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YTTER BOX個人用戶服務申請書
序號: ___________
PHYTTER 代碼: _____________ (此欄位由公司人員填寫)
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生日
西元 年 月 日 性別
(H) (行動)
口男 口女
申請人電話
帳單地址
口口口-口口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口口口-口口 (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1. 申請人已詳讀背面PHYTTER 節費電話服
裝機地址
口 同帳單地址
申請人簽章
請在此簽上您的大名
法定代理人簽章:
務契約且同意遵守合約內容及相關規定 2. 簽名須以中文正楷方式填寫。
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同意欄
申請人年齡未滿20歲,需其法定代理人於本欄中簽章,未簽章者無效(已婚者不在此限),本欄簽章人表示同意申請人如有積欠公司費用時,簽章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節費盒之使用需有實體網路線路作連結。目前無法以無線網卡方式使用。
注意事項
*確保通話之品質,建議至少使用主流電信業者2M 以上頻寬之有線網路。 *方案內容請您務必於詳讀內容後勾選,經審核完畢後方案不得任意變更。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填寫您介紹人之Phytter 代碼,如未填寫導致權益受損,本公司蓋不負責,謝謝您的合作。
Sales PHYTTER代碼:_________________
公 司 專 用 欄 位
客服建檔人員
備註欄
財務部
Ver 3.0
營管審核
工務
P H Y T T E R 節費電話服務契約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01條 本公司營業種類係提供各項寬頻網路電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由發話人
直撥與受話用戶通信服務。
第02條 本業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國際或國內通話語音服務,並專
供客戶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03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客戶之名稱為主。
第04條 客戶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兩個以上客戶之名稱登記,應由客戶名稱及
其代表人的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客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
(二) 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第05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並完成註冊後,即由本公司提供通信服務。
第06條 客戶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
同意書並應載明客戶如有積欠本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07條 客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
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客戶本人,由客戶履行契約責任。
第08條 本公司有權拒絕客戶之申請。
第09條 客戶依規定申請後,本公司應於客戶收到用戶端設備並完成註冊程序後為
客戶進行開通,如有無法如期開通情事,本公司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客戶,客戶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異動程序
第10條 客戶有關異動事項向本公司申請異動而未辦理者,經本公司發現並通知客戶
限期補辦手續,客戶逾期仍未辦理者,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待客戶依本公司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通信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繳納。
第11條 客戶之本業務租用主題不變,僅更改客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僅其租用單位有
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名,更名前月租費仍應繳納。
第12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使用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
後一個月內主動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租用,本公司將結算月租費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止,如未為通知,則視為其法定繼承人欲繼續租用,並準用前項更名之規定。
第13條 本公司節費電話之電話裝機地址或帳單地址異動時,客戶必須告知本公司新
地址以利帳單寄送。
第14條 若電信主管機關公佈通過網路電話專用之電話號碼時,客戶同意無條件配合
本公司辦理號碼異動。
第15條 客戶不需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公司規定程序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16條 客戶應依本公司收費公告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
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資費表收取,本公司之資費實施或調整變更時,會依電信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並視為本契約的一部分。
第17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須依本公司繳納相關費用,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月租費,並
按通信期間計收通信費。
第18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
個月而終止者,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第19條 若客戶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客戶負責繳付 第20條 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可用於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
第21條 客戶應繳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外,應依本公司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訂之
期限,繳納全部費用。客戶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於費用繳清前得暫停提供本業務,經本公司限期催繳,客戶逾期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終止提供本項業務。
第22條 客戶因欠費、具有其他違約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致遭停止通信,其停話期
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23條 如因客戶欠費或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致本公司依法提出訴訟或非訟程
序時,客戶應自行負擔本公司就逾期催收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訴訟或繳納法院規費等之一切相關費用)。
第五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24條 申請表填寫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
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25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之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致中斷不能傳遞
時,本公司將扣減月租費,通信阻斷連續達12小時以上者,每12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未滿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扣減之
本業務為網路電話服務,若因客戶端網路環境不良而產生之斷話、話音品質
不良等狀況,其斷話、話音品質不良期間所產生之月租費、話務費用則一概不予減免
月租費總額以當月繳納之月租費為上限。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 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26條 冒名申裝本業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
公司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行動電話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做為廣告宣傳者,本公司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前兩項情形於客戶將本業務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27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有被盜用、冒用之虞時,本公司將於發現後立即通知客戶,
並得依合理之裁量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客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客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被盜用、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前兩項之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客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本公司查證結果證明確由客戶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客戶仍應繳納。
第28條 客戶發現本業務被盜用、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
在未通知本公司前,客戶仍應支付因該通信所生之所用費用,但自客戶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第29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
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察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六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30條 客戶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
所有費用。
第31條 客戶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或依本契約約定,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
第三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第32條 客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本公司在限
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客戶自行終止使用,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業務。
第33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電
信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客戶,並請客戶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使用之手續。客戶如有其他損害,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34條 客戶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本公司得視情形通知客戶後予以暫停提供
本業務,直到客戶改善違約情形為止。
第七章廣告之效力
第35條 本契約所未載之事項,如經本公司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示其內容者,視
為本契約一部分。
第八章申訴服務
第36條 客戶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服務,除可撥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本公司
服務中心查詢辦理,本公司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37條 客戶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個人資料由本公司建檔及在相關特定業務範
圍內使用,包括但不限於e-mail 行銷蒐集與處理等。
第38條 因本契約條款訴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者,雙方合
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39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
之。
第40條 本公司得因業務上之需求,在不影響客戶權益下,有權將提供給客戶服務轉
給第三家公司繼續服務。
客戶簽章:
Ver 3.0
PHYTTER BOX個人用戶方案內容
申請方案內容
請勾選
● ●
申請方案內容名稱
A 方案 B 方案
申請費 2,000 0
安裝費 0 自行安裝
月租費 0 200
合約期間 不綁約 一年
違約金 0 2400
安裝 專人安裝 自行安裝
申請A 方案者:將安排技術人員前往安裝設定,不另行收費(惟線材等費用另計)。
申請B 方案者:將以郵局包裹寄送至申請人之裝機地址,並於設備寄出後7天起開始月租費用之計算。若申請後14天內仍未收到設備,請盡速來電詢問。如需本公司安排技術人員前往派工安裝,則將收取安裝費用新台幣899元。
迅聯網會員ID: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三單合併扣點
●
●
申請人同時為迅聯網聯盟會員,通信費可選擇由每月聯盟會員可獲得之2995點中扣除。如選擇由2995點中扣除,請填寫您的迅聯網聯盟會員ID。注意!扣除超過2995點,將會另行產生通話費用。 三單位點數合併扣點:
需三單位點數合併扣點,請務必主動勾選。若未勾選即視為不需合併扣點,其後若需進行點數合併,則需另提出服務異動申請書。 通信費積欠之處置:
通信費若選擇由2995點扣除者,其帳號與PHYTTER BOX將視為連動系統,日後若發生欠繳通信費用等違反契約之情事,或遭本公司暫停PHYTTER BOX使用時,將一併暫停2995點使用之權利。 申請A 方案者,技術人員安裝成功後1個月內欲申請退租者,除必須完整歸還設備外,本公司將由申請費中扣除1000元安裝設定費用;安裝成功1個月後申請退租者,申請費將無法產生任何退費。
本人同意申請上述PHYTTER 節費電話專案內容
申請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20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簽章及身份證明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黏貼處:
申請人身份證件
身份證正面黏貼處
(申請人為公司行號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未滿20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背面黏貼處
(申請人為公司行號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未滿20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證件正面黏貼處
(健保卡或駕照)
第二證件反面黏貼處
(健保卡或駕照)
*正本由公司留存,客戶自行影印副本留存Ver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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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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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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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已詳讀背面PHYTTER 節費電話服
裝機地址
口 同帳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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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在此簽上您的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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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契約且同意遵守合約內容及相關規定 2. 簽名須以中文正楷方式填寫。
法定代理人身份證字號:
法定代理人同意欄
申請人年齡未滿20歲,需其法定代理人於本欄中簽章,未簽章者無效(已婚者不在此限),本欄簽章人表示同意申請人如有積欠公司費用時,簽章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法定代理人聯絡電話:
*節費盒之使用需有實體網路線路作連結。目前無法以無線網卡方式使用。
注意事項
*確保通話之品質,建議至少使用主流電信業者2M 以上頻寬之有線網路。 *方案內容請您務必於詳讀內容後勾選,經審核完畢後方案不得任意變更。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填寫您介紹人之Phytter 代碼,如未填寫導致權益受損,本公司蓋不負責,謝謝您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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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01條 本公司營業種類係提供各項寬頻網路電話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由發話人
直撥與受話用戶通信服務。
第02條 本業務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國際或國內通話語音服務,並專
供客戶作正常合法通信之用。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03條 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客戶之名稱為主。
第04條 客戶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兩個以上客戶之名稱登記,應由客戶名稱及
其代表人的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客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
(二) 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第05條 客戶申請本業務並完成註冊後,即由本公司提供通信服務。
第06條 客戶如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
同意書並應載明客戶如有積欠本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07條 客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
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客戶本人,由客戶履行契約責任。
第08條 本公司有權拒絕客戶之申請。
第09條 客戶依規定申請後,本公司應於客戶收到用戶端設備並完成註冊程序後為
客戶進行開通,如有無法如期開通情事,本公司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客戶,客戶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異動程序
第10條 客戶有關異動事項向本公司申請異動而未辦理者,經本公司發現並通知客戶
限期補辦手續,客戶逾期仍未辦理者,本公司得暫停提供本服務,待客戶依本公司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服務通信服務,暫停服務期間之月租費仍應繳納。
第11條 客戶之本業務租用主題不變,僅更改客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僅其租用單位有
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名,更名前月租費仍應繳納。
第12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使用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
後一個月內主動通知本公司並辦理終止租用,本公司將結算月租費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止,如未為通知,則視為其法定繼承人欲繼續租用,並準用前項更名之規定。
第13條 本公司節費電話之電話裝機地址或帳單地址異動時,客戶必須告知本公司新
地址以利帳單寄送。
第14條 若電信主管機關公佈通過網路電話專用之電話號碼時,客戶同意無條件配合
本公司辦理號碼異動。
第15條 客戶不需租用本業務時,應依本公司規定程序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第四章服務費用
第16條 客戶應依本公司收費公告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
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上述各項費用應依本公司制訂資費表收取,本公司之資費實施或調整變更時,會依電信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並視為本契約的一部分。
第17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須依本公司繳納相關費用,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月租費,並
按通信期間計收通信費。
第18條 客戶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
個月而終止者,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算。
第19條 若客戶將本業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客戶負責繳付 第20條 客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可用於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
第21條 客戶應繳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外,應依本公司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訂之
期限,繳納全部費用。客戶逾期未繳清者,本公司於費用繳清前得暫停提供本業務,經本公司限期催繳,客戶逾期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終止提供本項業務。
第22條 客戶因欠費、具有其他違約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致遭停止通信,其停話期
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23條 如因客戶欠費或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致本公司依法提出訴訟或非訟程
序時,客戶應自行負擔本公司就逾期催收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訴訟或繳納法院規費等之一切相關費用)。
第五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24條 申請表填寫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
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25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之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致中斷不能傳遞
時,本公司將扣減月租費,通信阻斷連續達12小時以上者,每12小時扣減當月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未滿12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當月扣減之
本業務為網路電話服務,若因客戶端網路環境不良而產生之斷話、話音品質
不良等狀況,其斷話、話音品質不良期間所產生之月租費、話務費用則一概不予減免
月租費總額以當月繳納之月租費為上限。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 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26條 冒名申裝本業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
公司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行動電話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做為廣告宣傳者,本公司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前兩項情形於客戶將本業務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27條 客戶使用本業務有被盜用、冒用之虞時,本公司將於發現後立即通知客戶,
並得依合理之裁量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客戶確認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客戶發現使用之本業務被盜用、冒用時,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辦理限制發話之手續。前兩項之情形,就有爭議之通信費,客戶可暫緩繳納,但如經本公司查證結果證明確由客戶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客戶仍應繳納。
第28條 客戶發現本業務被盜用、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
在未通知本公司前,客戶仍應支付因該通信所生之所用費用,但自客戶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第29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
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察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六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30條 客戶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本公司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
所有費用。
第31條 客戶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或依本契約約定,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
第三人,如有違反,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第32條 客戶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逾期未繳者,經本公司在限
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視為客戶自行終止使用,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提供本業務。
第33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暫停或終止日前六個月報請電
信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通知客戶,並請客戶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及終止使用之手續。客戶如有其他損害,本公司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34條 客戶違反本契約之任一條款規定,本公司得視情形通知客戶後予以暫停提供
本業務,直到客戶改善違約情形為止。
第七章廣告之效力
第35條 本契約所未載之事項,如經本公司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示其內容者,視
為本契約一部分。
第八章申訴服務
第36條 客戶不滿意本公司提供之服務,除可撥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本公司
服務中心查詢辦理,本公司將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37條 客戶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將個人資料由本公司建檔及在相關特定業務範
圍內使用,包括但不限於e-mail 行銷蒐集與處理等。
第38條 因本契約條款訴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者,雙方合
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39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及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
之。
第40條 本公司得因業務上之需求,在不影響客戶權益下,有權將提供給客戶服務轉
給第三家公司繼續服務。
客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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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案內容
請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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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案內容名稱
A 方案 B 方案
申請費 2,000 0
安裝費 0 自行安裝
月租費 0 200
合約期間 不綁約 一年
違約金 0 2400
安裝 專人安裝 自行安裝
申請A 方案者:將安排技術人員前往安裝設定,不另行收費(惟線材等費用另計)。
申請B 方案者:將以郵局包裹寄送至申請人之裝機地址,並於設備寄出後7天起開始月租費用之計算。若申請後14天內仍未收到設備,請盡速來電詢問。如需本公司安排技術人員前往派工安裝,則將收取安裝費用新台幣899元。
迅聯網會員ID: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三單合併扣點
●
●
申請人同時為迅聯網聯盟會員,通信費可選擇由每月聯盟會員可獲得之2995點中扣除。如選擇由2995點中扣除,請填寫您的迅聯網聯盟會員ID。注意!扣除超過2995點,將會另行產生通話費用。 三單位點數合併扣點:
需三單位點數合併扣點,請務必主動勾選。若未勾選即視為不需合併扣點,其後若需進行點數合併,則需另提出服務異動申請書。 通信費積欠之處置:
通信費若選擇由2995點扣除者,其帳號與PHYTTER BOX將視為連動系統,日後若發生欠繳通信費用等違反契約之情事,或遭本公司暫停PHYTTER BOX使用時,將一併暫停2995點使用之權利。 申請A 方案者,技術人員安裝成功後1個月內欲申請退租者,除必須完整歸還設備外,本公司將由申請費中扣除1000元安裝設定費用;安裝成功1個月後申請退租者,申請費將無法產生任何退費。
本人同意申請上述PHYTTER 節費電話專案內容
申請人簽章: 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20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簽章及身份證明文件) 身分證明文件黏貼處:
申請人身份證件
身份證正面黏貼處
(申請人為公司行號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未滿20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背面黏貼處
(申請人為公司行號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未滿20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證件正面黏貼處
(健保卡或駕照)
第二證件反面黏貼處
(健保卡或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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