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网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讲义1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注意 :对人的效力

1.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

二、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注意:1

2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

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三、公开审判

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与仲裁机构

3、与行政机关关系:

第一、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另一方起诉,由法院审理;第二、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后不服,应起诉行政诉讼;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调解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

第二节 级别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

22条)

23条)

的区别(意见第89条)

7条)

12条)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第一、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

2

三、专属管辖34条

244条

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继承案件。

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

管辖恒定问题:

二、指定管辖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

抢先判决的处理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异议的条件

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异议的时间:答辩期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

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

二、诉的标的

三、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二、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注意:1、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

第四节 反诉

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4

5

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

注意: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诉的主体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

3、混合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三、当事人的变更

注意法定变更

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

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四、雇主与雇工问题

9条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雇佣关系等的特殊规定。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1.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

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诉讼行为独立

特殊情形独立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程序问题

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0条)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1条)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节 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60条)

1

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

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

产品质量缺陷诉讼

撤消权诉讼问题

合同转让问题

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三)参诉方式

第六章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证明标准

化为证据合法)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56条

三、鉴定结论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4、自行鉴定的效力

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条

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69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证明标准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第一、形式合法;第二、收集手段合法;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

注意三种证据的鉴别

二、证人证言

1

2

3条

三、鉴定结论

1

2

3

4

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条

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69条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二、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第九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

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二、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的两层含义: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

掌握:不得适用调解的范围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

注意:1、和解后的处理;

2、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

3、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

三、法院调解的生效

具有法律效力。注意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处理。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效力的体现

第十一章

第一节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可以保全被申请人已到期的债权

四、错误申请的赔偿

五、行为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1款、《专利法》第61条1款、《商标法》第57款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 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要件——一切人

2、主观要件——故意

3、后果要件——妨害了民事诉讼

4、时间要件——诉讼过程中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112条

拘传、罚款和拘留的适用应当由院长批准

注意:罚款数额的提高

对同一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适用。

第十三章

第一节

1

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

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不予以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针对文书本身以及针对案件的相应权利。

3、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

第二、离婚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再起诉问题;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

第四、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

二、审理前准备

三、开庭审理

注意:1

2

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撤诉

1、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

2、撤诉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二、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被得准许的原告

第三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二、诉讼中止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三、诉讼终结

137条

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审级以及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1、起诉与答辩

2、审理前准备:当事人异议、先行调解案件 3、开庭与宣判 4、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

2、上诉的形式要件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的案件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

定事实错误(可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发回);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法定发回)

4、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

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再审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和第211条

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一、抗诉的条件

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179条第1)至(5)项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节

2年。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184条)

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178条)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第182条

二、申请再审的处理

18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181条: 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范围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的适用

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条)

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异议需在193条)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95条:申请人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196条: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申报权利的期间为无效判决作出之前

无效判决: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成合议庭审理

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200条:自知道或者应

第二十章

二、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

三、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行问题。

2、执行异议

(1

202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

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

4、执行承担

5、执行担保

6、执行回转

二、执行开始

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移送执行:19条

三、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

(1

(2)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拍卖机构的确定

2.变卖机构的确定

4、搜查

注意院长签发搜查令

5、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

注意: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对股票的执行

(三)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注意: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五)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七)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1

2

90条)

3、执行竞合

执行规定第88条

4、执行威慑措施

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

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232条与233条)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注意:1、中国律师代理诉讼(239条);2、中国语言(238

二、涉外管辖

1、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1条

2、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2条

3、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3条4

答辩期(、上诉期(247条)、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均为30天(250

包括一般司法协助(260条)与特殊司法协助(265条与266条)。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8条和第14条

9条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设立地区、设立程序与登记机关

(二)仲裁委员会的条件

仲裁法第11条、第12条:注意法律、经贸专家的比例

(三)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注意对审判员的特殊要求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法第16

仲裁法解释第1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23条规定

18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仲合,不要仅仅根据语言文字表面进行判断。对此,仲裁法解释第3、4、5、6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效力—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注意对仲裁法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

《仲裁法解释》第7间提出异议的除外。

3

4

16条

19条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仲裁法解释》第8条与第9条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四章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

受理后的送达:仲裁法第25条

仲裁法第28仲裁法第

(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

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员的更换

1、仲裁员的回避

法定情形:仲裁法第34条

决定权:仲裁法第36条

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第2款

2、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五、仲裁审理

(一)审理方式

仲裁法第42

(一)和解

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调解

1、调解方式: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

2、文书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

(三)裁决

1、作出方式: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2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七、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150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书面同意的案件

1

2

、决定开庭的,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五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

4、法定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仲裁法第58条第1款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法解释》第21条

2

第六章

1

3、法定情形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

2、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2、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4、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二)区别之处

1、主体不同

2、管辖不同

3、期限不同

4

5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

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注意 :对人的效力

1.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含义:权利的同等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注意与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适用

二、辩论原则

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

来实现。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第二节 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注意:1

2

二、回避制度

1 、回避的情形:

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

三、公开审判

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2、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

四、两审终审制度

掌握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概念与范围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2、与仲裁机构

3、与行政机关关系:

第一、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解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方向行政机关请求解决,另一方起诉,由法院审理;第二、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理后不服,应起诉行政诉讼;第三、如果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予以调解后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

第二节 级别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注意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9条

第三节 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意经常居住地的判断。

22条)

23条)

的区别(意见第89条)

7条)

12条)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规律:其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纠纷案件除外;其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2)合同履行地:

第一、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1、

2

三、专属管辖34条

244条

不动产纠纷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继承案件。

注意:第一、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确定;第二、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

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将案件移送给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1次

管辖恒定问题:

二、指定管辖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但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逐级进行。

抢先判决的处理

第五节 管辖权异议

一、异议的条件

异议的主体:当事人。注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但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异议的时间:答辩期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四章 诉

第一节 诉的概念

诉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

二、诉的标的

三、诉的理由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二、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

注意:1、单纯的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2、结合案例判断诉的种类时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

第四节 反诉

1、反诉主体的特定性

2、反诉目的的对抗性

3、反诉请求的独立性

4

5

6、反诉与本诉适用程序的同一性

注意: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1、诉的主体合并

2、诉的客体合并

3、混合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第五章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注意未成年人与精神病患者的当事人资格。

近亲属、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三、当事人的变更

注意法定变更

撤销的,有清算组的由清算组承担,没有清算组的,由决定撤销的机构承担

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依据

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

取决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

2、责任人作为当事人

冒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

以尚未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以终止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活动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问题

四、雇主与雇工问题

9条的特殊规定。

第三节 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雇佣关系等的特殊规定。

连带责任情况下确定被告时的区别:

1.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保证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

2.不可以选择被告的情形: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代理关系

(二)标的的共同

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

诉讼行为独立

特殊情形独立 诉讼代表人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二、诉讼代表人的相关程序问题

1、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亲自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0条)

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还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的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意见第61条)

2、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节 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60条)

1

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

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

产品质量缺陷诉讼

撤消权诉讼问题

合同转让问题

2、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界定

第一、三个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内容、客体相牵连的法律关系;

第二、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发生争议的可能,而且该争议直接影响本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参诉地位

1、无权行使的诉讼权利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申请撤诉

2、附条件行使的诉讼权利

(三)参诉方式

第六章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意见第68条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证明标准

化为证据合法)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1、单位与个人可以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证人:诉讼代理人、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

3、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第56条

三、鉴定结论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4、自行鉴定的效力

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条

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69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证据与证据材料

民事证据,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资料。

证明标准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第一、形式合法;第二、收集手段合法;第三、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合法)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

注意三种证据的鉴别

二、证人证言

1

2

3条

三、鉴定结论

1

2

3

4

四、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证据规定》67条

五、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69条

第三节 民事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一、按照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二、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第九章 期间、送达

一、期间

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二、送达

第十章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法院调解的两层含义:诉讼活动与结案方式

掌握:不得适用调解的范围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

注意:1、和解后的处理;

2、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

3、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

三、法院调解的生效

具有法律效力。注意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处理。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效力的体现

第十一章

第一节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可以保全被申请人已到期的债权

四、错误申请的赔偿

五、行为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1款、《专利法》第61条1款、《商标法》第57款

第二节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 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要件——一切人

2、主观要件——故意

3、后果要件——妨害了民事诉讼

4、时间要件——诉讼过程中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

拘传适用于经两次传票传唤,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112条

拘传、罚款和拘留的适用应当由院长批准

注意:罚款数额的提高

对同一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适用。

第十三章

第一节

1

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

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不予以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针对文书本身以及针对案件的相应权利。

3、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一、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

第二、离婚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再起诉问题;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

第四、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

二、审理前准备

三、开庭审理

注意:1

2

撤诉与缺席判决

一、撤诉

1、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有独立请

求权的第三人;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

2、撤诉的法律后果:终结诉讼程序;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费用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减半征收;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二、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反诉的被得准许的原告

第三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一、延期审理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32条

二、诉讼中止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三、诉讼终结

137条

简易程序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审级以及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1、起诉与答辩

2、审理前准备:当事人异议、先行调解案件 3、开庭与宣判 4、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十五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

2、上诉的形式要件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的案件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

定事实错误(可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发回);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法定发回)

4、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

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当事人资格问题;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身份关系消灭,但该公民重新出现后,其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完全取决于其配偶是否再婚。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确定代理人:近亲属之中,申请人之外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发布认领财产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第十七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程序

再审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和第211条

第二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一、抗诉的条件

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179条第1)至(5)项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节

2年。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184条)

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178条)

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和第182条

二、申请再审的处理

180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181条: 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范围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

四、再审中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

1、驳回起诉的适用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发回重审的适用

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十八章 督促程序

一、支付令的申请

条)

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异议需在193条)

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第十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195条:申请人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196条:受理案件的同时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公告

申报权利的期间为无效判决作出之前

无效判决:申请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成合议庭审理

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200条:自知道或者应

第二十章

二、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用于解决程序性问题。

三、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用于解决一些特殊事项。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的原则

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1、执行管辖

201行问题。

2、执行异议

(1

202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级执行或者指令执行:

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执行和解

第一、不同于调解

第二、和解的内容与形式

4、执行承担

5、执行担保

6、执行回转

二、执行开始

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移送执行:19条

三、执行措施

(一)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

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

(1

(2)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1.拍卖机构的确定

2.变卖机构的确定

4、搜查

注意院长签发搜查令

5、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

注意:对知识产权的执行;对股票的执行

(三)对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注意: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

(四)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五)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七)其他特殊执行措施

1

2

90条)

3、执行竞合

执行规定第88条

4、执行威慑措施

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

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232条与233条)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注意:1、中国律师代理诉讼(239条);2、中国语言(238

二、涉外管辖

1、牵连管辖:民诉法第241条

2、协议管辖:民诉法第242条

3、应诉管辖:民诉法第243条4

答辩期(、上诉期(247条)、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均为30天(250

包括一般司法协助(260条)与特殊司法协助(265条与266条)。

第一章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范围

(一)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

(二)不可以依照仲裁法仲裁的范围

仲裁法第3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二)可以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的范围

仲裁法第77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8条和第14条

9条

一、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仲裁法第10条:设立地区、设立程序与登记机关

(二)仲裁委员会的条件

仲裁法第11条、第12条:注意法律、经贸专家的比例

(三)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仲裁法第13条:注意对审判员的特殊要求

二、中国仲裁协会

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

第三章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仲裁法第16

仲裁法解释第1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23条规定

18条将选定仲裁委员会的明确性作为仲合,不要仅仅根据语言文字表面进行判断。对此,仲裁法解释第3、4、5、6条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 约束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效力— 排斥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注意对仲裁法第26条的理解与适用

3、对仲裁机构的效力— 授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

《仲裁法解释》第7间提出异议的除外。

3

4

16条

19条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仲裁法解释》第8条与第9条

四、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第四章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申请仲裁的条件:仲裁法第21条

受理后的送达:仲裁法第25条

仲裁法第28仲裁法第

(一)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方式

仲裁法第32条: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员的更换

1、仲裁员的回避

法定情形:仲裁法第34条

决定权:仲裁法第36条

法律后果:仲裁法第37条第2款

2、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五、仲裁审理

(一)审理方式

仲裁法第42

(一)和解

1、和解后的处理:仲裁法第49条,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二)调解

1、调解方式:自愿调解与先行调解

2、文书制作:调解书与裁决书

(三)裁决

1、作出方式: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2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七、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

150万元的案件

2、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书面同意的案件

1

2

、决定开庭的,仲裁庭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第五章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申请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2、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法定期间: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6个月

4、法定情形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仲裁法第58条第1款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

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

1、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仲裁法解释》第21条

2

第六章

1

3、法定情形

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1、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

2、申请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

三、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2、行使权利主体相同

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

4、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二)区别之处

1、主体不同

2、管辖不同

3、期限不同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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