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交口抽渭灌区张排泵站改造工程Ⅲ标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合同编号:JKC-BZGZ-2011-03
批准:
审核:
编制:
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视事故等级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
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口张排泵站改造工程Ⅲ标项目监理部
二○一三年九月
陕西省交口抽渭灌区张排泵站改造工程Ⅲ标项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合同编号:JKC-BZGZ-2011-03
批准:
审核:
编制:
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2、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视事故等级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及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
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陕西江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交口张排泵站改造工程Ⅲ标项目监理部
二○一三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