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为维护 物业区域(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 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业主必须按照置业时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一致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
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扰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1)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 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3)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由于重大维修在近一年内尚不会发生,因此关于维修金使用问题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随后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提出方案,交下届业主大会通过。
第六条 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诺合法、合理、友好文明使用物业,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财产、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好我们的家园,下列行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属本住宅区的禁止行为:
(一) 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的;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损害性改变房屋外貌的;
(二) 超重或有可能损害顶楼结构的封闭露台或其他搭建;
(三) 园区内开快车;随意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
(四) 饲养家禽、家畜;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狗无套索、不清除其粪便;
(五) 侵占公共物业,搭建违章建筑,损坏公共绿地,硬化地面;
(六) 在住宅房中开设麻将馆,食堂,美容院,学校等盈利性场所;
(七) 影响邻居安宁或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活动;
(八)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从楼上抛洒物体,在楼道中长期堆放物品,在住宅区内堆放污染物,在住宅区公共部位存放货物,在住宅区内乱贴、乱画、擅自张贴各类广告;
(九) 在本住宅区内停放大型卡车,行使无牌、高排烟、高噪音机动车。
(十) 在本住宅区内停放大型卡车,行使无牌、高排烟、高噪音机动车 (十一)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二)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除了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应该用于增设公共设施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外,再留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其余全部纳入维修金或分红(如减免物业费等)。
第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报请政府部门处理;
(三) 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约的修改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二O一 五 年 二月 一日
(草案)
为维护 物业区域(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 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 业主必须按照置业时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一致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
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扰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1)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 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3)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 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由于重大维修在近一年内尚不会发生,因此关于维修金使用问题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在随后召开的业主代表大会上讨论提出方案,交下届业主大会通过。
第六条 物业使用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诺合法、合理、友好文明使用物业,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财产、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好我们的家园,下列行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属本住宅区的禁止行为:
(一) 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的;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损害性改变房屋外貌的;
(二) 超重或有可能损害顶楼结构的封闭露台或其他搭建;
(三) 园区内开快车;随意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
(四) 饲养家禽、家畜;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狗无套索、不清除其粪便;
(五) 侵占公共物业,搭建违章建筑,损坏公共绿地,硬化地面;
(六) 在住宅房中开设麻将馆,食堂,美容院,学校等盈利性场所;
(七) 影响邻居安宁或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活动;
(八) 不按规定倾倒垃圾,从楼上抛洒物体,在楼道中长期堆放物品,在住宅区内堆放污染物,在住宅区公共部位存放货物,在住宅区内乱贴、乱画、擅自张贴各类广告;
(九) 在本住宅区内停放大型卡车,行使无牌、高排烟、高噪音机动车。
(十) 在本住宅区内停放大型卡车,行使无牌、高排烟、高噪音机动车 (十一)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二)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除了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应该用于增设公共设施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外,再留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其余全部纳入维修金或分红(如减免物业费等)。
第八条 未按规定交付有关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室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业主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理
业主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下列三项措施予以制止:
(一) 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二) 报请政府部门处理;
(三) 情况特别严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的内容如有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约的修改 本公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公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公约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二O一 五 年 二月 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