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首先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着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之后分别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销售流通环节及安全监督环节分析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最后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尽一己之力。
关键词 农产品 质量安全 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TS2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尤其是农产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攸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国民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他国国民的生命安全。因此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保障生产和消费的安全不仅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内、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内外居民的安全,同时还能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然而,近年来新闻媒体揭露了各种“地沟油”、“瘦肉精”、“假种子”、“假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巨大恐慌,反映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为了促进农产品市场的正常运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障国民的人身安全,我们迫切需要分析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从中找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对策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14亿人口的超级大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一个农产品消费大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然而,从我国现有的社会实践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主要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销售流通环节及安全监督三个环节来论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归纳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
1、从农产品的生产主体的角度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我国农产品生产者数量众多、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基础性生产条件落后、各种技术条件跟不上、政府财政投入少、生产者教育水平不高,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的监管难以到位。同时,为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滥用农业投入品,甚至人为的掺杂使假。如农户在种植业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使得很多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过高,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养殖业中滥用兽药及饲料,导致动物体内激素重金属等超标,其被人们食用后不久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导致各种病患和疫病的增加。
2、从农产品的加工主体的角度看。我国同时也是一个工业大国,在我国农产品的加工者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其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在加工的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超量食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近年来出现的重特大污染事件多与滥用添加剂有关。比如在各地爆发的“瘦肉精”事件,就是因为生产者将治疗支气管哮喘病,但对心脏有较大副作用的违禁药物用作饲料添加剂造成的。
3、从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角度看。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是指对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标准要求,只有达到了市场规定的准入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进行销售,这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手段。我国目前并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虽然部分地方有一些规定,如有的省市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建立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检测合格农产品等标识专区。但就大部分地区而言,并没有建立这种市场准入,没有启动对蔬菜、水果等的全面市场准入,对农产品的入口把关不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源头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
(二)农产品的销售流通环节。
1、 从农产品销售者的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激烈的竞争,销售者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过期商品,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某些销售者诚信道德素质低,责任意识薄弱,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农产品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的过程中的方式不当,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2、从农产品消费者的角度看。销售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对于假冒伪劣农产品认识不足,从而为假冒伪劣农产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大部分消费者权利意识薄弱,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需求有效的救济,助长了不法销售者的气焰。
(三)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环节。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起步较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前,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卫生法》并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仅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这无疑给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乘之机。同时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制不完善,检测机构数量不足,检测队伍人员缺乏,检测手段有限,检测标准不明确,这些导致了我国对于整个农产品市场的监督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另外,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繁杂,部门分工不明,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一)从源头抓起,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1、改变立法观念,制定以农产品安全观念为主,农产品质量观念为辅的立法,同时健全和完善与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将农产品质量的核心是保障农产品的安全。现今社会,许多农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但其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仍存有威胁,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侧重于对农产品的安全性的检测,从而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立法中,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市场准入法》、《信息公开制度》、《农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使对农产品的相关行为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以实现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
2、 建立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缺乏从源头上导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不力,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在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实行入市农产品分类查验和检验制度、市场自检制度、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处罚制度、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颁布相关认证并予以公布。
(二)明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明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在我国,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主要以补偿责任为主,而非惩罚性赔偿;行政责任部分罚款额度较小;刑事责任部分惩罚力度也很轻违法犯罪成本不高,刑法威慑力不够。这些都导致法律对于销售者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因此,对于农产品销售者的产品安全责任:民法上,加大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法上,效法美国等其他国家,大幅提高处罚的额度,如美国的处罚额高达100万美元,有前科的可高达500万美元;刑法上,加大对不法销售者的刑事制裁的力度。
2、 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占据弱势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消费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布;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的公布;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的公布等。同时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间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 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权力和责任并举。
1、 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相关认证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监管权力的有效分工,促进各监管部门相互协商和合作。政府还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提高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和能力,提升检测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我国整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
2、 提高职业队伍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对于监管不力甚至执法犯法的监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监管服务能力。欲正人,先正己。在此前的有关买车票质量安全事件调查过程中就法学有监管人员和违法犯罪份子沆瀣一气,内外勾结,收钱放行,对执法队伍中的违法犯罪份子应当严厉查处。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单独罗列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形式责任。最高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通知。同时对于违反有关纪律法律的执法人员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式严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尚不健全,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这给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再只是国内经济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关系我国农产品的国家竞争力,关系着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因此政府应在总结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发挥群众效应,全民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一个消费者“吃的安心,吃的放心”的农产品消费市场。□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参考文献:
[1]孙小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与治理.[博士]西南财经大学.2008(4)
[2]韩志才.农产品治理安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安徽大学.2011(11)
[3]李长健,董芳芳,邵江婷.论我国农产品治理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12)
[4]吴修立,郑国生,李树超,卢兵友.我国农产品治理安全标准监管体系初探.世界标准化与治理管理.2007(10)
[5]李海勇.我国农产品治理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华东政法大学.2011(4)
摘 要 本文首先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着严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之后分别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销售流通环节及安全监督环节分析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最后针对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具体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提高尽一己之力。
关键词 农产品 质量安全 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TS20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尤其是农产品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我国国计民生的大事,攸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我国国民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他国国民的生命安全。因此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保障生产和消费的安全不仅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内、国际竞争力,保障国内外居民的安全,同时还能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然而,近年来新闻媒体揭露了各种“地沟油”、“瘦肉精”、“假种子”、“假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巨大恐慌,反映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此,为了促进农产品市场的正常运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保障国民的人身安全,我们迫切需要分析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从中找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对策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水平。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拥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14亿人口的超级大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大国,也是一个农产品消费大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至关重要。然而,从我国现有的社会实践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将主要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销售流通环节及安全监督三个环节来论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归纳出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
(一)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
1、从农产品的生产主体的角度看。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我国农产品生产者数量众多、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基础性生产条件落后、各种技术条件跟不上、政府财政投入少、生产者教育水平不高,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的监管难以到位。同时,为了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滥用农业投入品,甚至人为的掺杂使假。如农户在种植业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使得很多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过高,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养殖业中滥用兽药及饲料,导致动物体内激素重金属等超标,其被人们食用后不久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还会导致各种病患和疫病的增加。
2、从农产品的加工主体的角度看。我国同时也是一个工业大国,在我国农产品的加工者大多数是中小型企业,其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在加工的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超量食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添加物,近年来出现的重特大污染事件多与滥用添加剂有关。比如在各地爆发的“瘦肉精”事件,就是因为生产者将治疗支气管哮喘病,但对心脏有较大副作用的违禁药物用作饲料添加剂造成的。
3、从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角度看。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是指对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标准要求,只有达到了市场规定的准入标准,才能进入市场进行销售,这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手段。我国目前并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虽然部分地方有一些规定,如有的省市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建立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检测合格农产品等标识专区。但就大部分地区而言,并没有建立这种市场准入,没有启动对蔬菜、水果等的全面市场准入,对农产品的入口把关不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环节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在源头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重。
(二)农产品的销售流通环节。
1、 从农产品销售者的角度看。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激烈的竞争,销售者只看到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过期商品,给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同时某些销售者诚信道德素质低,责任意识薄弱,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农产品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的过程中的方式不当,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2、从农产品消费者的角度看。销售者在消费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不对称,对于假冒伪劣农产品认识不足,从而为假冒伪劣农产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大部分消费者权利意识薄弱,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而不是需求有效的救济,助长了不法销售者的气焰。
(三)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环节。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起步较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前,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但《食品卫生法》并不调整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活动,《产品质量法》仅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和用于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未经加工、制作的农业初级产品。这无疑给了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乘之机。同时我国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制不完善,检测机构数量不足,检测队伍人员缺乏,检测手段有限,检测标准不明确,这些导致了我国对于整个农产品市场的监督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另外,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繁杂,部门分工不明,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合作。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一)从源头抓起,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1、改变立法观念,制定以农产品安全观念为主,农产品质量观念为辅的立法,同时健全和完善与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制度保障。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政府将农产品质量的核心是保障农产品的安全。现今社会,许多农产品的生产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但其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仍存有威胁,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侧重于对农产品的安全性的检测,从而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立法中,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核心,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市场准入法》、《信息公开制度》、《农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使对农产品的相关行为有法可循,有法可依,以实现对农产品的全程监管。
2、 建立严格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缺乏从源头上导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不力,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如在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实行入市农产品分类查验和检验制度、市场自检制度、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和处罚制度、标识和包装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颁布相关认证并予以公布。
(二)明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明确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在我国,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中主要以补偿责任为主,而非惩罚性赔偿;行政责任部分罚款额度较小;刑事责任部分惩罚力度也很轻违法犯罪成本不高,刑法威慑力不够。这些都导致法律对于销售者没有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因此,对于农产品销售者的产品安全责任:民法上,加大赔偿范围,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行政法上,效法美国等其他国家,大幅提高处罚的额度,如美国的处罚额高达100万美元,有前科的可高达500万美元;刑法上,加大对不法销售者的刑事制裁的力度。
2、 提高消费者权利意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消费市场中占据弱势地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消费信息的不对称,因此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布制度,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布;农产品因生产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信息的公布;消费者或媒体反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等信息的公布等。同时进行普法教育,提高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中间组织的积极作用,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 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权力和责任并举。
1、 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体系。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相关认证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监管权力的有效分工,促进各监管部门相互协商和合作。政府还应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投入,提高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和能力,提升检测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我国整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控制。
2、 提高职业队伍的素质和责任意识,对于监管不力甚至执法犯法的监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基层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和监管服务能力。欲正人,先正己。在此前的有关买车票质量安全事件调查过程中就法学有监管人员和违法犯罪份子沆瀣一气,内外勾结,收钱放行,对执法队伍中的违法犯罪份子应当严厉查处。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单独罗列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的形式责任。最高检察院专门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行为的通知。同时对于违反有关纪律法律的执法人员还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式严峻,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尚不健全,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这给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再只是国内经济问题,同时还是一个国际性的话题,关系我国农产品的国家竞争力,关系着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因此政府应在总结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制度,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发挥群众效应,全民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一个消费者“吃的安心,吃的放心”的农产品消费市场。□
(作者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参考文献:
[1]孙小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与治理.[博士]西南财经大学.2008(4)
[2]韩志才.农产品治理安全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硕士]安徽大学.2011(11)
[3]李长健,董芳芳,邵江婷.论我国农产品治理安全保障机制的构建.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12)
[4]吴修立,郑国生,李树超,卢兵友.我国农产品治理安全标准监管体系初探.世界标准化与治理管理.2007(10)
[5]李海勇.我国农产品治理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硕士]华东政法大学.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