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书

协 议 书

合同名称:海丰县陶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海丰县陶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壹万贰仟柒佰捌拾柒元捌角肆分(¥ 3412787.84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左有立 。

5. 工程质量符合 合 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210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碧落路302号 地址: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电话: 0795-5252526 电话: 传真: 0795-5252526 传真: 邮政编码: 330800 邮政编码: 516432 户名: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 账号: [**************]66

海丰县陶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 。

1.1.2.3 承包人: 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汕尾市粤源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按批准的项目划分中的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具体见施工图纸及设计报告。

1.1.3.11 临时占地:具体见施工图纸及设计报告。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工程质保期应按水工建筑物及工程设备保修范围与期限执行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监理工程师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由干扰的外部条件。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视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补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

的费用增加额;(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视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补充。

4.3 分包

4.3.2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条件上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及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

(2)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但发包人给予协助。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内,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监理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设,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由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约定: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30 ㎜的雨日超过 3 天; `

(2)风速大于 24.5 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广东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

金 人民币1000元/天。

(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合同价格的1%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单独奖励 。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00%。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优良标准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 承包人负责 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包储等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估价原则

(6)本合同工程不应增加。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变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按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定额和规定,并结合投标文件的人、材、机价格编制单价,再乘以(1-投标报价下浮率)作为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发包人不给予奖励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采用《汕尾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由汕尾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站发布。

调价周期: 按照季度为一个调价周期进行价格调整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选定钢材、木材、水泥、砂、块石、碎石、柴油、汽油、管材及设备作为调差材料、当价格波动超过±10%时,在工程结算时,调差材料的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后统一进行支付。本项目工程变更价格调整以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 %,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为主要施工设备全部进场后和实际开工后7日内。工程预付款的申请,需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后,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支付给承包人。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预付款在前二期进度款中平均扣回,在前二期进度款中无法全部扣回还清的,余额在之后的一期进度款中予以扣清。

RA(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付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每次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支付额为审核工程进度款的 80% ,而且工程进度款实际支付累计不得超过每个单位工程合同价的 80% 。剩余 5% 工程进度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剩余 15% 工程进度款待完成该单位工程验收后,根据审核的结算金额支付(包括变更部分)。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后开始计算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照现行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第20.4.2项修改为:

(1)发包人负责的保险种类:无

(2)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其投保金额和索赔金额应足以支付赔偿费用。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0.5款的规定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照现行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发票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条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支付不足的补偿;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支付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任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 议 书

合同名称:海丰县陶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

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已接受 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海丰县陶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壹万贰仟柒佰捌拾柒元捌角肆分(¥ 3412787.84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左有立 。

5. 工程质量符合 合 格 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210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碧落路302号 地址: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电话: 0795-5252526 电话: 传真: 0795-5252526 传真: 邮政编码: 330800 邮政编码: 516432 户名: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 账号: [**************]66

海丰县陶河镇金锡灌区加固改造工程协议书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全文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海丰县陶河镇人民政府 。

1.1.2.3 承包人: 江西铜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1.1.2.5 分包人: / 。

1.1.2.6 监理人: 汕尾市粤源水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按批准的项目划分中的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具体见施工图纸及设计报告。

1.1.3.11 临时占地:具体见施工图纸及设计报告。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年,工程质保期应按水工建筑物及工程设备保修范围与期限执行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

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监理工程师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由干扰的外部条件。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视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补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

的费用增加额;(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视现场施工实际情况另行协商补充。

4.3 分包

4.3.2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条件上以外的其他物质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及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

(2)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的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其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分摊到合同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但发包人给予协助。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内,将本工程设计采用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及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监理人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后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任何因破坏或失准带来的站点修复,重新测设,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由此另行支付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14天内批复承包人。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与安全有关的资料,所有资料均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约定: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30 ㎜的雨日超过 3 天; `

(2)风速大于 24.5 m/s的 10 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38℃的高温大于 3 天;

(4)日气温低于 -3 ℃的严寒大于 3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中雹和10mm的大雪持续5天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以广东省气象局发布的气象资料为准。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

金 人民币1000元/天。

(2)全部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 合同价格的1%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发包人不对提前完工进行单独奖励 。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由监理人认定的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合格率100%。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优良标准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 承包人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 承包人负责 设备的卸车、场内运输、保管、二次装卸车、包储等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估价原则

(6)本合同工程不应增加。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变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则按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的有关定额和规定,并结合投标文件的人、材、机价格编制单价,再乘以(1-投标报价下浮率)作为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发包人不给予奖励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采用《汕尾市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由汕尾市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站发布。

调价周期: 按照季度为一个调价周期进行价格调整 。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选定钢材、木材、水泥、砂、块石、碎石、柴油、汽油、管材及设备作为调差材料、当价格波动超过±10%时,在工程结算时,调差材料的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监理人复核,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后统一进行支付。本项目工程变更价格调整以本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为依据 。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 %,分 一 次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为主要施工设备全部进场后和实际开工后7日内。工程预付款的申请,需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后,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支付给承包人。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预付款在前二期进度款中平均扣回,在前二期进度款中无法全部扣回还清的,余额在之后的一期进度款中予以扣清。

RA(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5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付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每次工程进度款的实际支付额为审核工程进度款的 80% ,而且工程进度款实际支付累计不得超过每个单位工程合同价的 80% 。剩余 5% 工程进度款留作质量保证金,剩余 15% 工程进度款待完成该单位工程验收后,根据审核的结算金额支付(包括变更部分)。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5%,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 %。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 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后开始计算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照现行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本款第20.4.2项修改为:

(1)发包人负责的保险种类:无

(2)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办理第三者责任险。其投保金额和索赔金额应足以支付赔偿费用。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0.5款的规定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照现行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发票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条件: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支付不足的补偿;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并支付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任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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