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补缴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公积金首次缴存时间:2011年6月。
2、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5%。
3、缴存对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实习生协议的员工除外)。
4、公积金账户:公司统一为员工申报设立个人账户,并为员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与银行储蓄卡管理类似),员工个人缴存的和公司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划入员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强制实施,并有半年的过渡期,所以公司将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补缴说明如下:
1、补缴时间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6个月),在此期间新进的员工则从入职当月起至2011年5月。
2、个人补缴部分从工资中代扣,因一次性补缴6个月,个人补缴代扣金额较大,特申请单位和个人同步分六个月补缴,补缴情况列表如下:
三、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籍迁出本市的;
7、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8、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0、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2、因员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以上提取要求来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具体需查阅深圳市下半年即将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补缴说明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公积金首次缴存时间:2011年6月。
2、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为5%。
3、缴存对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实习生协议的员工除外)。
4、公积金账户:公司统一为员工申报设立个人账户,并为员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与银行储蓄卡管理类似),员工个人缴存的和公司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划入员工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补缴: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2月20日起强制实施,并有半年的过渡期,所以公司将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补缴说明如下:
1、补缴时间段: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6个月),在此期间新进的员工则从入职当月起至2011年5月。
2、个人补缴部分从工资中代扣,因一次性补缴6个月,个人补缴代扣金额较大,特申请单位和个人同步分六个月补缴,补缴情况列表如下:
三、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4、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户籍迁出本市的;
7、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8、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9、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0、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2、因员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3、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以上提取要求来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具体需查阅深圳市下半年即将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