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农民工兄弟,讨薪维权必备5类证据!(附案例)

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及时主动收集固定维权证据的状况。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农民工维权应注意收集的5类证据。

案例介绍       张某系郑州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下文简称租赁公司)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2013年3月5日在郑州某建筑工地操作塔吊时,不慎从9米高空坠落,租赁公司派人送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但由于第三胸椎处脊柱粉碎性骨折而导致下肢截瘫。由于张某到该租赁公司工作未满3个月,尚无签订劳动合同,仅持有公司培训后发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原件保留在公司),经三个月治疗后,公司看恢复无望,便促其出院保守治疗,张某家人拒绝放弃治疗,租赁公司停止支付医药费,张某经咨询律师后,同意出院。经律师与租赁公司协商,由该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张某10万元,后张某反悔,找到笔者进一步咨询维权事宜。由于张某自始至终均没有与郑州某租赁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导致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明显证据不足,后经笔者多次找其用人单位协商,该公司最终同意再支付其30万元,终止争议,并正式签署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双方对此再无争议。

农民工维权中应注意收集5类证据 书面劳动合同原件       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的证据,而劳动关系则是主张权益之前提。农民工如果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妥善保管,以防任何时候会发生权益纠纷时,用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进一步主张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

如果遇到极端的情形,企业拒绝签订或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在收集其他证据后到劳动监察部分举报投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作证件类证据原件       在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应该妥善保管单位曾经给自己发放的各种工作证件。在建筑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往往会发放工作证,上岗证或者特种操作上岗证,如钢筋焊工操作资格证、电工证等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确保安全,必须持证上岗的各种证件。

值得指出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出具此类证件的原件,而狡猾的用人单位会把原件保留在公司,给农民工发放临时的复印件。但即便是复印件,也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时无法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只要持有复印件,即可证明存在原件,即便用人单位拒不交出,亦可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各种考勤记录表类、工资卡清单证据       各种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根据,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一般都有考勤记录,如果农民工可以养成每隔一段时间在签到时用手机拍下考勤记录表的信息,妥善保存,就可以成为日后证明自己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使用。

与之对应的是,农民工即便不持有考勤记录,但是多数情况下拥有一个专门领取工资用的工资卡,如果用人单位定期向这个卡里打工资款,正规的企业支付工资银行系统会在款项清单上显示收入“工资”之类的关键词,并显示打入工资的企业账号,因此,工资卡清单具有追踪用人单位的作用。

工友的证人证言       农民工在发生被辞退、拖欠工资时,往往涉及的不只是一人,人数愈多,愈能够证明纠纷的事实真相,但在涉及一两个人时,可以利用及时获取在职工友的证言的方法来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明。

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仅提取工友的书面证言还不够,证人应出庭作证,但工友很少愿意出庭作证的,特别是仍然在职的工友,时间一长出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最佳的选择是在提取书面证言的同时进行录音录像,该视频证据可以作为书面证言的佐证在法庭上播放由对方质证。尤其是在发生工伤时,及时提取工友的证言和录音录像,再加上现场各种包括血迹在内的形象痕迹的照片显得更加重要。

前述引题案例中,张某的工友后来无一人愿意录制证人证言,为发生的工伤事件作出证明。因此,在受伤当时固定现场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避免事后有些证据无法弥补。

有条件的声像资料、电子数据证据       引题案例中,之所以能够最终谈判成功,在于笔者在代理张某与郑州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谈判时,使用了秘密录像设备,私下录制了谈判视频资料。后来该公司就只好答应再支付30万元了结此案。虽然,进一步采取仲裁诉讼程序可以让张某获得更多的赔偿,但是由于双方均无意再卷入无休止的争讼,因此互相让步达成和解。

此案进一步说明,尽管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非常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发生了权益纠纷或者工伤事故后手里没有任何可以利用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有条件地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取视频资料证据就显得必不可少。

具体操作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采用一定的设备在合适的场合,确保不侵犯对方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沟通时秘密录制视频证据。值得指出的是,仅仅录制谈判的录音的音频资料是不可取的,因为尽管录音资料最终也可以证明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声音,但是需要花费额外的鉴定费用,不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来得直接。习惯上法官一般接受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在法庭上质证,而拒绝质证录音资料。当然,当事人的家属亦可在经指导后进行该类证据的收集,以免企业有戒心故意回避涉及关键事实内容的谈判。

来源:《建筑经济》杂志 2014年 第1期

针对建筑业农民工受教育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知及时主动收集固定维权证据的状况。下面通过一起典型案例,深入分析了农民工维权应注意收集的5类证据。

案例介绍       张某系郑州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下文简称租赁公司)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2013年3月5日在郑州某建筑工地操作塔吊时,不慎从9米高空坠落,租赁公司派人送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但由于第三胸椎处脊柱粉碎性骨折而导致下肢截瘫。由于张某到该租赁公司工作未满3个月,尚无签订劳动合同,仅持有公司培训后发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原件保留在公司),经三个月治疗后,公司看恢复无望,便促其出院保守治疗,张某家人拒绝放弃治疗,租赁公司停止支付医药费,张某经咨询律师后,同意出院。经律师与租赁公司协商,由该公司承诺一次性支付张某10万元,后张某反悔,找到笔者进一步咨询维权事宜。由于张某自始至终均没有与郑州某租赁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导致进一步的诉讼程序明显证据不足,后经笔者多次找其用人单位协商,该公司最终同意再支付其30万元,终止争议,并正式签署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双方对此再无争议。

农民工维权中应注意收集5类证据 书面劳动合同原件       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的证据,而劳动关系则是主张权益之前提。农民工如果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妥善保管,以防任何时候会发生权益纠纷时,用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进一步主张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

如果遇到极端的情形,企业拒绝签订或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则可以在收集其他证据后到劳动监察部分举报投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作证件类证据原件       在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农民工应该妥善保管单位曾经给自己发放的各种工作证件。在建筑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往往会发放工作证,上岗证或者特种操作上岗证,如钢筋焊工操作资格证、电工证等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为确保安全,必须持证上岗的各种证件。

值得指出的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当事人出具此类证件的原件,而狡猾的用人单位会把原件保留在公司,给农民工发放临时的复印件。但即便是复印件,也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时无法弥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只要持有复印件,即可证明存在原件,即便用人单位拒不交出,亦可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

各种考勤记录表类、工资卡清单证据       各种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根据,不管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一般都有考勤记录,如果农民工可以养成每隔一段时间在签到时用手机拍下考勤记录表的信息,妥善保存,就可以成为日后证明自己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使用。

与之对应的是,农民工即便不持有考勤记录,但是多数情况下拥有一个专门领取工资用的工资卡,如果用人单位定期向这个卡里打工资款,正规的企业支付工资银行系统会在款项清单上显示收入“工资”之类的关键词,并显示打入工资的企业账号,因此,工资卡清单具有追踪用人单位的作用。

工友的证人证言       农民工在发生被辞退、拖欠工资时,往往涉及的不只是一人,人数愈多,愈能够证明纠纷的事实真相,但在涉及一两个人时,可以利用及时获取在职工友的证言的方法来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明。

根据2013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仅提取工友的书面证言还不够,证人应出庭作证,但工友很少愿意出庭作证的,特别是仍然在职的工友,时间一长出庭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最佳的选择是在提取书面证言的同时进行录音录像,该视频证据可以作为书面证言的佐证在法庭上播放由对方质证。尤其是在发生工伤时,及时提取工友的证言和录音录像,再加上现场各种包括血迹在内的形象痕迹的照片显得更加重要。

前述引题案例中,张某的工友后来无一人愿意录制证人证言,为发生的工伤事件作出证明。因此,在受伤当时固定现场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避免事后有些证据无法弥补。

有条件的声像资料、电子数据证据       引题案例中,之所以能够最终谈判成功,在于笔者在代理张某与郑州某建筑机械租赁公司谈判时,使用了秘密录像设备,私下录制了谈判视频资料。后来该公司就只好答应再支付30万元了结此案。虽然,进一步采取仲裁诉讼程序可以让张某获得更多的赔偿,但是由于双方均无意再卷入无休止的争讼,因此互相让步达成和解。

此案进一步说明,尽管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非常重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农民工在发生了权益纠纷或者工伤事故后手里没有任何可以利用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有条件地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获取视频资料证据就显得必不可少。

具体操作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律师采用一定的设备在合适的场合,确保不侵犯对方隐私的情况下进行沟通时秘密录制视频证据。值得指出的是,仅仅录制谈判的录音的音频资料是不可取的,因为尽管录音资料最终也可以证明是有关当事人自己的声音,但是需要花费额外的鉴定费用,不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来得直接。习惯上法官一般接受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在法庭上质证,而拒绝质证录音资料。当然,当事人的家属亦可在经指导后进行该类证据的收集,以免企业有戒心故意回避涉及关键事实内容的谈判。

来源:《建筑经济》杂志 2014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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