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贵州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教、治学方略,结合学校和学院工作实际,特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教授委员会在学术民主的基础上,对有关学术问题有决策权。
第三条 设立教授委员会的目的是要在学院的层面上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进一步促进学术民主,从而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通过教授委员会的带头、带动作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突出教师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9-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秘书一人。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关心学校、院(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公平、公正、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道德修养,一般具有正高级职称,个别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优秀教师也可担任委员。学院党政领导不兼任主任委员, 院系领导担任委员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40%。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按比例提名推荐候选人, 学院在职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候选人,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全院教师中提名,并经全体委员同意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3年;更换及增补委员由学院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教授委员会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作出的决议要在实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决议后,应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项,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院(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推荐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等,对学院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院(系)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议院(系)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对院(系)本科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培养方案提出建议;
(五)审议院(系)科研工作规划,对院(系)重点科研方向、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重大学术交流、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出版著作资助申请、优秀科研人员等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业务考核标准、办法,审议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及考核办法,审议教师业务考核结果及教师职务晋升初步人选;
(七)参与人才引进考核工作,对引进教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提出推荐意见;
(八)讨论院长、院务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请审议的与学术相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九)负责监督院(系)学术性和专业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如遇主任委员临时外出,须教授委员会立即决策时,主任委员可委托某一委员临时主持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并将决策结果及时告知给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守则,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教授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教授委员会议事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对泄密者,由教授委员会和学院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
贵州大学理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为了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教授治教、治学方略,结合学校和学院工作实际,特设立学院教授委员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发扬学术民主、健全自主发展和自我完善机制的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为学院党委、行政的决策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教授委员会在学术民主的基础上,对有关学术问题有决策权。
第三条 设立教授委员会的目的是要在学院的层面上使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对分离,进一步促进学术民主,从而保证学术权力的相对独立性。通过教授委员会的带头、带动作用,建设具有良好思想修养、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教师队伍,突出教师在学校的主体地位,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9-1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秘书一人。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关心学校、院(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公平、公正、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道德修养,一般具有正高级职称,个别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优秀教师也可担任委员。学院党政领导不兼任主任委员, 院系领导担任委员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的40%。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按比例提名推荐候选人, 学院在职具有正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教师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候选人,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全院教师中提名,并经全体委员同意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每届任期3年;更换及增补委员由学院在职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七条 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教授委员会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所议事项的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作出的决议要在实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的成员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重大事项的决议则需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多数表示赞成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做出决议后,应将结果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事项,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要充分酝酿,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分歧,难以表决时,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征求校学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三章 教授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院(系)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推荐学科带头人、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等,对学院重点学科的申请、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院(系)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及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议院(系)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对院(系)本科专业调整、教学计划制定及修改、教学改革立项、教材建设和人才培养培养方案提出建议;
(五)审议院(系)科研工作规划,对院(系)重点科研方向、基地建设申请、科研奖励政策、重大学术交流、校级以上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报奖、出版著作资助申请、优秀科研人员等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教师业务考核标准、办法,审议教师职务岗位聘任及考核办法,审议教师业务考核结果及教师职务晋升初步人选;
(七)参与人才引进考核工作,对引进教师、科研人员的初步人选提出推荐意见;
(八)讨论院长、院务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请审议的与学术相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
(九)负责监督院(系)学术性和专业性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履行教授委员会委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如遇主任委员临时外出,须教授委员会立即决策时,主任委员可委托某一委员临时主持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并将决策结果及时告知给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可由他人代替。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要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和委员守则,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教授委员会委员之间地位平等。教授委员会议事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议事项要在会前做好调研和发言准备,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有利于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议题如果涉及委员本人,本人必须回避。教授委员会委员对所讨论的需保密的议题,要严守秘密。对泄密者,由教授委员会和学院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院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