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宋明理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

第29卷第4期上饶师范学院学报Vol . 29, No . 4

                           

2009年8月J OURN AL OF SHANGR AO NOR MAL UNIVER SITY Aug . 2009

宋明理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

徐公喜

(上饶师范学院, 江西上饶334001)

  摘 要:宋明理学是元明清社会正统意识形态, 无疑对传统法律文化产生重大影响。宋明理学义理法律思想寓政治、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进一步强化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化与政治化。宋明理学对义利之辨、士商经济、君臣之义、法的性质等重新演绎, 触动民事法律的扩大化, 改变了社会诉讼观念, 客观上又给高度君主专制法律体系留存了一丝民主倾向。宋明理学“从政为民”、“宽以养民”、“严以治吏”影响了宋元以后统治者立法思想。理学理论与实践社会简约化、世俗化、亲民化的经世致用观念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关键词:宋明理学; 传统法律文化; 正统意识; 影响

中图分类号:B244.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237(2009) 04-0006-06D OI :10. 3969/j . issn . 1004-2237. 2009. 04. 002

  宋明理学师承儒家修、齐、治、平理念, 其义理法律思想寓政治、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进一步强化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化与政治化。作为一种经世致用思想理论, 为适应谋求富强的需要与社会变革的要求, 宋明理学在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趋向社会具体化、简约化、世俗化、亲民化, 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更加明了地反映出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统意识形态特性。

一、宋明理学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强化了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

宋以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以先秦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法律思想, 是“将伦理与法律熔于一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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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伦理法律使伦理法律化, 法律伦理化”[1](

性是义理法律思想。先秦儒家伦理法律思想寓伦理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在法律思想的构建中更加注重内在的思想性, 而没有能够较多地关注法律思想外在的适用性, 以致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统治阶层无法运用其思想体系来规划法律上层建筑, 而理学义理法律思想则已经认识到仅仅将道德法律化是不够的, 还需要达到法律政治化。理学义理法律思想正是在先秦儒家内在思想性基础上, 吸收董仲舒、韩愈等汉唐儒家思想及先秦以来诸子百家思想, 寓政治、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使其思想体系更具有传承性、功利性、社会性与科学性, 进一步走向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

宋明理学在理论与实践上已经实现了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一是宋明理学继承和发展了最初由法家提出、董仲舒发展的“三纲五常”思想, 极力维护君权。宋明理学极力吸取并改造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的思想, 将三纲五常提升到超时空

思想对封建前期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由于宋明理学形成的渊源与特点有别于先秦儒家思想, 故而在法律属性上也是与之不同的。宋明理学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其法律思想占主导的属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规划课题《宋明理学理治社会文化研究》(09FSX012) 阶段性成果之一收稿日期:2009-07-12

作者简介:徐公喜(1965-) , 男, 江西鄱阳人, 上饶师范学院朱子学研究所教授, 研究方向为宋明理学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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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的高度, 充分体现政治与道德法律化立法倾向, 同时也更具有合理性、灵活性与可操作性。二是理学家通过理欲之辨将理与义结合起来, 肯定了以道德为准绳及生存所需的欲, 推崇“公欲”, 把义放到道德价值、道德原则的高度上去认识, 但也没有忘记义的社会普遍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内涵, 否定了违反理义的私欲。理学正是通过理欲之辨使得伦理道德更加绝对化、神圣化了。三是宋明理学推崇教化, 将教化作为最重要的法律目的, 法治与德治密切联系。程颐指出:“自古圣王为治, 修刑罚以齐众, 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 教化行而刑措矣。虽曰尚德不尚刑, 顾岂偏废哉? ”(《河南程氏粹言》卷一) 丘浚指出“先王为治而必隆重于礼者, 盍以礼为教化之本, 所以遏民恶念, 而启其善端约之于仁义道德之中, 而使其不荡于规制法度《大学衍义补·总论制之外, 以至于犯戒令罹刑宪焉。”(刑之义下》)

宋明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极大促进了封建王朝的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元代开始以朱熹注《四书》取士, 将程朱理学作为其统治的政治意识形态。为了政治上的需要, 明朝统治者标榜以理学开国, 理学之中又独尊朱子学说。科举考试规定, 四书主朱熹《集注》。明神宗为丘浚《大学衍义补》作序, 其中的一段话就充分体现出明王朝统治者试图通过程朱理学以求得“新民图治”的政治意图:“此书尤补《衍义》之阙, 朕将细绎玩味, 上逆祖宗圣学之渊源, 且欲俾天下家喻户晓, 用臻治平, 昭示朕明德, 新民《皇朝经世文编》, 光绪十二年, 思补楼重校图治之意。”(本) 清初对程朱理学, 尤其用力提倡。康熙说:“宋儒朱子, 注释群经, 阐发道理。几所著作及编纂之书, 皆明白精确, 归于大中至正, 今经五百余年, 学者无敢疵议。夫以为孔孟之后, 有稗斯文者, 朱子之功最《清圣祖圣训》卷十二) 朱熹思想成为官方哲为宏矩。”(学, 成为康熙治国的统治之术。清初对程朱理学的推崇, 使当时社会形成了“非朱子之传义不敢言, 非朱子之家礼不敢行”的风气。

明清统治者很好地利用宋明理学为其立法服务, 在义理、礼、道德教化指导下, 推行“重礼”、“明礼以导民”、“齐民以礼”、“明刑弼教”, 实现法律道德化。洪武三十年, 针对《大明律诰》立法宗旨, 朱元璋就认为应该是“仿古为治, 明礼以导民, 定律以绳顽,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强调“治国刊著为令”(固以教化为本”, 而“教化必本诸礼义”。在立法中, 依据宋明理学家德刑兼顾、刑德不可偏废原则, 主张建立礼法并用的约束机制。建文帝即位之后告诫刑官7

其谕天下有司, 务崇礼教, 赦疑狱, 称朕嘉与万方之《明史》卷九十三) 康熙将朱子“德礼则所以出治意。”(之本, 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 又当深探其本也”(《论语集注·为政》)的德教思想发扬实施, 突出教化, 提出“力行教化, 冀以感法天良, 偕之荡平正直之首”(《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六) 。在对待德教与刑罚问题上完全依从程朱之义, 康熙指出:“治天下者, 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 其道在尚教化以先之”, “盖法令禁于一时, 而教化维于可久, 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行, 《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 是舍本而务末。”(

二、宋明理学对义利之辨与士商经济的重新演绎, 改变了传统诉讼观念。

宋明时期,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 促使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 清代学

土评述说:“古者四民分, 后世四民不分。古者者沈土

士之子恒为士, 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天下之士多出于商, 则纤啬之风日益甚。”[2]从“四民分”到“四民不分”, 正反映了宋代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变化, 这一变化冲击和排斥着旧有的思维方式与传统价值观念。富有包容性、哲理性、思辩性、与时俱进的宋明理学, 也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变化。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义利之学, 对传统的义利观、本末观进行了新的思考与诠释。

宋明理学将义利之辨作为儒家道德修养入门之始, 甚至视为儒学的首要问题, 程颐指出:“天下之《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 朱熹则说:事, 惟义利而已。”(《晦庵集》卷二十四《与延“义利之说, 乃儒者第一义。”(平李先生书》)真德秀甚至将义利之辨视为国家第一要务, 他说:“义利之辨大矣, 岂特学者治己之所当《真西山集》卷八《义利》)先, 施之天下国家一也。”(

明中期以前的理学家在继承先秦儒家的“义以生利”、重义轻利的思想基础上, 对义利观作了一些微调。一方面承认合理有限利欲, “与民以利”, 肯定了民众拥有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利应当符合义理的要求, 要“以利和义, 不以义抑利”, 肯定了追求财富, 发展富民经济的合理性、合法性。另一方面, 一些理学家融合诸如墨子学派等思想, 对儒家的“义以生利”、“重义轻利”、“先义后利”进行了修正。李觏主张利欲、义利统一, 他强调利是民利、公利。南宋浙东学派则提出了“义利并立”、“以利合义”、“义利双行”的事功学说, 叶适认为功利是义理的外化, 《水心别集》卷三《士学“崇义以养利, 隆礼以致力”(

上》), 义成为养利的手段。而明中期以后的理学家则充分肯定了追求财富、发展富民经济的合理性, 顾《》) 清颜“, 亦何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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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纠纷调节和处理机制。

二是宋以后尤其明清民事法律规范不断调整与扩大。为适应封建土权关系、租佃关系、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 明清统治者适时地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调整。《大明会典》和《大清会典》汇编了明清各朝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的很多法令。《大明律》共460条, 仅户律就有95条。明清还颁布了《盐法》、《矿冶法》、《市舶法》等一系列法律,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顺治三年(1646年) , 清朝废除匠籍制度, 将匠户编入民籍, 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 进一步解放了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在契约方面, 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的干预。明清法律简化了宋元的不动产买卖、典当程序, 仅保留签订书面契约、由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过割赋税为必备程序。

三是普法教育扩大化, 法律意识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以明朝为例, 《大诰》三编颁行后, 明太祖谕令将其“颁学宫以课士, 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明史》卷九十三) , 一时间在官府和民间者, 罪减等”(

形成了学读法律的热潮。大规模的普法教育, 使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三、宋明理学对君臣之义与法的性质等再阐释, 为高度君主专制法律体系留存了一丝民主倾向。

宋以后,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得到不断加强, 明清时期走到了高峰。而在君主制度问题上, 宋以前又存在着“非君”、“君为害”的思想意识和传统。从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荀子“从道不从君论”、鲍敬言的“无君论”, 直至邓牧的“君为害论”, 都对“封建君主”提出了抨击, 汉儒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宋明理学家们在肯定“君臣之义, 三纲之重, 又非凡《晦庵集》卷十四) 的同时, 对君臣之义赋予人之比者”(了新的内涵, 将“君轻论”、“从道不从君论”及“尊君卑臣论”有机地结合起来, 由宋时的限君、正君心直至发展到明清对君主专制制度尖锐的批判, 以“众治”、“分治”代替君主专制的新非君论。

程朱理学一方面主张“臣事君以忠”, “君事臣以礼”, 君臣之间应当相亲, “为君当知为君之道, 不可不使臣以礼, 为臣当尽为臣之道, 不可不事君以《朱忠。君臣上下, 两尽其道, 天下其有不治者哉”(子语类》卷二十五) 。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只强调臣对君的绝对忠敬,“君臣之间, 当相与论辩, 各极其意”(《陆九渊集》卷四) 。明清之际,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潜滋暗长以及市民阶层的不断成熟和壮大, 封建社会的内部格局及利益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 也开启了宋明理学怀疑、揭露、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序幕。“民贵君轻”, 元认为义利不能偏废, 应该并重, 把董仲舒的话改为《颜元集·四书正“正其谊以谋其利, 明其道而计其功”(

误》卷一) 。王夫之继承了传统重义思想精髓又有所发展:“要而论之, 义之与利, 其涂相反, 而推之于天理之公, 则固合也。义者正以利所行者也。事得其《读通鉴论》宜, 则推之天下而可行, 何不利之有哉? ”(卷六)

与新理欲观、义利观相适应, 理学家对商品经济与商人地位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朱熹本人曾以刻书谋生, 参与过商业活动, 客观上为后来的儒商将理学融入商业文化提供了可能, 徽商正是建立在程朱理学和王阳明心学基础上的徽州文化体现。浙东学派倡导“农商并举”, 陈亮提出“商藉农而立, 农《龙川文集》卷十一《四弊》)叶适推崇三代藉商而行。”(《习学记言序目》“皆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 流通货币”(

卷十九) , 反对抑商政策。明代大儒王阳明认为“士农从其尽心于修治, 而利器通货犹其士与农也。工商以其尽心于利器通货者, 而修治具养, 犹其工与农《别集》卷二) 。戴震提出了也, 故曰四民异业同道”(

“良贾何负宏儒”的士、农、工、商四民平等的价值观和社会观。何心隐甚至提出“商贾大于农工, 士大于《何心隐集》卷三《答作主》)将过去商贾, 圣贤大于士。”(四民士、农、工、商的排列改为士、商、农、工, 黄宗羲、顾炎武等大力强调“工商皆本”、“惠商恤民”、“经世致用”、“义利双行”, 这是对传统本末论作出的重新界定和评价。

宋明商品经济的发展, 社会结构巨大变革, 宋明理学对义利之辨与士商经济的重新演绎, 使宋明社会法律观念亦有了改变, 民事法律的扩大化成为重要方面:

一是民事法律诉讼增加, 产生健讼等诉讼观念, 息讼成为政府官员的法律实践追求。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客观上造成了各种经济纠纷的增多, 加剧了健讼现象的出现, 造成宋明“厌讼”和“健讼”同时并存的情形。而宋明理学则为诉讼观念的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宋明时期法律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 一方面继续追求孔子的“无讼”和睦理想, 朱熹认为刑狱的存在最终就是要实现无讼的目的, “圣人不以听讼为《论语集注·颜渊》)。另一方面, 难, 而使民无讼为贵”(

宋明时期的法律诉讼观念更多的是沿着孟子“省刑罚”道路走下来, 从“无讼”的理想走向“息讼”的现实。理学家的无讼并不是不要诉讼, 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措施认真治狱而使民息讼, 最终于无讼。宋以后, 中国社会形成了国家法律与各种地方习俗、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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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设置君主、官吏, 这是“为天下, 非为君也; 为万《读通鉴论·叙论》)。丘浚指出“盖天民, 非为一姓也”(

《大学之立君, 凡以为民而已”, “天之事, 即民之事”(衍义补·总论朝廷之政》), 批评君主以天下之利为己利, “乃立官以专之, 严法以禁之, 尽利以取之”, 认为这是违背“天地生物之意”, 也是违背“上天立君之意”(《大学衍义补·山泽之利上》), 把君王与万民联系起来考察, 深含民主气息。黄宗羲大胆地提出了“天下之《明夷待访录·原君》)王夫之指出大害者, 君而已矣。”(君权“可继、可禅、可革”。至明清之际, 君臣分治已经成为普遍的思想。黄宗羲提出“缘夫天下之大, 非《明夷待访录·原臣》), 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以群工”(

顾炎武说:“自公卿大夫至于百里之宰、一命之官, 莫不分天子之权以各治其事, 而天子之权乃益尊。”(《日知录》卷九《宗令》)以“众治”、“分治”代替君主专制, 将君臣并列而论, 具有相当的民主意味。

宋明理学家继承和发扬了儒家“天下为公”、法是天下之法, 不是皇帝“一人之法”的思想, 并在对君臣之义作出新的解释、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上, 对法的性质也有了新的阐发, 倡导“天下”公法、“一致于法”等观念, 甚至认为法的意志比君主的意志更重要, 这使得在宋明封建君主专制日益加深的同时, 客观上又出现较宋以前的法律更具有民主性与公正性的法律观, 影响着宋明时期的法律意识, 给高度君主专制法律体系留存了一丝民主倾向。

一是理学家视野中的法具有“天下”公法的规范性。理学家指出“法者, 天下之理”,“法者, 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朱熹主张“仁义之道, 万世之所常行, 天下之所共由, 民生之所日用也。”“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也。法者, 先王之制, 与天下公共为之, 士者受《晦庵集》卷七十三) 法于先王, 非可为一人而私之。”(这就要求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阶级带头守法, 就要求官吏秉公守法, 不循私情。

二是理学家视野中的法具有公正性与执法平等《晦庵集》卷七十三) 。理学性。“法者, 天下之大公”(

家强调“一致于法”, 李觏指出“故王者不辨亲疏, 不异贵贱, 一致于法。先王之制虽同族, 虽有爵, 其犯《李觏集》卷十(《刑禁第法当刑, 无庶民无以异也。”(四》)阐发了法的普世性和平等性。程颐肯定了司马光“法者, 天下之公器, 惟善持法者, 亲疏如一, 无所不行。”甚至在法与义关系上, 程颐一方面认为“不得于义, 则非恩之正。害恩之正, 则不得为义。”未能尽义, 就不能实现真正的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又指《河出:“法王于义, 义当而谓之屈法, 不知法者也。”(南程氏文集》卷8) 强调法的公正性高于义的实现, 若, ,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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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家在法律意义上的“公”也是实行“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原则, 取消在法律适用中“非分”的特权, 要做到“上下相安, 各守其分”。朱熹亦提《晦庵集》卷十二) 朱出:“有功者必赏, 有罪者必刑。”(熹指出“度量权衡, 天理至公之器, 但操之者有私心耳, 以其操之者私而疾夫天理之公, 是私意彼此展转《晦庵集》卷四十) 叶适说:相生, 而卒归于大不公也。”(“人不平而法至平, 人有私而法无私, 人有存亡而法《水心先生文集》卷三《新书》)常在。”(朱元璋在修律过程中, 明令取消唐宋律条中的“官当”、“减”、“免”等优待官吏犯罪的制度, 主张”刑不过避功臣”, 必须“事断于法”, 平等适用。

三是强化法的意志。宋明理学认为法“非王之意”, 是“天之意”, 更是“天下之人之意也”, 应当“奉《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之君之法, 而不奉君之意”(

义》), 法不是为君主服务的, 法必须利民, 体现了法的平等性和大众性。众多理学家都将法的性质理解为“天意”与“民意”的体现, 倡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觏指出“刑者非王之意, 天之意也。非天之《李觏集》卷十《刑禁第三》)。丘意, 天下之人之意也”(

浚认为刑罚出自上天之意, 天欲“全民之生”。刑即是天意之体现, “刑无大小皆上天所以讨有罪者《大学衍义补·总论也”, 君主则不应“以私意刑戮人”(

制刑之义》)。作为“天之意”、“天下之人之意”的法的意志理所当然地比君主的意志更重要, 因此作为国家的执法之臣奉天意行事, 这也正是黄宗羲所主张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思想。

四、宋明理学经世致用治道观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宋明理学从其产生始直至衰落之际, 注重治道, 是经世致用的实学, 理学思想是一种哲理化、具体化和现实化的理论; 理学思想不仅仅具有世俗化, 也具有亲民化倾向, 宋明理学经世致用思想观念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宋明理学具有经世致用的实学性质。应当说, 儒家传统中是有经世内涵的, 而无论程、朱还是陆、王都未完全抛弃此传统, 理学思想体系中也蕴涵着实学的因素。明代实学家崔铣说周敦颐、程颐、张《洹词》卷载、邵雍宋之四子“造诣精矣, 皆实学矣。”(十) 章学诚也称赞朱子学是“性命、事功、学问、文章《文合而为一”, 认为其后学“皆承朱子而务为实学”(史通义》卷三《朱陆》)。理学的创建者和发展者特别讲求“内圣外王之道”, 施展其学术上通经致用的才能, 以实现“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请命, 为往世继绝学,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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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理学新民本观, 宽以养民。宋明理学从本体论上进一步论证了伦理道德和君主统治的合理性, 强化了对人民的精神控制, 但并未抛弃“民为邦本”的思想, 并进而演化为新民本思想。宋明理学新民本除传统意义民本观外, 特别强调“从政为民”、“严以治吏”、“宽以养民”。宋明理学发挥了孔孟富民养民思想, 强调了“自古帝王莫不以养民为先务”。朱熹在《孟子集注离娄上》中从适应生生自然、注重经济发展、防止贫富差距、实施节用薄税四条途径养民。丘浚说谏言君主“诚能省刑罚薄税敛, 不穷兵以黩武, 不营作以劳人”, 丘浚则提出了正其德、利其用路径, 王夫之则主张“王者之爱养天下, 如天而可以止矣; 宽其役, 薄其赋, 不幸而罹乎水旱, 则蠲征以苏《读通鉴论》卷十九) 。之, 开粜以济之”(

同时宋明理学主流治道观主张“为政宽简, 用刑严峻”。对于犯罪的魁首和“下民”中的刚强之人要实行严惩, 甚至施以“灭鼻”重刑。二程指出:“刑刚强之人, 必须深痛, 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周易程道, 易以服人, 与严刑以待刚强, 义不相妨。”(氏传》卷二) 朱熹提出法律要“以严为本, 而以宽济之”, 明确将宽猛定位为猛本宽济, 极力主张恢复肉刑, 甚至上章劝皇帝要“深于用法, 而果于杀人”。他提出“所谓辟以止辟, 虽曰杀之, 而仁爱之实行乎中, 今非法以求其生, 则人无所恐惧, 陷于法者愈众; 虽《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主义》引朱曰仁之, 适以害之。”(子语) 丘浚认为“圣人治天下有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在他看来, “刑虽凶器, 以刑去刑”, (《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主义》)王夫之指出:“严者, 治吏之经也; 宽者, 养民之纬也; 并行不悖, 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故严以治吏, 宽以养民, 无择于时而并行《读通鉴论》卷八) 提出了“王者之法, 焉, 庶得之矣。”(刑尤详于贵, 礼必逮于下。”也就是说, 法律要更多地针对达官显贵。

宋明理学“从政为民”、“严以治吏”、“宽以养民”影响了宋元以后统治者。朱元璋坚持认为:“善治民《明太祖实录》)康熙在他亲政伊始者, 必求夫民情。”(谕吏部等衙门曰:“民为邦本, 必使家给人足, 安生乐业, 方可称太平之治。”“凡事必期便民, 若不便于《清圣祖本纪》卷二百五民, 而惟言行法, 虽历禁何益”(

十八) 。而对贪官污吏实现法律严惩, 以清朝为例, 顺治皇帝的继位诏书中指出:“国之安危全系官僚《清世祖实录》)又谕:用刑“如有恣意轻重等之贪廉。”(《清史稿》卷一百四十二) , 康熙曾说:“治弊, 指参重处”(

国莫大于惩贪”, “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 贪官之罪断不可宽”, 康熙四十二年曾经下谕说:“大吏廉洁, 则苟不能勤慎, , 生, 把学术同生活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钱穆认为“朱子之与政事治道之学, 可谓于理学界中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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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入仕后基本上在地方任职, 主要行出”[3](

道于民间, 在地方书院、祭祀、风俗、社仓等多个方面均有建树, 朱熹将其理论思想从社会生活入手, 自下而上地传播与推广, 使其思想更社会性, 更具有长久性。功利学派的陈亮和叶适更是关注民生、民用, 而是学以致用, 始终与现实政治、百姓的衣食问题相关, 这种对政事治道投入促使理学家们法律实践的加强, 为封建王朝的法律政治化、社会化提供了条件。

宋明理学重视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 发展社会世俗化因素。宋明理学产生之际, 无论是其理论内涵还是语言都十分直白、简易。明中期以后, 理学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社会普及性的改造, 王阳明“良知说”以“简易直接”功夫提出“满街都是圣人”, 使得理学伦理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宋明理学非常重视社会礼仪世俗化建设。朱熹在谈到他编撰《小学》目的时就将向童蒙灌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的目的说得十分明确。王阳明奉命兼巡抚江西在赣州制定《南赣乡约》推行城乡, 告谕父老子弟, 使相警戒。《大明律》在文字风格上极为平民化, 太祖“又恐小民不能周知”, 乃命大理寺卿周桢等人, 采所完成之律令, 制定《律令直解》, 以明白、浅显的文字注释法令。

理学世俗化、亲民化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立个简易之法, 与民由之”, 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以简约化。朱熹倡导简易、世俗、致用的思想, 依据“从俗、从众、变通”原则编撰了《古今家祭礼》、《家礼》、《祭礼》、《申严婚礼状》等, 将国家礼制的部分内容通俗化、普及化, 所定礼仪与古之礼相比, 语言更简洁、简约, 礼仪安排实用, 便于操作易行使。元明清三朝从官府到民间, 尊从朱熹礼仪, “洪武元年, 令:民间婚《明会要·礼九》)。至永乐年则娶, 并依《朱子家礼》”(《明史·礼一》)成为官方正“颁《文公家礼》于天下。”(统之礼仪。清代“《家礼》为人家日用不可无之书,”朱彝尊谈道:“世之治举业者, 以言《礼》, 非朱子之《道传录序》)宋明理学多数主张《家礼》弗敢行也。”(立法简约。叶适言:“法令日繁, 治具日密, 禁防束《日知录》卷九《人材》引) 缚, 至不可动。”(, 顾炎武认为君主“独治”使得法制禁令日趋繁密,“法愈繁而弊愈《日知录》卷八《法制》)王多, 天下之事, 日至于丛脞。”(夫之主张“政莫善于简”, “法贵简而能禁, 刑贵轻而必行”(《读通鉴论》卷二十二) , 反对“密法”, “法愈《读通鉴论》卷密, 吏权益重, 死刑愈繁, 贿赂愈章”(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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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实录·祖皇帝实录》)一人而废国法乎? ”(雍正也说:“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 康熙朝李光地主张对罪犯要“尽法绳之”, 反对重罪轻罚。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重刑主义无疑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 引起了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明代为推行重治世, 改以往从轻主义为从重主义。康熙时期刑罚也趋向严酷, 甚至对盗窃犯施以残害肢体的酷刑。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 二月谕曰:“现今监内私刨人参及窃盗等罪犯甚多, 今虽拟死罪, 秋审时究竟释放。出后仍行奸宄, 此辈须割去脚筋。如此发落, 则不复能作贼私《清圣祖本纪》卷二百五十刨人参, 而凶徒亦知惩戒。”(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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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朱元璋尚未称帝之时, 就确定了“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立法的原则。洪武元年, 公布《大明令》时再次指出:“今所定律令, 芟繁就简, 使之归一, 《明史》卷九十三) 直言其事, 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令立法正欲矫其旧弊, 大概不过简严, 简则无出入《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之弊, 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

七)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指出:“政不简不易, 民不有近; 平易近民, 民必归之旨, ”还说:“易则易知, 《圣祖御制文集》简则易从; 易之则有亲, 易从则有功”(2集卷三十《王道近民论》), 康熙认为“政简者其治隆, 《圣祖御制文政繁者其治替”, 此为“古今不易之理”(集》一集卷十八《居敬行简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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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2]沈土土. 落帆楼文集(卷二十四) [M ]. 转引自:傅衣凌. 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9.

[3]钱穆. 朱子学提纲[M ]. 上海:三联书店, 2002.

[责任编辑 谢维营 校对 谢维营]

The Significance of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m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XU G ong -xi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 )

A bstract :Son 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m was the orthodox ideology , which would undoubtedly have a great effect on the tradi -tional legal culture . The idea of argumentation and law in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 m combined politics , morals and laws together . And it always regarded the idea of argu mentation as the basic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inciple ; it further strengthened the politicization and moralization .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 m re -deduced the discern ing morality from profit , the economy of officials or bus iness men , the morals of monarch and subject , and the nature of law ; it initiated the broadening of the civil law ; it changed the idea of social litigation ; and it , in an objective sense , kept a bit of democracy for the legal s ystem of autocratic monar -chy . The idea of “politics for the people ”, “to treat people leniently ”and “to treat officials strictl y ”in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 -fucianism influenced the legislative ideology of the rulers after Song and Yuan d ynasties . The longstanding idea of simplicity , secu -larization , and propinq uity in the theory of neo -Confucianism and the social practice did promote the socialization of traditional law .

Key Words :Song and Min g ' s neo -Confucianism ;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 orthodox ideology ; influence

第29卷第4期上饶师范学院学报Vol . 29, No . 4

                           

2009年8月J OURN AL OF SHANGR AO NOR MAL UNIVER SITY Aug . 2009

宋明理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

徐公喜

(上饶师范学院, 江西上饶334001)

  摘 要:宋明理学是元明清社会正统意识形态, 无疑对传统法律文化产生重大影响。宋明理学义理法律思想寓政治、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进一步强化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化与政治化。宋明理学对义利之辨、士商经济、君臣之义、法的性质等重新演绎, 触动民事法律的扩大化, 改变了社会诉讼观念, 客观上又给高度君主专制法律体系留存了一丝民主倾向。宋明理学“从政为民”、“宽以养民”、“严以治吏”影响了宋元以后统治者立法思想。理学理论与实践社会简约化、世俗化、亲民化的经世致用观念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关键词:宋明理学; 传统法律文化; 正统意识; 影响

中图分类号:B244. 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237(2009) 04-0006-06D OI :10. 3969/j . issn . 1004-2237. 2009. 04. 002

  宋明理学师承儒家修、齐、治、平理念, 其义理法律思想寓政治、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进一步强化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道德化与政治化。作为一种经世致用思想理论, 为适应谋求富强的需要与社会变革的要求, 宋明理学在理论与实践上进一步趋向社会具体化、简约化、世俗化、亲民化, 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更加明了地反映出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正统意识形态特性。

一、宋明理学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强化了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

宋以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以先秦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伦理法律思想, 是“将伦理与法律熔于一炉,

P65)

。儒家伦理法律使伦理法律化, 法律伦理化”[1](

性是义理法律思想。先秦儒家伦理法律思想寓伦理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在法律思想的构建中更加注重内在的思想性, 而没有能够较多地关注法律思想外在的适用性, 以致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 统治阶层无法运用其思想体系来规划法律上层建筑, 而理学义理法律思想则已经认识到仅仅将道德法律化是不够的, 还需要达到法律政治化。理学义理法律思想正是在先秦儒家内在思想性基础上, 吸收董仲舒、韩愈等汉唐儒家思想及先秦以来诸子百家思想, 寓政治、道德与法律为一体, 使其思想体系更具有传承性、功利性、社会性与科学性, 进一步走向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

宋明理学在理论与实践上已经实现了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一是宋明理学继承和发展了最初由法家提出、董仲舒发展的“三纲五常”思想, 极力维护君权。宋明理学极力吸取并改造法家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的思想, 将三纲五常提升到超时空

思想对封建前期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影响。由于宋明理学形成的渊源与特点有别于先秦儒家思想, 故而在法律属性上也是与之不同的。宋明理学将义理观视为根本立法、司法原则, 其法律思想占主导的属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规划课题《宋明理学理治社会文化研究》(09FSX012) 阶段性成果之一收稿日期:2009-07-12

作者简介:徐公喜(1965-) , 男, 江西鄱阳人, 上饶师范学院朱子学研究所教授, 研究方向为宋明理学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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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的高度, 充分体现政治与道德法律化立法倾向, 同时也更具有合理性、灵活性与可操作性。二是理学家通过理欲之辨将理与义结合起来, 肯定了以道德为准绳及生存所需的欲, 推崇“公欲”, 把义放到道德价值、道德原则的高度上去认识, 但也没有忘记义的社会普遍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内涵, 否定了违反理义的私欲。理学正是通过理欲之辨使得伦理道德更加绝对化、神圣化了。三是宋明理学推崇教化, 将教化作为最重要的法律目的, 法治与德治密切联系。程颐指出:“自古圣王为治, 修刑罚以齐众, 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 教化行而刑措矣。虽曰尚德不尚刑, 顾岂偏废哉? ”(《河南程氏粹言》卷一) 丘浚指出“先王为治而必隆重于礼者, 盍以礼为教化之本, 所以遏民恶念, 而启其善端约之于仁义道德之中, 而使其不荡于规制法度《大学衍义补·总论制之外, 以至于犯戒令罹刑宪焉。”(刑之义下》)

宋明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极大促进了封建王朝的法律道德化与法律政治化。元代开始以朱熹注《四书》取士, 将程朱理学作为其统治的政治意识形态。为了政治上的需要, 明朝统治者标榜以理学开国, 理学之中又独尊朱子学说。科举考试规定, 四书主朱熹《集注》。明神宗为丘浚《大学衍义补》作序, 其中的一段话就充分体现出明王朝统治者试图通过程朱理学以求得“新民图治”的政治意图:“此书尤补《衍义》之阙, 朕将细绎玩味, 上逆祖宗圣学之渊源, 且欲俾天下家喻户晓, 用臻治平, 昭示朕明德, 新民《皇朝经世文编》, 光绪十二年, 思补楼重校图治之意。”(本) 清初对程朱理学, 尤其用力提倡。康熙说:“宋儒朱子, 注释群经, 阐发道理。几所著作及编纂之书, 皆明白精确, 归于大中至正, 今经五百余年, 学者无敢疵议。夫以为孔孟之后, 有稗斯文者, 朱子之功最《清圣祖圣训》卷十二) 朱熹思想成为官方哲为宏矩。”(学, 成为康熙治国的统治之术。清初对程朱理学的推崇, 使当时社会形成了“非朱子之传义不敢言, 非朱子之家礼不敢行”的风气。

明清统治者很好地利用宋明理学为其立法服务, 在义理、礼、道德教化指导下, 推行“重礼”、“明礼以导民”、“齐民以礼”、“明刑弼教”, 实现法律道德化。洪武三十年, 针对《大明律诰》立法宗旨, 朱元璋就认为应该是“仿古为治, 明礼以导民, 定律以绳顽,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强调“治国刊著为令”(固以教化为本”, 而“教化必本诸礼义”。在立法中, 依据宋明理学家德刑兼顾、刑德不可偏废原则, 主张建立礼法并用的约束机制。建文帝即位之后告诫刑官7

其谕天下有司, 务崇礼教, 赦疑狱, 称朕嘉与万方之《明史》卷九十三) 康熙将朱子“德礼则所以出治意。”(之本, 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 又当深探其本也”(《论语集注·为政》)的德教思想发扬实施, 突出教化, 提出“力行教化, 冀以感法天良, 偕之荡平正直之首”(《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六) 。在对待德教与刑罚问题上完全依从程朱之义, 康熙指出:“治天下者, 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 其道在尚教化以先之”, “盖法令禁于一时, 而教化维于可久, 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行, 《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四) 是舍本而务末。”(

二、宋明理学对义利之辨与士商经济的重新演绎, 改变了传统诉讼观念。

宋明时期, 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 促使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革, 清代学

土评述说:“古者四民分, 后世四民不分。古者者沈土

士之子恒为士, 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天下之士多出于商, 则纤啬之风日益甚。”[2]从“四民分”到“四民不分”, 正反映了宋代以来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变化, 这一变化冲击和排斥着旧有的思维方式与传统价值观念。富有包容性、哲理性、思辩性、与时俱进的宋明理学, 也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得到变化。宋明理学更加重视义利之学, 对传统的义利观、本末观进行了新的思考与诠释。

宋明理学将义利之辨作为儒家道德修养入门之始, 甚至视为儒学的首要问题, 程颐指出:“天下之《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 朱熹则说:事, 惟义利而已。”(《晦庵集》卷二十四《与延“义利之说, 乃儒者第一义。”(平李先生书》)真德秀甚至将义利之辨视为国家第一要务, 他说:“义利之辨大矣, 岂特学者治己之所当《真西山集》卷八《义利》)先, 施之天下国家一也。”(

明中期以前的理学家在继承先秦儒家的“义以生利”、重义轻利的思想基础上, 对义利观作了一些微调。一方面承认合理有限利欲, “与民以利”, 肯定了民众拥有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利应当符合义理的要求, 要“以利和义, 不以义抑利”, 肯定了追求财富, 发展富民经济的合理性、合法性。另一方面, 一些理学家融合诸如墨子学派等思想, 对儒家的“义以生利”、“重义轻利”、“先义后利”进行了修正。李觏主张利欲、义利统一, 他强调利是民利、公利。南宋浙东学派则提出了“义利并立”、“以利合义”、“义利双行”的事功学说, 叶适认为功利是义理的外化, 《水心别集》卷三《士学“崇义以养利, 隆礼以致力”(

上》), 义成为养利的手段。而明中期以后的理学家则充分肯定了追求财富、发展富民经济的合理性, 顾《》) 清颜“, 亦何慕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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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纠纷调节和处理机制。

二是宋以后尤其明清民事法律规范不断调整与扩大。为适应封建土权关系、租佃关系、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等方面所发生的变化, 明清统治者适时地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了调整。《大明会典》和《大清会典》汇编了明清各朝有关民事财产制度方面的很多法令。《大明律》共460条, 仅户律就有95条。明清还颁布了《盐法》、《矿冶法》、《市舶法》等一系列法律,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顺治三年(1646年) , 清朝废除匠籍制度, 将匠户编入民籍, 使其获得了与农民相同的法律地位, 进一步解放了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在契约方面, 进一步放松了政府的干预。明清法律简化了宋元的不动产买卖、典当程序, 仅保留签订书面契约、由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过割赋税为必备程序。

三是普法教育扩大化, 法律意识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以明朝为例, 《大诰》三编颁行后, 明太祖谕令将其“颁学宫以课士, 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明史》卷九十三) , 一时间在官府和民间者, 罪减等”(

形成了学读法律的热潮。大规模的普法教育, 使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得到了空前的提高。

三、宋明理学对君臣之义与法的性质等再阐释, 为高度君主专制法律体系留存了一丝民主倾向。

宋以后, 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得到不断加强, 明清时期走到了高峰。而在君主制度问题上, 宋以前又存在着“非君”、“君为害”的思想意识和传统。从孟子的“民贵君轻论”、荀子“从道不从君论”、鲍敬言的“无君论”, 直至邓牧的“君为害论”, 都对“封建君主”提出了抨击, 汉儒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宋明理学家们在肯定“君臣之义, 三纲之重, 又非凡《晦庵集》卷十四) 的同时, 对君臣之义赋予人之比者”(了新的内涵, 将“君轻论”、“从道不从君论”及“尊君卑臣论”有机地结合起来, 由宋时的限君、正君心直至发展到明清对君主专制制度尖锐的批判, 以“众治”、“分治”代替君主专制的新非君论。

程朱理学一方面主张“臣事君以忠”, “君事臣以礼”, 君臣之间应当相亲, “为君当知为君之道, 不可不使臣以礼, 为臣当尽为臣之道, 不可不事君以《朱忠。君臣上下, 两尽其道, 天下其有不治者哉”(子语类》卷二十五) 。另一方面又认为不能只强调臣对君的绝对忠敬,“君臣之间, 当相与论辩, 各极其意”(《陆九渊集》卷四) 。明清之际, 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潜滋暗长以及市民阶层的不断成熟和壮大, 封建社会的内部格局及利益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 也开启了宋明理学怀疑、揭露、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序幕。“民贵君轻”, 元认为义利不能偏废, 应该并重, 把董仲舒的话改为《颜元集·四书正“正其谊以谋其利, 明其道而计其功”(

误》卷一) 。王夫之继承了传统重义思想精髓又有所发展:“要而论之, 义之与利, 其涂相反, 而推之于天理之公, 则固合也。义者正以利所行者也。事得其《读通鉴论》宜, 则推之天下而可行, 何不利之有哉? ”(卷六)

与新理欲观、义利观相适应, 理学家对商品经济与商人地位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朱熹本人曾以刻书谋生, 参与过商业活动, 客观上为后来的儒商将理学融入商业文化提供了可能, 徽商正是建立在程朱理学和王阳明心学基础上的徽州文化体现。浙东学派倡导“农商并举”, 陈亮提出“商藉农而立, 农《龙川文集》卷十一《四弊》)叶适推崇三代藉商而行。”(《习学记言序目》“皆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 流通货币”(

卷十九) , 反对抑商政策。明代大儒王阳明认为“士农从其尽心于修治, 而利器通货犹其士与农也。工商以其尽心于利器通货者, 而修治具养, 犹其工与农《别集》卷二) 。戴震提出了也, 故曰四民异业同道”(

“良贾何负宏儒”的士、农、工、商四民平等的价值观和社会观。何心隐甚至提出“商贾大于农工, 士大于《何心隐集》卷三《答作主》)将过去商贾, 圣贤大于士。”(四民士、农、工、商的排列改为士、商、农、工, 黄宗羲、顾炎武等大力强调“工商皆本”、“惠商恤民”、“经世致用”、“义利双行”, 这是对传统本末论作出的重新界定和评价。

宋明商品经济的发展, 社会结构巨大变革, 宋明理学对义利之辨与士商经济的重新演绎, 使宋明社会法律观念亦有了改变, 民事法律的扩大化成为重要方面:

一是民事法律诉讼增加, 产生健讼等诉讼观念, 息讼成为政府官员的法律实践追求。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客观上造成了各种经济纠纷的增多, 加剧了健讼现象的出现, 造成宋明“厌讼”和“健讼”同时并存的情形。而宋明理学则为诉讼观念的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宋明时期法律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 一方面继续追求孔子的“无讼”和睦理想, 朱熹认为刑狱的存在最终就是要实现无讼的目的, “圣人不以听讼为《论语集注·颜渊》)。另一方面, 难, 而使民无讼为贵”(

宋明时期的法律诉讼观念更多的是沿着孟子“省刑罚”道路走下来, 从“无讼”的理想走向“息讼”的现实。理学家的无讼并不是不要诉讼, 而是要通过一定的措施认真治狱而使民息讼, 最终于无讼。宋以后, 中国社会形成了国家法律与各种地方习俗、工商

 第4期          徐公喜:宋明理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

必须设置君主、官吏, 这是“为天下, 非为君也; 为万《读通鉴论·叙论》)。丘浚指出“盖天民, 非为一姓也”(

《大学之立君, 凡以为民而已”, “天之事, 即民之事”(衍义补·总论朝廷之政》), 批评君主以天下之利为己利, “乃立官以专之, 严法以禁之, 尽利以取之”, 认为这是违背“天地生物之意”, 也是违背“上天立君之意”(《大学衍义补·山泽之利上》), 把君王与万民联系起来考察, 深含民主气息。黄宗羲大胆地提出了“天下之《明夷待访录·原君》)王夫之指出大害者, 君而已矣。”(君权“可继、可禅、可革”。至明清之际, 君臣分治已经成为普遍的思想。黄宗羲提出“缘夫天下之大, 非《明夷待访录·原臣》), 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以群工”(

顾炎武说:“自公卿大夫至于百里之宰、一命之官, 莫不分天子之权以各治其事, 而天子之权乃益尊。”(《日知录》卷九《宗令》)以“众治”、“分治”代替君主专制, 将君臣并列而论, 具有相当的民主意味。

宋明理学家继承和发扬了儒家“天下为公”、法是天下之法, 不是皇帝“一人之法”的思想, 并在对君臣之义作出新的解释、批判君主专制制度的基础上, 对法的性质也有了新的阐发, 倡导“天下”公法、“一致于法”等观念, 甚至认为法的意志比君主的意志更重要, 这使得在宋明封建君主专制日益加深的同时, 客观上又出现较宋以前的法律更具有民主性与公正性的法律观, 影响着宋明时期的法律意识, 给高度君主专制法律体系留存了一丝民主倾向。

一是理学家视野中的法具有“天下”公法的规范性。理学家指出“法者, 天下之理”,“法者, 天子所与天下共也。”朱熹主张“仁义之道, 万世之所常行, 天下之所共由, 民生之所日用也。”“不以私恩废天下之公法也。法者, 先王之制, 与天下公共为之, 士者受《晦庵集》卷七十三) 法于先王, 非可为一人而私之。”(这就要求包括君主在内的统治阶级带头守法, 就要求官吏秉公守法, 不循私情。

二是理学家视野中的法具有公正性与执法平等《晦庵集》卷七十三) 。理学性。“法者, 天下之大公”(

家强调“一致于法”, 李觏指出“故王者不辨亲疏, 不异贵贱, 一致于法。先王之制虽同族, 虽有爵, 其犯《李觏集》卷十(《刑禁第法当刑, 无庶民无以异也。”(四》)阐发了法的普世性和平等性。程颐肯定了司马光“法者, 天下之公器, 惟善持法者, 亲疏如一, 无所不行。”甚至在法与义关系上, 程颐一方面认为“不得于义, 则非恩之正。害恩之正, 则不得为义。”未能尽义, 就不能实现真正的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又指《河出:“法王于义, 义当而谓之屈法, 不知法者也。”(南程氏文集》卷8) 强调法的公正性高于义的实现, 若, , 了。

9

理学家在法律意义上的“公”也是实行“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原则, 取消在法律适用中“非分”的特权, 要做到“上下相安, 各守其分”。朱熹亦提《晦庵集》卷十二) 朱出:“有功者必赏, 有罪者必刑。”(熹指出“度量权衡, 天理至公之器, 但操之者有私心耳, 以其操之者私而疾夫天理之公, 是私意彼此展转《晦庵集》卷四十) 叶适说:相生, 而卒归于大不公也。”(“人不平而法至平, 人有私而法无私, 人有存亡而法《水心先生文集》卷三《新书》)常在。”(朱元璋在修律过程中, 明令取消唐宋律条中的“官当”、“减”、“免”等优待官吏犯罪的制度, 主张”刑不过避功臣”, 必须“事断于法”, 平等适用。

三是强化法的意志。宋明理学认为法“非王之意”, 是“天之意”, 更是“天下之人之意也”, 应当“奉《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之君之法, 而不奉君之意”(

义》), 法不是为君主服务的, 法必须利民, 体现了法的平等性和大众性。众多理学家都将法的性质理解为“天意”与“民意”的体现, 倡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觏指出“刑者非王之意, 天之意也。非天之《李觏集》卷十《刑禁第三》)。丘意, 天下之人之意也”(

浚认为刑罚出自上天之意, 天欲“全民之生”。刑即是天意之体现, “刑无大小皆上天所以讨有罪者《大学衍义补·总论也”, 君主则不应“以私意刑戮人”(

制刑之义》)。作为“天之意”、“天下之人之意”的法的意志理所当然地比君主的意志更重要, 因此作为国家的执法之臣奉天意行事, 这也正是黄宗羲所主张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思想。

四、宋明理学经世致用治道观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宋明理学从其产生始直至衰落之际, 注重治道, 是经世致用的实学, 理学思想是一种哲理化、具体化和现实化的理论; 理学思想不仅仅具有世俗化, 也具有亲民化倾向, 宋明理学经世致用思想观念推动了传统法律社会化。

宋明理学具有经世致用的实学性质。应当说, 儒家传统中是有经世内涵的, 而无论程、朱还是陆、王都未完全抛弃此传统, 理学思想体系中也蕴涵着实学的因素。明代实学家崔铣说周敦颐、程颐、张《洹词》卷载、邵雍宋之四子“造诣精矣, 皆实学矣。”(十) 章学诚也称赞朱子学是“性命、事功、学问、文章《文合而为一”, 认为其后学“皆承朱子而务为实学”(史通义》卷三《朱陆》)。理学的创建者和发展者特别讲求“内圣外王之道”, 施展其学术上通经致用的才能, 以实现“为天地立心, 为生民请命, 为往世继绝学, 为,

10上饶师范学院学报          2009(第29卷)

是理学新民本观, 宽以养民。宋明理学从本体论上进一步论证了伦理道德和君主统治的合理性, 强化了对人民的精神控制, 但并未抛弃“民为邦本”的思想, 并进而演化为新民本思想。宋明理学新民本除传统意义民本观外, 特别强调“从政为民”、“严以治吏”、“宽以养民”。宋明理学发挥了孔孟富民养民思想, 强调了“自古帝王莫不以养民为先务”。朱熹在《孟子集注离娄上》中从适应生生自然、注重经济发展、防止贫富差距、实施节用薄税四条途径养民。丘浚说谏言君主“诚能省刑罚薄税敛, 不穷兵以黩武, 不营作以劳人”, 丘浚则提出了正其德、利其用路径, 王夫之则主张“王者之爱养天下, 如天而可以止矣; 宽其役, 薄其赋, 不幸而罹乎水旱, 则蠲征以苏《读通鉴论》卷十九) 。之, 开粜以济之”(

同时宋明理学主流治道观主张“为政宽简, 用刑严峻”。对于犯罪的魁首和“下民”中的刚强之人要实行严惩, 甚至施以“灭鼻”重刑。二程指出:“刑刚强之人, 必须深痛, 故至灭鼻而无咎也。中正之《周易程道, 易以服人, 与严刑以待刚强, 义不相妨。”(氏传》卷二) 朱熹提出法律要“以严为本, 而以宽济之”, 明确将宽猛定位为猛本宽济, 极力主张恢复肉刑, 甚至上章劝皇帝要“深于用法, 而果于杀人”。他提出“所谓辟以止辟, 虽曰杀之, 而仁爱之实行乎中, 今非法以求其生, 则人无所恐惧, 陷于法者愈众; 虽《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主义》引朱曰仁之, 适以害之。”(子语) 丘浚认为“圣人治天下有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在他看来, “刑虽凶器, 以刑去刑”, (《大学衍义补·总论制刑主义》)王夫之指出:“严者, 治吏之经也; 宽者, 养民之纬也; 并行不悖, 而非以时为进退者也。……故严以治吏, 宽以养民, 无择于时而并行《读通鉴论》卷八) 提出了“王者之法, 焉, 庶得之矣。”(刑尤详于贵, 礼必逮于下。”也就是说, 法律要更多地针对达官显贵。

宋明理学“从政为民”、“严以治吏”、“宽以养民”影响了宋元以后统治者。朱元璋坚持认为:“善治民《明太祖实录》)康熙在他亲政伊始者, 必求夫民情。”(谕吏部等衙门曰:“民为邦本, 必使家给人足, 安生乐业, 方可称太平之治。”“凡事必期便民, 若不便于《清圣祖本纪》卷二百五民, 而惟言行法, 虽历禁何益”(

十八) 。而对贪官污吏实现法律严惩, 以清朝为例, 顺治皇帝的继位诏书中指出:“国之安危全系官僚《清世祖实录》)又谕:用刑“如有恣意轻重等之贪廉。”(《清史稿》卷一百四十二) , 康熙曾说:“治弊, 指参重处”(

国莫大于惩贪”, “凡别项人犯尚可宽恕, 贪官之罪断不可宽”, 康熙四十二年曾经下谕说:“大吏廉洁, 则苟不能勤慎, , 生, 把学术同生活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钱穆认为“朱子之与政事治道之学, 可谓于理学界中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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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入仕后基本上在地方任职, 主要行出”[3](

道于民间, 在地方书院、祭祀、风俗、社仓等多个方面均有建树, 朱熹将其理论思想从社会生活入手, 自下而上地传播与推广, 使其思想更社会性, 更具有长久性。功利学派的陈亮和叶适更是关注民生、民用, 而是学以致用, 始终与现实政治、百姓的衣食问题相关, 这种对政事治道投入促使理学家们法律实践的加强, 为封建王朝的法律政治化、社会化提供了条件。

宋明理学重视理论和实践与时俱进, 发展社会世俗化因素。宋明理学产生之际, 无论是其理论内涵还是语言都十分直白、简易。明中期以后, 理学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社会普及性的改造, 王阳明“良知说”以“简易直接”功夫提出“满街都是圣人”, 使得理学伦理直接面向社会大众。宋明理学非常重视社会礼仪世俗化建设。朱熹在谈到他编撰《小学》目的时就将向童蒙灌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的目的说得十分明确。王阳明奉命兼巡抚江西在赣州制定《南赣乡约》推行城乡, 告谕父老子弟, 使相警戒。《大明律》在文字风格上极为平民化, 太祖“又恐小民不能周知”, 乃命大理寺卿周桢等人, 采所完成之律令, 制定《律令直解》, 以明白、浅显的文字注释法令。

理学世俗化、亲民化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立个简易之法, 与民由之”, 在法律理论与实践上以简约化。朱熹倡导简易、世俗、致用的思想, 依据“从俗、从众、变通”原则编撰了《古今家祭礼》、《家礼》、《祭礼》、《申严婚礼状》等, 将国家礼制的部分内容通俗化、普及化, 所定礼仪与古之礼相比, 语言更简洁、简约, 礼仪安排实用, 便于操作易行使。元明清三朝从官府到民间, 尊从朱熹礼仪, “洪武元年, 令:民间婚《明会要·礼九》)。至永乐年则娶, 并依《朱子家礼》”(《明史·礼一》)成为官方正“颁《文公家礼》于天下。”(统之礼仪。清代“《家礼》为人家日用不可无之书,”朱彝尊谈道:“世之治举业者, 以言《礼》, 非朱子之《道传录序》)宋明理学多数主张《家礼》弗敢行也。”(立法简约。叶适言:“法令日繁, 治具日密, 禁防束《日知录》卷九《人材》引) 缚, 至不可动。”(, 顾炎武认为君主“独治”使得法制禁令日趋繁密,“法愈繁而弊愈《日知录》卷八《法制》)王多, 天下之事, 日至于丛脞。”(夫之主张“政莫善于简”, “法贵简而能禁, 刑贵轻而必行”(《读通鉴论》卷二十二) , 反对“密法”, “法愈《读通鉴论》卷密, 吏权益重, 死刑愈繁, 贿赂愈章”(一) 。

 第4期          徐公喜:宋明理学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意义

《清实录·祖皇帝实录》)一人而废国法乎? ”(雍正也说:“治天下首在惩贪治吏”, 康熙朝李光地主张对罪犯要“尽法绳之”, 反对重罪轻罚。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重刑主义无疑对后世产生重大影响, 引起了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明代为推行重治世, 改以往从轻主义为从重主义。康熙时期刑罚也趋向严酷, 甚至对盗窃犯施以残害肢体的酷刑。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 二月谕曰:“现今监内私刨人参及窃盗等罪犯甚多, 今虽拟死罪, 秋审时究竟释放。出后仍行奸宄, 此辈须割去脚筋。如此发落, 则不复能作贼私《清圣祖本纪》卷二百五十刨人参, 而凶徒亦知惩戒。”(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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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朱元璋尚未称帝之时, 就确定了“法贵简当, 使人易晓”立法的原则。洪武元年, 公布《大明令》时再次指出:“今所定律令, 芟繁就简, 使之归一, 《明史》卷九十三) 直言其事, 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令立法正欲矫其旧弊, 大概不过简严, 简则无出入《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之弊, 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

七) 。康熙在《圣谕十六条》中指出:“政不简不易, 民不有近; 平易近民, 民必归之旨, ”还说:“易则易知, 《圣祖御制文集》简则易从; 易之则有亲, 易从则有功”(2集卷三十《王道近民论》), 康熙认为“政简者其治隆, 《圣祖御制文政繁者其治替”, 此为“古今不易之理”(集》一集卷十八《居敬行简论》)。

参考文献:

[1]乔伟, 杨鹤皋. 孔子法律思想研究[M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6.

土[2]沈土土. 落帆楼文集(卷二十四) [M ]. 转引自:傅衣凌. 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9.

[3]钱穆. 朱子学提纲[M ]. 上海:三联书店, 2002.

[责任编辑 谢维营 校对 谢维营]

The Significance of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m

to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XU G ong -xi

(Shangrao Normal University , Shangrao Jiangxi 334001, China )

A bstract :Son 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m was the orthodox ideology , which would undoubtedly have a great effect on the tradi -tional legal culture . The idea of argumentation and law in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 m combined politics , morals and laws together . And it always regarded the idea of argu mentation as the basic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inciple ; it further strengthened the politicization and moralization .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fucianis m re -deduced the discern ing morality from profit , the economy of officials or bus iness men , the morals of monarch and subject , and the nature of law ; it initiated the broadening of the civil law ; it changed the idea of social litigation ; and it , in an objective sense , kept a bit of democracy for the legal s ystem of autocratic monar -chy . The idea of “politics for the people ”, “to treat people leniently ”and “to treat officials strictl y ”in Song and Ming ' s neo -Con -fucianism influenced the legislative ideology of the rulers after Song and Yuan d ynasties . The longstanding idea of simplicity , secu -larization , and propinq uity in the theory of neo -Confucianism and the social practice did promote the socialization of traditional law .

Key Words :Song and Min g ' s neo -Confucianism ;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 orthodox ideology ; influ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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