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3 编号: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 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 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 且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 Pa (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 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热效率应当依据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热效率应当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标识标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主火额定热负荷。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
4.5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商用燃气灶具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构和加热单元相同、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完备、真实。
6.3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
附件1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附件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检 测 报 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抽样单序号 抽(送)样地点 抽(送)样日期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商 标
样品等级 样品数量 样品基数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热负荷、热效率
对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XXX 商用燃气
检 测 结 论
灶具的热负荷和热效率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30531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其能效等级为X 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共 页 第 页□人工煤气(□5R □6R □7R ) 燃气类别 □天然气灶具(□4T □6T □10T □12T ) □液化石油气灶具(□19Y □20Y □22Y )
电源 □直流 □交流 V mA
稳压器 □有 □无 额定功率(kW ) 运行噪声等级
□中餐燃气 □炊用燃气
产品类别 □燃气蒸箱 炒菜灶 大锅灶
明□强制排气式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预混式 空气供
□鼓风扩散式
□鼓风扩散式 □鼓风扩散式 给方式
□引射大气式
□引射大气式 □引射大气式 □单眼灶 □单眼灶
□双眼灶 灶眼数 □双眼灶 / □ 眼灶 □ 眼灶
□点火燃烧器 □常明火
□常明火
□人工点火 □人工点火 点火方式/
□自动程序控
装置 常明火点火方式 装置
制点火
□电点火器 □电点火器
□热电偶方式□热电偶方式 □热电偶方式
熄火保护装置形
□离子感应式□离子感应式 □离子感应式
式/火焰监控装
□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
置形式
(必选) (必选) (可选)
灶口直径/
热负荷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水胆容量 L 额定热负荷 kW
编号: 共 页 第 页
炉口直径 炉口直径 mm mm
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kW kW 炉口直径 炉口直径 mm mm 额定热负荷额定热负荷
kW __kW
炉口直径 炉口直径 mm mm
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kW kW
外形尺寸
(长×宽×高)
(mm×mm×mm)其它说明:
编号: 共 页 第 页
附样品铭牌和照片(应包括炉膛和燃烧器等体现燃烧和换热的部件), 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样品描述及说明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序
检测项目 1 热
①
技术要求
额定值
标准 能效
单项
规定等级
判定
值 判定
热负荷 按相关产
2 负热负荷② 品标准的
规定。
3 荷 热负荷③ 单位:kW 4 5
热
热效率
②①
热效率 按GB 30531效的规定。 ②6 热效率 单位:% 率
热效率7
平均值
①
②
③
备注:热负荷 、热负荷 、热负荷请根据被测灶具实际灶眼数量按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自大到小的顺序填写,多于3个灶眼的请自行将表格扩充,不需要填写的项,请填“/”。
附件3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 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规格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规格型号
商 标
项目 热效率(%) 热负荷(kW ) 能效等级
: : : 额定值
实测值
备注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能源效率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四、样品描述
燃气类别 电源 稳压器
□人工煤气(□5R □6R □7R )
□天然气灶具 (□4T □6T □10T □12T ) □液化石油气灶具(□19Y □20Y □22Y ) □直流 V mA □交流 V mA □有 □无
额定功率(kW ) 运行噪声等级 产品类别
□中餐燃气
炒菜灶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炊用燃气 大锅灶
□燃气蒸箱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 □常明火 □自动程序控制点火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必选) 水胆容量 L 额定热负荷
kW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空气供
□鼓风扩散式 给方式
□引射大气式 □单眼灶 □单眼灶
□双眼灶 灶眼数 □双眼灶
□ 眼灶 □ 眼灶
□点火燃烧器
□常明火(必选) 点火方式/
□人工点火装置
□人工点火装置□电点火器
□电点火器
□热电偶方式 □热电偶方式
熄火保护装置形
□离子感应式 □离子感应式
式/火焰监控装
□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
置形式
(必选) (可选)
炉口直径 mm炉口直径 mm
灶口直径/
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热负荷
kW kW
炉口直径 mm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kW kW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外形尺寸 (长×宽×高)
(mm×mm×mm)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五、产品基本配置清单
序
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号
技术参数
□ 陶瓷 □ 金属网
1
燃烧器
具体型号 □ 硬质不锈钢
□ 铁质 □ 其它
备注:如上述零部件属多个生产者,均应当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生产者 (全称)
六、其它信息
规格型号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热效率(%)
额定热负荷(kW )
能效等级
附件33 编号: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 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 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 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 kW 且蒸腔蒸汽压力不大于500 Pa (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66 mm,宽度为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热效率应当依据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测产品的热效率应当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标识标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主火额定热负荷。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GB 30531的现行有效版本。
4.5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息码。
4.6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领跑者”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商用燃气灶具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5.5 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上的标识应当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 2.1 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30日后出厂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规格型号不同但结构和加热单元相同、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完备、真实。
6.3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的备案工作。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3 企业、消费者等相关方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标识违规情况进行投诉和举报:
电话/传真:(010)58811738/1783;
网络:“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 )。
附件1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样式示例
附件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
检测单位(盖章):
主 检: 日 期: 审 核: 日 期: 批 准: 日 期: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者/商标: 委托单位: 制造单位: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公章”无效。未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本报告的任何部分。 3. 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报告应当加盖骑缝章。 4. 报告涂改无效。
5. 若对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测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6. 委托检测仅对来样负责。
7. 检测和判定依据为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
检测单位名称: 检测单位地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检 测 报 告
编号: 共 页 第 页
规格型号
样品名称 抽样单序号 抽(送)样地点 抽(送)样日期 到样日期 检测完成日期 检测和判定 依据 检测项目
商 标
样品等级 样品数量 样品基数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热负荷、热效率
对XXXX 生产的规格型号为XXXX 商用燃气
检 测 结 论
灶具的热负荷和热效率项目进行检测,所检项目符合GB 30531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其能效等级为X 级。 (以下空白)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编号: 共 页 第 页□人工煤气(□5R □6R □7R ) 燃气类别 □天然气灶具(□4T □6T □10T □12T ) □液化石油气灶具(□19Y □20Y □22Y )
电源 □直流 □交流 V mA
稳压器 □有 □无 额定功率(kW ) 运行噪声等级
□中餐燃气 □炊用燃气
产品类别 □燃气蒸箱 炒菜灶 大锅灶
明□强制排气式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预混式 空气供
□鼓风扩散式
□鼓风扩散式 □鼓风扩散式 给方式
□引射大气式
□引射大气式 □引射大气式 □单眼灶 □单眼灶
□双眼灶 灶眼数 □双眼灶 / □ 眼灶 □ 眼灶
□点火燃烧器 □常明火
□常明火
□人工点火 □人工点火 点火方式/
□自动程序控
装置 常明火点火方式 装置
制点火
□电点火器 □电点火器
□热电偶方式□热电偶方式 □热电偶方式
熄火保护装置形
□离子感应式□离子感应式 □离子感应式
式/火焰监控装
□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
置形式
(必选) (必选) (可选)
灶口直径/
热负荷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
额定热负荷 kW
水胆容量 L 额定热负荷 kW
编号: 共 页 第 页
炉口直径 炉口直径 mm mm
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kW kW 炉口直径 炉口直径 mm mm 额定热负荷额定热负荷
kW __kW
炉口直径 炉口直径 mm mm
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kW kW
外形尺寸
(长×宽×高)
(mm×mm×mm)其它说明:
编号: 共 页 第 页
附样品铭牌和照片(应包括炉膛和燃烧器等体现燃烧和换热的部件), 照片要求清晰可见。
样品描述及说明
编号: 共 页 第 页
检 测 结 果
序
检测项目 1 热
①
技术要求
额定值
标准 能效
单项
规定等级
判定
值 判定
热负荷 按相关产
2 负热负荷② 品标准的
规定。
3 荷 热负荷③ 单位:kW 4 5
热
热效率
②①
热效率 按GB 30531效的规定。 ②6 热效率 单位:% 率
热效率7
平均值
①
②
③
备注:热负荷 、热负荷 、热负荷请根据被测灶具实际灶眼数量按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自大到小的顺序填写,多于3个灶眼的请自行将表格扩充,不需要填写的项,请填“/”。
附件3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一、 备案方声明
本组织保证如下:
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与备案信息一致;
本规格型号产品变更能源效率标识时,向授权机构更新备案; 确保该规格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相关要求。
二、能源效率标识标注的信息
生产者名称 规格型号
商 标
项目 热效率(%) 热负荷(kW ) 能效等级
: : : 额定值
实测值
备注
三、初始使用日期
本能源效率标识于 年 月 日开始使用。
四、样品描述
燃气类别 电源 稳压器
□人工煤气(□5R □6R □7R )
□天然气灶具 (□4T □6T □10T □12T ) □液化石油气灶具(□19Y □20Y □22Y ) □直流 V mA □交流 V mA □有 □无
额定功率(kW ) 运行噪声等级 产品类别
□中餐燃气
炒菜灶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炊用燃气 大锅灶
□燃气蒸箱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鼓风扩散式 □引射大气式
/ □常明火 □自动程序控制点火 □热电偶方式 □离子感应式 □其它方式 (必选) 水胆容量 L 额定热负荷
kW
□强制排气式 □鼓风预混式 空气供
□鼓风扩散式 给方式
□引射大气式 □单眼灶 □单眼灶
□双眼灶 灶眼数 □双眼灶
□ 眼灶 □ 眼灶
□点火燃烧器
□常明火(必选) 点火方式/
□人工点火装置
□人工点火装置□电点火器
□电点火器
□热电偶方式 □热电偶方式
熄火保护装置形
□离子感应式 □离子感应式
式/火焰监控装
□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
置形式
(必选) (可选)
炉口直径 mm炉口直径 mm
灶口直径/
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热负荷
kW kW
炉口直径 mm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额定热负荷 kW kW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外形尺寸 (长×宽×高)
(mm×mm×mm)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炉口直径 mm额定热负荷 kW
五、产品基本配置清单
序
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号
技术参数
□ 陶瓷 □ 金属网
1
燃烧器
具体型号 □ 硬质不锈钢
□ 铁质 □ 其它
备注:如上述零部件属多个生产者,均应当按上述要求逐一填写。
生产者 (全称)
六、其它信息
规格型号
备案方: 公章: 日期:
热效率(%)
额定热负荷(kW )
能效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