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
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 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一般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如果是购建不动产(建筑物、土地),相关增值税进项税仍不允许抵扣。
(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了,领用自产产品,不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自产产品例外。
(三)如果将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设备对外销售,销售时应考虑销项税额的计算。
(四)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业务中,涉及固定资产的,均应按上述规定做会计处理。
分录理解:
09年以后购入工程物资:
1.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动产(机器、生产线)在建工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不动产在建工程(办公楼、厂房),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
1.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进项税不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进项税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
1.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确认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
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关于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一)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二)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另外补充一点:购入的商品、材料、用品等等,如果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如购入办公用品,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允许抵扣。
(一) 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
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收法规规定情况下,也 应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按照运输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 计算进项税额。一般分录为:
借: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注意:如果是购建不动产(建筑物、土地),相关增值税进项税仍不允许抵扣。
(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涉及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用转出了,领用自产产品,不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或自产产品例外。
(三)如果将2009年1月1日以后购入的生产设备对外销售,销售时应考虑销项税额的计算。
(四)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业务中,涉及固定资产的,均应按上述规定做会计处理。
分录理解:
09年以后购入工程物资:
1.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动产(机器、生产线)在建工程,进项税可以抵扣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用于建造生产经营用不动产在建工程(办公楼、厂房),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
1.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进项税不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2.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进项税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
1.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2.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确认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
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这个规定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上面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关于购进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一)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安装的在建工程,其进项税允许抵扣,不需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二)如果购进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工程,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应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另外补充一点:购入的商品、材料、用品等等,如果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如购入办公用品,如果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