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本文就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进行总结,具体一些实务操作细节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一步明确。
一、原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加速折旧方法操作
1.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价值为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3000元。该设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额。
折旧率=2/5×100%=40%
第1年折旧额=80000×40%=32000
第2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
第3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
第4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80000-32000-19200-11520)=17280,
第4、5年应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4年、5年折旧额=(17280-3000)÷2=7140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价值为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3000元。该设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额。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各年数字之和=1+2+3+4+5=5×(5+1)÷2=15
第1年折旧率=5/15
第1年折旧额=(80000-3000)×5/15=25666.67
第2年折旧率=4/15
第2年的折旧额=(80000-3000)×4/15=20533.33
依此类推。
注1: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2: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分类,具体代码和类别名称: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农副食品加工业(13)\食品制造业(14)\纺织业(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造纸和纸制品业(2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化学纤维制造业(28)\塑料制品业(292)\金属制品业(33)\通用设备制造业(34)\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注4: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轻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轻工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
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为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发展“中国智造”,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本文就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进行总结,具体一些实务操作细节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进一步明确。
一、原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加速折旧方法操作
1.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价值为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3000元。该设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额。
折旧率=2/5×100%=40%
第1年折旧额=80000×40%=32000
第2年折旧额=(80000-32000)×40%=19200
第3年折旧额=(80000-32000-19200)×40%=11520
第4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80000-32000-19200-11520)=17280,
第4、5年应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4年、5年折旧额=(17280-3000)÷2=7140
2.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例】某企业进口设备一台,价值为8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残值收入3000元。该设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额。
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各年数字之和=1+2+3+4+5=5×(5+1)÷2=15
第1年折旧率=5/15
第1年折旧额=(80000-3000)×5/15=25666.67
第2年折旧率=4/15
第2年的折旧额=(80000-3000)×4/15=20533.33
依此类推。
注1: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注2: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是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进行分类,具体代码和类别名称: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农副食品加工业(13)\食品制造业(14)\纺织业(17)\纺织服装、服饰业(18)\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家具制造业(21)\造纸和纸制品业(22)\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化学纤维制造业(28)\塑料制品业(292)\金属制品业(33)\通用设备制造业(34)\汽车制造业(36)\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注4: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附: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决定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也可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规定未能计算办理的,统一在2015年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或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
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17日
附件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
代 码
类 别 名 称
备 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26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轻工
2681
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
2682
化妆品制造
2683
口腔清洁用品制造
2684
香料、香精制造
2689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27
医药制造业
轻工
27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273
中药饮片加工
274
中成药生产
275
兽用药品制造
277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轻工
131
谷物磨制
132
饲料加工
133
植物油加工
134
制糖业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6
水产品加工
137
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4
食品制造业
轻工
141
焙烤食品制造
142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
143
方便食品制造
144
乳制品制造
145
罐头食品制造
146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149
其他食品制造
17
纺织业
纺织
17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6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78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纺织
181
机织服装制造
182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183
服饰制造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轻工
191
皮革鞣制加工
192
皮革制品制造
19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195
制鞋业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轻工
201
木材加工
202
人造板制造
203
木制品制造
204
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1
家具制造业
轻工
211
木质家具制造
212
竹、藤家具制造
213
金属家具制造
214
塑料家具制造
219
其他家具制造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轻工
221
纸浆制造
222
造纸
223
纸制品制造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轻工
231
印刷
232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233
记录媒介复制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轻工
241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242
乐器制造
243
工艺美术品制造
244
体育用品制造
245
玩具制造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纺织
281
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2
合成纤维制造
292
塑料制品业
轻工
2921
塑料薄膜制造
2922
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2923
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
2924
泡沫塑料制造
2925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2927
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2928
塑料零件制造
2929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33
金属制品业
机械
331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
332
金属工具制造
333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334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335
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
336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7
搪瓷制品制造
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339
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机械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342
金属加工机械制造
343
物料搬运设备制造
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345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346
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
347
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349
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汽车制造业
汽车
361
汽车整车制造
362
改装汽车制造
363
低速载货汽车制造
364
电车制造
365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36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机械
381
电机制造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383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4
电池制造
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386
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387
照明器具制造
389
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注:以上代码和类别名称来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