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证据的收集应用

离婚诉讼证据的收集应用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离婚证据不好调查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进行离婚调查取证。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离婚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及其总体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婚姻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

(一)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

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私家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如果是想了解事实除外。在请私人侦探等婚姻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时应强调合法婚外情证据的收集,真正的调查到这种证据对整个的离婚诉讼还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这就要求在请私人侦探公司时要注意公司人员对婚姻法的熟知程度。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如我以前所述,上海每年三万对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以上。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夫妻财产分割 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

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具体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我们只围绕取证情况发表观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由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二、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域主要在内地中、小城市或农村,在上海基本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

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

离婚诉讼证据的收集应用

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方面,但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往往感到力不从心,离婚证据不好调查收集,或不知从何下手进行离婚调查取证。但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却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一方不能在举证期限内举出对自己有利的离婚证据,往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或自己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如何在离婚案件中收集证据及运用,就成为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尤为注重的问题。

一、离婚案件中可以提交的证据种类及其总体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应该说,婚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离婚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面临了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或咨询相关婚姻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得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

另外一个特点,是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了很多无用功。比如,社会上流传着“谁先起诉谁吃亏”、“带孩子财产会多分”、“如果对方不同意,次打官司法院一定不会判离”、“只要找出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一定能得到赔偿”等瑕疵观点,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比如:

(一)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

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取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私家侦探公司”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

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如果是想了解事实除外。在请私人侦探等婚姻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时应强调合法婚外情证据的收集,真正的调查到这种证据对整个的离婚诉讼还是有着极大的帮助的。这就要求在请私人侦探公司时要注意公司人员对婚姻法的熟知程度。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如我以前所述,上海每年三万对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以上。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夫妻财产分割 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三)关于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在我们代理的离婚案件中,70%的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其中又包括两种:

其一:真心爱孩子,愿意和孩子一起生活;

其二:为了得到房产或更多的财产,以孩子为筹码。

作为律师,我们不考虑你是出于何种原因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我们只考虑如何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具体争取孩子抚养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原则,已有所述,这时不再重述。我们只围绕取证情况发表观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由于我们办理的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现代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孩子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带,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往往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归对其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二、离婚案件中,各类证据运用中的特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的结婚证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目前,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域主要在内地中、小城市或农村,在上海基本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

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合意;其二,财产分割的合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果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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