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大选区别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 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和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 选举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 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在汉语中“, 选”的意思就是“挑选, 选择”“, 举”的意思是“推荐、推举”。英语中“election ”一词的意思也是挑选之意。“选举”的内涵规定了各国的选举制度存在着共性。
首先, 中西在选举原则上都遵循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 只要具有该国国籍并年满18周岁的公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都享有选举权;
第二, 凡是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一律平等; 每人在每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每票同值”。 第三, 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进行秘密投票。选票不署名, 不向他人公开。
第四,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 都有选举诉讼。选举诉讼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选举过程中是否发生过错、违法舞弊行为的诉讼; 另一类是关于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的诉讼。
但是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各国的选举制度虽有共性,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各自呈现不同的个性色彩。
一、历史与理论基础
西方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 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近代西方社会笼罩在封建王权的专制制度之下, 封建专制制度是无视人的制度, 它只承认一个原则:朕即国家。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激烈地批判这种君权至上的原则, 认为封建制度使人类遭受屈辱、丧失尊严, 是既不公平而又荒谬的制度。西方近代意义上的选举活动, 是在资产阶级确立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之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主权在民”思想的创始人卢梭认为, 人民的主权至高无上, 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 运用主权的人应当而且必须是缔约建立国家的人民。根据“人民主权”理论, 资产阶级创造了代议制的形式, 让人民选举代表机构, 由它来行使人民委托给它的权力。由于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身阶级局限性的影响, 广大人民因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因素制约, 常常被排斥在选举之外, 不能真正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 同时吸收前苏联的选举经验, 批判地继承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国选举理论的产生先于新中国的成立,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毛泽东就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同中国革命的现实结合, 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 中国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 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 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建国之初, 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对马克思主义的选举原则作了必要的修正, 由于条件不具备, 搞完全的民主选举会成为形式主义, 而共产党要实现实质的民主, 这是新中国确定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在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5年修改“两法”, 进一步推进了选举制度的民主化。
二、选举的监督机制
选举过程的监督, 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措施监督选举过程中的每一环节, 防微杜渐, 力图减少舞弊现象, 维护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伴随社会的发展, 普选权的逐步扩大, 选举制度的日趋完善, 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选举过程的监督。具体做法有:首先, 采用立法形式进行监督。这是西方国家最常采用的手段。这项举措在于未雨绸缪, 防患于未然。英国是西方国家最早运用立法来监督选举过程的国家。在1832年之前, 英国的选举制度极为混乱, 从1832年起, 英国选举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改革, 逐步完善。在改革过程中, 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包括1872年的《秘密投票法案》;1880年的《国会议员选举及舞弊治罪法》;1883年的《防止舞弊及非法选举治罪法》;1884年的《自治市选举舞弊及非法选举治罪法》。这一系列的法案有效地遏制了选举中的舞弊、贿赂等不法行为, 有效地保证了选民自由、公正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志。
在美国, 金钱政治一直是困扰美国人的难事。金钱玷污了“圣洁”的选举, 公众强烈要求改革。美国国会早在1907年就禁止公司对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1910年制定了第一个联邦竞选费用法;1911年的一项修正案要求候选人提出预选、代表大会和选举前的财政报告, 并规定了国会参议员候选人竞选人竞选费开支的最高限额;1974年国会通过《联邦选举竞选法》。这些法规虽然未完全杜绝选举中的不法现象, 但对纯洁选举活动无疑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次, 设置监督选举的管理机构。选举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列活动, 选举过程的合理、合法需要设立监督机构进行对口监督管理。法国设立具有高度的独立性的宪法委员会进行监督, 它专门负责对竞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在英国, 政府设置选举委员会专门监督选举过程, 它的监督侧重于选举资格、选举行为和过程的监督。此外, 大众传媒和选民也可以监督选举活动, 西方各国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法院来处理选举过程中的申诉, 以达到选民监督的目的。
与西方多项立法监督选举过程相比, 中国的立法监督比较简单, 没有西方国家那样复杂多样, 其原因在于, 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由国库开支, 这一规定一方面为选民普遍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条件; 另一方面, 也使中国的选举活动摆脱了金钱的影响和束缚, 西方国家的金钱政治在中国找不到大量繁殖、滋生的土壤。其二, 中国的选举活动目前还是处于国家有组织、有纪律的管理阶段, 候选人之间(主要指间接选举) 基本上不存在竞选。与西方国家两党制、多党制, 候选人代表党派参加竞选, 彼此针锋相对, 互相诋毁的竞争状况相比, 中国的选举活动显得平静得多。因此, 在中国, 目前对候选人的监督不如西方国家的突出。
立法对代表实行监督、罢免, 是中西方代议制学说的一大区别。西方学者普遍认为, 选举代表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所以, 代表一经选出, 则取得独立的地位, 代表在代表机关的发言、表决, 完全凭个人的学识、经验和才能去独立判断, 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识, 不受选区选民的任何训示, 不受任何人包括选民的约束。这也是西方许多国家都以宪法规定的代表责任制原则。而马克思、列宁坚决反对议员责任制, 他们认为代表责任制最大的弊端就是议员选出之后脱离人民, 甚至背叛人民, 而无产阶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应具有“公仆”性质, 代表对选民负责, 当然应听命于选民, 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代表, 迫使代表时刻遵从选民意志。中国的选举制度通过强调代表与选民的强制委托关系, 通过代表来反映群众的意见、呼声和利益。
三、选举经费的来源
纵观西方国家选举经费的来源, 虽然渠道多种多样,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即国家拨款较少, 更多的是政党筹资, 候选人向企业、组织、个人等多方筹集。英国的选举费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候选人竞选的支出; 二是用于选举设施、组织选举等方面的支出。前者由支持该候选人的政党解决, 后者由国库支付。英国选举活动时间较短, 费用较少, 而且费用都由政党筹措, 个人不能捐款, 在西方国家中是较为典型的经济型的选举。美国的选举金费来源较为广泛。在二十世纪70年代以前, 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
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 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 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 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与英国相比, 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 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 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于次要的地位。德国选举经费的来源与英国相近, 也是分为两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政党的资助, 占选举经费的一半以上, 主要由党费、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捐献、政党财产和其他收入组成。另一部分来自于国家的拨款。
与西方国家复杂的筹措选举经费的过程相比, 很少书籍和文章讨论中国选举经费的来源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由国库开支。”一句话, 简洁明了地说明了中国选举经费来源。而选举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举经费的统一开支, 统一管理也是实行统一领导的必然途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中国, 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 与西方国家强调自治原则不同的是, 在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 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 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
三, 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 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 。
与西方有些国家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相比, 中国的选举法的这项规定为选民普遍的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条件, 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四、选举制度的目的和选举的方式、方法
在选举的目的上,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建立在资产阶级的统治基础之上, 建立在竞选和组阁基础之上, 通过选举达到作为社团的政党到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政党这两种性质和地位双向转换的目的。竞选是西方国家谋取政权的重要手段, 是政党通往权力巅峰的阶梯, 即使是选举产生的议员, 也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而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是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的, 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 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它的建立与发展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 是为了挑选自己信得过的人作为人民代表, 人民代表履行的是公仆的职责。
在选举的方式上, 西方国家的立法选举大多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 由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议员; 而我国的人大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不含县级) 的人大代表由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产生。
在选举选票计算的方法上, 西方国家采用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混合代表制(比例代表制用于政党间分配议席的比例); 而在我国采用多数代表制进行计票(在运用比例代表制时, 不是用来分配政党的议席, 而是用来分配城乡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 。
五、选举过程中的法治机制
西方国家是法治国家, 政党要按照选举法和其他政党立法的规定组织和参加竞选。哪个政党在选举中取得了胜利, 得到选民的认同, 就成为合法的执政党; 在选举中失败了, 就沦为在野党。若出现争议则由司法机关最后裁决。以法治观念为基础的选举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选举的保障。总之,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因为起步较早, 在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加以改进、完善, 所以西方的选举较我国的选举完善。但是,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并非尽善尽美, 它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 突出表现是近些年来日趋严重的“金钱政治”现象, 金钱取代了民意, 直接干扰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减少金钱政治的干扰、破坏, 维护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已成
为众多西方学者研究的课题。
相对于我国, 共产党的地位是法定的, 所以没有相关冲突.
六、在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西方国家议员和总统候选人实行的是自愿申报制度, 即个人提出申报, 党内挑选确定, 然后再以某选区候选人的方式正式提出。这种候选人自愿申报制度其优点在于不仅可以避免候选人过多的问题, 而且申报者有当议员或总统的愿望, 也具备当议员或总统的能力, 有利于保证议员素质和议会的工作质量。然而这种申报制度弊端是候选人的提名权实际上已被资产阶级大党所垄断, 普通选民只能在资产阶级选定的候选人里“自由选择”。
在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是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的;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从形式上看, 这种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更多地体现了选民的意愿。
七、在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上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是竞选制度。候选人之间为使自己当选而展开争夺选票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候选人通过制定竞选纲领,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多种媒介, 采取周游、发表演讲等各种形式在其竞选地区, 向选民宣传自己的主张, 许下承诺, 以获取选民的信任以使自己当选。通过竞选活动的开展, 训练和测验每个竞选者的智力、判断力、谦逊程度和精神状况, 从而增加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互动, 使选民有机会全方位地考察候选人各方面的情况, 进而做出自己的选择。但在竞选中, 除要花费很多的竞选费用, 候选人间还常常相互诋毁、攻击, 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我国实行的是候选人介绍制度, 即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这种介绍候选人制度具有节约经费、有利于社会稳定等优点, 但由于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并没有能够真正贯彻实施, 致使部分选民没有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就盲目投票, 易于导致选出的代表并不是选民的意愿体现。
八、政党在选举中作用上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 政党只有在选举中获胜才能上台执政。因此, 政党的工作重心就是进行选举活动。资产阶级政党在非选举期, 不是处于休眠状态, 就是为下次竞选做准备, 只有在选举期间各政党才形成一种力量。而选举几乎被资产阶级政党所垄断, 各政党不仅在纲领和口号上适应选举的需要, 而且在组织结构上也为适应选举的需要而进行必要的设置。虽然也有官方建立的选举机构, 但这些机构的工作是由资产阶级政党包办的。在选举中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各政党自己建立的庞大的竞选班子, 它是竞选运动的总指挥部。说的难听一点, 广大选民只是资产阶级政党上台执政的工具而已。
在我国, 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法定的, 同选举没有关系, 参加选举也不是共产党的工作重点, 但选举制度的运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作用和功效的。主要体现为:
其一, 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都由宪法、选举法以及有关选举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而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在党的领导下, 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其二, 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 党都要推荐一定数量的党内优秀分子, 使执政党员在各级人大占相当比重, 通过党员代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在我国, 不允许任何政党、政治团体干预选举过程, 决不允许存在法律规定的选举组织机构以外的选举机构的存在。
参考资料:王颖 中西方选举制度的差异分析
敬文宇 中西选举制度的比较分析
中西方大选区别
选举制度是当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和重要标志, 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和公共权力获得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人类社会日益进步的今天, 选举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显示其进步程度的标志, 成为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选举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
在汉语中“, 选”的意思就是“挑选, 选择”“, 举”的意思是“推荐、推举”。英语中“election ”一词的意思也是挑选之意。“选举”的内涵规定了各国的选举制度存在着共性。
首先, 中西在选举原则上都遵循普遍原则、平等原则、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 只要具有该国国籍并年满18周岁的公民(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都享有选举权;
第二, 凡是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一律平等; 每人在每次选举中“一人一票, 每票同值”。 第三, 选民遵循选举法规定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进行秘密投票。选票不署名, 不向他人公开。
第四,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其次, 都有选举诉讼。选举诉讼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选举过程中是否发生过错、违法舞弊行为的诉讼; 另一类是关于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的诉讼。
但是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各国的选举制度虽有共性, 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又各自呈现不同的个性色彩。
一、历史与理论基础
西方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 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近代西方社会笼罩在封建王权的专制制度之下, 封建专制制度是无视人的制度, 它只承认一个原则:朕即国家。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激烈地批判这种君权至上的原则, 认为封建制度使人类遭受屈辱、丧失尊严, 是既不公平而又荒谬的制度。西方近代意义上的选举活动, 是在资产阶级确立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之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主权在民”思想的创始人卢梭认为, 人民的主权至高无上, 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 运用主权的人应当而且必须是缔约建立国家的人民。根据“人民主权”理论, 资产阶级创造了代议制的形式, 让人民选举代表机构, 由它来行使人民委托给它的权力。由于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自身阶级局限性的影响, 广大人民因财产、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因素制约, 常常被排斥在选举之外, 不能真正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 同时吸收前苏联的选举经验, 批判地继承了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国选举理论的产生先于新中国的成立,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毛泽东就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同中国革命的现实结合, 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 中国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 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 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度。建国之初, 中国共产党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对马克思主义的选举原则作了必要的修正, 由于条件不具备, 搞完全的民主选举会成为形式主义, 而共产党要实现实质的民主, 这是新中国确定选举制度的理论基础。中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在1979年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995年修改“两法”, 进一步推进了选举制度的民主化。
二、选举的监督机制
选举过程的监督, 就是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措施监督选举过程中的每一环节, 防微杜渐, 力图减少舞弊现象, 维护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伴随社会的发展, 普选权的逐步扩大, 选举制度的日趋完善, 西方国家越来越重视选举过程的监督。具体做法有:首先, 采用立法形式进行监督。这是西方国家最常采用的手段。这项举措在于未雨绸缪, 防患于未然。英国是西方国家最早运用立法来监督选举过程的国家。在1832年之前, 英国的选举制度极为混乱, 从1832年起, 英国选举制度经历了一系列改革, 逐步完善。在改革过程中, 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包括1872年的《秘密投票法案》;1880年的《国会议员选举及舞弊治罪法》;1883年的《防止舞弊及非法选举治罪法》;1884年的《自治市选举舞弊及非法选举治罪法》。这一系列的法案有效地遏制了选举中的舞弊、贿赂等不法行为, 有效地保证了选民自由、公正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志。
在美国, 金钱政治一直是困扰美国人的难事。金钱玷污了“圣洁”的选举, 公众强烈要求改革。美国国会早在1907年就禁止公司对联邦公职候选人捐款;1910年制定了第一个联邦竞选费用法;1911年的一项修正案要求候选人提出预选、代表大会和选举前的财政报告, 并规定了国会参议员候选人竞选人竞选费开支的最高限额;1974年国会通过《联邦选举竞选法》。这些法规虽然未完全杜绝选举中的不法现象, 但对纯洁选举活动无疑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其次, 设置监督选举的管理机构。选举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系列活动, 选举过程的合理、合法需要设立监督机构进行对口监督管理。法国设立具有高度的独立性的宪法委员会进行监督, 它专门负责对竞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在英国, 政府设置选举委员会专门监督选举过程, 它的监督侧重于选举资格、选举行为和过程的监督。此外, 大众传媒和选民也可以监督选举活动, 西方各国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法院来处理选举过程中的申诉, 以达到选民监督的目的。
与西方多项立法监督选举过程相比, 中国的立法监督比较简单, 没有西方国家那样复杂多样, 其原因在于, 其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由国库开支, 这一规定一方面为选民普遍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条件; 另一方面, 也使中国的选举活动摆脱了金钱的影响和束缚, 西方国家的金钱政治在中国找不到大量繁殖、滋生的土壤。其二, 中国的选举活动目前还是处于国家有组织、有纪律的管理阶段, 候选人之间(主要指间接选举) 基本上不存在竞选。与西方国家两党制、多党制, 候选人代表党派参加竞选, 彼此针锋相对, 互相诋毁的竞争状况相比, 中国的选举活动显得平静得多。因此, 在中国, 目前对候选人的监督不如西方国家的突出。
立法对代表实行监督、罢免, 是中西方代议制学说的一大区别。西方学者普遍认为, 选举代表是公民的职责和义务。所以, 代表一经选出, 则取得独立的地位, 代表在代表机关的发言、表决, 完全凭个人的学识、经验和才能去独立判断, 直接表达自己的意识, 不受选区选民的任何训示, 不受任何人包括选民的约束。这也是西方许多国家都以宪法规定的代表责任制原则。而马克思、列宁坚决反对议员责任制, 他们认为代表责任制最大的弊端就是议员选出之后脱离人民, 甚至背叛人民, 而无产阶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应具有“公仆”性质, 代表对选民负责, 当然应听命于选民, 选民随时可以撤换代表, 迫使代表时刻遵从选民意志。中国的选举制度通过强调代表与选民的强制委托关系, 通过代表来反映群众的意见、呼声和利益。
三、选举经费的来源
纵观西方国家选举经费的来源, 虽然渠道多种多样,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 即国家拨款较少, 更多的是政党筹资, 候选人向企业、组织、个人等多方筹集。英国的选举费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候选人竞选的支出; 二是用于选举设施、组织选举等方面的支出。前者由支持该候选人的政党解决, 后者由国库支付。英国选举活动时间较短, 费用较少, 而且费用都由政党筹措, 个人不能捐款, 在西方国家中是较为典型的经济型的选举。美国的选举金费来源较为广泛。在二十世纪70年代以前, 美国的选举经费来源于大财团、大富翁的捐助和政党的支持。1970
年后国会通过多项立法, 对竞选的捐款数额作了限制。现在, 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 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与英国相比, 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 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 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于次要的地位。德国选举经费的来源与英国相近, 也是分为两大部分, 一部分来自于政党的资助, 占选举经费的一半以上, 主要由党费、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捐献、政党财产和其他收入组成。另一部分来自于国家的拨款。
与西方国家复杂的筹措选举经费的过程相比, 很少书籍和文章讨论中国选举经费的来源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由国库开支。”一句话, 简洁明了地说明了中国选举经费来源。而选举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选举经费的统一开支, 统一管理也是实行统一领导的必然途径。
一,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中国, 人民行使着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 与西方国家强调自治原则不同的是, 在中国更强调组织的统一指挥、领导, 从中国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的程序上看, 中国选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
三, 选举经费是使民主选举得以进行的物质保障。(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 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 。
与西方有些国家实行选举保证金制度相比, 中国的选举法的这项规定为选民普遍的行使选举权提供了条件, 从而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四、选举制度的目的和选举的方式、方法
在选举的目的上,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建立在资产阶级的统治基础之上, 建立在竞选和组阁基础之上, 通过选举达到作为社团的政党到作为行使国家权力政党这两种性质和地位双向转换的目的。竞选是西方国家谋取政权的重要手段, 是政党通往权力巅峰的阶梯, 即使是选举产生的议员, 也是资产阶级的代言人。而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是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是与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的, 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 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它的建立与发展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的, 是为了挑选自己信得过的人作为人民代表, 人民代表履行的是公仆的职责。
在选举的方式上, 西方国家的立法选举大多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 由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议员; 而我国的人大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县级以上(不含县级) 的人大代表由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产生。
在选举选票计算的方法上, 西方国家采用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混合代表制(比例代表制用于政党间分配议席的比例); 而在我国采用多数代表制进行计票(在运用比例代表制时, 不是用来分配政党的议席, 而是用来分配城乡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 。
五、选举过程中的法治机制
西方国家是法治国家, 政党要按照选举法和其他政党立法的规定组织和参加竞选。哪个政党在选举中取得了胜利, 得到选民的认同, 就成为合法的执政党; 在选举中失败了, 就沦为在野党。若出现争议则由司法机关最后裁决。以法治观念为基础的选举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民主选举的保障。总之,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因为起步较早, 在发展过程中又不断加以改进、完善, 所以西方的选举较我国的选举完善。但是,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并非尽善尽美, 它也存在着不少的缺陷, 突出表现是近些年来日趋严重的“金钱政治”现象, 金钱取代了民意, 直接干扰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如何减少金钱政治的干扰、破坏, 维护选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已成
为众多西方学者研究的课题。
相对于我国, 共产党的地位是法定的, 所以没有相关冲突.
六、在候选人提名的方式
西方国家议员和总统候选人实行的是自愿申报制度, 即个人提出申报, 党内挑选确定, 然后再以某选区候选人的方式正式提出。这种候选人自愿申报制度其优点在于不仅可以避免候选人过多的问题, 而且申报者有当议员或总统的愿望, 也具备当议员或总统的能力, 有利于保证议员素质和议会的工作质量。然而这种申报制度弊端是候选人的提名权实际上已被资产阶级大党所垄断, 普通选民只能在资产阶级选定的候选人里“自由选择”。
在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 是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的;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从形式上看, 这种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更多地体现了选民的意愿。
七、在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互动关系上
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的是竞选制度。候选人之间为使自己当选而展开争夺选票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候选人通过制定竞选纲领, 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多种媒介, 采取周游、发表演讲等各种形式在其竞选地区, 向选民宣传自己的主张, 许下承诺, 以获取选民的信任以使自己当选。通过竞选活动的开展, 训练和测验每个竞选者的智力、判断力、谦逊程度和精神状况, 从而增加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互动, 使选民有机会全方位地考察候选人各方面的情况, 进而做出自己的选择。但在竞选中, 除要花费很多的竞选费用, 候选人间还常常相互诋毁、攻击, 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我国实行的是候选人介绍制度, 即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这种介绍候选人制度具有节约经费、有利于社会稳定等优点, 但由于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并没有能够真正贯彻实施, 致使部分选民没有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下就盲目投票, 易于导致选出的代表并不是选民的意愿体现。
八、政党在选举中作用上的差异
在西方国家, 政党只有在选举中获胜才能上台执政。因此, 政党的工作重心就是进行选举活动。资产阶级政党在非选举期, 不是处于休眠状态, 就是为下次竞选做准备, 只有在选举期间各政党才形成一种力量。而选举几乎被资产阶级政党所垄断, 各政党不仅在纲领和口号上适应选举的需要, 而且在组织结构上也为适应选举的需要而进行必要的设置。虽然也有官方建立的选举机构, 但这些机构的工作是由资产阶级政党包办的。在选举中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各政党自己建立的庞大的竞选班子, 它是竞选运动的总指挥部。说的难听一点, 广大选民只是资产阶级政党上台执政的工具而已。
在我国, 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法定的, 同选举没有关系, 参加选举也不是共产党的工作重点, 但选举制度的运行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挥作用和功效的。主要体现为:
其一, 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都由宪法、选举法以及有关选举的规范性文件体现出来的。而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在党的领导下, 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其二, 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 党都要推荐一定数量的党内优秀分子, 使执政党员在各级人大占相当比重, 通过党员代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在我国, 不允许任何政党、政治团体干预选举过程, 决不允许存在法律规定的选举组织机构以外的选举机构的存在。
参考资料:王颖 中西方选举制度的差异分析
敬文宇 中西选举制度的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