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
原告:陈某某,男,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 市XX 路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原告:XX 市xxx 有限公司 地址:XX 市XX 区XX 路X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代表人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某,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 市XX 路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告: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XX 。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 元及利息XX 元(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 年XX 月X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X 元),暂计人民币XX 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向被告供货XXX ,价值XXX 元,约定XX 年XX 月XX 日支付,但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尽速支付货款及利息。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私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本件于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
1. 填写本件前请仔细阅读《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
2. 代理人代为填写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送达地址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拥有代为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之权限。代理人不具备该项授权的,必须将本件转交给当事人亲自填写并经代理人核实后,于人民法院向代理人送达本件后十五日内,将本件提交给人民法院。
注:
1. 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行政案件使用。
2. 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内容;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宣读。
3.本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留存,一份交人民法院存档。在一审签订本确认书的,原件由一审法院留存;案件进入其他程序的,本确认书复印至该程序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
原告:陈某某,男,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 市XX 路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原告:XX 市xxx 有限公司 地址:XX 市XX 区XX 路X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代表人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某某,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被告:李某某,女,XX 年XX 月XX 日出生,汉族,住XX 市XX 路XX 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被告:XXXXXX 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XXX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他: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代表人联系电话:XXXXXX 。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XX 元及利息XX 元(按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 年XX 月X 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X 元),暂计人民币XX 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向被告供货XXX ,价值XXX 元,约定XX 年XX 月XX 日支付,但经多次催讨,至今未付,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尽速支付货款及利息。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签名或加盖私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本件于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有效)
1. 填写本件前请仔细阅读《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
2. 代理人代为填写当事人本人或本单位的送达地址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拥有代为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之权限。代理人不具备该项授权的,必须将本件转交给当事人亲自填写并经代理人核实后,于人民法院向代理人送达本件后十五日内,将本件提交给人民法院。
注:
1. 本样式供所有民商事、行政案件使用。
2. 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内容;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宣读。
3.本表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留存,一份交人民法院存档。在一审签订本确认书的,原件由一审法院留存;案件进入其他程序的,本确认书复印至该程序使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