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加盟合同

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门市店

加盟合同

授权方: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赣州市营角上路16号三楼301室和302室(紫金花园正对面) 电话:0797—8172382 传 真:0797—8175925 被授权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固定电话:0797---- 传真:0797---- 其它通讯方式: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定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以及入境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营角上路越秀花苑逸秀轩三栋三单元205室。乙方系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现甲乙双方就加盟经营甲方营业实体店合同续约一事,根据《旅行社条例》、《合同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赣州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另外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是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

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知识产权” 指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品牌、商标、 标志、商号及企业视觉现

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

1.3“该门市店”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权允许乙方设立及租赁的代理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

的地面实体门店。

1.4“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门市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市店,直接或间接收取得所有

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加盟金”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加盟金,该加盟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

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加盟凯旋旅行社的加盟费用。

1.6“宣传品” 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

旗臶、粘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等用品。

1.7“产品” 指由甲方自行设定、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旅游服

务。

第二条、合同事宜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赣州市石城县行政管理范围经营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进行销售,成为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授权的营业部门市店。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加盟细则

1. 甲方授权乙方成为赣州市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经营甲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

旅游线路、产品;

2. 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加盟旅游授权门市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张贴海报以及其他宣传品;

3. 在授权期内,甲方就其供应商资质及其产品质量对乙方负责,并有义务协调与先行赔偿;

4.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费5000元(含本年服务费);

5. 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经营所需:

(01)15平方(含15平)以上独立营业部门市店,电脑一台,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02)营业部门市店的选址或房屋租赁或换址需告之总部,复印所签定的营业部门市店租赁合同,并交

总部行政部管理;其租赁费用由加盟者承担;

(03)合同期内营业部门市店装修风格与总部保持一致,依照总部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04)营业部门市店人员组成至少有一人,即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兼财务及;需复印其有效的身份证件。

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验。

(05)营业部门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市店由总部统一报税,税金为销售额的6‰;

(06)总部免费提供的“旅游办公软件”操作,每个散客和团队均必须录入系统管理,由总部统一购买旅游

意外保险。

(07)预存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后将退还此费用给乙方。

(08)加盟营业部门市店经营的其他费用:如名片、旅游合同、旅游包帽、员工胸牌、财务收据等

如有其它费用发生,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6. 乙方经营所需旅游合同及旅游发票,由甲方负责提供。旅游发票税金按旅游业发票税率规定收取税费;

7. 甲方需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与实际需求帮助乙方进行门市店的推广、宣传;

8. 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整体宣传活动,推广计划、实施细则由甲方制定,乙方遵照执行;

9. 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面的经营和技术支持;

10. 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开业前,店主或由店主指派的店员需参加甲方举办的为期 两天的业务培训(培训资

料由甲方提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授 权

1. 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授权期其内以甲方营业店名义进行业务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在开展业务经营活

动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

2. 乙方明确从甲方取得的门店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持有人及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所有与

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及产品甲方均是持有人和所有人。

3. 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的使用权仅限于甲方授权期限和规定范围内,

如授权期限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上述使用被授权的权利立即终止。

4. 有关该店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财务结算,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督导,管理并遵照执行甲方所颁布的一

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规章、服务标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门店管理规章等制度、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五条、商标使用及保密条款

1.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2. 授权期内,乙方门市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

3. 乙方不得在门市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4.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严守机密的责任;

5. 乙方不得将客人信息、出行信息、发团日期等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门市店的升级与转让

1. “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的规模达到更高级别的门市店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升级等要求,甲方确认

后,乙方的门市店则可升级等为更高级别的营业部门市店;

2.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

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于担保和其它处臵;

3. 如乙方希望出让门市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可按协商结果执行,所

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 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2.1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2.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2.3因门市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 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诉讼、争执等事项,须及时报告甲方完整的事项经过及处理意见,如甲方认为

有必要的可直接接管处理

4. 如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根据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等需要,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应该遵从甲方决定

5. 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规劝乙方在规定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如超过指定

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而另行私自交客或操作的;

 乙方自行操作团队或门市收客后未按甲方规定规范操作连续2次以上的;

 乙方业务经营活动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被投诉连续2次以上;

 乙方将被授予的经营权或业务承包、分包或转让形式给第三方的;

 乙方私自刻制印章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具有印章性质使用的印章;

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向游客推荐购买意外保险,租用或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造成游客安

全隐患或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

 乙方宣传、组织、操作甲方明令禁止销售、操作的旅游产品(服务)。

6. 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标志(标示)、文字、图片等注册网站用户或以甲方名义设立互联网站。

第八条、责任义务

1. 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被违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乙方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均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定执行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导和管理;

4. 乙方的所有资金往来与费用结算均按照甲方的规定由甲方财务部进行统一结算和财务监管,乙方所负责

的营业门店财务会计核算均由甲方指定的财务管理公司负责;

5. 乙方营业场所,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6. 乙方必须以正当的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7.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会因为乙方的违规行为而受

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8. 如因上述7.4条之原因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法律责任或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 乙方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须遵从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

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格和规则包括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乙方应就其旅游行为活动自负一切旅游风险,乙方所有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乙方不是甲方的全权代表人,因此乙方仅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签订游客旅游合同,但无权以甲方的任

何名义签订除前述约定之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文书或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如违反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11. 为便于旅游行业行政管理乙方必须做好团队或散客信息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档案包括与游客签定的旅游

合同,旅游行程,旅游名单,地接确认及旅游包车,旅游意外保险(总部统一办理不增收任何附加费用3元∕人)。

第九条、经营管理

1. 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有遵从和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2. 甲方有权设定营业网店的名称

3. 乙方实体门店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旅游产品(服务)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乙方不得擅自或恶意降低价格而导致恶性竞争,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4. 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向第三方解释乙方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合伙人合同内容及情况

5. 乙方所有门市收客,包括但不限于散客、包团等均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将有关客户资料、财务收付结算

等实时输入公司业务操作软件管理系统中

6. 乙方包括其聘用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私自操作团队或散客或甲方明令禁止

性操作的业务,无论其是否以甲方名义。上述行为,一经检获,甲方除按所发生业务利润收取双倍罚款外,再对乙方将按每单人民币1000元整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7. 乙方门市收客或对外销售时,必须遵循和符合甲方一切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

务质量有效投诉的,甲方有权除按照国家及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游客作出赔付或补偿外,将按以下标准对乙方处以惩罚金:

 公司客户服务部协调处理的按每单100元处罚;

 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的按每单

 旅游主管部门处理的按每单

 被媒体曝光的,视情节按每单10000元处罚;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赣州市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 不可抗力:除付款的义务外,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无须承担责任,如由于战争、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禁运、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政府行为(包括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出台的业务管理办法)、运营商行为或互联网故障(非由于甲乙双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尽力减少损失。

2.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地点在赣州市。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除有待仲裁部分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3. 转让:合作一方进行公司重组、购并或出售所有资产时,可以将本合同整个转让。除此之外,除非

事前取得合作另一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权利或转移其义务,否则该种转让无效。本合同对双方同意的转让、当事人的继承者有效。

4. 条款独立性,弃权:如果本合同部分内容被有关机关判定为违背法律而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一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也不等于修改或放弃该弃权方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给予完善,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

效力。

2. 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及甲方不定期订立的颁布一切有关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文件等均自动成为构成本合

同的一部分

3.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总经理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授权营业部门市店

加盟合同

授权方:赣州市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甲方)

地址:赣州市营角上路16号三楼301室和302室(紫金花园正对面) 电话:0797—8172382 传 真:0797—8175925 被授权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

固定电话:0797---- 传真:0797---- 其它通讯方式: 甲方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定的法人,依法享有组织中国公民国内旅游以及入境旅游的经营权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赣州市营角上路越秀花苑逸秀轩三栋三单元205室。乙方系依照中华共和国法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现甲乙双方就加盟经营甲方营业实体店合同续约一事,根据《旅行社条例》、《合同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续订《赣州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加盟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另外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使用是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的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修订本合同

而做出的任何书面修改补充协议。

1.2“知识产权” 指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品牌、商标、 标志、商号及企业视觉现

象系统,经营管理模式等。

1.3“该门市店” 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权允许乙方设立及租赁的代理销售甲方旅游产品及服务

的地面实体门店。

1.4“营业额” 指乙方在该门市店内从事的任何经营活动或利用该门市店,直接或间接收取得所有

现金、支票、营业款或赊账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税前)。

1.5“加盟金”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缴付的加盟金,该加盟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

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加盟凯旋旅行社的加盟费用。

1.6“宣传品” 指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印刷由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

旗臶、粘贴、宣传品、吉祥物、广告宣传、旅游赠品等用品。

1.7“产品” 指由甲方自行设定、开发、采购或甲方取得营销代理权的旅游产品及其附属旅游服

务。

第二条、合同事宜 甲方将授权乙方在赣州市石城县行政管理范围经营甲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进行销售,成为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授权的营业部门市店。 本合同加盟期限为壹年,自2011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加盟细则

1. 甲方授权乙方成为赣州市凯旋旅行社营业部门市店。在授权期内,乙方可以经营甲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

旅游线路、产品;

2. 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加盟旅游授权门市店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张贴海报以及其他宣传品;

3. 在授权期内,甲方就其供应商资质及其产品质量对乙方负责,并有义务协调与先行赔偿;

4. 乙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加盟费5000元(含本年服务费);

5. 授权营业部门市店经营所需:

(01)15平方(含15平)以上独立营业部门市店,电脑一台,固定电话,传真机,打印机等;

(02)营业部门市店的选址或房屋租赁或换址需告之总部,复印所签定的营业部门市店租赁合同,并交

总部行政部管理;其租赁费用由加盟者承担;

(03)合同期内营业部门市店装修风格与总部保持一致,依照总部的设计方案进行装修。

(04)营业部门市店人员组成至少有一人,即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兼财务及;需复印其有效的身份证件。

营业部门市店负责人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验。

(05)营业部门店要服从总部的统一管理。营业部门市店由总部统一报税,税金为销售额的6‰;

(06)总部免费提供的“旅游办公软件”操作,每个散客和团队均必须录入系统管理,由总部统一购买旅游

意外保险。

(07)预存信誉保证金人民币叁万元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后将退还此费用给乙方。

(08)加盟营业部门市店经营的其他费用:如名片、旅游合同、旅游包帽、员工胸牌、财务收据等

如有其它费用发生,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6. 乙方经营所需旅游合同及旅游发票,由甲方负责提供。旅游发票税金按旅游业发票税率规定收取税费;

7. 甲方需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与实际需求帮助乙方进行门市店的推广、宣传;

8. 乙方须配合甲方的整体宣传活动,推广计划、实施细则由甲方制定,乙方遵照执行;

9. 甲方在授权期内,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全面的经营和技术支持;

10. 授权营业部门市店开业前,店主或由店主指派的店员需参加甲方举办的为期 两天的业务培训(培训资

料由甲方提供,所产生的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授 权

1. 甲方授权乙方于合同授权期其内以甲方营业店名义进行业务经营,乙方在经营期限内在开展业务经营活

动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品牌、名称等知识产权内容及产品。

2. 乙方明确从甲方取得的门店经营权是基于甲方为持有人及委托人,乙方为受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所有与

甲方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及产品甲方均是持有人和所有人。

3. 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标识、名称等的使用权仅限于甲方授权期限和规定范围内,

如授权期限届满,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规定事宜,乙方上述使用被授权的权利立即终止。

4. 有关该店的经营、服务、管理及财务结算,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督导,管理并遵照执行甲方所颁布的一

切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规章、服务标准规章、财务管理规章、门店管理规章等制度、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第五条、商标使用及保密条款

1.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2. 授权期内,乙方门市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

3. 乙方不得在门市店以外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4.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严守机密的责任;

5. 乙方不得将客人信息、出行信息、发团日期等透露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门市店的升级与转让

1. “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的规模达到更高级别的门市店要求,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升级等要求,甲方确认

后,乙方的门市店则可升级等为更高级别的营业部门市店;

2.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授权” 营业部门市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

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于担保和其它处臵;

3. 如乙方希望出让门市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可按协商结果执行,所

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终止

1. 合同期满前两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

2. 无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

2.1停止使用甲方所有商标及服务标志;

2.2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

2.3因门市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 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诉讼、争执等事项,须及时报告甲方完整的事项经过及处理意见,如甲方认为

有必要的可直接接管处理

4. 如乙方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甲方根据维护企业品牌、声誉等需要,可随时指示乙方诉诸法律,或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应该遵从甲方决定

5. 乙方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以书面形式规劝乙方在规定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如超过指定

期限不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而另行私自交客或操作的;

 乙方自行操作团队或门市收客后未按甲方规定规范操作连续2次以上的;

 乙方业务经营活动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被投诉连续2次以上;

 乙方将被授予的经营权或业务承包、分包或转让形式给第三方的;

 乙方私自刻制印章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具有印章性质使用的印章;

 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向游客推荐购买意外保险,租用或使用不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造成游客安

全隐患或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

 乙方宣传、组织、操作甲方明令禁止销售、操作的旅游产品(服务)。

6. 乙方擅自使用甲方标志(标示)、文字、图片等注册网站用户或以甲方名义设立互联网站。

第八条、责任义务

1. 甲乙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之内容,即构成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被违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 乙方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均须按照甲方的统一规定执行并接受甲方的统一监导和管理;

4. 乙方的所有资金往来与费用结算均按照甲方的规定由甲方财务部进行统一结算和财务监管,乙方所负责

的营业门店财务会计核算均由甲方指定的财务管理公司负责;

5. 乙方营业场所,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任意变更地址,如擅自变更地址,以违约论,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

6. 乙方必须以正当的手法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做出对甲方的商誉及名声有不良影响的行为;

7.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保证甲方不会因为乙方的违规行为而受

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

8. 如因上述7.4条之原因导致甲方被责令先行法律责任或连带法律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 乙方以自身名义,自付费用,作为单独的商人进行其活动,因此,须遵从对所有商人共同的法律要求。

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格和规则包括社会的、财务的和商业的要求。作为一个独立的商人,乙方应就其旅游行为活动自负一切旅游风险,乙方所有产生的债权债务的任何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0. 乙方不是甲方的全权代表人,因此乙方仅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签订游客旅游合同,但无权以甲方的任

何名义签订除前述约定之外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文书或文件,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责任、义务。如违反则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律的一切责任。

11. 为便于旅游行业行政管理乙方必须做好团队或散客信息管理档案,信息管理档案包括与游客签定的旅游

合同,旅游行程,旅游名单,地接确认及旅游包车,旅游意外保险(总部统一办理不增收任何附加费用3元∕人)。

第九条、经营管理

1. 有关乙方经营的一切规划、管理、营销、广告等事项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有遵从和执行的义务和责任。

2. 甲方有权设定营业网店的名称

3. 乙方实体门店开业后,应按甲方所订立的旅游产品(服务)价格作为收费标准(经甲方核准者不在此限),

乙方不得擅自或恶意降低价格而导致恶性竞争,并配合甲方的季节性促销运作。

4. 乙方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向第三方解释乙方为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合伙人合同内容及情况

5. 乙方所有门市收客,包括但不限于散客、包团等均须按照甲方要求实施将有关客户资料、财务收付结算

等实时输入公司业务操作软件管理系统中

6. 乙方包括其聘用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义未经甲方认可或同意私自操作团队或散客或甲方明令禁止

性操作的业务,无论其是否以甲方名义。上述行为,一经检获,甲方除按所发生业务利润收取双倍罚款外,再对乙方将按每单人民币1000元整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7. 乙方门市收客或对外销售时,必须遵循和符合甲方一切有关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服

务质量有效投诉的,甲方有权除按照国家及省市旅游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对游客作出赔付或补偿外,将按以下标准对乙方处以惩罚金:

 公司客户服务部协调处理的按每单100元处罚;

 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的按每单

 旅游主管部门处理的按每单

 被媒体曝光的,视情节按每单10000元处罚;

第十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赣州市仲裁委

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一条、免责条款

1. 不可抗力:除付款的义务外,任何一方由于自身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无须承担责任,如由于战争、不可抗力、地震、洪水、禁运、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政府行为(包括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北京分公司出台的业务管理办法)、运营商行为或互联网故障(非由于甲乙双方的行为或不行为引起的)。但是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尽力减少损失。

2. 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结果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赣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地点在赣州市。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除有待仲裁部分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3. 转让:合作一方进行公司重组、购并或出售所有资产时,可以将本合同整个转让。除此之外,除非

事前取得合作另一方书面许可,一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权利或转移其义务,否则该种转让无效。本合同对双方同意的转让、当事人的继承者有效。

4. 条款独立性,弃权:如果本合同部分内容被有关机关判定为违背法律而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一次放弃追究违约责任不等于今后均放弃违约追偿,也不等于修改或放弃该弃权方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给予完善,补充协议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

效力。

2. 本合同的附属文件及甲方不定期订立的颁布一切有关经营管理等规章、制度文件等均自动成为构成本合

同的一部分

3.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赣州市凯旋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总经理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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