色头发。 2、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教材,向学生推销商品。 3、索要或变相向家长索要财物。

4、利用学生办私事,利用排座位,介绍学生入学收取好处费。 5、自立项目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6、未经学校批准搞第二职业、请人代教、到校外带课。

第五条 要尊重家长,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2、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

3、借故刁难或用傲慢粗暴、侮辱人格的言行对待家长。 4、打击家长的批评意见,借机对学生施以报复。

第六条 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集体荣誉的言论。

2、与同事不合作,嫉贤妒能,互相拆台。

3、当着学生的面对别的学科评头论足,蔑视、贬低其他学科。 4、对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 5、诽谤、诬陷他人。

6、同事之间闹不团结,出现谩骂、斗殴言行。 7、对待不问意见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得有写列行为: 1、使用污秽语言。

2、在公共场所酗酒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二、处罚规定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师德要求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消教师资格、开除。 ’

第九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一条师德要求,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的,撤消教帅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教师违反第二条师德要求,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第三条第1、2、3项的,给予警告处分。

违反第三条第4、5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以上处分。违反第三条第6项的,给予开除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教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一般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 第十三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1、2、3项要求,给予警告处分。 教师违反第六条4、5、6、7项要求,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教师违反第七条第2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 教师违反第七条第3项,给予取消教师资格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师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主动检查,认识错误的。 2、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3、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

第十六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师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处分。

l、屡教:不改。

2、拒不退出违纪所得。 3、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 4、伪造、毁灭证据的。

5、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6、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师德要求的。 7、共同违反要求负主要责任的。 8、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处分教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程序和批准权限: 1、按照教师的管理权限审批立案。 2、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3、提出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4、审批机关批准做了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成通知有关单位和教师本人。其中给予撤消教师资格以上处分的,教育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教师有违规行为,—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师警告处分,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升职称。教师受记过处分,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低聘一级。

教师受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且自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工资。教师受开除处分, 自处分之日起停止一切遇。 三、处分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教帅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原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受开除以处的行政处分,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 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处分满一年;取消教师资格证满两年。 解除处分的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2、原批准机关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过有关单位和教师本人。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为了规范教师的行为,防止和纠正教帅违反帅德规范,促使教师真正成为人民满意的j教育工作者,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师德要求

第一条 要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不得有下列行为:

1、组织或参加罢课及违背法律法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参加非法的募捐,、演讲、签名等活动,印制、散发和张贴非法的宣传品。

3、散布或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沦。 4、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参入邪救活动。

第二条 要爱岗敬,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迟到、早退、中途离开课堂,办理私事。

2、在备课、上课、批改作时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3、违抗上级或学校工作安排,怠慢工作。

4、课堂上抽烟、用手机、呼机,影响课堂效率。 5、考试弄虚作假。

第三条 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有下列行为: 1、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2、公开排列学生的考试名次。

3、以学习成绩将学分成几等,以成绩作为排座位的依据。 4、辱骂、体罚或变相刚体罚学生。 5、与女生交往行为不检点。 6、猥亵、引诱、奸污女学生。

第四条 要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不得有下列行为: 1、穿薄、露、透服装,戴奇异首饰,染红、黄色头发。 2、强制学生购买教学辅助教材,向学生推销商品。 3、索要或变相向家长索要财物。

4、利用学生办私事,利用排座位,介绍学生入学收取好处费。 5、自立项目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

6、未经学校批准搞第二职业、请人代教、到校外带课。

第五条 要尊重家长,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指责、训斥学生家长。

2、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

3、借故刁难或用傲慢粗暴、侮辱人格的言行对待家长。 4、打击家长的批评意见,借机对学生施以报复。

第六条 要关心集体,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集体荣誉的言论。

2、与同事不合作,嫉贤妒能,互相拆台。

3、当着学生的面对别的学科评头论足,蔑视、贬低其他学科。 4、对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 5、诽谤、诬陷他人。

6、同事之间闹不团结,出现谩骂、斗殴言行。 7、对待不问意见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 要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得有写列行为: 1、使用污秽语言。

2、在公共场所酗酒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二、处罚规定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师德要求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撤消教师资格、开除。 ’

第九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一条师德要求,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的,撤消教帅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以上处分。 第十条 教师违反第二条师德要求,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教师违反第三条第1、2、3项的,给予警告处分。

违反第三条第4、5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以上处分。违反第三条第6项的,给予开除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教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一般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 第十三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1、2、3项要求,给予警告处分。 教师违反第六条4、5、6、7项要求,一般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

第十四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教师违反第七条第2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教师资格处分。 教师违反第七条第3项,给予取消教师资格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师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1、主动检查,认识错误的。 2、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3、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

第十六条 教师违反本办法师德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

处分。

l、屡教:不改。

2、拒不退出违纪所得。 3、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 4、伪造、毁灭证据的。

5、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6、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师德要求的。 7、共同违反要求负主要责任的。 8、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处分教师,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程序和批准权限: 1、按照教师的管理权限审批立案。 2、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3、提出处分意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报。

4、审批机关批准做了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成通知有关单位和教师本人。其中给予撤消教师资格以上处分的,教育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教师有违规行为,—般应该从发现错误之日起,半年以内给予处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至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师警告处分,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晋升职称。教师受记过处分,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并低聘一级。

教师受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发给基本生活费。并且自处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工资。教师受开除处分, 自处分之日起停止一切遇。 三、处分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教帅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原处机关申请复核或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对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受开除以处的行政处分,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 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处分满一年;取消教师资格证满两年。 解除处分的程序:

1、所在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

2、原批准机关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过有关单位和教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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