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女职工因怀孕调整岗位 不得因同工同酬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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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因怀孕调整岗位 不得因同工同酬降薪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15年5月经招聘进入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3800元。2016年11月,医生诊断宋某已经怀孕1个月。由于在技术部工作量大,而且经常要加班,为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宋某向公司申请调整工作岗位,从事行政文员工作。公司将宋某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后,月薪也被调整为2800元。尽管这个工资是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宋某仍觉得不合理,于是,宋某找公司理论,公司却说这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请问,公司这个理由成立吗?

律师点评:

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做法应予纠正。

首先,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由此可见,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调整怀孕女工的工作岗位,怀孕女工本人也有权提出调整到自己适应的工作岗位。本案中,你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怀孕女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公司在未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你的月薪降为2800元,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再次,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未经与你协商并取得你同意的情况下,降低你的月薪标准,违反了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发放该岗位应得到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能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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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因怀孕调整岗位 不得因同工同酬降薪

案情简介

宋某于2015年5月经招聘进入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3800元。2016年11月,医生诊断宋某已经怀孕1个月。由于在技术部工作量大,而且经常要加班,为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宋某向公司申请调整工作岗位,从事行政文员工作。公司将宋某调整到行政文员岗位后,月薪也被调整为2800元。尽管这个工资是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宋某仍觉得不合理,于是,宋某找公司理论,公司却说这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请问,公司这个理由成立吗?

律师点评:

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错误做法应予纠正。

首先,怀孕女工有权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者减轻劳动量。《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由此可见,基于保护女职工和胎儿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调整怀孕女工的工作岗位,怀孕女工本人也有权提出调整到自己适应的工作岗位。本案中,你与公司协商一致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以调整岗位为由降低怀孕女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案中,公司在未与你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你的月薪降为2800元,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决定没有法律效力。

再次,法律对于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未经与你协商并取得你同意的情况下,降低你的月薪标准,违反了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按重新调整的新岗位发放该岗位应得到工资,符合“同工同酬”规定,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同工同酬”不能适用于“特殊保护对象的特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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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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