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影响

  【摘 要】 从1965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使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予以正式确立以来,严格责任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和运用。以法学与经济学视角审视我国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影响,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到可能随之而来的消费者道德问题、生产者价格转嫁和因挫伤生产者积极性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

  【关键词】 严格责任原则 道德风险 价格转嫁 社会福利

  1. 我国关于产品严格责任的立法现状

  作为一个法治体系仍在健全中的国家,目前我国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出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法律条规的形式集中在《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成文法之中。

  从相关法条中,我们可以获悉我国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和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争议中可以采取的抗辩情形,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其中的争议和缺陷。

  尽管学术界对产品缺陷的类型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是我国对于产品缺陷类型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反映,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当事人双方在对产品缺陷是否存在及其类型相关标准上出现分歧,使法律适用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在抗辩适用情形方面,法律条规对抗辩情形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并且现实社会往往充满复杂性,在解决争议时很可能出现情形的模糊性,导致当事人双方对情形的判断出现争议,进而对是否适用抗辩事由各执一词,影响该法律条规的适用。

  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相关产品责任法规在制定方面是有所欠缺的,这也对我国相关法条的出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2. 严格责任原则下消费者道德问题分析

  基于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消费者举证成本得以降低,人们很有可能不太注意规避危险,甚至可能会有意识的尝试冒险,这会使得人们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遭遇危害后,为获得补偿,人们极有可能滥用严格责任原则,从而使得相关产品责任诉讼数量大量增加,这些激励问题就可以被称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中的道德风险。

  以产品指示缺陷为例。指示缺陷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危险性未作出必要说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指导而导致的不合理危险。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往往使得厂商难以对产品所有危险做出一一说明。并且,尽管法律有关于“明显危险无警告义务”的法则,但基于个人教育水平、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关于明显危险的认知也并非有一致的结论。由于严格责任原则强调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实际中,只要有产品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很大程度上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如图1,横轴表示产品诉讼数量,纵轴表示产品责任举证价格,假设社会提供产品诉讼案件服务的边际成本为常数。设初始举证价格为P1,诉讼数量为Q1。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消费者举证难度减小,这相当于政府对此补贴,举证价格变为P2,诉讼数量变为Q2,社会诉讼开支增加,并造成了abc面积的无谓损失,而在某种程度上,其中的部分需求(如人们不注意规避危险的行为)是可以避免的。

  3. 严格责任原则下抗辩事由分析

  开发风险抗辩是指如果产品被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知识水平使制造商无法发现产品的缺陷,那么即使以后由于科技进步而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制造商对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开发风险抗辩的效力问题一直颇有争论,支持者认为承担开发风险责任使严格责任近于绝对责任,对原告的过分倾斜导致法律有失公正,会抑制研究和开发工作,阻碍科学进步、技术革新;而反对者则认为发展风险责任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有助于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笔者认为,开发风险抗辩的采纳与否实质是对更重视鼓励创新还是生命安全维护的权衡,成立与否取决于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最终影响。

  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相比与庞大厂商,消费者往往以个人的形式参与市场行为,专业知识缺乏和产品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维权存在着客观上的困难。但市场经济下绝大多数行业具有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特点,这让消费者有很大的产品选择和议力空间。从生产者角度考虑,为吸引消费者,厂商不得不致力于产品开发完善,减少不合理危险,客观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科学发展使得新技术不断应用,消费者获得更多体验,也让产品未知危险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科学的探索和运用有很大的不确定和复杂性,让厂商对未知负责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而且考虑到价格转嫁的存在,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考虑的取消开发风险抗辩也有可能对消费者最终福利带来损害。

  如图2,横轴表示产品数量,纵轴表示产品责任价格。设初始产品价格为P0,产品数量Q2。由于开发抗辩取消,厂商评估由此而来可能的赔偿费用,调整成本。假定赔偿费用需要厂商按每单位产品加收u元,产品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在新的均衡条件下,产品数量为Q1,消费者支付产品价格为P2,厂商获得价格为P1。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承担了开发抗辩取消的损失,造成abc面积的社会福利损失。

  4. 关于严格责任原则的思考

  严格责任原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对社会生产有着抑制作用。以经济学角度来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目的是为保证其社会福利不受减损,另一方面,创新和生产可以带来经济腾飞,增加社会福利,严格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可能导致社会福利增量减少。因此,笔者认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判断产品缺陷和抗辩事由的标准宽松还是严格,取决于严格责任原则带来的社会福利净收益。

  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主要目标是经济建设,尽管法律更多考虑公平,但不同时代背景下公平正义和效率的权衡也应是立法理念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对原则的滥用很可能打击生产者积极性,造成市场的无效率,减缓社会福利增长。并且,由此带来的失业等一系列经济民生问题,最终也由社会公民来承担。因此,如何合理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做到在保障经济良好发展的同时,实现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利益间的平衡,是我国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和处理好的关键问题。

  作者简介: 牟俊宇(1990-),男,重庆人,本科生,国际经济与贸易;

  郑雪莹(1992-),女,吉林人,本科生,金融学;

  左艳(1991-),女,江西宜春人,本科生,经济学。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从1965年“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使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领域予以正式确立以来,严格责任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及和运用。以法学与经济学视角审视我国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及影响,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到可能随之而来的消费者道德问题、生产者价格转嫁和因挫伤生产者积极性而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

  【关键词】 严格责任原则 道德风险 价格转嫁 社会福利

  1. 我国关于产品严格责任的立法现状

  作为一个法治体系仍在健全中的国家,目前我国仍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出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通过法律条规的形式集中在《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成文法之中。

  从相关法条中,我们可以获悉我国关于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责任归责的原则和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争议中可以采取的抗辩情形,但我们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其中的争议和缺陷。

  尽管学术界对产品缺陷的类型已经达成了初步的共识,但是我国对于产品缺陷类型并没有在立法上得到反映,这种情况容易导致当事人双方在对产品缺陷是否存在及其类型相关标准上出现分歧,使法律适用达不到预期效果。而且在抗辩适用情形方面,法律条规对抗辩情形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并且现实社会往往充满复杂性,在解决争议时很可能出现情形的模糊性,导致当事人双方对情形的判断出现争议,进而对是否适用抗辩事由各执一词,影响该法律条规的适用。

  由此,可以发现,我国相关产品责任法规在制定方面是有所欠缺的,这也对我国相关法条的出台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2. 严格责任原则下消费者道德问题分析

  基于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消费者举证成本得以降低,人们很有可能不太注意规避危险,甚至可能会有意识的尝试冒险,这会使得人们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遭遇危害后,为获得补偿,人们极有可能滥用严格责任原则,从而使得相关产品责任诉讼数量大量增加,这些激励问题就可以被称为产品严格责任原则中的道德风险。

  以产品指示缺陷为例。指示缺陷是指产品提供者对产品危险性未作出必要说明、警告或安全使用指导而导致的不合理危险。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往往使得厂商难以对产品所有危险做出一一说明。并且,尽管法律有关于“明显危险无警告义务”的法则,但基于个人教育水平、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关于明显危险的认知也并非有一致的结论。由于严格责任原则强调维护消费者利益,在实际中,只要有产品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很大程度上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如图1,横轴表示产品诉讼数量,纵轴表示产品责任举证价格,假设社会提供产品诉讼案件服务的边际成本为常数。设初始举证价格为P1,诉讼数量为Q1。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消费者举证难度减小,这相当于政府对此补贴,举证价格变为P2,诉讼数量变为Q2,社会诉讼开支增加,并造成了abc面积的无谓损失,而在某种程度上,其中的部分需求(如人们不注意规避危险的行为)是可以避免的。

  3. 严格责任原则下抗辩事由分析

  开发风险抗辩是指如果产品被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知识水平使制造商无法发现产品的缺陷,那么即使以后由于科技进步而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制造商对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开发风险抗辩的效力问题一直颇有争论,支持者认为承担开发风险责任使严格责任近于绝对责任,对原告的过分倾斜导致法律有失公正,会抑制研究和开发工作,阻碍科学进步、技术革新;而反对者则认为发展风险责任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安全的社会,有助于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笔者认为,开发风险抗辩的采纳与否实质是对更重视鼓励创新还是生命安全维护的权衡,成立与否取决于其给社会福利带来的最终影响。

  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相比与庞大厂商,消费者往往以个人的形式参与市场行为,专业知识缺乏和产品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维权存在着客观上的困难。但市场经济下绝大多数行业具有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特点,这让消费者有很大的产品选择和议力空间。从生产者角度考虑,为吸引消费者,厂商不得不致力于产品开发完善,减少不合理危险,客观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科学发展使得新技术不断应用,消费者获得更多体验,也让产品未知危险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科学的探索和运用有很大的不确定和复杂性,让厂商对未知负责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而且考虑到价格转嫁的存在,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考虑的取消开发风险抗辩也有可能对消费者最终福利带来损害。

  如图2,横轴表示产品数量,纵轴表示产品责任价格。设初始产品价格为P0,产品数量Q2。由于开发抗辩取消,厂商评估由此而来可能的赔偿费用,调整成本。假定赔偿费用需要厂商按每单位产品加收u元,产品供给曲线向左上方移动。在新的均衡条件下,产品数量为Q1,消费者支付产品价格为P2,厂商获得价格为P1。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承担了开发抗辩取消的损失,造成abc面积的社会福利损失。

  4. 关于严格责任原则的思考

  严格责任原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对社会生产有着抑制作用。以经济学角度来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目的是为保证其社会福利不受减损,另一方面,创新和生产可以带来经济腾飞,增加社会福利,严格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可能导致社会福利增量减少。因此,笔者认为,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判断产品缺陷和抗辩事由的标准宽松还是严格,取决于严格责任原则带来的社会福利净收益。

  我国目前属于发展中国家,主要目标是经济建设,尽管法律更多考虑公平,但不同时代背景下公平正义和效率的权衡也应是立法理念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对原则的滥用很可能打击生产者积极性,造成市场的无效率,减缓社会福利增长。并且,由此带来的失业等一系列经济民生问题,最终也由社会公民来承担。因此,如何合理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做到在保障经济良好发展的同时,实现消费者权益与企业利益间的平衡,是我国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必须要考虑和处理好的关键问题。

  作者简介: 牟俊宇(1990-),男,重庆人,本科生,国际经济与贸易;

  郑雪莹(1992-),女,吉林人,本科生,金融学;

  左艳(1991-),女,江西宜春人,本科生,经济学。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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