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办公室
签订时间:2008年9月16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2008年9月16日至2011年3月30日。
第三条 年租金(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零肆元整。
第四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
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办公、生产经营。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房屋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维修,房屋的人为损坏
由承租人维修。
第七条 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期满后一个月内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
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
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
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无。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一份。
出租人(章):
住所:
出租人:
(签名):
承租人(章):
住所:
(签名):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地点:办公室
签订时间:2008年9月16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2008年9月16日至2011年3月30日。
第三条 年租金(大写):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伍佰零肆元整。
第四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
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办公、生产经营。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房屋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维修,房屋的人为损坏
由承租人维修。
第七条 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第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期满后一个月内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
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
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
决:
(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无。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和承租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一份。
出租人(章):
住所:
出租人:
(签名):
承租人(章):
住所: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