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椒县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参保问题及建议
摘要:个体工商从业者多为以谋生、糊口为主要目的的进城农民和下岗职工等城市底层群体。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得到推广实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从业者的权益。但在实践中,社会保险制度在个体工商业户中落实落差较大,大部分从业者并没有在社会保险的有效保障范畴之中,劳动纠纷和争议案件每年也在不断上升。基于此,笔者从全椒县个体工商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现状入手,分析原因,探讨应对办法。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参保 问题及建议
一、全椒县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参保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全椒县个体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1980年,全县个体工商户667家,从业人员956人,到2005年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10214家,从业人员近3万人。30年来,个体经济为全椒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国家相关法律中,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明确的参保要求。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全椒县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保率偏低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这其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是“个人参保”,则由个人全部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但是“个人”成份复杂,管理难度大。允许“个人参保”的初衷之一是为了解决失业职工的断保和参保难问题。但是,个别人仍然想钻“个人参保”的政策空子,有了好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不据实申报缴费基数,仍然按最低基数只缴养老保险费一项。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全椒县,有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具备了集体参保缴费的规模和能力,也不办集体参保,不尽代收代缴义务,逃避缴费责任,甚至怂恿职工以个人身份缴费,这样就无疑加重了个人参保的缴费负担,从而降低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甚至会弃缴社保,导致社保费用流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13年发布的《〈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国内个别企业员工出现放弃社保的行为,这主要包括农民
工群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所以,这样的“个人参保”人数越多,少缴和漏缴乃至弃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越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危害也越大。
(二)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多未纳入工伤保障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大多数工商个体经营户,特别是在工伤风险较高的采掘、运输、制造、建筑等个体性质从业单位中,大部分雇工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参保要求。
而且许多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在笔者随机调查的个体工商户中,九成雇工不知道有关工伤伤亡补偿的标准,八成的雇工不清楚雇主是否为其建立工伤和职业病补偿制度。
工伤维权是一个相当复杂而且漫长的过程。从发生工伤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索赔三个阶段,事后维权处理程序非常繁杂。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又可能进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等。这样下来,耗时长,成本高,相当多的个体工商从业者不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全椒县个体工商户参保现状产生原因
(一)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保意识不高
由于个体工商业行业特殊性,个体工商业大部分单位生产效益低、生存率差,位于产业链最低端,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为雇工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愿意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全椒县的个体工商从业者大部分为以谋生、糊口为主要目的的进城农民、下岗职工等社会底层群体;文化结构以初高中为主,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很多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更不知道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律的无知,造成对自己权益的漠视,权益被侵害不知道去举报、投诉。
(二)相关社保政策存在制度缺陷
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导致我国个体从业者尤其是农民从业者在城市中无法享有正常的劳动者待遇,身份上的游离使得城市中的管理机构对其无管理责任,法律上讲也没有条文可以依据。他们出现医疗问题和工伤事故,往往免不了陷入“马拉松”式的处理漩涡,用工单位逃避责任,不仅逃避承担损失费用,对医疗、
养老以及工伤等问题的处理也不配合,使这部分从业人员陷入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而国家也没有对应的专门的管理部门对这一突出问题进行管理。
此外,社保法制普法工作缺位,许多地区社保部门由于人力和经费的原因,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导致很多个体工商业户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和申办程序等认识不清,这是社会保险扩面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全椒县个体工商户参保现状解决措施
(一)要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当前,个人参保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一个重点,但是长期以来,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惟一依据还是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条例》,而《条例》当时主要是针对国有集体企业,对“个人”缴费作出的具体规定。后来出现了“个人参保”,一些地方直接套用《条例》,把“个人”比作一个最小的单位来处理,很难与实际情况相符。面对众多的失业人员和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者以及他们越来越复杂的收入状况,《条例》早已力不从心。“国发38号文”虽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对个人缴费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社保部门应制定和出台《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准确界定个人参保的范围、条件、标准和参保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个人”享受平等保险待遇。
(二)改革参保办法。要对现行社保费收缴的全过程进行改革和完善,细化个人缴费操作规程。一是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充分依靠社区管理面对面的优势,通过银行、工商、税务等渠道准确核定“个人”全部收入。对高收入者,要按不超过300%的比例,据实稽核;对其中的低保对象、病灾户等困难群体,则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要多险种推进。除低保对象、病灾户等困难群体外,已经稳定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都应当统一纳入正常参保范围,按区域或行业组成划片管理,实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五险统筹,一票征缴,一站服务。
(三)向个体工商从业者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能力。针对个体工商业行业特点以及从业者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社会保障法规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利用诸如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手段,广泛深入开展
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个体工商从业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更多的从业者了解社会保险、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保存证据,提高广大从业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全面加强执法力度,增强其执法的公开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做到经常性,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执法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应当尽可能做到公开、公正。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的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检查、调查,应当将调查过程、结果和查到的相关证据对劳动者公开,这样才能有效的制约执法人员懈怠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参考资料:
〔1〕 百度网:“个体工商户”,百度百科,2015年6月17日第57次编辑版 〔2〕 全椒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全椒县志(1985—2005)》,黄山书社,2011年9月第1版,164-165页。
〔3〕 李玉江刘金川:“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的思考”,《中国劳动保障》,2008年第5期,38-39页。
关于全椒县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参保问题及建议
摘要:个体工商从业者多为以谋生、糊口为主要目的的进城农民和下岗职工等城市底层群体。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并得到推广实施,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从业者的权益。但在实践中,社会保险制度在个体工商业户中落实落差较大,大部分从业者并没有在社会保险的有效保障范畴之中,劳动纠纷和争议案件每年也在不断上升。基于此,笔者从全椒县个体工商从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现状入手,分析原因,探讨应对办法。
关键词:个体工商户 参保 问题及建议
一、全椒县个体工商户从业者参保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全椒县个体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1980年,全县个体工商户667家,从业人员956人,到2005年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10214家,从业人员近3万人。30年来,个体经济为全椒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国家相关法律中,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提出了明确的参保要求。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全椒县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制度落实情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保率偏低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这其中主要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果是“个人参保”,则由个人全部承担“单位”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但是“个人”成份复杂,管理难度大。允许“个人参保”的初衷之一是为了解决失业职工的断保和参保难问题。但是,个别人仍然想钻“个人参保”的政策空子,有了好的职业和较高的收入,不据实申报缴费基数,仍然按最低基数只缴养老保险费一项。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在全椒县,有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具备了集体参保缴费的规模和能力,也不办集体参保,不尽代收代缴义务,逃避缴费责任,甚至怂恿职工以个人身份缴费,这样就无疑加重了个人参保的缴费负担,从而降低了他们的参保积极性,甚至会弃缴社保,导致社保费用流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2013年发布的《〈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研究报告》显示,国内个别企业员工出现放弃社保的行为,这主要包括农民
工群体、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所以,这样的“个人参保”人数越多,少缴和漏缴乃至弃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越大,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危害也越大。
(二)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多未纳入工伤保障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目前大多数工商个体经营户,特别是在工伤风险较高的采掘、运输、制造、建筑等个体性质从业单位中,大部分雇工都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远未达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参保要求。
而且许多个体工商从业人员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在笔者随机调查的个体工商户中,九成雇工不知道有关工伤伤亡补偿的标准,八成的雇工不清楚雇主是否为其建立工伤和职业病补偿制度。
工伤维权是一个相当复杂而且漫长的过程。从发生工伤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索赔三个阶段,事后维权处理程序非常繁杂。若用人单位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又可能进入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等。这样下来,耗时长,成本高,相当多的个体工商从业者不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全椒县个体工商户参保现状产生原因
(一) 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参保意识不高
由于个体工商业行业特殊性,个体工商业大部分单位生产效益低、生存率差,位于产业链最低端,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为雇工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愿意雇工参加工伤保险。全椒县的个体工商从业者大部分为以谋生、糊口为主要目的的进城农民、下岗职工等社会底层群体;文化结构以初高中为主,年龄结构以中青年为主。很多的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该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更不知道应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对法律的无知,造成对自己权益的漠视,权益被侵害不知道去举报、投诉。
(二)相关社保政策存在制度缺陷
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导致我国个体从业者尤其是农民从业者在城市中无法享有正常的劳动者待遇,身份上的游离使得城市中的管理机构对其无管理责任,法律上讲也没有条文可以依据。他们出现医疗问题和工伤事故,往往免不了陷入“马拉松”式的处理漩涡,用工单位逃避责任,不仅逃避承担损失费用,对医疗、
养老以及工伤等问题的处理也不配合,使这部分从业人员陷入仲裁裁决、司法诉讼等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而国家也没有对应的专门的管理部门对这一突出问题进行管理。
此外,社保法制普法工作缺位,许多地区社保部门由于人力和经费的原因,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导致很多个体工商业户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和申办程序等认识不清,这是社会保险扩面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全椒县个体工商户参保现状解决措施
(一)要健全法规,完善制度。当前,个人参保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一个重点,但是长期以来,征缴社会保险费的惟一依据还是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条例》,而《条例》当时主要是针对国有集体企业,对“个人”缴费作出的具体规定。后来出现了“个人参保”,一些地方直接套用《条例》,把“个人”比作一个最小的单位来处理,很难与实际情况相符。面对众多的失业人员和越来越多的灵活就业者以及他们越来越复杂的收入状况,《条例》早已力不从心。“国发38号文”虽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没有对个人缴费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社保部门应制定和出台《个人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办法》,准确界定个人参保的范围、条件、标准和参保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个人”享受平等保险待遇。
(二)改革参保办法。要对现行社保费收缴的全过程进行改革和完善,细化个人缴费操作规程。一是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充分依靠社区管理面对面的优势,通过银行、工商、税务等渠道准确核定“个人”全部收入。对高收入者,要按不超过300%的比例,据实稽核;对其中的低保对象、病灾户等困难群体,则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要多险种推进。除低保对象、病灾户等困难群体外,已经稳定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人,都应当统一纳入正常参保范围,按区域或行业组成划片管理,实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五险统筹,一票征缴,一站服务。
(三)向个体工商从业者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其维权能力。针对个体工商业行业特点以及从业者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社会保障法规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利用诸如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手段,广泛深入开展
相关法制宣传活动,切实增强个体工商从业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使更多的从业者了解社会保险、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等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了解如何保存证据,提高广大从业者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全面加强执法力度,增强其执法的公开性。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检查做到经常性,这样才能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执法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此外,对于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应当尽可能做到公开、公正。执法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的有关劳动者权利的检查、调查,应当将调查过程、结果和查到的相关证据对劳动者公开,这样才能有效的制约执法人员懈怠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参考资料:
〔1〕 百度网:“个体工商户”,百度百科,2015年6月17日第57次编辑版 〔2〕 全椒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全椒县志(1985—2005)》,黄山书社,2011年9月第1版,164-165页。
〔3〕 李玉江刘金川:“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的思考”,《中国劳动保障》,2008年第5期,38-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