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署监察[1998]9号【颁布日期】:1997-12-30【生效日期】:1997-12-3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严禁海关人员购买罚没物品的规定(署监察[1998]9号 1997年12月30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廉政建设,促进海关人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维护海关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海关依法没收、提取变卖的货物、物品(以下简称罚没物品),必须按总署有关规定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交由专管机关、专营企业单位及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变卖处理,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海关人员不得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罚没物品。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海关罚没物品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总署关于罚没物品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罚没物品直接或间接变卖给海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处理罚没物品时谋取私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凡违反第二、四条规定的,对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视情况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责令退还购买的罚没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海关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署监察[1998]9号【颁布日期】:1997-12-30【生效日期】:1997-12-3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严禁海关人员购买罚没物品的规定(署监察[1998]9号 1997年12月30日)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关廉政建设,促进海关人员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维护海关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海关依法没收、提取变卖的货物、物品(以下简称罚没物品),必须按总署有关规定交拍卖行公开拍卖或交由专管机关、专营企业单位及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变卖处理,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变相私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海关人员不得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罚没物品。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海关罚没物品的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总署关于罚没物品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罚没物品直接或间接变卖给海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在处理罚没物品时谋取私利。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凡违反第二、四条规定的,对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并视情况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凡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责令退还购买的罚没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级海关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