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0月18日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毛经勇等5人发起,于2011年10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云县大寨镇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8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毛经勇。
本社住所:云县大寨镇文朵村毛家组,邮政编码:675809。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中草药的种植;
(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三)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四)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他人损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九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九)团体社员的企业有权获得收购个体社员销售的中药材产品,个体社员有向团体社员的企业获得销售产品的优先权。
(十)个体社员有权向团体社员的企业进行土地流转、租赁、入股,或以其它方式参与本社团体社员的企业共同发展,凡以土地参与入股的,用土地证作抵押。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成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云县大寨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0月18日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毛经勇等5人发起,于2011年10月18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云县大寨镇文朵中草药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48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毛经勇。
本社住所:云县大寨镇文朵村毛家组,邮政编码:675809。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中草药的种植;
(二)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三)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四)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五)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他人损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社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九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九)团体社员的企业有权获得收购个体社员销售的中药材产品,个体社员有向团体社员的企业获得销售产品的优先权。
(十)个体社员有权向团体社员的企业进行土地流转、租赁、入股,或以其它方式参与本社团体社员的企业共同发展,凡以土地参与入股的,用土地证作抵押。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2/3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1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第十九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2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成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