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毕节试验区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

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

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孵化中小企业和项目,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我县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西产业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基地管理委员

会委托负责对基地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基地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

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基地招商部门办理进驻手续

并与黔西产业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标准厂房使用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基地产业发

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旅游工艺品,电子产品、鞋、

服、帽制品,旅游食品及机械配件制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按所租

厂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65元,但不包括房产税、

—1—

土地使用税。

(四)项目经基地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与办公室签

订标准厂房租用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按每1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交纳4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标准厂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100元的,标准厂房租金价为

6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二)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低于100元的,标准厂房租金价为8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三)租金、物业管理费每半年首月由企业一次性向黔西产业基地投产发展有限公司交纳。

(四)标准厂房租赁期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分月

出租。

第七条 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的产

业项目入驻标准厂房。凡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的企业,获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奖的企业,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后,租金标准可下浮2—4元/平方米/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好、产出强度大、税收高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议”,为其提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标准厂房且零租金使用。本条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

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地规划建—2 —

设、经济发展、财税工商、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

第九条 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

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以及使用标准厂房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和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

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基地管委会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

设施,由基地管委会管理。

第十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

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一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

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转卖或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3—

(四)饲养动物。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

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送基地管委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企业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

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入驻企业生产需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及环保要求,凡不合要求

的必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基地管委会有权停水停电。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标准化厂房的租赁工作及协议由毕节试验区黔西

承接产业转移基地管委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毕节试验区

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管委会。

毕节试验区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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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试验区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

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

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孵化中小企业和项目,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为我县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西产业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基地管理委员

会委托负责对基地标准厂房内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基地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

常管理,包括厂内建设、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管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基地招商部门办理进驻手续

并与黔西产业基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标准厂房使用合同,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进入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入驻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基地产业发

展方向,办理入园手续。

(二)项目的重点产业方向为旅游工艺品,电子产品、鞋、

服、帽制品,旅游食品及机械配件制品等以精深加工为主的项目。

(三)项目有一定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成长性好。按所租

厂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65元,但不包括房产税、

—1—

土地使用税。

(四)项目经基地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一个月内与办公室签

订标准厂房租用合同,办理物业管理交接手续,并按每1000平方米标准化厂房交纳4万元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 标准厂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每平方米年纳税额达到100元的,标准厂房租金价为

6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月。

(二)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低于100元的,标准厂房租金价为8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三)租金、物业管理费每半年首月由企业一次性向黔西产业基地投产发展有限公司交纳。

(四)标准厂房租赁期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分月

出租。

第七条 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产出效益高的产

业项目入驻标准厂房。凡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的企业,获国家和省名牌产品奖的企业,经管委会集体研究后,租金标准可下浮2—4元/平方米/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前景好、产出强度大、税收高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议”,为其提供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标准厂房且零租金使用。本条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

律责任自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地规划建—2 —

设、经济发展、财税工商、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企业内部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门前三包、职工教育等。

第九条 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实施分类负责和管理,具体为:

(一)租用标准厂房的内部设施(含道路、水、电、通讯、

消防设施、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以及使用标准厂房所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和相关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负责。

(二)区域内公共部位的基础配套设施(含管网、道路、绿

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由基地管委会负责。

(三)区域内公共部位的供电、供水、消防、路灯、通讯等

设施,由基地管委会管理。

第十条 入驻企业的用水、用电、通信等费用由企业负责缴

纳,用户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收费依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用供水、供电等计量器具,合用双方必须签订使用协议书,并明确缴款人和费用分摊的规则。

第十一条 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治

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应当遵守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并按物业提供的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十二条 禁止行为:

(一)转卖或转租标准厂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

(三)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 —3—

(四)饲养动物。

(五)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标牌。企业对厂房进行必要装

修时,须将装修方案报送基地管委会,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企业从事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违反所签订合同、出现物业管理禁止行

为或违反物业使用管理维修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入驻企业生产需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及环保要求,凡不合要求

的必须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基地管委会有权停水停电。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违反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由规划、建设、城管、工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标准化厂房的租赁工作及协议由毕节试验区黔西

承接产业转移基地管委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毕节试验区

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管委会。

毕节试验区黔西承接产业转移基地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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