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 1927-2002)是二十世纪一位极具影响力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与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自由论》一起被誉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从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及差别原则等视点入手,全面系统地介绍并深刻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社会政治问题。他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价值及首要美德。其公平正义理念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多启示,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制建设;和谐社会
引 言
从古到今,人类对“正义”这一永恒的话题从未停止过谈论。“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学习就没有正义感,只看重财富利益的人是庸俗之人。当然,在不同的社会或身处不同的阶级,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可见,正义二字不仅反映出人们对于公平环境的美好追求,同时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中,除了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还要对当代各方面的学说进行研究、吸收和借鉴。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一定会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因此,罗尔斯《正义论》的公平正义理论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理论的论述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是说,人类所身处的社会充满竞争与合作,因此正义在这种环境下发挥着承担社会负担并保障人们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用。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正义的对象,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准则,是用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因为,经济、社会条件会影响或限制人们的生活前景,而正义原则要能够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多角度处理、解除各种不平等,尽量消除对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一)何为公平正义观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人们选择的正义原则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指每个人都应当平等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其中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即当经济、社会不平等时,应当给社会、为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公平的正义”意味着社会的合作是一种公平的契约,其结果也是公平的,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正是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其实是一般正义观的具体体现。简单地说,一般的正义观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都应当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换而言之,公平正义观就是体现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然而,要想完全通过国家的经济活动或人们自身的素质来实现这一正义原则是不太可能的,而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由政府出面调节才更容易实现。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一些调整手段,比如制定相关政策或改革制度来对人们的所得利益进行再分配。
我国30年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生产力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家经济财富方面也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仔细观察多年来我国的发展过程不难发现,效率的地位在不断得到提升,而公平的地位却有所忽视。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逐渐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分配差距过大的状态。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利益的差距直接导致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的拉大。而贫富差距太大必然会使处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人们对社会的不公平感会愈发强烈,这必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人们选择的结果--公平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文中提到的“无知之幕”指的是人们在不清楚自身社会地位、阶级出生、资质能力和理智力量的情况下,仅凭人的理性对正义原则所做出的选择。在他看来,依此方式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就是公平的。但这是属于“原始状态下”的“无知之幕”,也就是说,“无知之幕”是在一种抽象的假设的环境下而产生。假定人们都是理性之人,他们要么会选择较好地实现自己的愿望和目标,要么选择更有可能实现的原则。理性的人们在左右权衡作出选择后一定会遵守这些原则,因为,这是正义之感指引他们作出的选择。
在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之下,罗尔斯通过对之的进一步概括得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理论。契约所追求的目标不是单纯地选择一项制度或是进入某一社会,而是要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准则,即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契约的目标。由此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具有公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因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建立在公正程序的基础之上的。
(三)如何运用公平正义原则
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理论除了进行理论论述,还进一步阐明了这些原则是怎样运用的。在此之前,作为公民需要作出三种判断:首先是他应当判断立法和社会政策的正义;其次是公民必须决定哪一种立宪制度是正义的;第三个就是公民必须能够明确政治义务和责任的根据和限制。因此,正义论就应当解决好这三个问题。于是,罗尔斯首先确立了将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制度的四个阶段的序列。
第一阶段是人们在原始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的那个阶段。如罗尔斯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限定于一个抽象的原始状态中,一旦人们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则各方就回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并随之按照正义原则对社会制度的各种主张进行批判。[1]P194当各方在原始状态中采用正义原则之后就进入了下一阶段,就是立宪。
第二阶段就是人们接受已选择的正义原则的约束,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进行立宪。在这个阶段中,平等的自由是立宪会议中的重要标准。人们除了知道有关社会的自然环境、资源、经济发展状况等信息,了解社会理论原则外,既不清楚有关具体个人的信息,也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天赋,但是人们已经掌握了关于社会的理论知识及一般事实,因而能够选择出一部正义的宪法。这一立宪过程就已经实现了政治上的正义。并且立宪本应当就是一个正义的程序,这样宪法就能更好地集合平等公民权的各种自由,也能够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 第三阶段就是立法阶段。在此过程中,第二个原则表明了社会和经济政策的目的,即在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尽量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中体现出自由的平等主义。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具体规范的适用阶段。当然,这有赖于通过法官或行政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进行运用,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这些规范。罗尔斯在其中指出,正义也是相对而言的,适当的不公平公民还是需要承受。但如果不公平非正义的因素超过一定限度时,公民就拥有反抗的权利。因此,这一阶段阐述的是部分服从理论。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罗尔斯提出了补偿原则,主要体现为弱势群体生存条件的改善。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当今的中国已经改革开放30年了,随着在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上也出现一些和公平正义有关的问题,比如:贫富差距的加大,弱势群体广泛存在等。罗尔斯通过《正义论》为我们指明了一些方向,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公平正义推动立法活动进一步完善
自由的含义通过罗尔斯在书中的论述得以丰富,个人意志的自由或个人的人性当然不是自由,真正的自由应当是不会妨碍到他人自由的。公平正义观既关系到程序正义和机会的平等,还关系到社会的平等和正义,与此同时还兼顾自由与秩序。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的假设能让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启示这一点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就有很好的借鉴,因为立法活动本来就要求公正客观,不能造成法律价值取向的偏差,同时还要防止一些特殊群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寻求法律保护。立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应当是立法者与生俱来的素养,也应当是立法者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的原则。
此外,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所要求的个人职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个人所处的社会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在罗尔斯那里即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次,这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制度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2]依照这两个条件,笔者主要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近两年的实施情况来讨论。由此我们会发现,立法博弈不充分将影响到日后法律的实施。因为劳动者因自身职责所在而工作时,就必然和用人单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关系的调整就需要法律公平而正义地进行规制。
1、《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博弈中缺失劳动者的参与
简而言之,立法过程就是各个利益主体为争取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利益表达和展开博弈并由立法者进行利益衡量的一个过程,这应该是一个各阶层参与、影响立法并依照其进行实行的过程。为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状态就需要各方主体反复博弈。因为,“只有体现多元社会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法律制度才是相对公正和优良的法律制度。” [3]毫无疑问,在各方利益主体中,作为资方的对立方——劳动者是必不可少的。但实际上劳动者直接参与立法的实际效果真是微乎其微,因为劳动者的立法话语权都掌握在人大代表和工会的手上,而后两者参与博弈的情况不容乐观。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惯例来看,是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以出于弱势情况下的劳动者尤其需要公平和公正。
2、劳动者参与立法博弈的必要性
本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仅依靠人大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公民参与应当得到支持。首先,当今许多的社会立法都由行政机关提出草案,可以试想到如果没有公民的参与就容易造成利益偏差,因而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论;其次,公民参与立法可以使分散的、未经组织的个体利益得到统一的表达。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到所有受影响的利益群体进而有利于进行充分的博弈。此外,公民的参政权本来就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广泛开展民主参与能保证法律是在平衡了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而颁布的,也就是说,立法过程中博弈越充分,各方就越容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加入立法博弈的队伍是很有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无论是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也好,还是其它的法律法规也罢,在实施的同时都还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相信,如果各方都能秉着罗尔斯公平正义的理论开展以后的工作,一定能更好地权衡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利益和冲突。
(二)自由与平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府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也表现得更为突出和具体。建立良好的政府管理制度,营造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很重要,我们需要的政府就如罗尔斯在书中提到的那样,政府对社会经济对人民大众进行干预和指导,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同时解决好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问题。所以,自由与平等在建立良好的政府管理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的时候都能从自由和平等这两方面考虑的话,一定能够使个人和国家、政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并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公平正义促进机会均等
为了充分考虑到各个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无论在公民接受教育、找工作、还是取得社会资源渠道等问题上,都应当遵循罗尔斯的这两个原则。首先,就是要保证机会均等和过程公平,将所有职业或职务向全体公民开放,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因为每个人都会在出身、学历、财富、健康状况上有所不同,甚至和其他人已经存在无法改变的差距,如果再不能拥有公正而平等的机会,这就会使本来的不公平变得更加不公平。因此,公平正义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和有效利用各方面的资源,还能够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的合理分配和切实实现。其次,通过法律制定的规则实现公平的竞争后,可以保护好各阶层正当的差异,从而再按劳按贡献进行分配。再次,国家及政府依据公平正义原理可以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并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正确的协调。本人认为,保证机会的均等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至少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能发挥实际的作用。
(四)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观点促进生产力发展
从罗尔斯的书中可以得知,“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也就是告诉我们,正义优先于效率。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正义论讨论的根本问题。评价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社会环境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人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正义就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正义又是平等的自由,也是机会均等的自由。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公平原则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特别是要求为所有人提高平等的机会。毕竟机会的不平等容易降低人们劳作的积极性和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进而创造力也会逐渐降低,这必然会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更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
(五)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促进法制建设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法治有四个原则,就是法律的可行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权利推定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说实质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则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我很赞同他这一说法,因为不管是宪法还是法律,都应当具备实质正义的条件。只有建立了具体而完整的实质正义,才能够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保证程序的进行是合法的。同样,实质正义在得到程序正义的保障后才能够得以体现,这两者其实是相互相成的关系。
三、总结
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这本耗其近二十年学术工作之经典著作的学习,我深深地感受到罗尔斯所讨论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每个人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还为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很多启发,这也是我们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所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75、136-140、193-219.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96.
[3]汪全胜.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135.
[4]唐慧玲.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自由平等观评析[J].探讨与争鸣,2008(12).
[5]孙秀梅.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价值基础自由和平等[J].法制与社会,2009(8).
[6]许文.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9).
[7]林道海.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6(5).
[8]常若云.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6).
【摘 要】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 1927-2002)是二十世纪一位极具影响力的哲学家和伦理学家。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与洛克的《政府论》、密尔的《自由论》一起被誉为“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从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及差别原则等视点入手,全面系统地介绍并深刻论证了自由与公平、个人与国家、机会与结果等社会政治问题。他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价值及首要美德。其公平正义理念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很多启示,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制建设;和谐社会
引 言
从古到今,人类对“正义”这一永恒的话题从未停止过谈论。“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这句话的意思是:不学习就没有正义感,只看重财富利益的人是庸俗之人。当然,在不同的社会或身处不同的阶级,人们对“正义”有着不同的解释: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人们按自己的等级做应当做的事就是正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认为,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
可见,正义二字不仅反映出人们对于公平环境的美好追求,同时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我们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中,除了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还要对当代各方面的学说进行研究、吸收和借鉴。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一定会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因此,罗尔斯《正义论》的公平正义理论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理论的论述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是说,人类所身处的社会充满竞争与合作,因此正义在这种环境下发挥着承担社会负担并保障人们合理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作用。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正义的对象,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准则,是用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因为,经济、社会条件会影响或限制人们的生活前景,而正义原则要能够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多角度处理、解除各种不平等,尽量消除对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影响。
(一)何为公平正义观
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人们选择的正义原则主要有两个。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指每个人都应当平等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其中包括政治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即当经济、社会不平等时,应当给社会、为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公平的正义”意味着社会的合作是一种公平的契约,其结果也是公平的,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论正是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其实是一般正义观的具体体现。简单地说,一般的正义观就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等都应当平等地分配,除非对其中一种或所有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换而言之,公平正义观就是体现出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然而,要想完全通过国家的经济活动或人们自身的素质来实现这一正义原则是不太可能的,而必须要有政府的介入,由政府出面调节才更容易实现。也就是说,政府可以通过一些调整手段,比如制定相关政策或改革制度来对人们的所得利益进行再分配。
我国30年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生产力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家经济财富方面也取得很大的成就。但仔细观察多年来我国的发展过程不难发现,效率的地位在不断得到提升,而公平的地位却有所忽视。我国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平均主义逐渐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分配差距过大的状态。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利益的差距直接导致人与人之间贫富差距的拉大。而贫富差距太大必然会使处于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权利难以得到应有的保障,进而人们对社会的不公平感会愈发强烈,这必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人们选择的结果--公平正义原则
罗尔斯在文中提到的“无知之幕”指的是人们在不清楚自身社会地位、阶级出生、资质能力和理智力量的情况下,仅凭人的理性对正义原则所做出的选择。在他看来,依此方式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就是公平的。但这是属于“原始状态下”的“无知之幕”,也就是说,“无知之幕”是在一种抽象的假设的环境下而产生。假定人们都是理性之人,他们要么会选择较好地实现自己的愿望和目标,要么选择更有可能实现的原则。理性的人们在左右权衡作出选择后一定会遵守这些原则,因为,这是正义之感指引他们作出的选择。
在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之下,罗尔斯通过对之的进一步概括得出“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理论。契约所追求的目标不是单纯地选择一项制度或是进入某一社会,而是要选择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准则,即正义原则。罗尔斯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契约的目标。由此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具有公开性、普遍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因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建立在公正程序的基础之上的。
(三)如何运用公平正义原则
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理论除了进行理论论述,还进一步阐明了这些原则是怎样运用的。在此之前,作为公民需要作出三种判断:首先是他应当判断立法和社会政策的正义;其次是公民必须决定哪一种立宪制度是正义的;第三个就是公民必须能够明确政治义务和责任的根据和限制。因此,正义论就应当解决好这三个问题。于是,罗尔斯首先确立了将两个正义原则应用于制度的四个阶段的序列。
第一阶段是人们在原始状态中选择正义原则的那个阶段。如罗尔斯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限定于一个抽象的原始状态中,一旦人们选择了两个正义原则,则各方就回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并随之按照正义原则对社会制度的各种主张进行批判。[1]P194当各方在原始状态中采用正义原则之后就进入了下一阶段,就是立宪。
第二阶段就是人们接受已选择的正义原则的约束,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进行立宪。在这个阶段中,平等的自由是立宪会议中的重要标准。人们除了知道有关社会的自然环境、资源、经济发展状况等信息,了解社会理论原则外,既不清楚有关具体个人的信息,也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天赋,但是人们已经掌握了关于社会的理论知识及一般事实,因而能够选择出一部正义的宪法。这一立宪过程就已经实现了政治上的正义。并且立宪本应当就是一个正义的程序,这样宪法就能更好地集合平等公民权的各种自由,也能够更有力地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 第三阶段就是立法阶段。在此过程中,第二个原则表明了社会和经济政策的目的,即在机会均等和维持平等自由的条件下,尽量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中体现出自由的平等主义。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具体规范的适用阶段。当然,这有赖于通过法官或行政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进行运用,同时公民也应当遵守这些规范。罗尔斯在其中指出,正义也是相对而言的,适当的不公平公民还是需要承受。但如果不公平非正义的因素超过一定限度时,公民就拥有反抗的权利。因此,这一阶段阐述的是部分服从理论。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罗尔斯提出了补偿原则,主要体现为弱势群体生存条件的改善。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
当今的中国已经改革开放30年了,随着在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社会上也出现一些和公平正义有关的问题,比如:贫富差距的加大,弱势群体广泛存在等。罗尔斯通过《正义论》为我们指明了一些方向,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的启示。
(一)公平正义推动立法活动进一步完善
自由的含义通过罗尔斯在书中的论述得以丰富,个人意志的自由或个人的人性当然不是自由,真正的自由应当是不会妨碍到他人自由的。公平正义观既关系到程序正义和机会的平等,还关系到社会的平等和正义,与此同时还兼顾自由与秩序。罗尔斯对“无知之幕”的假设能让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启示这一点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就有很好的借鉴,因为立法活动本来就要求公正客观,不能造成法律价值取向的偏差,同时还要防止一些特殊群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寻求法律保护。立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应当是立法者与生俱来的素养,也应当是立法者们在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的原则。
此外,书中的公平正义原则所要求的个人职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这个人所处的社会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在罗尔斯那里即满足了正义的两个原则);其次,这个人自愿地接受这一制度安排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机会促进他的利益。[2]依照这两个条件,笔者主要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近两年的实施情况来讨论。由此我们会发现,立法博弈不充分将影响到日后法律的实施。因为劳动者因自身职责所在而工作时,就必然和用人单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关系的调整就需要法律公平而正义地进行规制。
1、《劳动合同法》在立法博弈中缺失劳动者的参与
简而言之,立法过程就是各个利益主体为争取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利益表达和展开博弈并由立法者进行利益衡量的一个过程,这应该是一个各阶层参与、影响立法并依照其进行实行的过程。为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状态就需要各方主体反复博弈。因为,“只有体现多元社会利益主体重复博弈的相对均衡的法律制度才是相对公正和优良的法律制度。” [3]毫无疑问,在各方利益主体中,作为资方的对立方——劳动者是必不可少的。但实际上劳动者直接参与立法的实际效果真是微乎其微,因为劳动者的立法话语权都掌握在人大代表和工会的手上,而后两者参与博弈的情况不容乐观。按照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惯例来看,是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所以出于弱势情况下的劳动者尤其需要公平和公正。
2、劳动者参与立法博弈的必要性
本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仅依靠人大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公民参与应当得到支持。首先,当今许多的社会立法都由行政机关提出草案,可以试想到如果没有公民的参与就容易造成利益偏差,因而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理论;其次,公民参与立法可以使分散的、未经组织的个体利益得到统一的表达。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到所有受影响的利益群体进而有利于进行充分的博弈。此外,公民的参政权本来就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广泛开展民主参与能保证法律是在平衡了各方利益的情况下而颁布的,也就是说,立法过程中博弈越充分,各方就越容易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劳动者加入立法博弈的队伍是很有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无论是目前的《劳动合同法》也好,还是其它的法律法规也罢,在实施的同时都还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完善。我相信,如果各方都能秉着罗尔斯公平正义的理论开展以后的工作,一定能更好地权衡权利义务关系双方的利益和冲突。
(二)自由与平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政府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以及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也表现得更为突出和具体。建立良好的政府管理制度,营造一个和谐而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很重要,我们需要的政府就如罗尔斯在书中提到的那样,政府对社会经济对人民大众进行干预和指导,在加强依法治国的同时解决好个人自由与社会平等的问题。所以,自由与平等在建立良好的政府管理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如果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的时候都能从自由和平等这两方面考虑的话,一定能够使个人和国家、政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并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公平正义促进机会均等
为了充分考虑到各个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无论在公民接受教育、找工作、还是取得社会资源渠道等问题上,都应当遵循罗尔斯的这两个原则。首先,就是要保证机会均等和过程公平,将所有职业或职务向全体公民开放,让每一个人都拥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因为每个人都会在出身、学历、财富、健康状况上有所不同,甚至和其他人已经存在无法改变的差距,如果再不能拥有公正而平等的机会,这就会使本来的不公平变得更加不公平。因此,公平正义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和有效利用各方面的资源,还能够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地位的合理分配和切实实现。其次,通过法律制定的规则实现公平的竞争后,可以保护好各阶层正当的差异,从而再按劳按贡献进行分配。再次,国家及政府依据公平正义原理可以使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并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正确的协调。本人认为,保证机会的均等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至少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能发挥实际的作用。
(四)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的观点促进生产力发展
从罗尔斯的书中可以得知,“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也就是告诉我们,正义优先于效率。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正义论讨论的根本问题。评价一个社会制度是否合理,社会环境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人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正义就是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正义又是平等的自由,也是机会均等的自由。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公平原则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特别是要求为所有人提高平等的机会。毕竟机会的不平等容易降低人们劳作的积极性和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进而创造力也会逐渐降低,这必然会影响到生产力的发展,更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的。
(五)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促进法制建设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法治有四个原则,就是法律的可行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权利推定原则和程序正义原则。这些原则对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说实质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基础,程序正义则是实质正义的保障。我很赞同他这一说法,因为不管是宪法还是法律,都应当具备实质正义的条件。只有建立了具体而完整的实质正义,才能够确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保证程序的进行是合法的。同样,实质正义在得到程序正义的保障后才能够得以体现,这两者其实是相互相成的关系。
三、总结
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这本耗其近二十年学术工作之经典著作的学习,我深深地感受到罗尔斯所讨论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不仅关系到每个人至关重要的切身利益,还为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遇到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很多启发,这也是我们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所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75、136-140、193-219.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96.
[3]汪全胜.立法的社会接受能力探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135.
[4]唐慧玲.罗尔斯《正义论》中的自由平等观评析[J].探讨与争鸣,2008(12).
[5]孙秀梅.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价值基础自由和平等[J].法制与社会,2009(8).
[6]许文.罗尔斯的正义论及其现实意义[J].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9).
[7]林道海.正义的原则与证明—罗尔斯正义论评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6(5).
[8]常若云.罗尔斯公平正义理论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