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律思维_刘立慧

2010年第1期

现代教育科学

MODERNEDUCATIONSCIENCE   

No.1.2010

培养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刘立慧

摘要]本文首先阐释了领导干部应当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依据及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在此基  [

础上分析了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而后探讨了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途径。关键词]领导干部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526.2 [1005—5843(2010010-214-02  [

)作者简介]刘立慧,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3  [

领导干部应当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一、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努力提升法律思维水平,而作为行使权力的公民领导干部更需要努力提升法律思维水平。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法律思维已成为领导干部的必备思维之一。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简言之,就是依据法律进行思维。合法性是法律思维遵循的基本原则。领导干部通常面对的是复合性问题,对同一个问题,可以用不同的思维进行思考并处理。除法律思维外,主要还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道德思维则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同思维的思考往往会得出相同或类似的结果,但是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考虑使用政治、经济或道德思维。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

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及国家权力真1.

正的主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在法代表大会,

律中明确规定权力的种类和范围、行使权力应当遵循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应当是依据相关的法律,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挑选出来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种类和范围,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行使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应是接受人民的授权委行使属于人民权力的代理人,自然要执法为民,托,

而执法为民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权力与职责相统一。人民授予领导干部的权2.

力是与职责相统一的。一方面,人民之所以授予领导干部权力,就是为了维护人民自身的根本利益,因而,所授之权就意味着责任。另一方面,权力就是职责,行使权力就是履行职责。权力与职责不可分离、不可或缺,是一体的两面。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不行使权利、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但是,对于行使权力的领导干部而言,除非不再担当领导职务,否则,该权力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的。

讲程序。法律程序是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3.

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是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实现实体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法律程序规定了参与者应当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权力、职责和权利、义务。这样,公正的法律程序就克服了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保障了法律运作结果的公正性。

程序本身还有其独立的价值。公正的程序是中立的、公开的、透明的、稳定的,参与其中就可以感受到程

序的公正性,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对于有关公民而言是因此也更容易认可法律运作的结果。受到了尊重,

重证据。法律中作为处理依据的事实并不是4.

客观事实本身,而是用证据证明了的事实,这样的事实称作证据事实或者法律事实。若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就可认定相应事实不存在。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相应事实的存在,这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证据材料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属性和客观属性才能被认定为证据。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性,

或者非法得来的证据,不能作定。非法定证据形式,

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也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假造欺瞒。最后,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的联系,同一个证据、三种属性是缺一不可的。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途径  三、

认识法律的价值。一般意义上,法律最基本1.

自由、正义和效率,这是从法律对的价值为有秩序、

社会的角度而言的。对领导干部而言,法律“既制约。称其制约权力,权力,又保障权力”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的种类、范围及行使的程序,从而限制了权力的随意性,不再有随心所欲的绝对权力。称其保障权力,是因为:首先,在法治条件下,领导干部非因法定原因不会被撤销领导职务;其次,遵循法律尤其是遵循透明的法律程序,不仅能降低领导规定,

干部的决策压力,而且能摆脱“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社会对领导干部以及领导干部所在机关的信任,进而降低社会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最后,领导干部可以将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顶住各方压力和干扰的挡箭牌,作为与权力交易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就是学2.

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并在工作、生活中不断积累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一个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领导干部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首先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需要,既要学习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又要学习相应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这样有助于真正领会法律精神;既要学习实体法律规范,又要学习程序这样有助于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正法律规范,

确认识;既要学习法理学、逻辑学等基础理论知识,又要学习实务中的实际应用知识,这样有助于理论

与实践的结合。这样的学习必然为正确的法律思维奠定坚实的基础。

自觉应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是一种在实践3.

中形成,并最终应用于实践的思维方式。法律法规的许多内容与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是息息相关的,这为培养法律思维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领导干部要自觉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种类和范围,依据相应的程序行使权力,处理法律问题,从而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理法律问题,要坚持以事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实为依据,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都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以法律为标准做出理性判断,而不能感情用事,或者运用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进行判断。

严格培训与考核。建国以来,领导干部的知4.

识背景大体上经历了从军事背景为主到工科背景为主,再到经济背景为主的一系列转变。毫无疑问,法律背景领导干部的增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尽管具有法律背景的领导干部在增加,但大部分今,

领导干部仍不具有法律背景。为强化法律背景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培养非法律背景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培养应成为培训的必备内容。法律培训以及其后的考核,主体都应当是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而非单纯的知识点。这样,虽然不直接考核知识点,但是间接地把该考的知识点都考了,最重要的是能考查出法律思维水平。

法律思维不仅体现为内心的思想活动方式,而且体现为外在的言论和行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做到“察其言、观其行”就是通过外在的言论和行为来衡量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水平。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与职责相统一,任何与此相悖的言论都是违背法律思维的。“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这充分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而“父母官”之类的言语就违背了社会主法律高于权力,应义法律思维。在权和法的冲突中,

当服从法律,而非屈从权势。基于此,领导干部行使的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行使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明确规定的程序行使,不得随意打乱法定步骤和形式。否则,轻则构成一般违法行的时间、

为,重则涉嫌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赵淑梅)

2010年第1期

现代教育科学

MODERNEDUCATIONSCIENCE   

No.1.2010

培养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刘立慧

摘要]本文首先阐释了领导干部应当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依据及法律思维的基本内涵,在此基  [

础上分析了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而后探讨了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途径。关键词]领导干部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526.2 [1005—5843(2010010-214-02  [

)作者简介]刘立慧,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3  [

领导干部应当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一、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需要努力提升法律思维水平,而作为行使权力的公民领导干部更需要努力提升法律思维水平。领导干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因此,法律思维已成为领导干部的必备思维之一。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简言之,就是依据法律进行思维。合法性是法律思维遵循的基本原则。领导干部通常面对的是复合性问题,对同一个问题,可以用不同的思维进行思考并处理。除法律思维外,主要还有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经济思维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道德思维则首先考虑道德上的善恶评价。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不同思维的思考往往会得出相同或类似的结果,但是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法律思维应当优先,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考虑使用政治、经济或道德思维。

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主要特征  二、

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及国家权力真1.

正的主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行使权力的方式之一就是制定法律,在法代表大会,

律中明确规定权力的种类和范围、行使权力应当遵循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应当是依据相关的法律,从符合条件的公民中挑选出来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种类和范围,依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行使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领导干部应是接受人民的授权委行使属于人民权力的代理人,自然要执法为民,托,

而执法为民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权力与职责相统一。人民授予领导干部的权2.

力是与职责相统一的。一方面,人民之所以授予领导干部权力,就是为了维护人民自身的根本利益,因而,所授之权就意味着责任。另一方面,权力就是职责,行使权力就是履行职责。权力与职责不可分离、不可或缺,是一体的两面。对于普通公民而言,不行使权利、放弃权利也是行使权利的方式。但是,对于行使权力的领导干部而言,除非不再担当领导职务,否则,该权力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的。

讲程序。法律程序是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3.

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是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实现实体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法律程序规定了参与者应当先做什么、后做什么以及相应的权力、职责和权利、义务。这样,公正的法律程序就克服了权力行使的随意性,保障了法律运作结果的公正性。

程序本身还有其独立的价值。公正的程序是中立的、公开的、透明的、稳定的,参与其中就可以感受到程

序的公正性,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对于有关公民而言是因此也更容易认可法律运作的结果。受到了尊重,

重证据。法律中作为处理依据的事实并不是4.

客观事实本身,而是用证据证明了的事实,这样的事实称作证据事实或者法律事实。若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就可认定相应事实不存在。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相应事实的存在,这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证据材料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属性和客观属性才能被认定为证据。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性,

或者非法得来的证据,不能作定。非法定证据形式,

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既不能捕风捉影,也不能主观臆断,更不能假造欺瞒。最后,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的联系,同一个证据、三种属性是缺一不可的。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途径  三、

认识法律的价值。一般意义上,法律最基本1.

自由、正义和效率,这是从法律对的价值为有秩序、

社会的角度而言的。对领导干部而言,法律“既制约。称其制约权力,权力,又保障权力”是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了权力的种类、范围及行使的程序,从而限制了权力的随意性,不再有随心所欲的绝对权力。称其保障权力,是因为:首先,在法治条件下,领导干部非因法定原因不会被撤销领导职务;其次,遵循法律尤其是遵循透明的法律程序,不仅能降低领导规定,

干部的决策压力,而且能摆脱“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社会对领导干部以及领导干部所在机关的信任,进而降低社会管理的难度和成本。最后,领导干部可以将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顶住各方压力和干扰的挡箭牌,作为与权力交易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就是学2.

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并在工作、生活中不断积累和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是法律思维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一个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领导干部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律思维。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首先要结合自己的工作需要,既要学习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又要学习相应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这样有助于真正领会法律精神;既要学习实体法律规范,又要学习程序这样有助于确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正法律规范,

确认识;既要学习法理学、逻辑学等基础理论知识,又要学习实务中的实际应用知识,这样有助于理论

与实践的结合。这样的学习必然为正确的法律思维奠定坚实的基础。

自觉应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是一种在实践3.

中形成,并最终应用于实践的思维方式。法律法规的许多内容与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是息息相关的,这为培养法律思维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领导干部要自觉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力种类和范围,依据相应的程序行使权力,处理法律问题,从而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理法律问题,要坚持以事以法律为准绳。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实为依据,

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问题,都应当运用法律思维,以法律为标准做出理性判断,而不能感情用事,或者运用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进行判断。

严格培训与考核。建国以来,领导干部的知4.

识背景大体上经历了从军事背景为主到工科背景为主,再到经济背景为主的一系列转变。毫无疑问,法律背景领导干部的增加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如尽管具有法律背景的领导干部在增加,但大部分今,

领导干部仍不具有法律背景。为强化法律背景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培养非法律背景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法律思维的培养应成为培训的必备内容。法律培训以及其后的考核,主体都应当是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而非单纯的知识点。这样,虽然不直接考核知识点,但是间接地把该考的知识点都考了,最重要的是能考查出法律思维水平。

法律思维不仅体现为内心的思想活动方式,而且体现为外在的言论和行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做到“察其言、观其行”就是通过外在的言论和行为来衡量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水平。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与职责相统一,任何与此相悖的言论都是违背法律思维的。“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这充分体现着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而“父母官”之类的言语就违背了社会主法律高于权力,应义法律思维。在权和法的冲突中,

当服从法律,而非屈从权势。基于此,领导干部行使的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行使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都必须依据明确规定的程序行使,不得随意打乱法定步骤和形式。否则,轻则构成一般违法行的时间、

为,重则涉嫌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赵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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