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税手-第三只眼理解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

大力税手:第三只眼深刻理解一下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90天估计已经晕了 哪些金融企业跟这个有沾边呢,且看人家财税[2016]36

号的解释: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这儿是不包括小贷公司的,如何还差这么大呢?

且再来看看财税[2016]36号中应收未收利息的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且看小编思考一下:

为何给金融企业,别的企业有没有这样的好事

这是金融企业独一份,因为别的企业即使过了“一百年”,收不到钱也是要计税的,没有这个待遇,国家不会承担企业坏账产生的税款的减少。 现在的政策如何

自打2009年1月1日财税[2002]182号文件被废止以来,金融企业是没有这个待遇的,即不要考虑什么90天,也不管是不是表内外,计税收入,必须进行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同志们还是有想法啊,如何好日子一下子就没有了呢,坚持,再坚持,但我们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却并不给追溯的,即2009年1月1日-2016年4月30日,有表外利息的金融机构,合规的情形就是计缴营业税。 注: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如何理解,费解的一句话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何理解,听闻微信圈还比较热,小编求经学习听教诲,与银行朋友张大侠也交流了一下如何落地,梳理了一下这样的理解: 1. 2. 3. 1.

白话:因为90天内的不冲减收入,这个收入该交税交税,90天后冲减了,税法上不得冲原来交税的部分。但是新产生的,则依实际收入时确认应税收入。那90天内产生的息转息呢,是核算在表外的,这部分没有说要不要拉进来,依照文字的理解,这部分就不拉进来计90天内的应税了。

这政策为何说变就变呢,这也是落实总理的政策不是,让金融企业“不增税”为目标。

2. 执行起来还有淡淡的忧伤

如果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同志,当下基本不是依照90天作为是不是转表外的判断时点了,会计上人家是根据评估,即1天,100天都有可能。

财税[2016]36号用的是90天为绝对标准,人家会计上是用的“自由裁量权”,这个差异,估计真要难为我们的金融企业去调整了。

3. 未来还有变化空间吗,到底如何执行呢

首先不是不执行,而是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与90天有脱节,不好管呢,至于对表外利息冲减的部分要不要坚持回到2002年那个“美丽的童年”,估计还需要时日,至少这次营改增,可能有胆大的就依照会计上的来,也有人这么讲课吧,但是小编认为站着的说话总是不腰疼的,比如小编,但是企业还是要充分的评估风险的,建议还是执行人家财税[2016]36号文件为好。

大力税手:第三只眼深刻理解一下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90天估计已经晕了 哪些金融企业跟这个有沾边呢,且看人家财税[2016]36

号的解释: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这儿是不包括小贷公司的,如何还差这么大呢?

且再来看看财税[2016]36号中应收未收利息的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且看小编思考一下:

为何给金融企业,别的企业有没有这样的好事

这是金融企业独一份,因为别的企业即使过了“一百年”,收不到钱也是要计税的,没有这个待遇,国家不会承担企业坏账产生的税款的减少。 现在的政策如何

自打2009年1月1日财税[2002]182号文件被废止以来,金融企业是没有这个待遇的,即不要考虑什么90天,也不管是不是表内外,计税收入,必须进行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同志们还是有想法啊,如何好日子一下子就没有了呢,坚持,再坚持,但我们的财税[2016]36号文件却并不给追溯的,即2009年1月1日-2016年4月30日,有表外利息的金融机构,合规的情形就是计缴营业税。 注: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6]36号如何理解,费解的一句话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何理解,听闻微信圈还比较热,小编求经学习听教诲,与银行朋友张大侠也交流了一下如何落地,梳理了一下这样的理解: 1. 2. 3. 1.

白话:因为90天内的不冲减收入,这个收入该交税交税,90天后冲减了,税法上不得冲原来交税的部分。但是新产生的,则依实际收入时确认应税收入。那90天内产生的息转息呢,是核算在表外的,这部分没有说要不要拉进来,依照文字的理解,这部分就不拉进来计90天内的应税了。

这政策为何说变就变呢,这也是落实总理的政策不是,让金融企业“不增税”为目标。

2. 执行起来还有淡淡的忧伤

如果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同志,当下基本不是依照90天作为是不是转表外的判断时点了,会计上人家是根据评估,即1天,100天都有可能。

财税[2016]36号用的是90天为绝对标准,人家会计上是用的“自由裁量权”,这个差异,估计真要难为我们的金融企业去调整了。

3. 未来还有变化空间吗,到底如何执行呢

首先不是不执行,而是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与90天有脱节,不好管呢,至于对表外利息冲减的部分要不要坚持回到2002年那个“美丽的童年”,估计还需要时日,至少这次营改增,可能有胆大的就依照会计上的来,也有人这么讲课吧,但是小编认为站着的说话总是不腰疼的,比如小编,但是企业还是要充分的评估风险的,建议还是执行人家财税[2016]36号文件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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