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

榆凯字〔2013〕12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 2 -

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 3 -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 4 -

榆凯字〔2014〕10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 5 -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 6 -

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 - 7 -

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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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凯字〔2015〕11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 - 10 -

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 11 -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12 -

榆运司〔2013〕12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各科室全体职 - 13 -

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 14 -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 - 15 -

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16 -

榆运司〔2014〕13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各科室全体职 - 17 -

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 18 -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 - 19 -

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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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运司〔2013〕13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 21 -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 - 22 -

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 - 23 -

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 24 -

榆凯字〔2013〕12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 2 -

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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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 4 -

榆凯字〔2014〕10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 5 -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 6 -

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 - 7 -

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 8 -

榆凯字〔2015〕11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 - 10 -

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 11 -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12 -

榆运司〔2013〕12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各科室全体职 - 13 -

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 14 -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 - 15 -

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 16 -

榆运司〔2014〕13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各科室全体职 - 17 -

工。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 18 -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 - 19 -

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 20 -

榆运司〔2013〕13号 签发人:岳祖宜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 通知

公司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上级安生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各科室全体职工。

- 21 -

2、编制依据和术语

3.1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 职责

(1)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举报和调查处理规定的编制与修订,举报及调查处理的总体协调跟进。

(2)各科室负责具体实施,对职工举报的内容进行核查、督促处理。

5 详细规定

5.1 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

(1)公司管理人员、驾驶员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

(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

(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5.2 报告和举报范围

公司每个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 - 22 -

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

5.3 举报受理程序

(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科室。

(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

(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

(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应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5.4 举报人权利

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科室和人员将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 - 23 -

保密。

5.5 举报奖励标准

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50—1000 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五类:

(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 元至100 元;

(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 元至300 元;

(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 元至500 元;

(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 元至1000 元。 6 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0931-5234479 通信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镇太白东路42号榆中凯顺城乡交通有限公司

7 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兰州市榆中公路运输服务公司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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