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

(合同编号: )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时人

合同双方当时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 〗 方式联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房住房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其它:本宗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住宅(≥95%):土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商服用地(≤5%),土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市住房的诚乡建设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潮州市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范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住宅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主体为钢混,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面积共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 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式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它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

4.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且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不底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受卖人按下述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币种),每平方米 元,

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 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每平方米 (币种) (大写 元整)

4.按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每平方米 (币种) (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定〗〖 〗时〖 抵作 〗〖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其它方式:

即银行按揭分期付款,(1)出卖人了出售给买受人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大写 元)(2)

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 % 给出卖人,即 元,并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3)买受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银行按揭款项)给出卖人(大写 元)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见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拒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逾期超过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3、规划的车位、车库:

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5、医疗卫生结构: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7、学校8、

9、以上设施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 小区内非市政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该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该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月(不少于10日)将检查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查验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余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货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款价

万分之 (该比例应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计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收到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房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2. 。

4,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筑商品房,不擅自更变。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天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时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检验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0%(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会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除本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被买人不要求出卖人给予其他如何赔偿。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

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0%(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除本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外,买受人不要求出卖人给予其它任何赔偿。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文号:GB50096-2011. 该商品房室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文号:GB50096-2011

该商品房屋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贷款部分),并且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己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出卖人自己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况,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15日内,出卖人概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的其它约定如下一:

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记备手续的义务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延迟受理合同备案登记、导致延迟或无法办理备案登记的,则出卖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支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为2.6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告

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则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则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者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7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受买人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日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会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未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房产管理部门〗 份,〖缴交契税1份〗〖银行1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证地址: 签证地址: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分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以政府规划审批文件为准。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实约定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它约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的装修标准,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

2.起居室:

(1)内墙

(2)顶棚

(3)室内地面

3.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项棚:

(4)厨具:

4.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项棚:

(4)厨具:

5.阳台

6.电梯:

(1)品牌:

(2)型号:

7.管道:

8.窗户:

9.

10关于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详见双方另行签署的《交付补充协议》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于《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名水、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1

2

3

4

5

(二)其它约定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定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注: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就该《商品房买卖》(以下简称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宜自愿达成本补充协议,供买卖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第二条关于房屋的权利状况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的“其它限制转让情况”中,属于该商品房所在土地或在建工程存在抵押、出卖人已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该商品房、并且出卖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前述情况的情形除外。

2.该商品房买受人为多人时,买受人选择第 种方式共有房屋:

(1)该商品房由买受人 共同共有

(2)该商品房由买受人 按份共有。 占 ; 占 。

第三条、关于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份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并并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份之三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20%。

第四条 关于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接手续

1.该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以本条例为:出卖人已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买受人自愿同意不以取得该商品房测绘报告作为交付条件。

但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自确定之日起30天内告知买受人;政府延期有关文件批准或其他政府行为;买受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出卖人设置的示范单位只作为买受人感受装饰与家具摆设的整体效果之用,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双方另行签署的《交付补充协议》的交付标准进行交付。

2该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以本条约定为准。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燃气、设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前建设完毕,可使用的具体时间及条件以供应服务商提供的为准,买受人承诺不得因此拒绝收楼。

上述基础设施在约定交付日求建设完毕的,每一项每逾期一天,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50元违约金,但出现约定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的特殊情况除外。

3、该商品房达到本条第1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未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书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4、为不影响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施工,买受人自愿同意不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前先行查验该商品房。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对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

5、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后方可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责任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之外的其它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出卖人应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如因此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买受人因此拒绝收楼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楼。

6、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没有行使权,不得使用、装饰该商品房,并不得变更该商品房的建筑平面和建筑、装饰等一切设备材料,若买受人违约的,因买受人的行为致使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在楼宇或整个 楼盘园区无法通过验收的,或者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及无法按时将受影响的其它商品房交付其它各买受人使用的,买受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将其它商品房交付其它各买受人使用等的损失。

7、如双方约定买受人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或办理交付手续时应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面积差异应补交的购房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用)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付清上述费用后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

第五条 逾期交付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目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交付房填满万份之三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份之三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的20%。

第六条 关于面积差异处理

1、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原则处理: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0.6%以内(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单价进行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百分比超过3%以内(含本数)的,买受人选择多退少补或解除合同。选择多退少补的,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单价进行退补: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通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除此之外,出卖人无须承担其它责任,买卖双方的其它各自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各种承担。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2买受人依据面积差异处理约定约定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面积差异的通知到达合同记载的买受人通讯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卖人。

买受人依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须向出卖人补交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款项为该商品房的购房款,买受人自愿同意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前将该款付清给出卖人。

第七条 关于规划变更

该商品房的规划变更以本条约定为准。

1、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建设该商品房,出卖人变更涉及本合同附件五具体约定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划内容,除应经规划主管批准变更外,还应当在变更经批准之日起10天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如买受人因规划变更产生损失的,由出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更变。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买受人;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2、除本合同附件五具体约定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划内容外,“天汇碧桂园”内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内的其他规划条件及土地外的其他用地(包括与买受人的该商品房相邻的出卖人待开发建设发展用地),出卖人可依据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使用功能做任何规划和发展建设,买受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关于设计变更

该商品房的设计变更以本条约定为准。

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建设该商品房。出卖人变更涉及影响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供热、采暖方式的,除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外,还应当在变更经批准之日起10天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如买受人因设计变更产生损失的,由出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买受人;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九条 关于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及时更换,修理;经过更换,修理仍然无法正常居住的,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从最后一次更换、修理完毕之起起15日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赔偿买受人实际损失。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者建筑隔声情况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在整改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赔偿买受人实际损失。

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检测得,如检测后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如检测合同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该商品房因买受人原因逾期交接的,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照本补充协议附录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5、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的。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

第十条 关于房屋登记

关于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以本条约定为准。

(一) 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按揭登记的、《房地产权证》、按揭转抵押手续等均由买受人

或买受人指定的委托人自行申办。

(二) 出卖人在下列条件下同时具备之日起270天,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资料递交

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委托人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协助办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1、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付清合同约定的房价款、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缴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质量无异议且已接受该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文件。

出卖人逾期递交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5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但按设计、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可以由该商品房单独进入的屋面的使用权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面使用权归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

3、“天汇碧桂园”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及变配电房为全体业主所有。除此之外,出售人在“天汇碧桂园”中按规划批准兴建及设置的医院、学校、会所等建筑物、设施均由出卖人投资,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

4、“天汇碧桂园”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天汇碧桂园”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 关于税费

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的购房总价款中的,买受人应另支付给出卖人的税费见本补充协议附属一《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

第十三条 关于销售和使用承诺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是指双方在合同附件十具体约定的该商品房的不利因素情况,不包括因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的安置和维护所造成的遮挡或妨碍。

第十四条 关于买受人承诺

1、对于该商品房相邻尚未出售的其余商品房,出卖人可根据需要作为示范单位对外开放展示。买受人自愿同意不干涉出卖人对该示范单位对外开放展示活动的正常进行及对外开放展示时间的设定。

2、若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与出卖人的仍未开发的发展用地相邻,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知道相邻的发展用地在日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问题,买受人保证不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关于买受人拖欠银行按揭贷款责任

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造成买卖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与其贷款按揭银行的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若导致出卖人须为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买受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向出卖人承担责任。

1、若贷款银行未行使抵押物仍未获得足够清偿,出卖人就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需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偿还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2、若贷款行业未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需将买受人欠贷款银行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习债权的费用),代付给贷款银行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选择向买受人追债代付款项或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选择向买受人追偿代付款项的,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向其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偿还给出卖人,支付全部代付款项;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的贷款本金部分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房价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债务。出卖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第十六条 关于合同解除

1、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若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且出卖人已实际收取银行按揭楼款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在该解除条件发生之日后将买受人所欠按揭银行的款项直接代买受人偿还给贷款按揭银行,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银行按揭楼款)不足以清偿还给按揭贷款银行的,不足部分款项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

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减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不足扣减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

2、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如该商品房已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必须于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将该商品房完好交回出卖人。该商品房的一切附墙、附原附带的家私、电器和设备的,买受人应将该商品房恢复至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并将出卖人原附带的家私、电器和设备返还给出卖人,如有任何损坏,买受人须负责赔偿。

3买卖双方行驶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的,不影响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权人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买卖双方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的,不影响本条关于结算和清理约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关于送达地址

买卖双方相互送达与合同有关的通知书,须以挂号邮寄或者专差送达,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的的通知在到达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地址之日视为出卖人已送达,且买受人清楚了解出卖人的通知内容,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确认同意双方通讯地址以以下为准,合同与本条款约定不一样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买受人通讯地址:地址:

出卖人通讯地址:地址:

买受人如有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并登记备案。因买受人未及时书面通知的,导致出卖人的通知无法到达或无法顺利、及时到达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则执行。若暂测的该商品房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有差异,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为准,买受人须按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物业服务费。

若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则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不论差异多少,买卖双方均不做任何补偿。

2、买受人明确知悉;买受人依据合同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2)点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指年息。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1、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已仔细阅读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属的条款,并在出卖人的相应说明下对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本补充协议不存在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的情况,也不存在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对本补充协议及附录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及附属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出卖人与买受人签字(盖章)后随合同生效而生效,效力优先于合同。

4、本补充协议及附属共10页,一式5份,均由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 房管部门1份,缴交契税1份,按揭银行1份。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发法人代表人】: 【发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附录一《税费及其他应交款项明细》

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费用(单位:元)

(一)、契税:

1、以个人名义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宅;房价×1.5%

2、以个人名义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房价×1%

3、购买非普通住宅或非家庭唯一住宅或以单位、集体名义购房;房价×3%

注:(1)普通住宅的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不含本数);②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的成交

价格不高于7854/平方米(不含本数)。(若成交价格变动,以政府发文为准)

(2)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须满足以下条件: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均无契税纳税记录及房屋登记记录并取得《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

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需缴交费用(单位:元)

(一)、物业服务费:预收三个月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2.6元/M2/月计收)

(二)、办理购房人《房地产权证》时政府征收款项;(委托本公司办理时,按政府相关收取 单位:元)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2、《房地产权证》工本费:10元/证(按共有人的人数×10元计收);

3、《房地产权证》证照印花税:5元/证:(按购房人的人数×5元计收);

三、其他(买方需要办理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交)(单位:元)

备注:

1、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价款均不包括上述的税,费,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将上诉的税,费代收代缴给相关的收费单位。

2、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含上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自愿同意在房价款外另外支付给出卖人,并由出卖人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3、若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法备案、房地产权证无法办理)均由买受人承担。

4、上诉的税,费在出卖人代缴付时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或调整税费的缴交时间的,买受人均应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如买受人不履行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5、若买受人对出卖人代受代缴税费有任何异议的,其自愿同意先向出卖人缴付税费后再自行与相关收费单位联系,买受人所提的异议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若买受人不缴付或迟延缴付的,出卖人可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附录二《住宅质量保证书》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名称:

电话:

地址:

邮编:

商品房项目名称: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交付使用时间:

负责质量保修部门:

联系电话:

答复时限:72小时

保修项目1、地基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正常合理使用寿命: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2、屋面防水: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5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3、墙面、厨房的卫生间地面渗漏: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5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以及地下室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顶棚抹灰层脱落,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保修项目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发展商无偿进行修复。 保修项目6、门窗翘裂、五金损坏: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保修项目7、卫生间洁具/橱柜/木地板: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的卫生间洁具开裂,漏水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保修项目8、灯具、电器及开关: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变更,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于保修范围。

保修项目9、管道渗漏: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管道开裂、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10、管道堵塞:2个月: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了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疏通。

保修项目11、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5年: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展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已发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项目12、白蚁防治: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15年:保修责任:返修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规定必须进行白蚁预防的部位:

备注: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上述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保修,因该商品房的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它损失,一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业主自行装修改动过的部位及增加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

2、在任何阶段,不管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修补责任,且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不得为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

(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

(合同编号: )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时人

合同双方当时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情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 〗 方式联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

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房住房服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其它:本宗土地用途为普通商品住宅(≥95%):土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商服用地(≤5%),土地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为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市住房的诚乡建设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潮州市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范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住宅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主体为钢混,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面积共中套内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 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式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它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它限制转让的情况。

4.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且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不底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受卖人按下述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人民币(币种),每平方米 元,

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 整)。

2.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每平方米 (币种) (大写 元整)

4.按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每平方米 (币种) (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定〗〖 〗时〖 抵作 〗〖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其它方式:

即银行按揭分期付款,(1)出卖人了出售给买受人该商品房的总价款为(大写 元)(2)

买受人必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 % 给出卖人,即 元,并向贷款银行办理按揭申请手续:(3)买受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付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 %(银行按揭款项)给出卖人(大写 元)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见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拒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逾期超过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4、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到达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年月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3、规划的车位、车库:

4、物业服务用房:年月5、医疗卫生结构:年月日达到

6、幼儿园7、学校8、

9、以上设施未到达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 小区内非市政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该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该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月(不少于10日)将检查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6)

3、查验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如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时间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余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货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款价

万分之 (该比例应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4 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计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收到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房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100% 预测建筑面积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2. 。

4,双方自行约定: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筑商品房,不擅自更变。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天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时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5.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经检验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0%(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会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除本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被买人不要求出卖人给予其他如何赔偿。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

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年息5.0%(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合同继续履行,除本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外,买受人不要求出卖人给予其它任何赔偿。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 、 * 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4)*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文号:GB50096-2011. 该商品房室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名称:住宅设计规范,标准文号:GB50096-2011

该商品房屋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贷款部分),并且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己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出卖人自己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况,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15日内,出卖人概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它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不超过30日)办理商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它的其它约定如下一:

如由于买受人不配合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记备手续的义务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延迟受理合同备案登记、导致延迟或无法办理备案登记的,则出卖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支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为2.6 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 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 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告

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则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则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者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7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受买人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日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当时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会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未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房产管理部门〗 份,〖缴交契税1份〗〖银行1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证地址: 签证地址: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分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以政府规划审批文件为准。

附件三: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实约定

附件四: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它约定

附件六: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的装修标准,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

2.起居室:

(1)内墙

(2)顶棚

(3)室内地面

3.厨房:

(1)地面:

(2)墙面:

(3)项棚:

(4)厨具:

4.卫生间:

(1)地面:

(2)墙面:

(3)项棚:

(4)厨具:

5.阳台

6.电梯:

(1)品牌:

(2)型号:

7.管道:

8.窗户:

9.

10关于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详见双方另行签署的《交付补充协议》

附件七: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于《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名水、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1

2

3

4

5

(二)其它约定

附件八: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定

附件十: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注:

附件十一: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就该《商品房买卖》(以下简称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和未尽事宜自愿达成本补充协议,供买卖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的商品房位于 (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第二条关于房屋的权利状况

1.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五条第三项的“其它限制转让情况”中,属于该商品房所在土地或在建工程存在抵押、出卖人已经抵押权人同意出售该商品房、并且出卖人已明确告知买受人前述情况的情形除外。

2.该商品房买受人为多人时,买受人选择第 种方式共有房屋:

(1)该商品房由买受人 共同共有

(2)该商品房由买受人 按份共有。 占 ; 占 。

第三条、关于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份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并并经出卖人同意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份之三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总房价款的20%。

第四条 关于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接手续

1.该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以本条例为:出卖人已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了办理该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买受人自愿同意不以取得该商品房测绘报告作为交付条件。

但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自确定之日起30天内告知买受人;政府延期有关文件批准或其他政府行为;买受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出卖人设置的示范单位只作为买受人感受装饰与家具摆设的整体效果之用,不作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双方另行签署的《交付补充协议》的交付标准进行交付。

2该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条件以本条约定为准。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燃气、设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前建设完毕,可使用的具体时间及条件以供应服务商提供的为准,买受人承诺不得因此拒绝收楼。

上述基础设施在约定交付日求建设完毕的,每一项每逾期一天,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50元违约金,但出现约定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的特殊情况除外。

3、该商品房达到本条第1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未发出书面交付通知书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合同约定的交付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4、为不影响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施工,买受人自愿同意不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前先行查验该商品房。买受人在办理该商品房交付手续时对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

5、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导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负责修复,修复后方可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的逾期交楼责任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导致无法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之外的其它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出卖人应负责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如因此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买受人因此拒绝收楼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楼。

6、在该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买受人对该商品房没有行使权,不得使用、装饰该商品房,并不得变更该商品房的建筑平面和建筑、装饰等一切设备材料,若买受人违约的,因买受人的行为致使该商品房或该商品房所在楼宇或整个 楼盘园区无法通过验收的,或者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及无法按时将受影响的其它商品房交付其它各买受人使用的,买受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包括赔偿出卖人应承担的逾期将其它商品房交付其它各买受人使用等的损失。

7、如双方约定买受人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或办理交付手续时应缴纳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面积差异应补交的购房款、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用)的,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付清上述费用后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

第五条 逾期交付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目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交付房填满万份之三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份之三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交付房价款的20%。

第六条 关于面积差异处理

1、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按如下原则处理: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面积差异百分比为±0.6%以内(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单价进行多退少补:

面积差异百分比超过3%以内(含本数)的,买受人选择多退少补或解除合同。选择多退少补的,按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单价进行退补:选择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在买受人书面通知提出解除合同申请的30日内退回已收的全部房款及利息(以付款日起至退款日止为期,以退款日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除此之外,出卖人无须承担其它责任,买卖双方的其它各自的损失由买卖双方各种承担。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面积差异百分比= ×100%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

2买受人依据面积差异处理约定约定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面积差异的通知到达合同记载的买受人通讯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卖人。

买受人依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须向出卖人补交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款项为该商品房的购房款,买受人自愿同意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前将该款付清给出卖人。

第七条 关于规划变更

该商品房的规划变更以本条约定为准。

1、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建设该商品房,出卖人变更涉及本合同附件五具体约定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划内容,除应经规划主管批准变更外,还应当在变更经批准之日起10天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如买受人因规划变更产生损失的,由出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更变。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买受人;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2、除本合同附件五具体约定的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规划内容外,“天汇碧桂园”内该商品房的权属登记证书所记载的土地内的其他规划条件及土地外的其他用地(包括与买受人的该商品房相邻的出卖人待开发建设发展用地),出卖人可依据政府部门的最终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批准的使用功能做任何规划和发展建设,买受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关于设计变更

该商品房的设计变更以本条约定为准。

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文件建设该商品房。出卖人变更涉及影响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供热、采暖方式的,除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外,还应当在变更经批准之日起10天日内通知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的,如买受人因设计变更产生损失的,由出卖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给买受人;除此之外,出卖人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九条 关于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该商品房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其他质量问题的,出卖人应当及时更换,修理;经过更换,修理仍然无法正常居住的,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从最后一次更换、修理完毕之起起15日通知出

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赔偿买受人实际损失。

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者建筑隔声情况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由出卖人负责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应在整改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并赔偿买受人实际损失。

3、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检测得,如检测后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如检测合同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该商品房因买受人原因逾期交接的,出卖人自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照本补充协议附录二《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5、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的。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出卖人不承担。

第十条 关于房屋登记

关于该商品房的房屋登记以本条约定为准。

(一) 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按揭登记的、《房地产权证》、按揭转抵押手续等均由买受人

或买受人指定的委托人自行申办。

(二) 出卖人在下列条件下同时具备之日起270天,将办理该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资料递交

给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委托人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协助办理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房地产权证》。

1、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付清合同约定的房价款、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并缴交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质量无异议且已接受该商品房并签署了相关收楼文件。

出卖人逾期递交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的,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50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归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但按设计、规划部门批准的图纸可以由该商品房单独进入的屋面的使用权该商品房的买受人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面使用权归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全体业主所有。

3、“天汇碧桂园”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及变配电房为全体业主所有。除此之外,出售人在“天汇碧桂园”中按规划批准兴建及设置的医院、学校、会所等建筑物、设施均由出卖人投资,其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

4、“天汇碧桂园”内经规划批准建设的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出卖人,出卖人有权通过出售或出租等约定处分,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天汇碧桂园”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二条 关于税费

不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的购房总价款中的,买受人应另支付给出卖人的税费见本补充协议附属一《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明细》。

第十三条 关于销售和使用承诺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的“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是指双方在合同附件十具体约定的该商品房的不利因素情况,不包括因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规划设计以及公共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的安置和维护所造成的遮挡或妨碍。

第十四条 关于买受人承诺

1、对于该商品房相邻尚未出售的其余商品房,出卖人可根据需要作为示范单位对外开放展示。买受人自愿同意不干涉出卖人对该示范单位对外开放展示活动的正常进行及对外开放展示时间的设定。

2、若买受人购买的该商品房与出卖人的仍未开发的发展用地相邻,买受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知道相邻的发展用地在日后的发展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影响买受人生活、居住的噪音等问题,买受人保证不因此而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关于买受人拖欠银行按揭贷款责任

买受人若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因法定或约定原因造成买卖双方已签署的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买受人与其贷款按揭银行的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但若导致出卖人须为买受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买受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向出卖人承担责任。

1、若贷款银行未行使抵押物仍未获得足够清偿,出卖人就不足部分承担保证责任需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向其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偿还给出卖人,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2、若贷款行业未行使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需将买受人欠贷款银行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和银行实习债权的费用),代付给贷款银行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选择向买受人追债代付款项或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选择向买受人追偿代付款项的,买受人应当自出卖人向其发出书面还款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偿还给出卖人,支付全部代付款项;买受人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每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出卖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代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支付的贷款本金部分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房价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等视为买受人欠出卖人的债务。出卖人据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该商品房总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出卖人。

第十六条 关于合同解除

1、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若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且出卖人已实际收取银行按揭楼款的,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可在该解除条件发生之日后将买受人所欠按揭银行的款项直接代买受人偿还给贷款按揭银行,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全部房价款(包括银行按揭楼款)不足以清偿还给按揭贷款银行的,不足部分款项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

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中扣减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有关费用,不足扣减的,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

2、合同因法定或约定解除的,如该商品房已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必须于解除合同之日起十天内将该商品房完好交回出卖人。该商品房的一切附墙、附原附带的家私、电器和设备的,买受人应将该商品房恢复至合同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并将出卖人原附带的家私、电器和设备返还给出卖人,如有任何损坏,买受人须负责赔偿。

3买卖双方行驶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解除权人放弃行使解除权的,不影响解除权人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也不影响权人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下行使解除权,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买卖双方因法定或约定原因解除合同关系的,不影响本条关于结算和清理约定的效力。 第十七条 关于送达地址

买卖双方相互送达与合同有关的通知书,须以挂号邮寄或者专差送达,买受人自愿同意;出卖人的的通知在到达合同记载的买受人地址之日视为出卖人已送达,且买受人清楚了解出卖人的通知内容,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确认同意双方通讯地址以以下为准,合同与本条款约定不一样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

买受人通讯地址:地址:

出卖人通讯地址:地址:

买受人如有变更地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卖人,并登记备案。因买受人未及时书面通知的,导致出卖人的通知无法到达或无法顺利、及时到达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1、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则执行。若暂测的该商品房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有差异,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为准,买受人须按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根据《碧桂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计算物业服务费。

若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则该商品房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绘,确权的面积不论差异多少,买卖双方均不做任何补偿。

2、买受人明确知悉;买受人依据合同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2)点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该利息指年息。

第十九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1、买受人承诺:买受人已仔细阅读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属的条款,并在出卖人的相应说明下对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本补充协议不存在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出卖人责任的情况,也不存在不合理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2、买卖双方一致确认:对本补充协议及附录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本补充协议约定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3、本补充协议及附属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经出卖人与买受人签字(盖章)后随合同生效而生效,效力优先于合同。

4、本补充协议及附属共10页,一式5份,均由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1份,买受人1份, 房管部门1份,缴交契税1份,按揭银行1份。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发法人代表人】: 【发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约时间:

附录一《税费及其他应交款项明细》

一、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费用(单位:元)

(一)、契税:

1、以个人名义购买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宅;房价×1.5%

2、以个人名义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房价×1%

3、购买非普通住宅或非家庭唯一住宅或以单位、集体名义购房;房价×3%

注:(1)普通住宅的标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不含本数);②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的成交

价格不高于7854/平方米(不含本数)。(若成交价格变动,以政府发文为准)

(2)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须满足以下条件:购房人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均无契税纳税记录及房屋登记记录并取得《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

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需缴交费用(单位:元)

(一)、物业服务费:预收三个月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2.6元/M2/月计收)

(二)、办理购房人《房地产权证》时政府征收款项;(委托本公司办理时,按政府相关收取 单位:元)

1、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2、《房地产权证》工本费:10元/证(按共有人的人数×10元计收);

3、《房地产权证》证照印花税:5元/证:(按购房人的人数×5元计收);

三、其他(买方需要办理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交)(单位:元)

备注:

1、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房价款均不包括上述的税,费,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将上诉的税,费代收代缴给相关的收费单位。

2、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中不包含上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自愿同意在房价款外另外支付给出卖人,并由出卖人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3、若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无法备案、房地产权证无法办理)均由买受人承担。

4、上诉的税,费在出卖人代缴付时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变更收费标准或增加新的收费项目的或调整税费的缴交时间的,买受人均应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如买受人不履行而引起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出卖人无关。

5、若买受人对出卖人代受代缴税费有任何异议的,其自愿同意先向出卖人缴付税费后再自行与相关收费单位联系,买受人所提的异议与出卖人无关,出卖人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若买受人不缴付或迟延缴付的,出卖人可不交付该商品房给买受人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附录二《住宅质量保证书》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名称:

电话:

地址:

邮编:

商品房项目名称: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竣工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交付使用时间:

负责质量保修部门:

联系电话:

答复时限:72小时

保修项目1、地基和主体结构: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正常合理使用寿命: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因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建筑物的地基下陷、开裂、倾斜及主体结构件开裂、变形、破损、超出国家设计规范的规定值时、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2、屋面防水: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5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防水材料、设计或施工质量而导致天面渗水、滴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3、墙面、厨房的卫生间地面渗漏: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5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或所用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出现的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漏水以及地下室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4、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墙、顶棚抹灰层脱落,发展商将无偿进行修复。

保修项目5、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地面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发展商无偿进行修复。 保修项目6、门窗翘裂、五金损坏: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保修项目7、卫生间洁具/橱柜/木地板: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的卫生间洁具开裂,漏水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更换: 保修项目8、灯具、电器及开关: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无,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出现的问题、随楼附送的灯具(不含光源)电器及开关失灵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或变更,但业主自行改动后不属于保修范围。

保修项目9、管道渗漏: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2年:保修责任:管道开裂、渗漏、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维修并满足有关规范及标准

保修项目10、管道堵塞:2个月:保修期内因产品或施工质量问题了出现的管道堵塞问题,发展商将无偿进行疏通。

保修项目11、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5年:保修责任: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展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已发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项目12、白蚁防治: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15年:保修责任:返修广东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规定必须进行白蚁预防的部位:

备注:

1、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上述项目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负责保修,因该商品房的使用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它损失,一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业主自行装修改动过的部位及增加的项目不在保修范围。

2、在任何阶段,不管任何原因导致出卖人应承担保修、修补责任,且出卖人在履行保修、修补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不得为配合和协助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修补责任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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