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栏目名应该用引号,而不能用书名号。许多高考试题差不多都要围绕这一常识来设置考题。而叶秋生老师主张栏目名该用书名号。他在《栏目名不能用书名号吗》(《语文学习》2009年第9期)一文中探讨了“栏目名不能用书名号是谁规定的”“栏目名用双引号的根据是什么”“语言事实到底是不是如高考命题者所解答的那样”三个问题。叶老师用差不多一半的篇幅,引用法规性文件《标点符号用法》来说明书名号的用法。他首先指出,《标点符号用法》中有“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的规定,而规定“用了一个„等‟字,说明书名号还可以用于其他情况”;然后举例说明书名号用于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的情况,从而证明“书名号还可以用于其他情况”;最后得出结论:“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等可以用书名号,这说明,书名号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同理,电视栏目用书名号,也就在情理之中。”
我认为,叶老师的推理还不严密,结论并不可靠。其实,“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可以理解为“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作品的名称,用书名号标示”,如以宣传语言规范为主要特色的《语文建设》刊发的“全国语文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参考资料”《标点符号用法问答》(2004年7-8期),在谈到书名号的用法时说,“戏曲、歌曲、乐曲、绘画、雕塑、摄影等的作品的名称也可以用书名号标示”,这里,作者也说书名号标示“作品的名称”;而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根据《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书名号用于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等的“合法性”无需证明,其使
用的“合法性”也不能表明“书名号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及“书名号还可以用于其他情况”,因为“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等”属于作品,它们使用书名号天经地义,是“分内”用法而不是“扩大”用法,不属于“书名号用于其他情况”。退一步说,即便这种用法是“扩大”用法,也不能得出“栏目名应该使用书名号”的必然结论,因为用法“扩大”未必就意味着一定要“扩大”到“栏目名”,何况“栏目名”不是“作品的名称”。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书名号标示的“作品的名称”,是指某件(篇、部)具体作品的名称,而不是指某一栏目的名称,也不是指某一栏目内或某一范畴内所有作品的总称。因为栏目只标明某些作品的内容属性或形式特点,它并不是作品本身。如:某些综合性教学刊物的“语文”栏目,只标明该栏目刊发的作品属于“语文”的内容范畴,而栏目名“语文”并不是作品本身;某些文艺刊物的“诗歌”栏目,只标明该栏目刊发的作品属于“诗歌”的形式范畴,而栏目名“诗歌”并不是作品本身。明乎此,我们就应该承认:电视栏目“同一首歌”中的某一首歌是作品应该用书名号标示,而栏目名“同一首歌”不是作品不应该用书名号标示;报纸栏目名“改革开放30年征文”中的某一篇文章是作品应该用书名号标示,而栏目名“改革开放30年征文”不是作品不应该用书名号标示……情形正如“戏曲”中的某一首曲子是作品应该用书名号标示,而“戏曲”这个表总称的词语不是作品不应该用书名号标示。 这里有必要对“作品”这一概念稍作界定。“作品”一般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讲课、
演说等口语作品;乐曲、歌曲等音乐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戏曲、戏剧作品;电影、电视作品;舞蹈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这里列举了很多,但未包括“栏目”;这里列举了很多,但范围仍嫌偏窄,因为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的学生作文、会议通知等,也是“智力成果”,也应该属于“作品”,指称某篇作文、某份通知时也应该用书名号标示。当然,不能把“作品”的范围无限扩大,电视、刊物的栏目名,虽然也属于“智力成果”,但不宜看作通常意义上的“作品”。
那么,栏目名用什么符号标示比较好呢?我认为,还是用引号比较好。栏目名用引号的根据是什么?是《标点符号用法》关于引号用法的规定及目前约定俗成的使用情况。《标点符号用法》对引号的用法作了以下规定:a.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b.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c.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栏目名用引号标示可看作“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的变通理解——将“论述”看作“表述”,将“着重表述”看作“标示标明、强调突出”。而栏目名加引号,通常就是为了“标示标明、强调突出”。退一步说,即便“着重论述”不能变通理解为“标示标明、强调突出”,即便在《标点符号用法》的明确规定中找不到直接依据,也但可以依据约定俗成的用法将栏目名用引号标示,将栏目名看作需要“标示标明、强调突出”的名称,因为语言运用中有大量类似用法。如:“这家刊物的„争鸣‟栏目办得好”;“开展„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以„和谐‟为题作文”……这些名称用引号标示,只是为了“标示标明、强
调突出”,不属于“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不大像“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更不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然而,这样的用法大量存在,并不因为《标点符号用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不用。这里需要承认两个事实:a.《标点符号用法》作为法规性文件,要求表述简洁凝练,提纲挈领,不可能穷尽各种标点符号用法的方方面面,正如书名号用法不可能穷尽它用于各种作品名的方方面面;b.《标点符号用法》并非尽善尽美,许多“用法”未反映(如引号才规定三种用法,事实上远远不止),许多“用法”未规范(如并列使用的几个引号或书名号之间用不用顿号)……这样,许多“用法”我们就难以找到“是谁规定的”“应该用”或者“不该用”的直接依据。这就只能靠约定俗成。而栏目名使用引号,据我的观察与感觉,各种高考复习资料、语文模拟试卷、语文高考试题、杂志报纸、电视网络,乃至教科书等,差不多都是这样使用,应该算得上约定俗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栏目名强制用书名号标示,恐怕会造成颠覆性混乱。叶老师有一个“《人民日报》中涉及的新闻联播(159例)和焦点访谈(134例)这两个栏目的标点标示”用例统计,其统计数字是栏目名用书名号多于用引号。我不怀疑叶老师数据的真实性,但感觉统计的面有些窄,如果扩大范围(比如留心手里的高考复习资料),情况可能不是这样。
栏目名等名称加书名号还是引号,曾经有过混乱。比如前些年的媒体,用“焦点访谈”者有之,用《焦点访谈》者有之;用“„争鸣‟栏目”者有之,用“《争鸣》栏目”者有之;就是教科书,用“以„XX‟为题作文”者有之,用“以《XX》为题作文”者有之……现在,在规范程度较
高的媒体中,栏目名等名称用书名号标示的大大减少,趋于规范。这一情况,肯定与《标点符号用法》的颁布施行有关。这一趋势,表明栏目名等名称用引号优于用书名号。
一般认为,栏目名应该用引号,而不能用书名号。许多高考试题差不多都要围绕这一常识来设置考题。而叶秋生老师主张栏目名该用书名号。他在《栏目名不能用书名号吗》(《语文学习》2009年第9期)一文中探讨了“栏目名不能用书名号是谁规定的”“栏目名用双引号的根据是什么”“语言事实到底是不是如高考命题者所解答的那样”三个问题。叶老师用差不多一半的篇幅,引用法规性文件《标点符号用法》来说明书名号的用法。他首先指出,《标点符号用法》中有“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的规定,而规定“用了一个„等‟字,说明书名号还可以用于其他情况”;然后举例说明书名号用于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的情况,从而证明“书名号还可以用于其他情况”;最后得出结论:“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等可以用书名号,这说明,书名号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同理,电视栏目用书名号,也就在情理之中。”
我认为,叶老师的推理还不严密,结论并不可靠。其实,“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示”,可以理解为“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作品的名称,用书名号标示”,如以宣传语言规范为主要特色的《语文建设》刊发的“全国语文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参考资料”《标点符号用法问答》(2004年7-8期),在谈到书名号的用法时说,“戏曲、歌曲、乐曲、绘画、雕塑、摄影等的作品的名称也可以用书名号标示”,这里,作者也说书名号标示“作品的名称”;而如果可以这样理解,那么,根据《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书名号用于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等的“合法性”无需证明,其使
用的“合法性”也不能表明“书名号的使用范围在扩大”及“书名号还可以用于其他情况”,因为“电影、电视剧、法律、绘画等”属于作品,它们使用书名号天经地义,是“分内”用法而不是“扩大”用法,不属于“书名号用于其他情况”。退一步说,即便这种用法是“扩大”用法,也不能得出“栏目名应该使用书名号”的必然结论,因为用法“扩大”未必就意味着一定要“扩大”到“栏目名”,何况“栏目名”不是“作品的名称”。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书名号标示的“作品的名称”,是指某件(篇、部)具体作品的名称,而不是指某一栏目的名称,也不是指某一栏目内或某一范畴内所有作品的总称。因为栏目只标明某些作品的内容属性或形式特点,它并不是作品本身。如:某些综合性教学刊物的“语文”栏目,只标明该栏目刊发的作品属于“语文”的内容范畴,而栏目名“语文”并不是作品本身;某些文艺刊物的“诗歌”栏目,只标明该栏目刊发的作品属于“诗歌”的形式范畴,而栏目名“诗歌”并不是作品本身。明乎此,我们就应该承认:电视栏目“同一首歌”中的某一首歌是作品应该用书名号标示,而栏目名“同一首歌”不是作品不应该用书名号标示;报纸栏目名“改革开放30年征文”中的某一篇文章是作品应该用书名号标示,而栏目名“改革开放30年征文”不是作品不应该用书名号标示……情形正如“戏曲”中的某一首曲子是作品应该用书名号标示,而“戏曲”这个表总称的词语不是作品不应该用书名号标示。 这里有必要对“作品”这一概念稍作界定。“作品”一般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而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一切智力成果。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文字作品;讲课、
演说等口语作品;乐曲、歌曲等音乐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戏曲、戏剧作品;电影、电视作品;舞蹈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这里列举了很多,但未包括“栏目”;这里列举了很多,但范围仍嫌偏窄,因为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的学生作文、会议通知等,也是“智力成果”,也应该属于“作品”,指称某篇作文、某份通知时也应该用书名号标示。当然,不能把“作品”的范围无限扩大,电视、刊物的栏目名,虽然也属于“智力成果”,但不宜看作通常意义上的“作品”。
那么,栏目名用什么符号标示比较好呢?我认为,还是用引号比较好。栏目名用引号的根据是什么?是《标点符号用法》关于引号用法的规定及目前约定俗成的使用情况。《标点符号用法》对引号的用法作了以下规定:a.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b.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c.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栏目名用引号标示可看作“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的变通理解——将“论述”看作“表述”,将“着重表述”看作“标示标明、强调突出”。而栏目名加引号,通常就是为了“标示标明、强调突出”。退一步说,即便“着重论述”不能变通理解为“标示标明、强调突出”,即便在《标点符号用法》的明确规定中找不到直接依据,也但可以依据约定俗成的用法将栏目名用引号标示,将栏目名看作需要“标示标明、强调突出”的名称,因为语言运用中有大量类似用法。如:“这家刊物的„争鸣‟栏目办得好”;“开展„中国质量万里行‟活动”;“以„和谐‟为题作文”……这些名称用引号标示,只是为了“标示标明、强
调突出”,不属于“行文中直接引用的话”,不大像“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更不是“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然而,这样的用法大量存在,并不因为《标点符号用法》没有明确规定而不用。这里需要承认两个事实:a.《标点符号用法》作为法规性文件,要求表述简洁凝练,提纲挈领,不可能穷尽各种标点符号用法的方方面面,正如书名号用法不可能穷尽它用于各种作品名的方方面面;b.《标点符号用法》并非尽善尽美,许多“用法”未反映(如引号才规定三种用法,事实上远远不止),许多“用法”未规范(如并列使用的几个引号或书名号之间用不用顿号)……这样,许多“用法”我们就难以找到“是谁规定的”“应该用”或者“不该用”的直接依据。这就只能靠约定俗成。而栏目名使用引号,据我的观察与感觉,各种高考复习资料、语文模拟试卷、语文高考试题、杂志报纸、电视网络,乃至教科书等,差不多都是这样使用,应该算得上约定俗成。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将栏目名强制用书名号标示,恐怕会造成颠覆性混乱。叶老师有一个“《人民日报》中涉及的新闻联播(159例)和焦点访谈(134例)这两个栏目的标点标示”用例统计,其统计数字是栏目名用书名号多于用引号。我不怀疑叶老师数据的真实性,但感觉统计的面有些窄,如果扩大范围(比如留心手里的高考复习资料),情况可能不是这样。
栏目名等名称加书名号还是引号,曾经有过混乱。比如前些年的媒体,用“焦点访谈”者有之,用《焦点访谈》者有之;用“„争鸣‟栏目”者有之,用“《争鸣》栏目”者有之;就是教科书,用“以„XX‟为题作文”者有之,用“以《XX》为题作文”者有之……现在,在规范程度较
高的媒体中,栏目名等名称用书名号标示的大大减少,趋于规范。这一情况,肯定与《标点符号用法》的颁布施行有关。这一趋势,表明栏目名等名称用引号优于用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