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学生冬季征兵有关政策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辽宁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士兵(辽征【2011】2号第3页)。
二、占大连市义务兵征集指标应征入伍的(含户籍不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业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予优待(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2页)。
三、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2页)。
四、选择复学的,有入伍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高新园区、保税区按区内人口占八区人口比重承担,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2页)。
五、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资金由入伍前所在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领取,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喜报和立功奖章领取(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七、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3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八、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不满1年的,按1年发给(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九、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十、大连市在每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时,安排一定数量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大连市事业单位的退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事业单位或未被录取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师范类、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4页)。
十一、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计划单列、统一考试、单独录取。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辽征【2011】2号第3页)。
十二、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落实工作单位后,全省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及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户口迁移手续(辽征【2011】2号第3页)。
十三、体检相关政策:(关于调整完善征兵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1、体重。男性体重上限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25%,体格条件优秀的可放宽至30%;下限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为:身高(cm)—110 公斤。
2、肘外翻。肘关节外翻无功能障碍的合格范围为不超过20度。
3、纹身瘀痕。面部、颈部不超过2厘米、其它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不超过3厘米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其它部位纹身瘀痕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为合格。
4、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关于大学生冬季征兵有关政策
一、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辽宁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士兵(辽征【2011】2号第3页)。
二、占大连市义务兵征集指标应征入伍的(含户籍不在我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业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予优待(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2页)。
三、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2页)。
四、选择复学的,有入伍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部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由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旅顺口区、金州新区、高新园区、保税区按区内人口占八区人口比重承担,大连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2页)。
五、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标准是: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当年增发5000元;荣立一等功,当年增发3000元;荣立二等功,当年增发1000元;荣立三等功,当年增发500元。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资金由入伍前所在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凭《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领取,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喜报和立功奖章领取(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七、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3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八、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不满1年的,按1年发给(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九、在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3页)。
十、大连市在每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岗位时,安排一定数量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大连市事业单位的退役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笔试总成绩加5分。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事业单位或未被录取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在招聘教师时,优先录用师范类、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大政办发【2011】111号第4页)。
十一、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经审核合格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参加专科升本科考试的实行计划单列、统一考试、单独录取。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辽征【2011】2号第3页)。
十二、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一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落实工作单位后,全省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及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户口迁移手续(辽征【2011】2号第3页)。
十三、体检相关政策:(关于调整完善征兵有关政策规定的说明)
1、体重。男性体重上限不能超过标准体重的25%,体格条件优秀的可放宽至30%;下限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为:身高(cm)—110 公斤。
2、肘外翻。肘关节外翻无功能障碍的合格范围为不超过20度。
3、纹身瘀痕。面部、颈部不超过2厘米、其它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不超过3厘米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其它部位纹身瘀痕不影响正常功能和形象的为合格。
4、耳眼。男青年扎耳眼无明显疤痕、无可视性穿孔,不影响军容的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