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洗煤场生产承包协议1
洗煤场生产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生产甲方洗煤厂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洗煤机洗煤生产任务承包给乙方。
二、甲方将通过试生产运行正常的设备全部移交乙方接管,并签订接交手续。生产设备的日常生产、设备更换、保养、维修、配件更换、耗材供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避免人为因素的设备损坏,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共同查验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履行接交手续。
三、生产所需电、水,由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三辆装载机,油料由甲方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价格按石油公司价格时价,税票以甲方名义抵扣;煤矸石、废料、煤泥向场外拉运倾倒由甲方负责,厂内的倒堆、装卸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提供住宿起灶用房。
五、生产原煤、精煤的化验工作由甲方负责。
六、安全生产管理1.协议签订后,按照安全生产第一的基本方针,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即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乙方应加强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强化员工培训,避免重特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为高危岗位工作人员买保险。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提出的合理化整改意见,乙方无条件立即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每次罚1~2万元,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承包生产协议。
3.乙方要加强生产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在场内从事违法活动,发现一次员工从事违法活动的罚款2000元。
七、生产承包价格及结算方式
1.甲方按入洗原煤9.5元/吨的价格付给乙方,甲方需保证最低入洗量的原煤供应,确保乙方的生产最低需求量和承包生产效益,经乙方测算,无法保证正常生产效益时,则双方共同协商,协商无果,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2.甲方保证乙方每月生产2万吨原煤,如生产达不到2万吨,按2万吨支付工资(洗煤机械故障除外)。
3.承包期限:承包生产期限为1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起。
4.费用结算:每月月底结账,甲方在次月15日结清上月生产费用。
5.购置设备易损件的费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具正规票据。工人工资发放,乙方以报表的方式上报甲方,甲方拨付的工资款项,并从承包生产费用中核减。
八、其它
1.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此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 月 日篇二:洗煤厂承包经营协议
洗煤厂承包经营协议
甲 方:灵石县恒利煤化有限公司
乙 方:吴永辉
为更好的利用恒利煤化有限公司的选煤能力,发展经济,经双方充分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承包经营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自己所有的洗煤厂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 承包期限为二年,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
年3月31日止。
三、 二年承包期内承包费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在 本协议生效时支付壹佰伍拾万元整,剩余款项在2012年4月1日前付清,若乙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的印鉴及各种证照由甲方保管, 但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五、 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水、电费用及其他各单 位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独立核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 由乙方承担和甲方无关。
七、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八、 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包括露天采煤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可以终止协议执行,其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处理,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 租赁期满乙方应当将洗煤厂的所有设施设备在可 以正常生产的状态下交还甲方,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 一方违约向对方交纳租金20%的违约金。
十一、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 方(签字盖章):灵石县恒利煤化有限公司
乙 方(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篇三:洗煤厂租赁合同
洗煤厂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把洗煤厂出租给乙方用以从事洗煤加工经营。
2、甲方提供洗煤厂所有设备:(1)场地面积20亩左右,其中硬化地面(包括砖地,水泥地)15亩。(2)机房一套,住房8间。(3)电气设备:80千瓦变压器一台,表箱内装2个空气开关,电子表1个,洗煤机配套电机14个,总功率68千瓦,80吨电子地磅一台,外带显示器两个,机房内有配电箱一套,机房到变压器埋设120平方毫米3+1电缆80米,高压线到变压器有地埋高压电缆40米,从机房到清水煤泥池电缆4×25平方毫米80米,外带空气开关1个。(4)从机房到清水池133毫米铁管80米。池内配有18千瓦潜水泵一台。
第二条:租赁时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共计 年结束。
第三条:租金每年 万元( 万元),共计 万元 (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清租金 万元,剩余租金于 年月日前付清万元,在年月日前付清 万元。
第四条:乙方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内,水、电、工商、税务、环保等费用及因外界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条: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当地政府征用该场地时,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剩余期限的租金。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受法律保护,出租前甲方遗留债务由甲方自行解决,当乙方需购置相应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多源化生产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改造设备原物件完好保存,期满后恢复原机状态以备使用。
第八条:乙方在承租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场地设备转让,转租,如果发生类似情况,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洗煤厂,解除合同,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所剩租金概不退还,维护甲方正当权益,并且乙方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洗煤厂期间,乙方所雇佣的工人及业务往来人员和家人进出车辆等场内生产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负责供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供电,在使用期间如因乙方违规使用,造成水管线路设施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行修复。
第十一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没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间或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场地及甲方所提供的配套设施经检修后以良好的,正常运转状态交还给甲方。乙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及违约: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干扰对乙方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使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年租金8%的违约金。
4、如有甲方在乙方承租双方使用合同期内,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禁止乙方正常工作及生产停产时,甲方应付当年合同期内租金及8%的违约金。
5、甲方参与乙方外围增建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前所须围增建设,由甲方来完成此工程。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篇一:洗煤场生产承包协议1
洗煤场生产承包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生产甲方洗煤厂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 洗煤机洗煤生产任务承包给乙方。
二、甲方将通过试生产运行正常的设备全部移交乙方接管,并签订接交手续。生产设备的日常生产、设备更换、保养、维修、配件更换、耗材供应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避免人为因素的设备损坏,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共同查验设备的完好情况,并履行接交手续。
三、生产所需电、水,由甲方提供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三辆装载机,油料由甲方供应,费用由乙方承担,结算价格按石油公司价格时价,税票以甲方名义抵扣;煤矸石、废料、煤泥向场外拉运倾倒由甲方负责,厂内的倒堆、装卸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提供住宿起灶用房。
五、生产原煤、精煤的化验工作由甲方负责。
六、安全生产管理1.协议签订后,按照安全生产第一的基本方针,在生产过程中,乙方即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乙方应加强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强化员工培训,避免重特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为高危岗位工作人员买保险。
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提出的合理化整改意见,乙方无条件立即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每次罚1~2万元,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承包生产协议。
3.乙方要加强生产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严守工作纪律,严禁在场内从事违法活动,发现一次员工从事违法活动的罚款2000元。
七、生产承包价格及结算方式
1.甲方按入洗原煤9.5元/吨的价格付给乙方,甲方需保证最低入洗量的原煤供应,确保乙方的生产最低需求量和承包生产效益,经乙方测算,无法保证正常生产效益时,则双方共同协商,协商无果,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2.甲方保证乙方每月生产2万吨原煤,如生产达不到2万吨,按2万吨支付工资(洗煤机械故障除外)。
3.承包期限:承包生产期限为1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起。
4.费用结算:每月月底结账,甲方在次月15日结清上月生产费用。
5.购置设备易损件的费用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开具正规票据。工人工资发放,乙方以报表的方式上报甲方,甲方拨付的工资款项,并从承包生产费用中核减。
八、其它
1.甲乙双方需共同遵守此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该协议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 月 日篇二:洗煤厂承包经营协议
洗煤厂承包经营协议
甲 方:灵石县恒利煤化有限公司
乙 方:吴永辉
为更好的利用恒利煤化有限公司的选煤能力,发展经济,经双方充分协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承包经营协议:
一、 甲方同意将自己所有的洗煤厂承包给乙方经营。
二、 承包期限为二年,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3
年3月31日止。
三、 二年承包期内承包费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在 本协议生效时支付壹佰伍拾万元整,剩余款项在2012年4月1日前付清,若乙方迟延支付,每迟延一天按应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 承包经营期间公司的印鉴及各种证照由甲方保管, 但乙方因业务需要使用时,甲方应积极配合。
五、 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各种水、电费用及其他各单 位收取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独立核算,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 由乙方承担和甲方无关。
七、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合法经营。
八、 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包括露天采煤影响)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可以终止协议执行,其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处理,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 租赁期满乙方应当将洗煤厂的所有设施设备在可 以正常生产的状态下交还甲方,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 一方违约向对方交纳租金20%的违约金。
十一、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 方(签字盖章):灵石县恒利煤化有限公司
乙 方(签字盖章):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篇三:洗煤厂租赁合同
洗煤厂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把洗煤厂出租给乙方用以从事洗煤加工经营。
2、甲方提供洗煤厂所有设备:(1)场地面积20亩左右,其中硬化地面(包括砖地,水泥地)15亩。(2)机房一套,住房8间。(3)电气设备:80千瓦变压器一台,表箱内装2个空气开关,电子表1个,洗煤机配套电机14个,总功率68千瓦,80吨电子地磅一台,外带显示器两个,机房内有配电箱一套,机房到变压器埋设120平方毫米3+1电缆80米,高压线到变压器有地埋高压电缆40米,从机房到清水煤泥池电缆4×25平方毫米80米,外带空气开关1个。(4)从机房到清水池133毫米铁管80米。池内配有18千瓦潜水泵一台。
第二条:租赁时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共计 年结束。
第三条:租金每年 万元( 万元),共计 万元 (万元)。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乙方付清租金 万元,剩余租金于 年月日前付清万元,在年月日前付清 万元。
第四条:乙方在租赁生产经营期间内,水、电、工商、税务、环保等费用及因外界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第五条:在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当地政府征用该场地时,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剩余期限的租金。
第六条:合同签订后,双方受法律保护,出租前甲方遗留债务由甲方自行解决,当乙方需购置相应设备扩大生产规模多源化生产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改造设备原物件完好保存,期满后恢复原机状态以备使用。
第八条:乙方在承租期间,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场地设备转让,转租,如果发生类似情况,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洗煤厂,解除合同,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所剩租金概不退还,维护甲方正当权益,并且乙方负违约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承租甲方洗煤厂期间,乙方所雇佣的工人及业务往来人员和家人进出车辆等场内生产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负责供水(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供电,在使用期间如因乙方违规使用,造成水管线路设施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自行修复。
第十一条:租赁场地的交还:租赁期满没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在租赁期间或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租赁场地及甲方所提供的配套设施经检修后以良好的,正常运转状态交还给甲方。乙方没有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二条:相关责任及违约: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负违约责任。
2、由于甲方违反规定干扰对乙方合法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使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不能按期交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年租金8%的违约金。
4、如有甲方在乙方承租双方使用合同期内,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禁止乙方正常工作及生产停产时,甲方应付当年合同期内租金及8%的违约金。
5、甲方参与乙方外围增建设施交付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在签定合同前所须围增建设,由甲方来完成此工程。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2、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盖章签字,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