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月*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张某某被羁押157天。为此,张某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分析: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张某某应如何行使请求权?其根据是什么?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张某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的任一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分析: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以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与韩国留学生朴哲在课间休息时间闹着玩。事后,朴哲发现上衣被扯破,怀疑是本田所为,便怀恨在心,一连几天课间或散步时都要打骂本田,本田连遭殴打、辱骂,出门时便带一把匕首。一日晚上,本田携卫过当,改判本田无罪。至此,本田已被关押了88天。问:
(1)日本留学生本田能否提出赔偿请求?其根据是什么?
(2)假设本田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根据是什么?(这是我自己做的)
答:日本留学生本田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其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本田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其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之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问:杨某能否提出行政赔偿?为什么?
答:杨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因为最高法院2001年法释第23号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它是行政机关就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就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行政不作为成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前有因果关系。
(1)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成立。公安机关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在接到报案后能够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2)受害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杨某的服装和店房被人放火烧毁。
(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采取积极的措施,放火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
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
(2)对此要求不应当支持。因为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复议期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被羁押期间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应当支持。因为取保候审措施不属于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991年5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认定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同年6月22日郑某提出刑事赔偿要求。
本案虽不属于全案无罪判决,但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盗窃罪时,已经实际服刑4年零6个月,即盗窃罪已经开始执行。由于原审的错判,使郑某被多羁押3年零6个月。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21条、第26条。
[司法考试问题](1)从程序上讲,郑某应当首先向谁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2)如果上述被申请机关拒绝赔偿,郑某还可以有什么救济途径7
(3)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4)如果赔偿,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计算?如果不赔,又如何处理了结?
[司法考试答案]
(1)郑某应当首先向某地区申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2)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赔偿的时间是扣除投机倒把罪应执行刑罚的部分,其余多关押的时间。
沈某因贪污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你的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中级法院。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行政赔偿或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需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或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试分析佘祥林案所涉及的国家赔偿范围、主体、程序及赔偿责任构成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就本案来看,应该属于前三条的情形。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赔偿主体;二是刑事赔偿主体;三是司法赔偿主体。本案应属第二情形。刑事赔偿是指由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程序可以参见http://www.hngf.gov.cn/sszn/p005.htm,介绍得很详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国 家 赔 偿 程 序
某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5年*月*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第十届人大代表,某乡一村支部书记张某某拘留,后转逮捕后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作出对张某某免予刑事处分的一审判决,张某某不服,,张某某被羁押157天。为此,张某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分析: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2)张某某应如何行使请求权?其根据是什么?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的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应以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县人民法院是一审法院,逮捕决定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因此,他们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其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0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均应当先予赔偿。因此,张某某可以向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单位的任一单位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张某某以错拘、错捕、错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成立。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分析: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答:(1)西城区公安分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应分别对各自作出的拘留决定、逮捕决定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所以本案中的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西城区公安局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为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2)赔偿义务机关为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由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所造成,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当然是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是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3)不能。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本案中李某要求西城区公安局、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赔偿,是适用刑事赔偿程序,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虽然最终也可以进入法院,但是由中级以上法院内部设立的赔偿委员会裁决,而不同于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
与韩国留学生朴哲在课间休息时间闹着玩。事后,朴哲发现上衣被扯破,怀疑是本田所为,便怀恨在心,一连几天课间或散步时都要打骂本田,本田连遭殴打、辱骂,出门时便带一把匕首。一日晚上,本田携卫过当,改判本田无罪。至此,本田已被关押了88天。问:
(1)日本留学生本田能否提出赔偿请求?其根据是什么?
(2)假设本田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根据是什么?(这是我自己做的)
答:日本留学生本田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其根据是:《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本田可以提出赔偿请求,其赔偿义务机关是检察机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某为服装个体经营户,由于其经营有方,几年内便攒下了一笔钱。1997年5月的一天,杨某收到一封恐吓信,要她在10日之内将装有人民币1万元的信封放在某处,否则就要烧毁她的服装店。问:杨某能否提出行政赔偿?为什么?
答:杨某可以提出行政赔偿。因为最高法院2001年法释第23号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符合行政赔偿的条件,它是行政机关就不作为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行政机关就不作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行政不作为成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前有因果关系。
(1)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成立。公安机关负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在接到报案后能够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2)受害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杨某的服装和店房被人放火烧毁。
(3)行政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采取积极的措施,放火案件就可能不会发生。
1998年6月10日,南海市龙乡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将赵保卫、张延法二人刑事拘留,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
(2)被告称人民法院受理赔偿案件的前提是应经过赔偿复议程序,而本案尚未经过复议程序。因此,请求依法驳回赵、张二人的赔偿请求。对此要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如何赔偿?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答(1)本案的赔偿义务是龙乡区人民检察院。
(2)对此要求不应当支持。因为龙乡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张的申请一没立案、二没予以答复。赔偿复议机关无从进行复议。赔偿请求人可以自复议期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被羁押期间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取保候审的刑事赔偿,不应当支持。因为取保候审措施不属于刑事赔偿的法定范围。若张延法、赵保卫提出对扣押现金的刑事赔偿,应当支持,因为《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991年5月14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刑事判决,认定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同年6月22日郑某提出刑事赔偿要求。
本案虽不属于全案无罪判决,但经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盗窃罪时,已经实际服刑4年零6个月,即盗窃罪已经开始执行。由于原审的错判,使郑某被多羁押3年零6个月。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国家赔偿法》第18条、第21条、第26条。
[司法考试问题](1)从程序上讲,郑某应当首先向谁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2)如果上述被申请机关拒绝赔偿,郑某还可以有什么救济途径7
(3)本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4)如果赔偿,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计算?如果不赔,又如何处理了结?
[司法考试答案]
(1)郑某应当首先向某地区申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
(2)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应赔偿的时间是扣除投机倒把罪应执行刑罚的部分,其余多关押的时间。
沈某因贪污罪被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你的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为中级法院。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赔偿义务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行政赔偿或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不需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或在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对一审行政赔偿判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上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试分析佘祥林案所涉及的国家赔偿范围、主体、程序及赔偿责任构成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就本案来看,应该属于前三条的情形。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政赔偿主体;二是刑事赔偿主体;三是司法赔偿主体。本案应属第二情形。刑事赔偿是指由公安、国家安全、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国家赔偿的程序可以参见http://www.hngf.gov.cn/sszn/p005.htm,介绍得很详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项:
(1)侵权行为主体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被授予的职权只限于行政职权,不包括司法职权)。
(2)侵权行为要件。侵权行为的存在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即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的哪些行为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首先,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国家只对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之外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纵然违法,只能对行为人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能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职务行为只有在违法的情况下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如果是合法的职务行为,引起的是国家补偿,而非国家赔偿。所谓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行使职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观损害。即有损害,才会有赔偿。并且,损害结果只有具备以下特征,才可以获得国家赔偿:①合法权益的损害具有现实性,即已经发生的、现实的,而不是未来的、主观臆想的;②损害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引起国家赔偿;③损害必须是直接损害,而不包括间接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为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结果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只有两者之间具有这种联系,国家才负责赔偿。
国 家 赔 偿 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